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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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2016年版)编制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二0一六年五月前 言为适应国内煤电环保改造和节能改造的形势,满足改造项目安全管理的需要,做到全面、有效、规范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便于开展安全督查工作,特制定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手册(以下称手册)。手册的内容以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电力建

2、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国内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手册作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依据,可结合当地的规定、工程实际情况细化执行。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根据职责,督导、抽查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相关单位是否按手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在施工现场采用手册进行督查时,应对存在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需要时,填写“现场督查问题汇总清单”并反馈。编 制 说 明1.手册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总体部署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请做好2016年电力安全

3、监管有关编制工作和研究性计划的函的文件要求,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的指导下编制。2.手册内容分为综合和专项二个部分。编制过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外,综合部分的内容还结合了2016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项部分的内容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 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29号)和关于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座谈会议纪要(国能综安全201640号)文件精神。 3.手册综合部分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为主,主要检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共为分以下9个方面的内容:开工条件;安全机构与组织

4、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责任制;法律法规、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及“三同时”;资质(承包、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与事故报告。4.手册专项部分以施工现场涉及到的危险作业内容为主,主要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所涉及的日常管理情况,分为以下13方面内容:施工总体布局;起重作业与起重设备管理;施工用电;高边坡与基坑作业;交叉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防腐、防火、防爆;脚手架及承重平台;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高处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5.手册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起草,起草人包括:尤京、陈渤、陈景山、王光、郭俊峰、龙先

5、明、周晓飞、王学、宋杰、董景霖、方绍曾、郎德彬、李计东。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查表综合部分序号项目主要内容主要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材料1开工条件1. 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按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及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信息;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办理变更手续;2. 建设单位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参建单位安全保证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完成,各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3.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具备相应资格要求;4. 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投入计划、应急综合预

6、案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5.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招标选定,参建单位之间签订完成“工程承发包合同”、“安全施工管理协议”等;6. 施工监理单位已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签订;7. 项目场地(含预加工场地、材料设备堆场)具备施工使用条件,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相关协议;8. 设计图纸、设备材料能保证连续施工的要求;9. 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建设施完善,已具备使用条件。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3. 关于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座谈会纪要(国能综安全201640号);4.

7、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开工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备案文件或备案变更文件;2. 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3. 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证明文件;4.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投入计划、应急综合预案及其审查文件;5. 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协议;6. 监理合同;7. 其他外部安全协议文件;8. 设计计划和设备供应计划及验证;9. 现场检查场地、办公、生活、临建设施情况等。2安全机构与组织体系1. 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应成立以建设

8、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度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本项目及现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等;3. 各参建单位应将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纳入其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要求; 4. 各参建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保证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健

9、全安全生产保证、监督网络,并定期开展活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最新修正本);2.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1. 建设单位2.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文件;2. 正式文件下发的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4.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保证机构、监督机

10、构的设置情况,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监理、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5. 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活动(含保证机构、监督机构)会议纪要等。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责任制1.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目标应包含人员、机械、设备、交通、火灾、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2. 各参建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目标;3. 建设单位应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分级控制;4. 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目标及电力建设

1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规定的责任,制定实现安全目标、落实施工安全责任的可操作的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到部门,并严格实施;5.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安全目标保证措施进行动态调整。1.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各参建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分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2. 参建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分级控制

12、情况; 3. 各级实现安全目标、落实施工安全责任的可操作的措施;4. 工程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后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动态调整;5. 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等。4法律法规、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各参建单位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进行合规性评价。2. 施工现场应建立以下制度: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2)安全责任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5)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制度; 7)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8)文明施工管理制度;9)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10) 脚手架搭拆、使用管理制度;11)消防保卫管理制度;12)临时用电管理制

13、度;13)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4)安全检查制度;15)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6)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17)安全费用管理制度;18)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9)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0)应急管理制度;2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2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制度;25)监理安全审查备案制度;26)监理安全检查、巡视、旁站工作制度。1.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14、清单;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等。5安全培训教育1. 参建单位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发布、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有相应的资源保证;2. 参建单位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评估和改进;3. 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国家行业安全考核管理部门的安全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培训合格证书;4. 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技能

15、、应急处置知识等,并经考试验证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5. 参建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公布并备案;6. 施工单位新入场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必须包含有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特点的内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7.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重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应对其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培训;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装备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9.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资格

16、审查;10. 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每天的“站班会(班前会)”应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并结合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11. 参建单位应组织或监督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12. 参建单位对参观、学习、实习等外来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1.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3.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

