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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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已经于2004年6月23日颁布,于2004年9月23日开始实施。及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比,容检规有了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既是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又是为了使压力容器的检验技术规程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一致。为了配合做好容检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参加容检规修订组的同志,共同编写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力图反映修订原意,供学习参考。本书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容检规编制说明

2、,介绍了容检规的编制背景、修订过程、修订原则和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容检规条文解析,共六章五十四条,还有三个附件,逐条解析了条文原意、理解重点和操作程序,重点介绍及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不同之处;第三部分是容检规原文,便于读者在学习、工作中查阅。由于时间紧迫,成书仓促,书中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指正。本书编写组2004年9月 内容摘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6月23日颁布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9月23日开始实施。及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比,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较大的修改。本释义由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组的专家编写,包括修订过程、原则、主要内容解释和条文解

3、析,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具体条文的的目的意义,来源、依据或背景,如何操作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和说明,是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检验规则的重要参考资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编写人员: 陈 钢、贾国栋、李景辰、谢铁军、高继轩、张建荣、刘浔华 袁素霞、杨铁成、宋永利、张志毅、汤仁怀、刘汇源、王春年目 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条文解析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年度检查第三章 全面检验第四章 耐压试验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六章 附 则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

4、检验规则编制说明一、概述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及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检查)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烦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

5、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时,为了及锅炉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二、修订过程原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现更名为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1年制定了修订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计划,2002年3月召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现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

6、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的有关人员布置修订工作任务,成立修订工作组。2002年6月4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本次修订工作的原则,要修订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新版检规的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2年10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已形成的初稿进行讨论,并决定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全国征求意见。2002年12月11日,锅炉局发出质检锅函200211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对新容检规的意见。2003年2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研讨会及工作组第三次会

7、议,邀请了国内部分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石化公司等专家对新容检规进行了研讨。2003年9月2日至5日,针对所征求到的意见,在北京再次召开修订研讨会及工作组第四次会议,主要邀请部分检验机构的专家进行讨论,并最终由工作组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形成报批稿。三、修订单位及人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是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高继轩、张建荣的指导下,由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陈钢、谢铁军、贾国栋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李景辰、杨铁成、刘汇源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刘浔华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袁素霞 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宋永利、张志

8、毅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汤仁怀 上海科峰机电机械有限公司:王春年四、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一)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二)为了及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容检规的有关章节。由于形势的发展,对容规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及修改,凡不一致的地方,执行中以新容检规的规定为准。 (三)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完善并适当简化检验报告。 (四)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五)在可能

9、条件下,及锅炉等其他在用承压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六)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及建议。五、主要修订内容 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其余见“条文解析”部分。 (一)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第一章 总则(共3条);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 检验(共9条);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 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 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 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容检规总计六章5

10、4条另有三个附件四个附录,它们是:第一章 总则(共10条);第二章年度检查(共9条);第三章 全面检验(共7条);第四章 耐压试验(共10条);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3条);第六章 附则(共5条);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 安全阀检验要求;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附录3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二)适用范围保持及容规适用的压力容器一致。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从仅适用于罐车,扩大至适用罐车(含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及罐式集装箱。 将容规中的在用医用氧舱,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11、 (三)将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查及内外部检验,修订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同时强调年度检查,并增加了上述各种检查、检验(或试验)周期的规定。 (四)增加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12项)以及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3项)。 (五)增加了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累积监控使用的最长时限。 (六)增加了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共7项)。 (七)进一步完善及明确了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年度检查工作,增加了也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的规定。 (八)将容规和

12、检规中关于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及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检查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安全附件年度检查中,增加了上述安全附件年度检查时各种不合格项的具体标准,并明确规定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应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九)为解决使用单位长周期安全运行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内外广泛调研及科学研究的结果,增加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规定,并对延长的条件做了较为科学可行及全面的限定。 (十)增加了年度检查结论的有关规定,结论共分四种: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及停止运行。 (十一)将检规中内外部检验以宏

