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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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穴奇案读书汇报 篇一:洞穴奇案读书汇报洞穴奇案读书汇报新的看法第十五个看法姓名:白云洞穴奇案读书汇报第十五个看法一作者介绍:富勒 LonFuller :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她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异的法理学家。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她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看法。萨伯 PeterSuber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提议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

2、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看法,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看法。二内容介绍:1洞穴案件的介绍: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以后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碰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候外部的救援。十多后来,她们经过携带的无线电和外界取得联络,得悉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经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

3、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即她们以有意杀人罪被起诉,而依据刑法典要求:“任何有意剥夺她人生命的人全部必需被判处死刑。”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一样看法展开的不一样讨论。2十四个法官的看法及其结论:1 看法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取得行政赦免;2 看法二: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3 看法三: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标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迷惑的,不参加案件的审理;4 看法四:基

4、恩法官从立法至上的标准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使用方法律条文,不应该参考个人的正义观念,应忠实的推行法官职责,而且叙述了本案是不属于自我防卫的,并以此认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 5 看法五:汉迪法官从法律应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提议利用常识去断案,以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的民意调查结果认为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需被撤销。以上五个看法是富勒提出,依据以上看法,最终维持有罪判决。 6 看法六:伯纳姆法官依据以上法官提出的部分看法,如法官应该忠于法律条文、法律无关同情等,而且提出而且具体的分析了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的看法,赞成有罪判决;7 看法七:斯普林汉姆法官针对伯纳姆法官的紧急避难抗辩提出对应的不一样看

5、法,从各个角度证实紧急避难的成立,并据此赞成撤销判决; 8 看法八:塔利法官以一命换多命的标准出发,依据法律许可预防性杀人这一法律条文,提出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赞成无罪判决; 9 看法九:海伦法官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案是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支持无罪判决;10 看法十:特朗派特法官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认为任何时候的杀人行为全部不是“划算”的交易,全部是不可宽宥的,基于生命神圣不可剥夺的标准,她坚持有罪判决;11 看法十一:戈德法官从法律契约论的看法出发,综合上述多种看法进行契约论的分析,然后提出无罪判决将会造成悲剧的反复发生,认为本案应该判被告有罪;12 看法十二:法兰克

6、法官认为,应该设身处地的思索,认为在这一个意义上,本案一点儿全部不“疑难”,赞成无罪;13 看法十三:雷肯法官从判决的意义上出发,认为严惩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并提出“囚徒困境”,认为本案也是“囚徒困境”,支持有罪判决;14 看法十四:邦德法官认为这是一桩疑难案,表示自己回避案件判决。以上九个看法是萨伯提出,依据以上看法,维持有罪判决。上述十四个法官的看法各有千秋,全部是从不一样的角度出发的,即使是同一个角度分析案件,不过全部得到了不一样的结果,我们不免认为这些看法全部是有些强词夺理,不过,当我们细细的阅读、分析各个看法,我们全部会被各自的看法得陈说所折服,认为全部是很合理的。所以正如

7、赵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该书导读作者之一 所说,洞穴奇案的十四分法官意见书“首先充足展示了法哲学永恒专题的坚不可摧”,也其次“准确而富有深度的诠释了法律的合理内涵”,“不论是做了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全部充足的表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三我的看法 第十五个看法 :法律所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维护社会利益为首要,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合理正确的处理事件。法律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包含多种多样的公民,不论你是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只要你是该法律实施国家的公民,你就拥有该国家所要求的权利和利益,而且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我们全部知道,法律不但仅是维

8、护着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且还维护者更为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即所谓的社会利益,包含着社会的安定、公共安全等全部公民共同的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依据常识能够判定,当然是以集体的利益为关键的,即以社会利益为重,这也正是国家颁布和实施法律的关键目维护社会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接触到的总是公民个人的利益,比如说,自己住房的安全、自己财产的收入、自己的人生安全,所以,在我们看待一起事件时 比如说这个案件 ,我们经常会从一个人的利益出发,去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伤害了自己的利益,这时,我们就会被蒙蔽了双眼,无法正确的看到事件的关键之处。这就是在这一个案件中,会有不

