安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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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营盘壕煤矿项目筹建处安全、质量奖惩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增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矿井筹建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矿井筹建的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筹建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营盘壕矿井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从事矿井筹建的所有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

2、劳动纪律,遵守筹建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筹建处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正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营盘壕煤矿项目筹建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

3、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技能,遵守矿井筹建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 矿井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就是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调动职工保证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坚持教育培训、奖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安全主体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创造安全文化品牌.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双向制约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第二章奖 励 第九条 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或实现安全管理阶段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

4、应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单位推荐,筹建处仲裁委员会审查,筹建处研究批准,给予100050元的奖励,并通报嘉奖: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明显减轻事故危险程度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在重大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质量方面,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质量起到明显效果的,依价值大小奖励50200元;在安全生产上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经筹建处或上级公司鉴定,实行重奖。 第十二条 对安全系统工程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对严格现场管理、严厉制

5、止“三违”、提供的安全信息价值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检举或制止损坏安全设施和公共财物者,奖励20200元,并为检举者保密。 第十四条 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地质“三书”进行一次评比,对好的技术文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职工在工作中正确行使“六项权利以及制止或检举个人“三违”行为的有功人员,经筹建处仲裁委员会审查,对有功人员奖励300100元. 第十六条 对在“双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部、车间、班组及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三章 处罚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分管

6、范围内和安全包保单位出现安全问题,承担联带责任,并按筹建处及能化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返回(上井)后必须及时将所到地点、沿途发现的事故隐患如实填写清楚,全月必须完成规定的下现场(下井)个数和抓“三违”指标,无故完不成的按筹建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筹建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不按时召开每次扣筹建处主任0元(筹建处主任不在时,罚代理人);科室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时参加者每次罚部门或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 第二十条 值班领导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对当班工作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交班不清,酿成事故的罚款201000元,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

7、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安全承诺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活动或班前会不布置安全事项的、无记录的,每次罚责任者10元;安全包保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施工单位安全活动并提出安全要求,并有记录,每少参加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条 在筹建处及上级安全质量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按期、按要求整改,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0元;二次复查未整改的罚200元,并停止现场作业,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二十三条 筹建处组织安全大检查及上级组织安全检查时,被通知的领导和部门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对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对沿途及检查地点不认真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检查后发生事故的,追

8、究检查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作业现场(井下)非重要作业场所睡岗,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在重要作业场所睡岗或造成后果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作业现场出现红黄牌或严重“三违”,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集团公司、能化公司处罚标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筹建处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处级隐患排查;每周由科室部门负责人组织一次专业隐患排查;每天由施工单位组织一次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每班由班组长组织一次当班隐患排查。否则,对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罚款10001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1000

9、元。 第二十七条 对不严格执行开工挂牌制度,施工现场不挂开工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00元。 第二十八条 在井下工作地点随意解下矿灯、自救器,井上下工作地点随意摘掉安全帽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职工在工作中正确行使“六项权利”,制止、检举“三违”现象进行打击报复者,处以501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施工单位编制规程措施时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要条理清楚、与现场实际相符合、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作业规程不按十个环节(即: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再贯彻)执行,少一个环节,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监理工程师不按规定审批的,一次对责任者10

1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除对责任者000元罚款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要及时制定,否则,罚责任者00元;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扣罚项目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 井下作业现场无项目部管理人员跟班的,罚责任人20元;作业现场监理工程师、各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正班长及安监员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及时挂“停止作业牌”或“设备停止使用牌”,挂牌后不准强行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责任人罚款20元;隐患未整改验收前任何人不准摘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0元;因此

11、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工人、新分学生、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否则,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元。 第三十五条 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进行培训审核,岗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凡使用高压胶管作业的地点,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型销;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井上下的“三新技术或推广应用新产品以及科研项目的实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批准、报监理单位及筹建处备案后方可使用。否则,罚责任者20元,罚责任单位500500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给

12、予分管领导和项目部负责人200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或给予责任追究: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等,违反“三大规程”、“安全生产法”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职工工作无章可循的;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由于设备超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作业人员因患有各种病症,按照矿山安全条例不适应本岗位而在本岗位作业造成事故的;6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的;7矿山灾

