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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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保定市公安局法制处编写)目录第一编 刑事案件笔录制作指南第一章 报案笔录的制作第二章 讯问笔录的制作第三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第四章 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第五章 搜查笔录的制作第六章 人身检查笔录的制作第七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第八章 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第二编 行政案件笔录制作指南第一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第二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第三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第四章 听证笔录的制作第五章 告知笔录的制作第六章 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编 刑事案件笔录制作指南第一章 报案笔录的制作一、概念报案笔录是指公安民警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发生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材料。报案笔录对侦查办案有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提供线索信息;二是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可以为定案处理提供根据。因此,了解和掌握报案笔录的制作内容和要求,对做好接报警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表明,案件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一般是四种人:即被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受害人的亲友;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不同类型报案人的笔录对案件侦查和处理的作用不一样。受害人与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对案件情况了解比较清楚,有的甚至与作案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其报案笔录不仅能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开展排查嫌疑对象、收集证据等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线索,而且也属直接证据,对定案处理有重要的作用。而受害人亲友与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这两类报案人,主要特点是对具体案情了解不太清楚,但能够提供最了解案情的人,其报案笔录往往属于传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因此,在接受报案时,要注意问明报案人是否为该案的受害人或发现人。如果报案人不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就要询问清楚谁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并在笔录里反映出来,这样才有利于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制作方法在接到报案后,除了因情况紧急,需要马上采取处置措施外,询问报案情况和制作报案笔录应当同步进行。及时制作报案笔录,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消失,避免重复劳动,又可以为立案侦查和迅速采取各项侦查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办案的实际需要,报案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报案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报案人与受害人、嫌疑人、其他证人的关系等等。记录报案人个人资料的作用是明确报案人身份,应尽可能多地留下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如其亲属的电话,同事的电话等,以确保在需要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时可以找到报案人。(二)告知报案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告知”是一项法定的办案程序,必须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三)报案人所了解的案件详细经过1时间。包括案件发生、发现时间和报案时间。案发时间是排查嫌疑对象和甄别作案人的重要依据之一,案发时间掌握越精确对侦查破案的作用就越大。2地点。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具体部位。具体的作案地点、部位是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真伪的重要依据之一。必要时要问清现场周围环境和主要物品摆放状况。尤其是一些新旧街道、门牌号,要注意记录准确,并在笔录中予以统一。对案发地点情况叙述得越清楚,可供各种证据比对、印证的案件细节就越丰富。3作案人的特征。包括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和语言特征。记录时要尽量细化,必要时可配合辩认笔录。从作案人特征着手开展调查,是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人到物的侦查方法。实践表明,大多数报案人与作案人互不相识,说不出对方姓名,需要通过上述的三方面特征,甄别谁是作案人。尤其是在团伙案件中,只有查明各个作案人的不同特征,才能准确区分每个作案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具体实施了那些行为和应负的罪责。4受害人的特征。主要是体貌特征和衣着特征。在受害人与作案人有过正面接触而又互相不认识的案件中,受害人的特征是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和检验证人证词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之一。5作案工具特征和涉案财物的特征。从物到人是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之一。注意问明作案工具、涉案财物的特征、来源、去向。尤其是涉案财物,着重问清财物的型号、颜色、规格、包装等特征、存放的具体位置、来源、价值、购买时间以及发票的提供情况。同时还要注意避免遗漏钱包、手提袋等小物件的特征、价值。这样不仅可以为排查嫌疑对象提供有利条件,而且也可以为确定已收集到的工具与财物是否为该案的物证提供了检验比对的材料。6身体受伤的部位和程度。包括受害人、作案人的身体受损伤情况。在案件发生时,只要受害人或作案人的身体损伤,不管受伤的程度如何,就应当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因为,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及其后果,关系到认定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问题,而作案人身体受伤的情况,又是排查嫌疑对象和甄别作案人的线索和依据。