9、一样分析的根本原因。现在,让我们一起探索一下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很轻易知道,在国家形成之前,大家已经拥有一个契约,不论是口头上的,还是书面形式的,这种契约是一群人或一个组织所一致认同的,这么,这个契约中的相关要求自然而然的成为这群人或这个组织的行为标准,维护者这一群人或组织的共同利益,即“法律”,不过,这一个“法律”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即法律的适用范围。当一个外来者 完全不知道该法律的存在或相关内容 到来时,那么这个法律是否是适合用于她呢?假如她触犯了该“法律”的部分严禁要求,那么是否应该处罚她呢?很显著,是不应该的,即所谓的“不知者无罪”。不过,伴随国家的产生和扩张,在民民

10、主的国度中,统治者有依据该国的绝大多数大家的利益要求,制订了对于该国所适用的法律。这个法律就从根本上确定了这个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社会利益等等。所以,我们能够从以前的“契约法律”到现在的“公认的法律”看到,即使法律的适用范围增大了,不过唯一不变的就是它是由广大人民所确定的,代表和维护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社会利益,这正是民主法律所强调和维护的。因此,我们能够这么说,法律所维护的首要是社会的利益,只有当整个国家的利益被确保时,即个人的基础利益也对应的被确保,法律才会从更多的细节方面去维护着多种多样公民的利益。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利益是首要的,当个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

11、首先会维护的是社会的利益,其次才是个人的利益。依据以上的利益关系,这个案件将会变得很简单。依据案件事实来看,我们将会确定山洞中六个人各自的生命安全是个人的利益,当然被害人威特摩尔也拥有相同的利益。而该案件中的社会利益就是在六个探险者最大化的生存,即尽可能避免六个人的全军覆没,当然,受害人不可避免的也一样拥有这一社会利益。所以,这六个人为了这一个共同的社会利益去用不一样的方法去实现,最终采取了以牺牲其中的一名组员从而换取最大化的社会利益,使得五个人得以生存。因为,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这么,很显著,为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完全是能够以牺牲个人利益去实现社会利益的。不过,这个案件中的社会利益是不是仅

12、仅局限于这六个人的生命安全呢?实际上,还应该包含这一事件所造成的更大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一事件的影响是更大的社会利益效果,假如案件处理不妥,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这么,公众的社会利益就会严重的受到影响。因为这会造成相同的不良事件的发生,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损害大家的利益。让我们看看这一案件的社会反响,依据汉迪法官的叙述,有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象征性处罚后释放,由此可见,公众对这个案件的态度是十分的显著。所以说,这个案件所包括到的社会利益能够是远远地大于个人的利益,而且给宽恕赦免将会使得社会利益得到更加好的效果。基于上述理由,我的结论是,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需

13、撤销。四总结:以上就是我有关洞穴奇案的读书汇报,包含该书的介绍和我自己的看法,其中不免有很多漏洞和错误之处,期望老师能够指出,给纠正。篇二:内容回顾: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她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救援过程中失去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从判决书中我们知道十四位法官关键是围绕以下多个论点展开的:一、是坚持立法之上还是追求法律的目标和精神特鲁派尼、伯纳姆和基恩坚持立法之上,她们认为法官应该尊重法律

14、条文,严格限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遵从该条文的字面含义和依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做出判决,而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而且她们还认为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这一强大的公共约束力所设定的概念,而不是解释法官自己的偏好,或用自己喜爱的概念去替代立法机关的概念。对法官来说,她们的职责只是中立地、不涉价值地适使用方法律。本案遵照法律条文判决她们有罪,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困难。斯普林汉姆和福斯特法官认为法的目标是是经过阻止大家的犯罪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改进人的共存状态,当人不能共存时只有剥夺她人生命才有可能生存,而且任何道德高尚的人全部会这么去做的时候,刑法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所以

15、许可法官对法条给予采取目标解释的方法,为被告伸冤。二、法律和道德怎样取舍基恩法官和伯纳姆法官认为法律和道德连接仅仅局限在立法领域,而在司法领域则严格的分立法律和道德,而且将法官看作是客观公正的象征。法官不应以道德名义否决法律,或以解释的名义混淆道德和法律,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遵遵法律行事,任何人也不应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其它人身上,而且当法官以个人道德观替代或减弱法律时,会带来极大的恶果。汉迪和戈德则主张法律和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限制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少了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寂静的营地。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否成立斯普林汉姆、海伦、伯纳姆、塔利