13、害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不按时编写和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考试、签字贯彻执行的。 第三十九条 发生轻伤事故和三级非人身事故,现场和事故单位最晚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向筹建处值班领导和安全监察科汇报,每迟报一小时罚款50元。 第四十条 发生重伤和二级非人身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筹建处分管副主任根据筹建处主任指示,统一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单位每向筹建处调度室和安全监察科迟报一小时罚款00元,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生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延报和擅自破坏事故现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元的罚款,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

14、条 事故分析:1发生死亡和一级、特级非人身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处理.2.发生重伤和二级非人身事故由筹建处组织调查分析,筹建处分管领导、安全监察科、专业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到通知不参加分析会者每次罚款2元.3.发生轻伤和三级非人身事故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调查分析,并形成报告报筹建处备案,接到通知不参加分析会者每次罚款100元。第二节 安全文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必须有完整的月度培训教案,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及时更新。否则

15、,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 职工学习笔记必须记录完整,内容与计划相符.学习笔记不完整或内容与培训计划不相符的,罚责任人10元。 第四十六条 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配齐施工图表,内容详实且与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否则,罚责任人元.第四十七条 现场设备预警标志齐全,否则,罚责任人5元.必须对现场设备的具体操作部位进行标志预警.否则,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四十八条 动态牌板填写要填写标准、规范、明确、详实、认真,无漏填、补填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元。第四十九条 班前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并及时进行预测预想活动。否则,罚责任人10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

16、重大隐患预报必须及时。否则,罚责任单位00元.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于作业程序转换、作业环境突变等特殊情况,必须有针对性的预防预想手段和预防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元。第五十二条 正常进行安全不放心人的排查,排查人员谈话记录要保存完整。否则,罚责任人50元;漏排的,罚责任人10元。第五十三条 对作业现场重大环境因素进行警示预警.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五十四条 抓好现场动态危险因素预警,抓好各类警示设施的安装使用与维护,抓好警示行为的自主履行。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和一级、特级非人身事故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7、;发生重伤事故和二级非人身事故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0000元,发生轻伤事故和三级非人身事故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0元。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责任并罚款50010元: 1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 4.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5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报复的.第五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20

18、0元:1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执行规程措施施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挥者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井下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3放炮施工地点发现瞎炮不按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4.斜巷有轨运输安全设施达不到规程要求而擅自进行运输的;或行车行人以及斜巷提升超挂车辆者;5。造成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违章带电作业人员及指挥者;7。无故停局部通风机造成掘进工作面(包括停掘工作面)长时间不通风的直接责任者;8。瓦检员空班漏检者;9二级非人身事故或重大机电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0测量人员因交桩或计算失误者;11.胶轮车(防爆汽车)、电机车运行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直接责任者;12。同时敞开同一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19、;1继续在已挂停止作业牌的作业地点强行作业或继续使用已挂设备停止使用牌的机械设备的;1。故意隐藏火药、雷管的;15.瓦斯浓度超限、电气设备失爆仍继续工作和使用的;16现场妨碍执法人员检查,殴打检查人员的直接责任人.第五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辞退,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0元:1伤亡事故中的主要责任者;2.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故意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不积极组织抢救者;3一级非人身事故或特大机电事故的直接责任者。4乘坐运行中的输送机胶带、刮板输送机者以及斜巷蹬、扒运输车辆的。5。违章携带烟火下井者;6在地面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者。第五十九条

20、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辞退,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罚款50000000元:1.对一次造成两人以上重伤(包括两人)或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非人身事故经济损失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者;2.偷盗火工品的(包括雷管、炸药、发爆器等);3故意破坏生产、安全、通讯设施者(包括风门、风窗、栅栏、监控传感器、管线等).第四节 井筒、巷道掘进 、巷修第六十条 伞钻在下放或提升及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伞钻下方停留。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六十一条 伞钻移动时,钻臂和推进器应及时收回并撤掉钻杆。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六十二条 在伞钻操作前,要检查支腿是否牢固,且钻眼过程中不得改变支腿状态,做好钻臂的

21、协调性。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六十三条 伞钻操作过程中,严禁用手触摸旋转的钻杆,在卡钻时,禁止用提车的方式退钻杆。否则,罚责任人元。第六十四条 伞钻使用前,应详细检查电缆有无损坏,液压管路有无漏油现象,操作手把是否灵活,各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设备完好使用。否则,每项罚款3元.第六十五条 打眼工在打眼前,首先检查周围现场的安全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排除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六十六条 井筒的掘进半径达不到设计要求,每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七条 井帮岩壁有明显的炮震裂缝,每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八条 模板支设前必须进行检修与整形, 模板支设上