17、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修订);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修订)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5. 施工分包单位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3.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总结;4.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5. 安全教育考试卷;三级安全教育卡;6.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7. 班前会及专项安全交底记录等。6安全生产费用及“三同时”1. 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项目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

18、费用,不得在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项目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删减;2. 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按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3. 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程序、使用范围、职责及权限;4. 参建单位应制定满足各施工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实施,做到专款专用;5. 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实施需要,经审批后严格实施;6.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范围,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如期投入满足需求,并接受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7.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费用使

19、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台帐应做到月度统计、年度汇总;8. 总承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工程进展情况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

20、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4.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

21、资20031346号);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随机抽查:1. 施工合同内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台账和证实材料;3.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和证实材料;4. 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管理规定;5.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7资质(承包、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1. 参建单位应确认分包单位(含供应商)资质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电力行业有关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2. 应按管理权限对工程投标的分包(供)单位进行投标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内容至

22、少包括: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上述证件需提供原件验证和扫描件备查),确认资质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行业有关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3. 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4.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含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等文件应报监理单位备案。1.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建

23、设部令第160号);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发(承)包合同;2. 分包合同;3. 资格审查备案文件;4. 安全协议等。8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1. 参建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范围、方法等内容;2. 在安全职责中,逐级明确全体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 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形成闭环管理流程; 4.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4、发生变更或更新,以及施工条件或工艺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时间、人员,结合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组织隐患排查工作;6. 参建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7. 参建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8. 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9.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方案应

25、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10.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11.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地域特点及自然环境情况,建立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办法;12.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13.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确定重大风险及重大危险源;14. 参建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进

26、行定期检查、检测;15. 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16. 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1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18. 重大危险源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19. 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设置醒目标识。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品处理工作,尤其对于射源存放库房,必须确保安全可靠,严防丢失或被盗。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7、总局令第16号);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5.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6.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通

28、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9.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12.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 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29号)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2. 隐患排查实施方案,隐患排查的力度和范围;3. 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档案;4.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情况;5. 一般隐患治理的闭环管

29、理情况;6. 隐患未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7. 隐患治理的物质和经费的保障情况;8. 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与评估;9. 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10. 各参建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11. 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12. 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的管控措施;13. 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执行情况;14. 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技术措施;15.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的措施;16. 重大危险源物品运输、储存的管控措施等。9应急与事故报告1. 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突发事件管理规定;2.

30、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组织评审。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无法抗拒的灾害进行预防控制,并根据应急预案的专业特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3. 应急预案应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4. 按应急预案要求配置的,车辆、材料、工具、人员、资金、通讯设施等应急管理要始终处于备用状态。应急物资及装备应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5. 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设工程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31、签订救护协议;6.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7.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8.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9.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10. 按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对发生过事故建

32、立事故档案。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修正本);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有关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演练、评估等的规范性文件;5.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629号);6.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各参建单位制

33、定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 各参建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3. 各参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4. 应急预案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情况;5. 应急队伍、物资配备情况;应急装备、物资定期检查、检测、维护记录;6. 应急救援组织的外部资源;7. 应急救护协议;8.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报告等。专项部分1施工总体布局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2.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

34、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3.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4.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满足规范要求;5.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满足防火要求;6. 临时营地及仓储设施的排水、挡墙、防护网、涵洞、大门等防护设施正常、完好。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等。1. 总承包单位2. 施工单位1. 总体布局满足安全、防火要求;2. 各临建设施满足安全、防火要求;3. 各建(构)筑物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4. 生产、生活临建平面布置的

35、审查;5.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得的审查等。2防腐、防火、防爆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应按规范设置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2. 酸、碱、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余料应及时归库。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地方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3. 防腐施工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检查蓄电池时,人员应穿戴防酸碱护目镜、绝缘鞋、手套、 口罩和工作服。裤脚不得放入绝缘鞋内;4. 临时设施应有消防设计,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 全疏散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消防

36、技术规范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5.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6. 施工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等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7. 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8.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执行;9.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 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 明火,并应有避免产生静电的措施;10. 蓄电池室、脱硫塔、氨

37、区、氢区、油区等危险区域,应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严禁带入任何火种;11. 氧气、乙炔、汽油、防腐材料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的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等。1. 总承包单位2. 监理单位3. 施工单位4. 施工分包单位1. 消防系统及其日常检查、定期试验记录文件;2. 动火工作票;3. 危险品库安全设施;4. 危险物品运输记录及审批文件;5. 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储设施的