16、法官分别就本案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过大家莫衷一是,争锋相对然而没有得出确切的答案。大家关键是围绕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组成要件叙述的,只是叙述的角度不一样得出了截然不一样的答案。斯普林汉姆、海伦和塔利赞成成立紧急避险,而伯纳姆则恰恰相反。四、新的社会契约的效力福斯特、邦德和戈德法官认为社会契约至今仍是大家遵遵法律的基础。大家在自然权利在现有政府及其法律之下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时,有权利退出她们缔结的原有契约,并再次就她们之间的关系签订契约,来维持本身的生存。因此生命权应受契约自由约束,自愿达成的生死协定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总而言之,在洞穴情境中的自然状态下,她们能够起草新的“社

17、会契约”以应对其处境,因此探险者们无罪。而唐丁法官认为这个看法很可笑的,假如本案适用自然法,则她们那些并非出于自然状态的法官是无法解释自然法的权力的,是无法审判的。总而言之,全部的理由视乎得没有十足的说服力,全部的论点也没有得出一致的答案,最终最高法院正反看法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全部被告均被绞死。我的看法:某个违法行为假如不应该或不值得处以刑罚,或即使应该经受处罚但却和所犯的罪刑不相当全部是一个不正义。正义的刑法应该是将“绝对命令”彰示于人,经过处罚的可能性来进行威胁,但绝不是经过处罚一个人来威慑她或其它人,以促进所谓的善或福利。一、吃人是当初唯一的选择,也是合算的选择从案件中我

18、们知道,在大家经过无线电找到她们之前,探险者们已经被困在山洞里达二十天之久,而且她们还将最少呆上十天,而且她们还从医生那得悉,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多活十多天,概率及其微小。当她们就杀掉一个同伴以求生存的问题向外界咨询时,得到的却是缄默。伯纳姆曾说探险者们能够经过吃掉自己的“细枝末节”或最虚弱的人死亡后的尸体来求得生生存,我以为这是及其荒谬的。其一、吃掉自己丁点的类似脚趾的器官充饥是绝不起作用的,吃掉一小截的器官就要留一大堆的血,还要使探险者们沉醉在痛苦之中,这反而加速了她们的死亡。其二、等候六人当中最虚弱的人死亡,然后吃掉离世的人的尸体,也是不现实的。能参与探险活动的人的体格全部毫无例外的相当

19、的好,我想这些人的体质情况一定相差无几,等到其中一人死亡的时候,其它人也濒于死亡了,更不要说花大力气去吃尸体的肉了。因此在食物匮乏的情况下要求得生存,只能选择牺牲一个人的性命。而且牺牲一个人的性命换取五条人命这是值得的。在全部参与审判的首席法官,全部没有否认这一论断,而且有的法官认为自己要是处于当初的境况下也会这么做,因此我认为这个选择是明智的,正确的。而且这里面还提出一点,就是说大家认为生命的价值是绝对不容置疑的,可是她就认为莫非这是真的吗?日常统计学家全部能够告诉你,修建一条一千里的四车道的高速公路,平均要付出多少生命,这全部是算得出来的。为何我们还要修高速公路呢?莫非我们不知道修高速公路

20、必定会有工人牺牲,盖高楼必定有工人会牺牲吗?可见我们经常是为了其余人的生存跟其余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二、该案件符合紧急避难的情形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的正当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相同法益的行为。设置紧急避险的目标便是为了保护较大的正当利益牺牲较小的利益,这不仅没有危害社会的有意,反而含有良好的动机和目标。因此依据这一立法目标,我们完全能够将之适合用于本案之中。探险者们经过公平抽签的方法选定并吃掉其中的一员换取其它更多人的生存是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另外,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之因此发生,并不是因为行为人含有反社会的性格,并不表明行为人含有任何

21、主观恶性,所以,对行为人施以刑罚并无任何“更正”和“威慑”的价值。有关紧急避险的叙述斯普林姆斯法官已经叙述的很到位,我的看法和她完全相同,因此我就不再赘述了。三、本案杀人行为不符合犯罪组成要件中的有责性要件因为法官们就本案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认为能够从犯罪组成的有责性要件寻求突破口论证该案中探险者不应判死刑。大家认为将生命作为手段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我看来即使假定探险者们违法了,依然能够经过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有责性而不组成犯罪。所谓的有责性,是指非难可能性,即对于实施了该当于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够进行道义上的非难,即非难或训斥可能性。我们知道假如不许可以