22、下保持水平,扣件齐全、紧固有效、支设牢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九条 支模、稳模必须用井筒中心线认真检查。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七十条 浇筑砼所需的水泥、沙子、石子和掺加剂必须按计划要求进行采购,并且具有正式的出厂的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需要检验试验的材料进场后,应由技术人员按要求进行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七十一条 根据混凝土设计标号,经试验室配比试验,严格按通知单的配合比进行混凝土搅拌。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七十二条 混凝土入模必须分层对称浇筑,使用插入式振捣棒,其分层厚度040为宜。否则,罚责任人1元。第七十三条 混凝土入模后要设专人进行充分振捣,要

23、求混凝土振捣密实,混凝土表面不得有蜂窝麻面。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七十四条 坚持正确使用前探梁,按措施要求少使用根前探梁,罚责任人10元;接顶不实,木楔没有防掉绳,用木垫板及其它材料代替木楔(制定专项措施的例外),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备用1套前探梁,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人0元. 第七十六条 备用支护材料普掘迎头2范围内不少于5架以上的架棚材料;综掘工作面料场内不得少于20架的架棚材料。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元.第七十七条 过高瓦斯区、地质构造区、含水层迎头,没有根据预测预报执行先探后掘的,罚责任人200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第七

24、十八条 当综掘机不割煤时,司机必须停电,闭锁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五前二后”(即打眼前、出矸前、装药前、支护前、喷浆前,接班后、爆破后)的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活矸 、危岩。否则,罚责任人501元。第八十条 炮掘巷道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打眼、装药,实行光面爆破,对责任人罚责任人501元。第八十一条 耙装机到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耙装机主副绳不得有搭接头、断股和断丝超限现象.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八十二条 耙装机的使用和固定严格执行煤业公司和筹建处有关规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第八十三条 刮板运

25、输机的使用和固定严格执行煤业公司和矿有关规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00元。第八十四条 耙装机回头轮不能固定在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八十五条 普掘迎头积矸超过1/3以上,必须停止放炮,集中排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对强行放炮掘进的,罚责任人2元。第八十六条 处理喷浆管路堵管时,喷头前方不得有人工作。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八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时,放炮后锚索必须进行二次加压并且作好标记;否则,每根锚索罚责任人10元。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当班整改。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八十八条 巷道受压变形,接到支护方式变更通知后,天内必须按通知要求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按措施

26、要求组织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第八十九条 凡使用支柱的地点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及防倒设施;严禁使用“断裂、变型、自动卸压”的支柱;柱腿必须支设在实底上。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九十条 凡跨越皮带溜子的地点必须设置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0元.第九十一条 作业现场使用的风钻、锚杆机及长料必须放置稳固可靠,以防伤人.否则,每台件罚责任人50元。第九十二条 耙装机、综掘机前后照明灯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人1元。第九十三条 油脂存放点必须严格执行油脂管理规定并配齐防灭火设施。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010元.第九十四条 综掘机停止工作时,截割头必须放置在底板上并停电、闭锁.否则,

27、罚责任人10000元。第九十五条 支护锚杆施工质量达不到措施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30元;网子搭接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责任人0元。第九十六条 接巷道贯通通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巷道贯通措施,按措施要求组织施工.否则,罚责任人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第九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搬移或临时停掘的掘进巷道,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第九十八条 掘进(巷修)支护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有上至下、先支后回的原则;必须先设临时支护,并且有专人负责找顶工作。否则,每项罚责任人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九十九条 架棚巷道(包括工字纲、型棚)支设的棚子必须垂直于巷道的顶,底板,

28、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和后仰要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斜巷支架不允许有退山,支架迎山角要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否则,每架棚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条 架棚巷道如果有皮带,必须在架棚处设置紧停,并且有专人负责,不准在皮带运行期间施工,搭设的脚手架,要安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第一百零一条 架棚巷道若出现失脚、歪斜、甩肩、肩窝不实、空肩、扎角超规定、不到实底、木鞋及垫板不符合规程要求、柱窝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现象;每架棚罚责任人1000元。第一百零二条 架棚巷道的背顶、背帮要达到紧、牢、均,撑棒成一条直线,背板、撑木、木楔等齐全。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零三条 架棚巷道验收后,不得私自