13、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修改为“全面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对必要时可采用的检测方法中,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等三种方法。 (十二)检规将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分为外部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表面缺陷、壁厚测定、材质、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焊缝埋藏缺陷检查、安全附件检查、紧固件检查等十大项,并将强度校核、耐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单列,不计入内外部检验的内容。 容检规将全面检验分为宏观检查(其中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等四部分)、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紧固件检查、强度

14、校核、安全附件检查、气密性试验等十大项,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是根据生产的发展新增加的检验项目。 (十三)检规中内外部检验的外部检查仅要求检查容器外部的完好情况,而容检规中全面检验的外观检查则要求检查容器内、外部的完好情况,规定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十四)在对表面缺陷进行检测时,检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而容检规则修订为“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十五)对埋藏缺陷的检查,容

15、检规将检规需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五种情况扩大至七种,其中“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外表面焊接接头”是新增加的两种。 (十六)将检规中关于存在大面积腐蚀及错边量和角变形严重超标需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取消,修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及“名义厚度不明”需进行强度校核。关于强度校核中对壁厚的选取原则,将检规中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修订为“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十七)关于气密性试验,将检规中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取消,将其中合理且可行的规定以及容规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容

16、检规的正文,其中包括需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气密性试验的压力、温度、介质;气密性试验操作等。(十八)如前所述,容检规将耐压试验及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并列,独立成章,并将容规及相关标准对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其中包括耐压试验前的准备、耐压试验的压力及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液压及气压试验的试验介质及试验温度、液压及气压试验的操作、液压及气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无法进行或要求延期进行耐压试验的申报及批准程序等。(十九)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部分,及上一版检规制订时相比,由于社会的进步,管理的加强,压力容器的材质不明现象已经逐渐减少至消失,本次修订对材质不明进行了从严定级。(二十)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根据国

17、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研究成果,对于裂纹、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和非材质劣化类的局部腐蚀坑的容许尺寸,进行了重新的规定。(二十一)对于超过制造标准要求的错边和棱角度,当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且错边和棱角度附近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险性缺陷时,为便于检验人员使用,给出了一个容许的尺寸范围表。(二十二)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参照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对圆形、非圆形焊缝埋藏缺陷的容限值进行了修订,如能采用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其容限值还可放宽。(二十三)对于夹层的评级进行了修订,及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者等于10的夹层,检验人员可采用检测或分

18、析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可定为3级。(二十四)对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的评级进行了修订,如能查清鼓包的起因并确定其不再扩展的,可定为3级。(二十五)规定了安全评定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应根据安全评定的结果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条文解析注注:1、本条文解析以解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不同之处为主。 2、本条文解析不具法律效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及依据。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

19、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为了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将罐式集装箱及罐车一起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为了方便使用并尽量精简篇幅,将移动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共性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正文,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作为附加要求纳入附件一,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罐车、在用罐式集

20、装箱的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这里说的罐车是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统称。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由于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特殊性,本次修订时(以附件的方式)专门为其起草了定期检验要求,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对于超高压容器,虽然我国的设计、建造标准尚待完备,但设计压力P100MPa的超高压容器产品在我国已使用多年,如水晶釜、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等,它们多数是参照国外标准建造、部分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在多年使

21、用过程中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安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在用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检规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外部检查及内外部检验两部分组成。1990版容规规定: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1999版容规又规定: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

22、进行。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实,形成了重内外部检验轻外部检查的格局。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根据全面检验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在不少于3年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状况等级所允许的缺陷可能扩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从而危及容器的安全。每年至少一次的在线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将事故

23、解决在萌芽之中。此外,某些安全问题如安全附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可靠、接口是否泄漏、保温层是否跑冷、安全连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体及相邻管道是否有异常响声及振动以及运行状况是否稳定等,在停机全面检验时是难以或无法发现的,必须依靠在线检查才能解决。综上所述,停机时的全面检验是重要的,它是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样,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线检查也是重要的,它既是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状态的在线监督,也是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任何忽视在线检查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

24、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包括压力容器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其资质应符合容检规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