22、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则意味着宁愿更多人死亡,也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这难认为社会通常观念所接收。由此看来,最少对保护多数人生命而不得已牺牲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应排除犯罪的成立。而且,探险者们是经过公平抽签来确定人选的,每个人全部有一样的机会被抽中,而没有尤其针对某人,假如该方案被否决,那等候她们的只有是死亡,即使威特莫尔的退出能将抽签推迟两三天,但最终还是要进行的,雷肯和伯纳姆就没有任何反驳她们的理由了。所以,本案探险者们的行为也不含有期待可能性。从更广的角度来说,既然法是人民意志的表现,而多数法官和老百姓皆认为在当初的境遇下,她们会做出一样的行为,也即她们认可了探险者们的行为,不

23、认为她们违反了社会伦理,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从道义上对探险者们进行非难,而应该参考人民的意见做出无罪判决。四、处罚不符正当律的目标我认为即使上述全部推断皆不成立,根据现有法律罪名成立,我们还是能够经过对法条进行目标解释来判决探险者们无罪。正如福斯特法官所说的,法律的共同目标在于促进和改进人民的共存状态,调整共同状态下相互关系的公正和平等。正义是法律的永恒专题。刑法就是经过阻止大家的犯罪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必需要考虑法律的合理目标,对于那些对被告显示公平的条文理应采取目标解释的方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和偏离立法目标。我认为对法条的目标解释不应是任意的解释,只有当刑法对被告来

24、说显著不公平不正义,没有对之适用的法理基础且处罚被告无利于彰显刑法的目标时才适用目标解释,而且这个解释应该尽可能尊重原条文。这个过程必需是一个众法官充足论证、深入研究给予法律字句以对应含义的过程,而不是凭个人主观臆断的过程。如此就不会出现如基恩法官所说的采取目标解释会造成法官滥用自由裁量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唐丁法官说的因目标和目标之间冲突而无所适从的情况。而且即使刑法有众多的目标,使人迷惑,最少在本案中任何意图全部没有为本案被告人提供正当的理由。我想大家全部认为那些固遵法律僵化的条文,明知不妥却仍要行之的法官不是称职的法官。其次,我还认为某个违法行为假如不应该或不值得处以刑罚,或即使应该经受处罚

25、但却和所犯的罪刑不相当全部是一个不正义。正义的刑法应该是将“绝对命令”彰示于人,经过处罚的可能性来进行威胁,但绝不是经过处罚一个人来威慑她或其它人,以促进所谓的善或福利。因此,我认为应该判探险者们无罪。启示:本书其实是一个很有趣的法律推理游戏,富勒和萨伯虚构的十四位大法官面对一样的事实,使用相同的法律,以当初关键法学派的法哲学思想为依据,分别从法律、社会、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等看法出发产生出十四份不一样结论的判决意见。当我阅读的时候,刚刚被一位法官的看法说服,旋即又进入完全相反的法官的意见之中,似乎每一个看法全部是那么的有说服力。每当试图在各个意见中寻求一个平衡的或终极的答案,全部会发觉这是

26、十分困难的,所以我深深为富勒和萨伯的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所折服。因此以后我们思索问题的时候要多从不一样的角度来看,要多维度、多层次进行分析和推理,这么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其次,在平时的学习中,不但要掌握技巧性的知识,还要深入思索其法理基础,涉猎各家看法;再次,在就某个问题同她人讨论时不随波逐流,不被她人的看法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定,自主得出结论和评价。篇三:洞穴奇案读书笔记(纯原创)洞穴奇案读后感10法学二班20211021210一、阅读感想洞穴奇案是一本很有意思的书。上面说的有意思,并不是指它会让人乐不可支,也不是指它有着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情节 实际上它的情节只有差

27、不多两页半 ,不过它有多种多样的矛盾和冲突,法律和道德,理性和情感,个体和群众它们在本书中兵戈相向,辩论对抗,难分胜败,在刀锋剑刃碰撞中迸发了照亮大脑和心灵的智慧光芒。说实话,读下这本书,我的感觉是精疲力竭。可能是外文翻译作品的缘故,读起来总以为不是那么顺畅,但你又挑不出一句废话,因为它已精简到无字可减,这也正是它仅是一本薄薄的小册子的原因,不过,171页的篇幅中蕴含的信息又是如此之大,丝毫不逊色于那些厚到拿起来全部以为吃力的书。我并不是一口气读下这本书的,这造成我每次打开这本书时全部不太记得清之前的判词,但后面法官的判词又有很多地方针对前面的看法提出反驳,这迫使我必需不时地翻阅前面的判词,最