29、拆掉背板、撑木或其它构件。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零四条 巷道验收时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工程质量低劣,除按规定罚责任人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每项每次罚责任人00元,直到完全达到标准要求为止.第一百零五条 掘进所用的各种材料必须分类、挂牌、码放整齐,该上架的上架.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元;耙装机、喷浆机及其周围要当班清理干净.否则,每处罚责任人元。第一百零六条 掘进施工中,由于动压影响或压力增大造成顶板离层增大,锚索下滑或拉断,锚杆崩托盘或托盘被压翻、折腿断粱、支架变形、棚腿蹬出、背帮背顶松动等,要及时加强支护或套棚加固,每班必须指派专人不少于三次巡查后部支护状况,发现有冒顶

30、预兆,立即撤人,达不到上述要求,罚责任人20500元。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时,要安装好挡煤扳,当班刮板运输机两边堆积的煤(矸)不清理或拆除前打扫不干净,每节溜槽罚责任人20元,并限期整改。第一百零八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构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牢靠,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元.缺少构件,每件罚责任人2元。第一百零九条 掘进施工地点必须设有完好的“五图一表施工牌板,保证牌板齐全、准确、字迹清晰、与现场相符。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元。第一百一十条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510m内还必须有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元。第一百一十一条以上的上、下山掘进,

31、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靠的行人梯且固定可靠。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安装顶板离层仪,并挂牌管理,定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否则,罚责任人01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巷道竣工前或竣工后受采动影响及岩石膨胀变形暴露出来的严重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组织分析,对施工单位罚责任人000300元,对制造隐蔽工程的责任者,罚责任人05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巷道有揭露含水层或透水隐患时,必须制定措施,必须有完好的备用水泵及排水管路。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巷道正常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员要及时与地质、测量

32、单位联系,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积极协助施工单位予以解决。出现问题,罚责任者1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贯通巷道必须由专业科室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制定贯通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500元。第五节 通 防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及矿井一翼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权限报批.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系统图每季度末必须更新一次,并按月进行补充修改。否则,罚责任人5100元.第一百一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配备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接头严密、

33、不漏风、无破口、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衬垫,上紧螺钉;风筒吊挂垂直、牢固,固定间距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风筒末端超过下吊盘并固定,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一条 测风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对井下供风地点测风并及时填写测风牌板、记录。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井下所有的煤仓、溜煤眼都不得放空,无存煤能力的溜煤眼,必须设置给煤装置,防止漏风,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放煤时无人管理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必须将巷道贯

34、通通知单报送有关部门,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接巷道贯通通知单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巷道贯通需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一名管理人员,现场指挥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升井,否则罚责任人200元;通风系统调整完毕后,测风员要对周边通风系统的风量、气体情况进行全面测定,技术人员及时填写巷道贯通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五天,必须将“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表”,一式五份分别送交筹建处监测、机电、通防部门和总工程师,否则罚责任人10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表”和有关规定

35、,一次性将局部通风机、风筒、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管理牌板安设好,予以使用,每缺一项罚责任人元;人为拆掉或破坏的,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风筒运到存放地点后必须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运输和行人。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通必须及时安设掘进工作面风筒弯头及三通,每拖一天罚责任人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巷道贯通施工单位撤除后,局部通风机、风筒、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必须及时回撤.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填写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或字迹模糊不清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九条 巷道喷浆时未按要求保护风筒、喷完浆后未按要求恢复风筒或损坏风筒的。否则

36、,每节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条 风筒出风口(含抽出式)至迎头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200元.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不按标准吊挂或维护不及时的,每节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打到零位),全部撤出;在巷道口全风压通风处3m内打临时栅栏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需恢复通风时,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准开机供风。否则,罚责任人1000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措施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通风设施附近5范围内,必须保持

37、清洁,无设备、杂物及积水、淤泥。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瓦斯牌板、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瓦斯排放必须严格按分级管理制度并有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2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携带或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准确、可靠;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10元;出现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移动、设置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的。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四十条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后,必须

38、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四十一条 严禁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串接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四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撤除或改线时,必须通知监测部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须报告筹建处调度室,并制定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每次罚责任人00元。第一百四十三条 井下主站或分站必须按规定安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并有记录。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