7案件发现或发生的经过。这是报案笔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这部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的五何询问要素记录清楚,涉及到的作案方法、作案手段、作案经过、后果等案件情节,要清楚、具体,不能存在漏洞或矛盾。案情的细节是案件的生命线,它是链接各种证据的纽带和桥粱。8提供嫌疑对象或可疑线索。在报案笔录的结尾部分,让报案人提供嫌疑对象和可疑线索是一种常规做法。其目的是既可以有效防止侦查线索的消失,又可以反映侦查线索的来源和途径,为迅速采取布控、追赃追逃等侦查措施提供依据。因此,在询问报案情况将要结束时,应当向报案人提出这一问题并在笔录里记录下来,即使报案人提供不出嫌疑对象或线索,报案笔录也不会因此存有疑问和漏洞,可以让接办该案的侦查员把有限的时间与精力放到仍未查明的其他问题上。(四)履行有关办案的法律手续。包括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报案人阅看笔录后在每页笔录的左下方签名、按捺指印并在尾页签署对笔录内容是否认可的意见,笔录中删改、添加的内容要报案人按指印加以确认等。在报案笔录中履行上述的办案手续,是为了保证报案笔录的制作符合程序和具有使用价值。实践表明,程序不合法的报案笔录,会影响该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会出现因程序否定实体,被判定为无效证据的严重后果。因此,一定要正视程序不合法所带来的危害性,切不可掉以轻心。三、制作报案笔录的注意事项报案笔录的内容,既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也要让人看得明白,才能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制作报案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要个别进行。报案人在案件中具有受害人或者证人的身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询问和制作报案笔录应当个别进行。每当遇到同一宗案件有多个报案人的情况时,只有对每一个报案人分别进行询问和制作笔录,才能确保报案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才能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二)询问和制作笔录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法定的办案程序之一。其目的不仅是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而且从法律上设定了参与询问的侦查员的数量下限,避免因“一对一”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争议。(三)笔录内容要真实。所谓“内容真实”就是要求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接受报案的过程。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虽然对报案人的言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到有言必录,但是对于涉及到主要案情的内容不能随意取舍,应当尽量按报案人的原话记录,只有遇到难以用文字表达的口语,才能不失原意地转换成其他的词语。(四)用词要准确。报案笔录常常需要对人名、地址、单位名称、作案工具、被侵害财物、行为动作进行叙述或描述。叙述或描述的字与词是否准确恰当,不仅关系着报案内容的真实性、而且也会影响着该种证据的使用价值。因此,制作报案笔录用词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有关的人名、地址、单位名称,最好是先让报案人自己书写出来,再作记录,这样可以避免因听不准或是同音字而引起笔误。二是作案工具与被侵害财物的种类繁多,记录时不要用抽象的词作概括,而要用具体的、指向明确的词进行描述。比如,作案工具中的棍棒,有由金属、塑料、竹木等不同物质构成的,而金属的棍棒又有铁的、不锈钢等材料的区分。如果仅仅只写一条棍棒,就不够具体准确,就不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在笔录中出现此类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报案人怎么说就怎样记;说到什么程度就记录到什么程度,没有运用重点提问的方式,把报案人没说清楚的问题追问清楚。三是对行为动作的描述用词一定要准确到位,不要引起疑问或争议。在一些团伙性的犯罪案件中,对每个作案人行为动作的确认,往往会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问题。在询问时,一定要问清楚作案人的具体行为动作,在笔录里用最准确的词语记录下来。比如,用脚伤人就有踢、踹等动作,踢的动作只能用脚尖部位,而踹的动作一定是用脚底部位。(五)采用顺叙的记录形式。所谓“顺叙记录”是指按照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的先后次序进行叙述的记录形式。采用“顺叙记录”的形式,可以较清晰地了解和掌握案发的全过程,给人一种一目了然的感觉。(六)自由陈述与重点提问相结合。在接受报案时,先让报案人自由地陈述有关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情况,然后民警再根据陈述内容中不具体、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重点提问,这既是接受报案的基本工作方法,又是制作报案笔录的基本要求。因为,先让报案人自由陈述报案的内容,能够较客观获取案件的信息,有利于分析判断报案内容的真伪,而民警进行重点提问,则是由于报案人容易受到语言表达能力、不了解办案需要等因素的影响,所陈述的内容难免会出现偏差,需要民警通过有针对性的提问,才能把案情细节搞清楚。(七)不要指名指事问证。即要求接受报案的民警在报案人还没有说出某个具体问题之前,不要指名道姓地提出该问题让报案人回答,要确保报案内容的客观性。比如,有一个入室盗窃案,报案笔录的第一个提问是:“你家里被偷了什么东西?”这样的提问让人觉得奇怪,报案人还没有说什么,你就知道他是被偷了东西,而且还是发生在家里。出现这种指名指事问证问题的原因是没有把询问过程如实反映出来,把前面的一些询问内容省略了没有记录。按常规的询问方式,前面应该还有两个提问:一是“你到公安机关有什么事?”,二是“你报什么案?”。因此,在提问时要注意提问内容的合理性,要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办事,掌握好抽象询问与具体询问的时机,才能防止指名指事问证问题的出现。(八)询问结束前,要检查笔录。这是确保报案笔录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笔录存在漏洞或矛盾,为确定是否立案和开展侦查打下良好的基础。检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程序是否符合办案规定要求,应该履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二是记录的报案内容是否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有没有遗漏问题没问到,已提问的问题是否还有不够具体、清楚的地方。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询问笔录时间:200年4月3日11时15分至200年4月3日12时15分 地点:市公司侦查员姓名、单位:赵、方 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记录员:王 工作单位: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被询问人:彭,女,23岁,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电话 135 6479问:我们是区公安分局的民警,现在有几个问题想找你了解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明白。