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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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民法总论,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五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第六节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七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2、,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当面洽谈、电话交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属不要式法律行为,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自然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大都采用口头形式。但其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则日后难以调查取证。,2020/

3、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6,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记载下来,发生纠纷时容易证明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有利于促使行为人慎重行事,减少纠纷。书面形式不仅以普通文字的方式进行,在现代电子技术条件下,书面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7,书面形式属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又可分

4、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指行为人以文字记载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并且签名盖章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形式。2特殊书面形式。指行为除了用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内在意思外,还需要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形式。包括以下具体种类:(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8,三、视听资料记载形式,视听资料记载形式是指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来表达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视听资料记载形式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等优点,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录音、录像、网络、语音、图象

5、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逐渐增多。但是也应注意,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裁剪、涂改,所录像的真实内容往往会变成含义完全相反的事实,因此使用时要慎重。一般来说,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形式。,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9,四、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了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这种形式,当事人既没有通过语言,又没有通过文字,而且作出了某种积极的行为来进行其意思表示,因而推定形式又可以称之为作为的默

6、示或积极的默示形式。,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0,五、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没有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也没有进行任何积极的行为,但从其沉默不语,可以推断其内在的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心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这种形式,又可称之为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或消级的默示形式。默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沉默形式只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作这种规定,是为

7、了尽快了结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关系趋于确定,制裁怠于作出表示的人,其结果往往不经于沉默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1,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让人们了解和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对于确认民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均有意义。,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2,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为某种给付时是否

8、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可据此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及其范围。一般来说,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较之无偿民事行为要重。,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3,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帮助人们识别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具有了法律效力,哪些还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9、,双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这种分类对于我们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以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均有重要意义。,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4,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当事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成立及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不拘泥于形式要件,只要在事实上能够证明某种法律行为确实存在,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如即时清洁的买卖合同等,通常都属

10、于不要式法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5,五、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6,六、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作为成立要件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7,七、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2020/7/

1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8,八、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以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引起财产权的转移和消灭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9,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0,二、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特别有效条件,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具备了上述一般有效条件之后,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

12、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有效条件外,还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当事人立遗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成立时,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有效条件发生时,该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1,第五节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欠缺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含义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在不同程度上缺少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2,二、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

13、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其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是产生与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后果。,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3,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可将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如下:,(一)因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二)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三)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

14、法基础重点课程,24,三、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表里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其无效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意志。这种民事行为可以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表意人如果作出撤销的请求,则其效力溯及至民事行为成立时消灭。,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5,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二类:,(一)重大误解的行为(二)显失公平的行为(三)因乘人之危而实

15、施的行为(四)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6,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按照行为人的愿望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需要等待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民法学理上,又将此类民事行为叫做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其法律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即既非有效,也非无效。(2)其法律效力可以补救,一经有追认权人的追认便可自始有效。(3)若有追认权人不予追认或明示拒绝追认,则行为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2020/7/3,上海

16、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种类:,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2欠缺处分权的行为3欠缺代理权的行为4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8,五、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一)无效的条件不同(二)无效的时间不同(三)主张无效的人不同,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9,第六节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该将该财产返还给

17、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双方同时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对方给付的财产,原则上返还义务人按原数或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以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0,二、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

18、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在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由于过失,只要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二是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就由双方各自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1,三、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根据此规定,凡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19、实施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因实施该项恶意串通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予以追缴,不能让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取得这些财产。追缴回来的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实施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从国家或集体那里取得的,就应当将追缴回来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是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就应当返还给第三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2,第七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

20、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取决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3,(二)对设定条件的要求,1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4,(三)附条件的分类,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将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2)解除条件。解

21、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即该所附条件成就以前,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则导致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5,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将所附条件分为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1)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肯定条件以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肯定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前述两项事例中所附的条件均为肯定条件,前者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后者为肯定的解除条件

22、。(2)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是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也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与否定的解除条件。,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6,(四)附条件的效力,1条件成就及其效力。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已经实现。延缓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不须再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解除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终止其效力,亦无须当事人再有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2条件不成就及其效力。条件不成就是构成条件的内容确定的不实现。对于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如何,民法通则、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

23、,一般来说,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维持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原有效力。,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7,3条件成就与否的拟制,条件成就与否的拟制,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当事人;二是此当事人须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何为不正当,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24、38,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与所附条件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予以某种限制。但是,二者又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在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而任何期限均具有确定性,是确定地要到来的。,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9,(二)期限的分类,按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将所附期限分为以下两类:1延缓期限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

25、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暂时的抑制状态,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旦期限届至,法律行为随之生效,当事人即可依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之为生效期限或者始期。2解除期限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但一旦该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因此,解除期限又可称之为失效期限或终期。如有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0,(三)对期限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一般应明确具体。另外,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

26、限。期限违法的,则视为法律行为完全未附期限。,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1,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理论思考: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民事行为有哪些有效条件?2、什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何?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2,事务训练,(一)案例分析示范某钟表专卖店采购员张某前往异地某公司购买机械手表5000只。张某见乙公司尚有电子表出售,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渠道进货后,张某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在买卖合同上添加了购买

27、30000只电子表的条款。货物在运输途中,10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售,遂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问:该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3,答: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中购买机械表部分是有效的,钟表专卖店不得以不好销售为由认定其无效,而要求退货。购买电子表部分是可撤销的,因乙公司谎称电子表进货渠道正常,实施了欺诈行为,依合同法规定,钟表专卖店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4,(二)案例分析练习,1.1996年4月26日上午,

28、李某与女友到夏晶日杂品店为其父购买绞面机,恰好遇上该店新进一批WP-25型电动不锈钢绞面机,标价176元,觉得十分便宜(李某系机电工程师,知道仅一台电机就高于这个价格),便要求购买。营业员说:“货刚到,组长不在,没有价格,请明天再来”。李某当即指着标价牌说:“上面标价176元,怎么没有价格?”当即付款176元,将货提走。当天下午,柜台组长接班后发现1760元的电动不锈钢绞面机误标176元,被人买走,当即派人四处查询。结果,于4月28日找到了李某,要求李某退还绞面机或补齐差价。李某以“错标价是商店单方责任,与买者无关”为由拒绝。问:该买卖绞面机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9、2020/7/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5,2.甲、乙、丙三人均系初中生,14岁。1998年8月21日三人利用暑假期间,结伴去一海滨城市旅游。8月24日三人光顾某工艺品商业大楼,甲发现一件十分漂亮的工艺品,遂出资210元买下。后因甲计划不周,无钱购买返程车票,遂与乙协商,甲以原价将工艺品转让给乙。8月30日,三人安全返回。乙的父母了解真情后,对乙花210元购买与学习无关的工艺品,非常生气。要求乙将工艺品退还甲。甲的父母也坚决反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问:(1)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使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须有什么样的补正措施?(3)若甲、乙均系利用积存父母平常的零花钱购买工艺品,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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