39、风电闭锁等安全监测设备必须每周调校、测试一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00元;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电缆未及时加长的,每次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自救器发放室必须按规定检查自救器(气密性、重量)。否则,每项罚单位负责人20元;自救器不上架的,每次罚责任人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防尘管路(包括阀门、三通、截止阀、消防软管等)必须按规定敷设和维护。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井下防尘供水系统出现漏水或处理不及时,每处罚责任人0100元。施工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质过滤器或按规定进行反冲清洗。否则,罚责任人5010元.第一百四

40、十九条 不按规定冲尘;防尘设施安设位置不当或使用不正常;隔爆水槽、水袋水量不足或损坏不按时补充或更换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五十条 不按规定冲尘或因冲尘造成巷道积水的,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耙装机必须按规定安设喷雾及水幕,并且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井下放炮地点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及时使用放炮喷雾;否则,每次罚责任人0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丢失或破坏的,罚责任人10020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未安装或不使用喷浆除尘器的,每次罚责任人1200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掘进设备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原无内喷雾的除外)。否则,每个罚责任人元

41、。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内备用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齐。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下要害场所或规定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齐全有效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水管、防火沙箱、消防锨等)。否则,罚责任人20元。第一百五十八条 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橡胶水、变压器油等(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措施);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及时由专人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否则,罚责任人002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井下施工的各类钻孔必须及时封堵。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第一百六

42、十条 对于煤巷顶板破碎、高冒区和其他易发火的地点,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并按时监测。否则,罚责任人20500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所有放水孔必须上、下孔口统一编号并挂牌,地面建立台账管理。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严禁随意拆拔、毁坏泄水孔的花管.否则,每处罚责任人00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主要巷道内,有放水孔放出的水必须用铁管(或塑料管)等引至水沟内.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防灭火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对密闭,临时密闭、回风巷等地点定期进行有关防灭火项目检查。否则,罚责任者00元。第一百六十五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保障通风系统稳定。大型机电设备及设施需通过风门,影响系统

43、稳定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报请专业领导批准并派专人做好通风设施的维修和恢复工作.否则,罚责任者00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井下双风机双电源按规定每天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若出现试验记录不合格、无记录、现场记录与信息输入不一致等情况,每次罚责任者1元。第一百六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不安设消音器或安设消音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所有密闭,每周进行一次气体检查。否则,罚责任人5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瓦斯检查设点不及时,间隔时间、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5元。第一百七十条 需长期停工的局部通风工作地点,必须在施工的巷道门口3m内打临时密闭。否则,罚责任人10元.

44、第一百七十一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监测装置;每少一个传感器或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罚责任人020元。第六节 火工 品 及 放 炮第一百七十二条 火药库非工作人员和无爆破物品检查证者严禁入内。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火工品管理混乱,帐物不符的,罚责任人000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往井下运送炸药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雷管用加锁专用车运送,井上下派专人看守,装运矿车不准超高、超宽、超速、指定专人护送.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火药储存、发放、帐卡管理、雷管编号、导通试验、打把、领退和消防器材,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规定。否则,罚责任人00200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45、乱扔、乱放炸药、雷管的,每发(块)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丢失雷管每发罚责任人10元,罚责任单位50元。丢失炸药每块罚责任人50元,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一百七十八条 凡捡到雷管、炸药并及时上交的,每发雷管奖励10元,每块炸药奖励5元.第一百七十九条 放炮员要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炸药、雷管消耗量、剩余量、网络电阻必须填写清楚;否则,每次罚放炮员50元。严格“一炮三检”、“三保险”、“三级信号等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八十条 严禁发爆器在井下短路验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爆器要有专人维修、管理、发放。收、发要做冲能实验,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发放;否则

46、,罚责任人0元。发爆器的电池必须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炮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或使用水针、放炮喷雾、水泡泥等的,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掐截雷管脚线,放炮后母线不收、不用竹签做引炮、母线与动力电缆接触的,每次罚责任人510元;发爆器失灵(失爆)、破皮漏电、放炮钥匙不随身带、使用失效火药,不使用全电阻网络检测仪或失效的,随意砸开、撬开火药箱者;每次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放炮必须采用一次装药,一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否则,罚责任人050元。第七节 提升运输第一百八十五条 封口盘各通过口平时要封堵严实,井口周围的杂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1

47、0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升降悬吊物需要打开通过口时,必须先将通过口打扫干净,确认无杂物后方可打开,并有专人看管。否则,罚责任人1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入井乘罐人员要戴好安全帽,脸要朝外,身体各部位不得超过罐外,人员不得坐在吊桶边缘。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八十八条 乘罐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生根在钩头保险绳上,严禁在罐内打闹。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盖门没有关好,吊桶没有停稳之前,不得抢上抢下。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九十条 装有物料的罐笼(吊桶)不得乘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一条 运送火药时,任何人不得乘运送火药雷管的罐笼(吊桶)。否则,罚责任