问:今天上午是你报的案吗?答:是我打的110。问:上午经理室发生的事你看到了吗?答:我看到了一些。问:你看到了什么? 答:今天上午9点30分左右,我拿着本月的报表去财务科。当我路过经理室时,听到里面有人在争吵,又听到一阵乱响。我刚要走过经理室,忽然经理室的门开了,从里面冲出一个男的,手里拿了一把刀,刀上还带着血。这人顺着走廊跑了出去。这时,附近几个办公室的同事都出来了,进了经理室,我也跟着进了经理室,看到张经理手捂着腹部躺在地上,我就报了警。问:那个男的长什么样?答:他从经理室出来的时候背对着我,然后就跑出去了,正面没有看到。从背后看,大约身高有一米七五,身材较瘦,留平头,上身穿灰色短袖衬衣,下穿蓝色长裤,脚穿一双黑皮鞋。问:还有什么特征?答:他跑得太快,别的没有看清 问:你以前见过这个人吗?答:没见过。问:你听见经理室内在争吵什么吗?答:没有听清。问:那个男的从经理室冲出来时,走廊里除了你以外,还有谁?答:我看到当时在走廊距我十几米远的地方有孙、高,其他的人没有看见?问: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问:今天就谈到这里,有些事你再仔细想一下,如果有什么新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答:行。问: 谢谢你的配合。我们记录的材料你看一下,看是否和你说的相符?答:好。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彭(捺指印) 200年4月3日 侦查员:赵 方200年4月3日第二章 讯问笔录的制作一、概念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讯问笔录反映着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它记载着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取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陈述和无罪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它是正确处理案件和研究办案中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讯问笔录,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制作方法 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首部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1.文书名称。使用讯问笔录专用纸记录时,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名称后括号内的讯问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起止时间。即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注意精确到某时某分,如果是整点开始或结束,“分”前也不能空白,应填上“00”。如果是讯问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应与提讯证上的时间一致。3.讯问地点。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被讯问人的住处、单位、学校或其他指定地点,都要写清楚,而且要写具体,如:“xx市看守所第x提讯室”,不能仅写“xx市看守所”、“xx县公安局”。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这里应当由侦查员和记录员本人分别在横线上亲自签名,不能相互代替;侦查员和记录员单位不能省略不填。5.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要弄清其姓名的写法,即究竟是哪几个字。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译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如果是外国人,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注意姓名写法应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写法相同,还应与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完全一样。 (二)正文正文部分是制作讯问笔录的重点。正文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78条规定,第一次讯问(亦称初审),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1)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时,除记明其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外,还应问清楚犯罪嫌疑人的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外)号、小(乳)名、笔名、网名等情况。把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情况写全,有助于同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其身份,协助进行有关的调查工作。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其本名往往不为人所知,而小名或绰号等则为大家所熟知。(2)出生年月日以公历(阳历)计算,周岁为准。在确定未成年人法律责任、计算其年龄时,应当是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如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要注意把犯罪嫌疑人回答的出生年月日与其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加以核对。(3)写明户籍所在地(包括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现住址(包括电话)、出生地、籍贯等,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明案件有关情况,便于诉讼过程中执行某些强制措施以及联系和送达法律文书。例如,办案民警可以迅速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其在当地的情况(如是否属于在逃人员,在当地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有无严重疾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现住址应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经常居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地址,如果不一致,应当在记明经常居住地的同时,写明户籍登记的住址。如果犯罪嫌疑人带有身份证件,可以核对一下,如果没有,则记下其自报的住址。记录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时要具体,农村的应精确到乡、村、组,城市的应精确到街道号码、楼号、门牌号。如果有的街道几经改换,应以现用名为准。(4)写明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助于配合其他项目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便于查明其作案手段是否与其职业有关,是否涉及本单位;便于查明其平时表现;有助于查明其是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助于在与其家属联系不上或不便联系的情况下,由单位代为转达。