25、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其次,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当然并非使用单位中的任何人员都可以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这里所说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参见第四条压

26、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论述)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人员。(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1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

27、6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基于如下考虑: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及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全面检验周期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2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3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3容规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未做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在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监控使用的产品,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检验机构确定其检验周期时,应根据其缺陷性质、严重程度、

28、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风险;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实情况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综合考虑后加以严格限定,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二)耐压试验。容检规第四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的定义及进行试验的周期。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鉴于耐压试验的重要性,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及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独立成章。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

29、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及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即“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2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否则会因缺陷及损伤状况不明或因重大隐患尚未解决,在耐压试验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3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

30、,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

31、述如下:1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基于下述原因,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1)材料焊接性能不好,主要影响制造质量,如施焊困难易产生缺陷等。在用压力容器是制造完毕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此时材料焊接性能的优劣,仅对维修改造有影响;(2)以往大量试验研究及长期使用实践均证实,我国压力容器用钢经多次返修(即多次反复加热)后有晶粒长大的倾向,但这一倾向微弱不足以影响运行安全,而GB150等有关标准从严格焊接工艺纪律(而不是从质量要求)出发,规定“焊接接头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所谓不宜超过两次就是最好不要超过两次,对超过两次的返

32、修也只要求经制造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并记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以示警戒,并未规定该焊接接头因返修问题而报废。综上所述,证明制造时返修次数的多少,并不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21999版容规第133条3规定,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容规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防止应力腐蚀。实际上形成硫化氢应力腐蚀的工况条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氢、硫元素的含量有关,也和温度、水含量、材质、应力等诸多因素有关,并非仅由硫化氢、硫元素含量高低决定,为了更确切、合理的贯彻容规的要求,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

33、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31999版容规第133条7规定:“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担心使用介质的改变会加剧腐蚀,为此,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41999版容规第133条10规定“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泡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氢鼓泡是氢损伤的一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不属于应力腐蚀的范畴,因此,容检规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5为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

34、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6容检规第四条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任何规定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定期检验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难以预计的新情况,从防止“万一”出发,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四条及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故不再赘述。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

35、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有关“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

36、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使用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二)为和上述“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

37、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检验

38、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及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

39、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及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一)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的规定如下:1查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帐(或帐册)及实际是否相

40、符;2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检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修理、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综上所述,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及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及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范畴。(二)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第十四十五条 这两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对保温层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对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

41、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及补充:(一)由于容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二)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种安全附件(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以及安全阀等)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合格指标以及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现分别解释如下。(一)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

42、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二)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及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安全附件本身只有合格及不合格之分。合格的安全附件将对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保障作用;反之,则不能发挥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年度检查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容检规第十六条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关于暂停运行的含义,“容检

43、规”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条件,这是本次修订时主要变更的内容之一。现将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及背景以及允许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分别解释如下:(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及背景1999版容规第154条规定“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容规的这一要求对安全阀正常发挥安全保障功能是需要的。但压力容器的主要使用部门: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基

44、于下述三方面原因,迫切希望能够通过采取某些合理可靠的措施,达到适当延长安全阀校验周期的目的。1这些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至5年或更长时间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2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3有的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对安全阀轮流进行拆卸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数以万计的在用容器,在使用现场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

45、实的。为了稳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等九个单位,开展“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专题,专题合同编号301004。在多年对安全阀进行开发研究、设计、试验和质量检测的基础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等专题承担单位,对安全阀用户、制造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包括到国外的专题考察),对安全阀失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多种规格安全阀及其零部件的试验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建立了安全阀的失效模式,摸清了安全阀的失效原因及其防治措施,得出了安全阀弹簧动作性能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以及介质(主要是粘度及腐蚀性)、载荷(主要是压力及温度)对安全阀性能的影响。容检

46、规在采纳上述专题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合理且可行的限制条件。(二)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1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要求。不合格的企业不可能制造出合格的产品,在我国安全阀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要求“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仅是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最低要求,应该承认在众多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中,其产品的质量及可靠性是存在差异的。安全阀的使用单位,若想按容检规第十七条顺利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应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安全阀的供应商(制造企业)进