28、终我不得不用便签贴在各个法官的判词处,这让我能够随时翻阅任意一个判词,这才使得我的阅读稍稍轻松了些。在读这本书得时候,一开始我以为第一个法官说得很有道理,不过第三个,第四个法官全部一样有道理,可她们的理论所推出的结果又截然相反,这让我开始反思为何会这么。经过思索,我最终明白是我的阅读思索方法有问题。在我阅读一个看法的时候,我总是先把它作为一个权威、一个标准答案来看,先把它升到了一个高度,这么一个仰视的阅读视角使得我只知道接收,将所看到的全盘接收并默认为正确答案,从而压抑了自己的想法和异议。这是不正确,这是高中式的填鸭式的阅读方法,这不能适合用于大学。大学的阅读方法应该是抱着一个永远不完全相信,

29、永远怀疑,永远挑刺的。这么的阅读方法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异议”有成长的机会并以此得到真知。当认识到这一点后,我开始改变我的阅读方法,用大学的阅读方法来读洞穴奇案,从而得到了我的“异议”。二、我的“异议”1生命价值的衡量。在书中塔利法官在她的叙述中谈到威特莫尔的生命价值不低于她的伙伴 P93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这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生命的价值该怎样衡量?对于生命真的是机械行的多大于少么?莫非我们应该为了就100个希特勒而杀1个爱因斯坦?假如回复是不,那么我们又怎样判定生命的价值?以一个人对整个社会,对全人类做出的贡献么?那么在一个人还未过完她的一生的时候我们又能经过何种手段得悉在未来

30、这个人对社会的影响呢?毕竟未来是不可预计的,一个人完全有可能在她的前半生安安分分但因为某种原因此在其后半生无恶不作,一样,一个大恶人也完全可能改过自新造福全人类,这么看来,我们又无法确定生命的价值了。有关生命价值的思索让我想起了当初轰动一时的三个大学生为救两溺水儿童而丧命的案例。我清楚的记适当时的我认为这是如此的不值得,因为当初的我也认为三命换两命不值得,而且我以为那些投在那些大学生身上的资源要比投在溺水孩子身上的资源多得多,所以我以为这么的交换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可是过了几年,我的想法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首先我开始认为生命不能以多少来衡量,其次,大学生和孩子身上全部有没有限种可能,我

31、们全部无法预计假如她们此时不死未来会为社会、为人类带来什么,因此无法判定她们社会的影响是正值还是负值,正或负的值得大小又怎样,从而不能依据其对社会的影响而对她们的生命价值作出一个判定。2本案和联邦诉沃尔金案不一样。伯纳姆法官在叙述其“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理由”的论点时将洞穴案和联邦诉沃尔金案作了类比 P63 ,但我认为二者不能一概而论。沃尔金并所处的境地并不像探险者们那样封闭,她能够在建筑工地上找一份薪水不高但足以让她可免于饿死的短工,或寻求政府救助等,很显著她的选择要比探险者们多得多而且其可行性也大得多。3怎样才算公平。伯纳姆法官在叙述其“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理由”的论点时提到四种可替换杀人的选择,

32、其中包含等候最虚弱者自然死亡 P64 ,而塔利法官认为这根本就是身体情况相对很好的组员对最虚弱的组员的直接选择,这使得她们不再平均地负担死亡的风险,因此不公平 P96 。这让我又陷入了一个泥潭到底怎样才算公平?是什么全部不做依据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淘汰一个组员公平还是有诸如抽签这么概率相等的方法让全部组员平均地负担死亡风险公平?我思索良久依旧得不到答案。4被告是否应为所碰到的危险负责。伯纳姆法官指出探险者们明知登山的危险还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下,她们不能以自愿面正确危险为由受惠于紧急避难,而且指出她们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P65 ,戈德法官也提出因为她们自愿走入一个充满危险的环境中,她们应对自己

33、所陷入的困境负责。 P133 不过,我认为做任何事情全部是有危险的,比如说使用高压锅,我们全部知道使用高压锅可能引发爆炸,但我们还是在使用它,而且在碰到由此而引发的危险时得到保险企业和生产厂家的赔偿。坐车也可能发生车祸,吃饭也可能食物中毒,我们明知有这么的危险,可我们还是选择去坐车,还是要吃饭,怎么能够因为明知危险还去做这么的理由去指责一个人呢?况且我们明知营救活动可能会让那些营救队员陷入生命危险,我们还是选择派她们去进行这个最终造成十名营救队员失去生命的危险活动,那我们这个决议也是一个错误么?伯纳姆还提出应该责备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P65 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斯普林汉姆法官的看法 P85