48、人2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吊桶装满系数不得超过0.9。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一百九十三条 乘罐(吊桶)人员所带的小型工具必须系牢生根,且不得超出罐外。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提放长大物料时,必须用#线或棕绳捆牢且不得超出罐龙(吊桶)外。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提放人员的吊桶在吊盘上不超过米秒,吊盘下不超过1米/秒.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吊桶距井盖门40时,井盖门要及时制动打开,防止提升时撞井盖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起落吊盘时,吊桶严禁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元。第一百九十八条 悬吊设备升降时,使用的工具必须拴牢,确保不坠落,看管人

49、员应注意,防止管路卡子、接头等附件坠入井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吊盘提落到指定位置时,必须对吊盘进行调平校正,并固定牢固,确保吊桶和中线顺利通过。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二百条 井口、井底、吊盘信号工必须严守岗位,当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后,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桶安全通过,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人发送.否则,罚责任人0元。第二百零一条 提升容器与管线、井壁之间,提升容器之间安全间隙符合规程要求。 否则,罚责任人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每班必须派专人检查井盖门和翻矸溜槽上的钢丝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零三条 乘坐吊桶悬空作业时,必须先同信号工、把钩工及绞车司

50、机联系好,系好保险带,拴好工具,稳好吊桶。否则,罚责任人0元。发出开车信号后及井盖门打开时,任何人不得上下吊桶。否则,罚责任人2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利用钩头下材料设备时,捆绑一定要牢固,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零五条 处理井壁浮石活矸时,井下人员要躲到安全位置,防止坠落伤人,且不得在井壁上悬吊东西,以免过后坠落伤人.否则,罚责任人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信号工必须坚守岗位,其他人员不得替信号工传点。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二百零七条 罐在运行期间,绞车工要精力集中,发现不正常现象立即停罐,查明原因,密切注视绞车及路表运行状况及运行位置。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二

51、百零八条 信号工发出的信号要及时、准确、清楚,信号工发出信号前要查明信号来源,否则不得传点。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二百零九条 井下信号和吊盘信号要设专人,罐运行时要目接目送。否则,罚责任人元.第二百一十条 吊桶在距工作面前5米,吊盘信号工要传点停止,井下信号工在吊桶下放工作面时一定要通知工作面人员躲开下放吊桶位置,得到回答后方准继续下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吊桶从倒矸台往下放时,一定要等到倒矸台盖门关闭后方准开井盖门。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把钩工负责看管井筒吊桶或罐笼的安全门、清点人数,不准超员乘坐.否则,每超一人罚把钩工0元。第二百一十三条 罐笼及井口房

52、内不得有矸石、杂物.否则。对责任人和把钩工各罚款的50元.第二百一十四条 上、下井口进、出车方向阻车器前严禁停放车辆.否则,对信号工、把钩工各罚款100元。第二百一十五条 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严格编制、执行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0元.第二百一十六条 携带工器具下井,必须将工器具放入工具包内或采取相应固定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元。第二百一十七条 井下人员在弯道、交叉点、道岔、风门、车场、小断面巷道等处行走时,严禁与机车抢行,违者,罚款10元。第二百一十八条 严禁在运输大巷随意搬动轨道道岔、破坏照明、标志牌、信号设施等;严禁在线路上设置障碍;严禁随便从大巷

53、照明、信号线路上分接电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00元;属单位行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进行其它临时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百二十条 人力推车时,每人只能推一辆矿车,过弯道、岔口前必须提前发出警告信号。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车行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音较大的地段以及车场、视线有障碍段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工各罚款00元。第二百二十二条 矸石与煤、设备

54、、老料不得混装,散料及设备应捆绑牢固,各连接点连接牢靠。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二百二十三条 失修、破损的车辆必须及时检修,人为将车辆砸变形或把煤矸、物料装入变形或破损严重的车辆内以及将变形或破损较严重的车辆推入罐笼(井上、下)内的,罚责任人0元。第二百二十四条 机车司机开车前应发出预警信号,运行中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源,取下手把钥匙,刹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10元.不挂门帘者,罚款50元.严禁利用换向方式反向制动机车.否则,罚款5元。机车牵引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二百二十五条 电机车前顶后拉或异线顶车,对司机罚款2元处罚(有专