47、行认真的考察。考察的重点是供应商是否按照GB12241-1989“安全阀一般要求”和GB12243/T-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进行生产。前者系等效采用ISO 4126-1984“安全阀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中石化组织在国外进行考察时发现法、德等国安全阀主要生产厂家,也是采用这一标准生产;后者系参照采用日本JISB2180-1987“蒸汽及气体用弹簧安全阀”制订的弹簧式安全阀专用标准,和ISO4126等通用标准相比,它对产品提出了更为详尽严格的要求。如果使用单位仅从降低采购成本的角度来选择安全阀的制造企业,不仅无法保证长周期安全运行,甚至可能因安全阀的故障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这

48、是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应该认真考虑的。2对安全阀所用弹簧的要求弹簧是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中的关键零件,它在载荷及温度的长期作用下性能有无变化,是决定延长校验周期后一旦超压,安全阀能否在指定压力范围内起跳的关键。为此,合肥通用所等单位采用不同材质,不同规格、不同制造工艺的弹簧进行长期加载和长期加载加温试验,试验结果证实,只要弹簧的选材是正确的(在介质长期作用下无腐蚀)且经过强压或加温强压处理,则弹簧在载荷及温度长期作用下其性能的变化是微小的,完全不会影响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在GB12243/T-1989标准中对弹簧的强压处理或加温强压处理是非强制性要求,为了满足延长校验周期的要求,容检规第十七条将强压

49、及加温强压处理作为强制性要求,并将变形量或刚度偏差的合格指标,从20%提高至15%。3对容器内盛装介质的要求盛装介质的某些特性(腐蚀性、粘度及毒性等),对安全阀能否稳妥延长校验周期是有较大影响的。这种影响分为如下几方面。介质腐蚀性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安全阀的内件,尤其是运动的内件(如弹簧、阀杆等)不得有腐蚀,否则会影响内件动作的准确性,这一点通过内件的正确选材或内件材料的表面处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第十七条规定“安全阀内件的材料应耐介质腐蚀”;二是对容器本身及安全阀阀体,当介质有较强的腐蚀性,而容器和安全阀阀体又选材不当,致使容器及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严重锈蚀,腐蚀产物的逐渐堆积,堵

50、塞通道,不仅会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开启及排放能力,严重时还会造成安全阀的泄漏及损坏,据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当介质为粘性物质,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会因沉淀、堆积而堵塞通道,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开启及排放能力。据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介质”。这些规定及我国安全阀失效案例的分析结果及到国外进行专题调研所得的结论,是完全吻合的。另一种影响主要是考虑安全阀一旦失效后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延长校验周期,是在保证安全阀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下,使设备安全地长周期运行,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当安全阀由于某种人们目前尚无法预计的原因而

51、一旦发生事故,则必须计及事故的危害程度。据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质”,因为毒性程度极度、高度的介质一旦泄漏,不仅将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及健康,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4关于安全阀使用中未发生开启的要求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之所以规定这一要求是基于如下考虑:能否稳妥可靠的延长校验周期的关键,在于使安全阀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一直保持正常的开启及排放能力,这一点经大量的使用实践、试验研究及调查分析,已基本获得解决。但安全阀在使用中一旦开启后,能否正常回座,能否保证密封,能否继续保持正常的开启及排放能力,这一系列问题由于影响因素过

52、于复杂,短期内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因此,为保险计当安全阀在使用中开启后必须立即校验或更换。综上所述,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此外,在使用单位正确建立和真正实施了设备使用、检查及维护保养管理体系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条件下,容检规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及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容

53、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及前面基本一致,不再赘述。(四)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检验结论共分4种,它

54、们是:(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只有不影响安全的轻微缺陷;(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期限;(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停止运行或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因此,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若年度检查时发现了严重问题,则应根据情况反过来对全面检验时给出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必要的修正,据此,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年度检查时若“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并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第三章 全面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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