34、 ,什么才算真正的准备充足?我也认为探险者们的准备已经足够充足,具体的理由斯普林汉姆法官论述得已十分详尽,在此我就不多赘述了。戈德法官在叙述其“被告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看法的时候,举了一个一个男人为加入某帮派而“必需”强奸妇女的例子,但正如洞穴案中的探险者们一样,确实存在完全无辜的人,我记得有一次在电视上看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检察官受到一个犯罪集团的报复,她们将她绑架并同时绑架了一个无辜的路人,她们要求那个检察官杀掉那个完全无辜的路人,不然就杀了她,但她们并不确保在她自杀后放过那个路人。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在这个案例里面,路人无疑是无辜的,但检察官也是无辜的,她之因此会陷入这个困境,是因

35、为她推行了自己的职责,依据法律将一个罪犯投入监狱,我们怎么能所以责备她?因此,确实有部分陷入困境中的人事完全无辜的,洞穴按中的探险者们就是。5什么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少数服从多数是否正确。我们一直在说公平正义,但我一直不明白它的真正含义。在很多做出重大决定包含立法时,我们采取的全部是少数服从多数,但这真的是公平的么?我们这么做不就是对少数派的一个漠视和迫害吗?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每个人的思想全部不相同,我们一直主张多元化多样性,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我们同时又在大多数情况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么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况且多数派的选择一定优于少数派吗?我们知道民众是很轻易被煽动

36、而做出部分不理智甚至是错误的判定的,这么就会行成一个多数人的暴政。伯纳姆法官在叙述其“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的论点时,指出威特莫尔在最终撤回了同意,这使得选择方法很不公平。 P66 不过现在我们所签订的契约、所作的决议全部不是全票经过,为何我们认可这些“少数服从多数”,却不能认可洞穴里的“少数服从多数”呢?6举例不妥。伯纳姆法官在叙述其“法律无关同情”的看法时举了一个富人为了衣服杀人的例子和洞穴案相类比 P61 ,但我认为这是很不适当的,因为该例子中的富人并没有碰到像洞穴案中的探险者那样的绝境,她拥有很多可行性很大的选择,如就近买一套衣服等,而且着装不够得体这么的理由显然不能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这

37、么的境地相提并论。因此,这么一个例子用在这里并不适当。7道德不比杀人自保更主要。特朗派特法官提出“道德比杀人自保更主要”,这一点我完全不认同。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去杀人,这确实是值得赞扬的优良品德,但对于优良品德,我们只能肯定和激励,不能强制要求,优良品德只能追求而不能要求。我们能够让家们激励大众舍生取义,但我们绝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强制要求民众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去杀人,公民有不这么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8法律的目标不是导向。戈德法官提出“无罪判决可能会造成悲剧反复发生” P137 ,雷肯法官提出“严格处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P145 ,但我认为我们不能以判决带来的影响为衡量标准决

38、定一个案子该怎样判决。法律的目标是审判,不是引导。在我看来,法律是作用于一个事件发生以后的,作用于发生之前的应该是道德。不然舆论就能够影响案件的审判后果,法律的公正性必将不保,法律的尊严也将受到巨大的挑战。三、我的判定对于这个案子,我真的无法作为第十五位法官写出我的判决,该书中十四位法官的叙述全部不能完全说服我,但又有很多地方我很赞同比如不能为了生存而杀了一个器官配型和自己相符的无辜者等。我没有一个详细的判定,不能提出经受得住推敲的论点,我只有一个倾向性的判定我会做出有罪的判决,只要违反了法律,就是有罪的,至于她们的绝境,道德冲突,社会影响等应该交由政府来考虑,政府能够做出行政赦免等,政治和法律不应该混淆。因为法就是法,没有不过。四、看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仿佛离法律近了,但又离法律更远了。我学会了用更多的视角来审阅案件,不过我在一个案件面前再也无法像原来那样马上的、干脆地做出一个判定,因为从不一样角度得出的结果天差地别。可能是因为我对法律的学习还不够,可能过部分时间,等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的时候,再来看这本洞穴奇案我会有更多,更深入的体会。总而言之,洞穴奇案绝对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更是一本值得重复读一生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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