55、项措施的除外);需在道岔附近停车时,必须在岔心m以外停车;车辆过道岔时必须打开道岔,不得挤压道岔过车;车场存放车辆,不准压道岔、越位停车。否则,每一项罚款1元.第二百二十六条 掉道的车辆要在当班及时复轨;严禁用电机车和绞车对车辆进行复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百二十七条跟车工必须用哨子发出清晰准确的信号,摘挂钩要待车辆停稳后进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二十八条 电机车不得在巷道内顶车运行(调车和有专项安全措施的除外)。否则,罚机车司机100元。第二百二十九条 电机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继续使用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元。1.车架有明显变形,有严重裂纹,均衡梁、弹簧板

56、断裂、齿轮箱严重漏油,齿轮传动有异常响声,车轴、轮辐有裂纹的;2。电源引线及连接线破裂、老化、接线端子连接不牢固的;3橡胶绝缘套已损坏的;4。蓄电池组本身或其它原因造成短路的;5.蓄电池组连接及极柱焊接处有融化开裂迹象的;6。蓄电池箱及箱盖严重变形的;7。照明防护装置不齐全或损坏的;.接线松动,电阻元件变形、有裂纹、绝缘管板断裂的;.闸不合格,警铃(喇叭)失效、连接器和撒沙装置不合格,沙箱无沙的。第二百三十条 各种物料车及时装卸、转运规定:1.任何单位积压的空矿车、花车、平盘车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否则,每辆每天对责任单位罚款00元。各车场的压车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每超一辆,罚责任单位5元;2.

57、无特殊情况各地点车辆的积压时间:材料车、设备车不得超过3天;其它载车不得超过2天。否则每辆车罚责任单位50元/天;3.主要运输线路上不准存放车辆。否则,每辆车罚款200元.第二百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大车底矿车装运物料。否则,罚责任人0元/车。第二百三十二条 从井下升井的车辆,必须及时卸车,压车时间最长不超过2天。否则,对责任单位每车罚50元/天。第二百三十三条 拉空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50元;拉坏轨道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二百三十四条 斜巷上下车场、安全设施处及绞车硐室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的排

58、列必须整齐,不得挤绳和咬绳;滚筒中线与提升中线不一致时,必须在绞车前方2m处设调偏立辊,立辊安装要牢固、灵活、轮高不小于800mm,并与最近轨道留有。5的安全间隙.否则,罚责任人00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斜巷上车场必须留有不小于5m的过卷距离;上、下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上车场轨道不得有向下的负坡.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下山运送物料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况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连接不良或偏载严重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特殊设备、材料提升运输时,必须有专项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执行。否则,罚责任者00元第二百三十八条 连续牵引车运行时,任何人不得触及涨紧器、钢丝

59、绳、压托绳轮、尾轮、牵引车等。否则,罚责任者0元。第二百三十九条 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二百四十条 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要求,斜巷上下车场均必须设置信号、把钩硐室和躲避硐室,躲避硐室距变坡点不小于2m。否则,罚责任单位300500元,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加倍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 上、下山掘进巷道,必须在耙装机后略大于一串车长度处设合格的挡车装置,并随掘进的推进相应移动,挡车装置不合格或不可靠,不得施工掘进巷道,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元.第二百四十二条 使用对拉绞车斜巷坡度一般不超过5,局部地段不得超过0,对拉绞车必须是同型号绞车(安装撤除拉钩

60、头的绞车除外),下部绞车必须有司机躲避硐。否则,罚施工单位103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 上山掘进用的小绞车应安装在直道的外侧,迎头装设平式回头轮,回头轮直径与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回头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的各类绞车的安装(包括回柱绞车),基础形式必须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安装时地脚螺栓必须牢固、可靠;特殊情况使用四压两趄单体作固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施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百四十五条 斜巷绞车停用时,必须将钢丝绳缠入滚筒内,停车闭锁;否则,罚使用单位100元。第二百四十六条 斜巷运输严禁不同型号的车辆混联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元.第二百四十七条 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安装完毕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联合验收及交接,不及时验收的,罚牵头单位10020元;使用未经验收的绞车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 斜巷上下车场把钩硐室及绞车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管理牌板。否则,罚责任单位20元。盗用、破坏牌板的,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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