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新政策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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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新政策解读,1,第一部分 限售股以及股权 激 励,2,(一)相关文件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009年12月31日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2010年1月15日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2010年1月18日,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3,(二)征税对象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4,(三)计税方式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限售股买入价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5,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 =限售股转让收入85%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85% 20% =限售股转让收入17%,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6,(四)补充说明 1.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防止纳税人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 A.股票涨了不卖跌了卖 B.上市公司突然变慷慨 C.大宗交易平台热起来 D.换购 ETF基金最痛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 2010.11.10,六、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7,3.股票股利问题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8,4.转增股本问题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所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9,(五)税收征管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10,2.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11,3.证券机构直接扣缴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12,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案例:张某持有A上市公司10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2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7年7月10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0元。2010年2月,张某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2月23日,张某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10万元。,13,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第一种情况: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张某减持限售股应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首先,由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15%)10元股100万股(115%)850(万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5020%170(万元),14,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其次,张某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500(12010)137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7020%274(万元) 应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274-170104(万元),15,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第二种情况: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 证券机构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137020%274(万元) 第三种情况:张某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实际转让收入(115%)1500(115%)1275(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7520%255(万元),16,案例:金浩2000年投资100万元取得汇达房产20万股原始股。2001年,汇达房产在深圳成功上市。 (1)2002年,汇达房产采取以盈余公积送股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每10股送10股。截至2002年底,金浩实际持有汇达银行股份40万股; (2)2003年,汇达房产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截至2003年底,金浩持有汇达银行股份80万股;,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17,(3)2008年4月,汇达房产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约定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5股股份的对价支付,摊派到非流通股股东后,金浩最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万股。 (4)2008年5月,汇达房产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每10股分配1元现金; (5)汇达房产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8年12月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0元/股; (6)2009年8月,金浩在公开市场上以16元/股购入汇达房产普通股30万股;,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18,(7)2010年4月18日,金浩持有的该房产公司的限售股到期解禁,金浩按市价12元/股转让了汇达房产70万股股份,发生相关税费0.84万元。 已知金浩转让汇达房产的限售股发生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且金浩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要求: 1.确认金某转让限售股的原值; 2.计算金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19,1.确认金某转让限售股的原值 第一步:2000年金浩投资100万元取得汇达房产原始股20万股,该20万股原始股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 第二步:2002年汇达房产以盈余公积送股,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当时股息所得是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金浩在取得20万股红股时,应缴纳4万元个人所得税。此时金浩持有的40万股股份的计税成本为120万元。,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20,第三步:2003年,金浩取得汇达房产用资本公积转增的40万股股份,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金浩持有的汇达房产80万股股份的计税基础仍为120万元; 第四步:股权分置改革中,金浩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股份对价。最终金浩持有汇达房产50万股股份,计税基础仍为120万元; 第五步:2008年5月汇达房产现金股利分配,不影响金浩持有股份的计税基础,其持有汇达银行50万股股份计税基础仍为120万元,限售股的原值为2.4元/股。,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21,2.金浩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款? 金浩转让70万股股票,按照“限售股优先”的原则,应视同为转让50万股限售股和20万股流通股: 限售股转让收入 =1250=600 限售股转让应分摊的合理税费 =0.8450(50+20)=0.6 应纳税所得额=600(502.4)+0.6)=479.4 应纳税额=479.420%=95.8,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22,证券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050-105015%)20% =42520% =85(万元), 金浩应补缴税款 =95.8-85 =10.8(万元) 3.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一、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23,第二部分 房屋买卖及赠与 问 题,24,二、房屋买卖及赠与问题,思 考 小张将房产无偿赠送给岳父王某并签订赠与合同。 1.王某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小张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3.小张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王某是否要缴纳契税? 5.双方是否要缴纳印花税?,25,二、房屋买卖及赠与问题,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以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个人所得税: 1.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赠与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6,二、房屋买卖及赠与问题,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属于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属于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27,二、房屋买卖及赠与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28,二、房屋买卖及赠与问题,关于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9,二、房屋买卖及赠与问题,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30,三 利息支出的扣除 问 题,31,案例:某地税局对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实施检查后发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问题一:该房地产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6.8%,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31%; 问题二:该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内部职工借款800万元,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2,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3,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4号)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4251号) 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5,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36号 )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法民发199121号)的规定处理。,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6,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计算扣除。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7,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税前扣除。 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8,案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60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0万元,企业其余投资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向银行贷款400万元,年利率7%,贷款期限为1年。 2008.3.17.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4007%4/12 2008.7.112.3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1007%6/12,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39,谢谢各位!,4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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