38、审批验收文件;6. 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安全设施;7. 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监测记录等。3脚手架及承重平台1. 参建单位应制定脚手架或承重平台搭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2. 脚手架材料(含脚手杆、脚手板及扣件等)的选材和脚手架、承重平台搭拆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3. 从事脚手架、承重平台搭设和拆除的架子工,必须持有有效证件;4. 脚手架、承重平台搭拆前,应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和承重平台的搭拆方案,应经论证、审批;搭拆过程中应实施全过程监督;6

39、. 脚手架、承重平台搭设应经验收合格,挂牌使用;并建立日常使用检查制度,施工脚手架不得附加设计以外的荷载和用途。1.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4.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5.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7.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 13)等。1. 总承包单位2. 监理单位3. 施工单位4. 施工

40、分包单位1. 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2. 专业架子工持证情况;3. 脚手架的搭设施工方案;4. 脚手架搭拆方案审批及交底记录;5. 脚手架搭设验收挂牌和使用情况;6. 现场使用的脚手管、板、卡头不合格情况;脚手管尺寸、间距标准、搭设牢固、脚手板铺满、绑扎牢靠、双道防护栏杆、有上下梯档、挡脚板的现场执行情况;7. 脚手架日常使用检查记录等。4起重作业与起重设备管理1. 起重作业前应编制起重吊装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 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信号传递畅通;3.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起重作业机械及工器具须性能良好,功能正常,

41、设备安全,满足要求;4. 起重作业应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票,并有施工技术人员在场指导;5. 起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监护;6. 起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7.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8. 恶劣气候或因照明不足,不得进行起重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9. 参建单位应明确施工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制定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10. 特种设备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注册登

42、记;1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入场时应进行检验确认;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1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13. 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拆除的危险点应进行识别,并制定应对措施,作业中执行;14. 施工设备金属结构、运行机构、电气控制系统无缺陷;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防护罩、盖板、梯子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完备可靠;设备干净整洁,悬挂标识牌、检验合格证,明示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基础应进行验收确保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并定期检验;设备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物,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两台及以上机械在同一区域使用,可能发生碰撞时,

43、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15. 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办理告知手续;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备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施工设备安装、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作业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除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安装、拆除单位要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 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5. 机电类特种

44、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6. 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7.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8.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等。1. 总承包单位2. 监理单位3. 施工单位4. 施工分包单位1. 参建单位施工设备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建立情况;2. 起重作业的机械、人员持证情况;3. 起重工器具的资质机构定期检验报告和保养记录、使用单位自检记录;4. 现场起重作业司机、司索、指挥的实

45、际作业情况;5. 起重机械的安全标识情况;6. 起重机械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7. 起重作业“十不吊”的执行情况;索具的安全使用情况;8. 起重机安装(拆除)队伍资质、人员情况;9. 起重机安装(拆除)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10. 起重机作业环境(含基础)是否符合要求;11. 起重作业吊装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等。5施工用电1. 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2. 施工用电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电工作业人员应进

46、行培训取证;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设施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施工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 临时用电配电系统、配电箱、开关柜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并同周围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同时做好防雨、防潮等防护措施;6. 现场作业区照明应满足施工要求和规范的相关规定;7. 施工现场的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配电盘、控制盘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铆工、焊工的工作平台和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工具间等设施的金属外壳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8. 现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起重机、金属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47、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装防雷装置;9. 用于加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乙炔、氧气、氢气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10.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各装设一组接地体(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较长轨道应每隔20m增设一组接地体(极)。轨道联结板处应有可靠电气连接。11. 应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防雷措施进行检查和测量,记录应齐全;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

48、4号)4.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 17622);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6.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9.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12.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14.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

49、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等。1. 建设单位2. 总承包单位3. 监理单位4. 施工单位1.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 施工用电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验收合格记录;3. 临时用电配电系统、配电箱、开关柜设置的定期检查记录及相关检验合格证;4. 围墙区域内以及办公区、生活区输电线符合安全标准。5. 施工变电所、施工用电设施符合安全设施标准;6. 在二、三、四级盘内均应装设漏电保安器,每月校验记录。7. 箱式变电站;8. 现场二级盘柜;9. 施工现场作业区域规划和负荷分配情况;10. 供电电缆现场布置情况;11. 重要负荷的供电和保安情况; 12. 现

