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本原则-PowerPoin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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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原因 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违反后果 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理解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了解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掌握近因原则的应用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此原则的意义 熟悉并掌握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本章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和难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1、含义: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3

2、)经济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容 可保利益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必须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1、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1)投保人为自己

3、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2)投保人为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3、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1)公众责任险(2)产品责任险(3)职业责任险(4)雇主责任险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四、可保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可保利益的变动 可保利益的变动是指

4、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因继承、让与、破产等而发生转移,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的情况。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视为保险利益的消灭。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定立的合同的继承和让与视为可保利益的转移。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也具有保险利益3、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第二节 最

5、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2、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3、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6、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其危险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的,而对有些险种来说,投保人购买保险仅仅支付了较少的保费,当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将是保费的数十倍甚至是数百倍。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 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椐实通知投保人。(1)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2)保险

7、人的告知: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按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2)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

8、)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漏报;误告;隐瞒;欺诈。(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者保险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1、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9、(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2、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10、3)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三个限额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 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

11、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赔偿比例(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二)代位原则1、代位与代位原则的含义(1)代位 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3)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代位追偿 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

12、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4)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13、2、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被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取得保险人和第三方的赔偿而获得双重或多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补偿。(2)代位追偿实施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方赔偿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3)代位追偿金额限度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4)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主要是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三)保险委付1、委付的含义 委付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2、委付成立的条件 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须经保险人同意 不得附有附加条件3、委付成立后的效力4、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取得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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