50、场电气设备安全配置情况;13. 高度在 20 米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水塔等设置防雷设施情况;14.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配电盘、控制盘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铆工、焊工的工作平台和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工具间等设施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情况;15. 用于加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乙炔、氧气、氢气管道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情况;16. 轨道式起重机械的轨道较长时每隔 20m 分段接地情况;17. 现场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设置情况,定期对临时接地进行检查和测量记录;18. 现场电工持证上岗情况。6高处作业1. 参建单位应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或程

51、序;2. 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3. 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登高架设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4.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落实情况;5.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固定牢固,无法固定的应放置安全处或先行清除;严禁高处抛掷物件;6. 高处作业区域设置的警示标志、安全网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应规范;7. 登高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8. 高处作业现场监护应符合相关规定;9.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10.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

52、施。11. 吊篮安装、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篮支架支撑处的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12. 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应灵敏有效;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或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构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有连接;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13. 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前支架调节杆应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14.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允许

53、范围内;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吊篮运行时安全绳应张紧悬垂;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15. 吊篮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16. 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吊篮升降;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使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3.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4. 建

54、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6. 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7. 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 24542);8. 安全网(GB 5725);9. 安全带检验方法(GB 6096);10. 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 24544);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12.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13. 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等1. 总承包单位2. 监理单位3. 施工单位4. 施工分包单位1. 登高架设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2

55、. 登高架设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器具的“三证一徽”、清册、台账、定期检验记录;4. 高处作业施工人员现场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情况;5. 高处作业人员体检报告或证明;6. 确实无法避免的高处作业交叉施工制订的安全防护措施;7. 高处垂直交叉作业面之间,必须使用木脚手板或竹笆搭设隔离层的执行情况;8. 烟囱等特殊高处作业和其它重要的危险作业工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9. 高处作业安全监护人员的到位情况;10. 检查检查吊篮安装、拆除施工方案;11. 检查吊篮安全装置的有效性;12. 检查吊篮悬挂机构的可靠性;13. 检查吊篮的钢丝绳

56、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4. 检查吊篮安装、升降作业是否符合规范等。7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1. 参建单位应设置焊接专业技术管理岗位,配备专职焊接技术管理人员;2. 焊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3. 项目部应核查焊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4.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应有防止触电、灼伤、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5. 焊接、切割及热处理设备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6. 焊接作业的二次接地线应符合规范要求;7. 高处施焊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8.

57、 焊接作业结束,作业人员必须清理场地,包括焊条头、消除焊件余热、切断电源,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1.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2.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3.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5.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8.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26002)等。1. 总承包单位2. 监理单位3. 施工单位4. 施工分包单位1.

58、焊接作业动火工作票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2. 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情况;3. 气瓶、气焊皮管的现场布置情况;4. 电焊机、一次线、二次线安全使用情况;5. 高处电火焊作业安全措施执行情况;6. 施工单位对焊接作业人员、焊接设备的管理情况;7. 焊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的执行情况;8.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防止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的执行情况等。8高边坡与基坑作业1. 参建单位应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审批高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2. 项目部应编制高边坡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过审批后实施;

59、3. 高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边坡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概况、场区地形、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特点、施工条件、边坡支护结构特点和技术难点;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准备;平面布置,边坡施工的分段分阶、施工程序;土石方和支护结构施工方案、附属构筑物施工方案、试验与监测;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4. 施工前,在地面外围设置截、排水沟,并在开挖开口线外设置防护栏墙,危险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5. 作业时应自上而下清理坡顶和坡面松碴、危石、不稳定物体,不在松碴、危石、不稳定物体上或下方作业;6. 垂直交叉作业应设隔离防护棚,或错开作业时间;严格按要求放坡,作业时

60、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加固处理;7. 人员上下高边坡、基坑应走专用通道;8. 高边坡与基坑作业应安排专人监护、巡视检查,并及时进行分析、反馈监护信息。1.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3.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4.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等。1. 总承包单位2. 监理单位3. 施工单位4. 施工分包单位1. 高边坡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2. 外围安全防护的设置情况;3. 作业面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4. 高边坡作业安全措

61、施的执行情况;5. 垂直交叉作业应安全防护;6. 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的支护;7. 动土作业工作票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8. 基坑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9. 安全监督旁站与监督的信息管理;10. 高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使用情况等。9交叉作业1. 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区域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进行现场检查巡视;2. 涉及交叉作业的施工项,应制定交叉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构成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 垂直交叉作业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5.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6. 在与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且应有运行单位专人监护。1.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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