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如“河北”或“保定”等字样,以便准确认定。只要本人在该单位工作,即可认定该单位为其工作单位,不一定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来定。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及其职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无业等。如犯罪嫌疑人系农民,其职业应填写“务农”或“农民”,不能写为“无业”。如果在原籍务农,在外地进行犯罪活动时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可以写为“原籍务农”,并在其后写上或用括号注明“xxxx年xx月xx日离开原籍后无固定职业及住处。”如果进行犯罪时有固定职业,则应写为“原籍务农,现在本市xx省农业银行xx分理处任保安”。(5)记录家庭成员主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其他亲属如果与其关系密切,也可记下,一般情况下则不记。记录时主要写明其姓名、年龄、职业和联系电话。(6)记录社会经历即简历可以查明其作案是否与其过去所从事的职业有关,以便确定侦查方向。记录时要突出重点,一般上学期间的经历简写,工作经历可以稍微具体一点。(7)记录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一方面是为突出其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查明本次犯罪是否属于多次犯罪,是否属于加重处罚范围,是否应按累犯处理等。此外,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上述基本情况,除姓名、别名、曾用名、化名、绰号等有关姓名的内容可以集中在一问一答中记录外,其余各项内容一般应采取一项一问一答的形式,尽量避免把全部基本情况都集中记录在一问或一答之中。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一般可以不必再记。但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要改变、补充以前的供述,则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和记录。2、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对此并不了解。侦查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讲解其中的有关内容,当犯罪嫌疑人听清其内容后,在讯问笔录上将这一过程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上签名时,要一并签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对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的,办案人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的附卷联上签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并注明日期。履行告知程序时,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然后,问其是否看清或听清了告知书的内容。如果看清了或听清了,应当在笔录上记明。还要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要求,如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具体要求的,一定要如实记录下来。如: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答:我可以看(看告知书约8分钟)。问:你看清楚了吗?答:看清楚了。问:你有什么要求?答:我想请我弟弟帮我聘请律师。问:讯问结束后,我们会把你的这一要求转告你弟弟。刚才给你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已经看过了,我再强调一下,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当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3、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案件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对自己进行的无罪辩解。如果是第一次讯问,开始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来记录。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就如实记录他供述的犯罪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果他否认有罪,也要如实记录他的无罪辩解。然后再记录问话人就其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自相矛盾的地方提出的问题及其回答。同时,还要根据讯问的具体情况,按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以敦促其及早把全部问题或主要问题交代清楚。记录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重点把握如下几个基本要素:(1)时间。这里的时间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时间,如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购买犯罪工具的时间、销赃的时间等。记录人员要有时间概念,这样能够保证笔录内容脉络清晰,前后有序。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重视。记录犯罪的时间要尽可能具体(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时还要求精确)。但由于种种原因(或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或作案次数多等),犯罪嫌疑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说得很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能够比较准确认定时间的,可记为“xxxx年x月x日x时”或“xxxx年x月x日xx时许”;只能记住时期而忘了具体时间的,可记为“xxxx年x月x日”或“xxxx年x月x日上午”;连日期也记不清的,可记为“xxxx年x月间(上旬)”、“xxxx年x月以来”或“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等。(2)地点。这里的地点和前面的时间一样,以实施犯罪的地点为主,兼及其他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记录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要尽可能具体,否则会影响清楚地展现犯罪事实,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时作案目标相同,因为作案的地点不同,会影响对犯罪事实性质和危害的认定。如犯罪嫌疑人在仓库盗窃电话线与在通讯线路上盗割电话线,由于作案的地点不同,前者涉嫌盗窃罪,后者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社会危害较大。有时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同一作案地点时所使用的名称不一定完全一致,因为作案地点周围的知名单位或建筑物较多,有的以这一单位为参照物,有的则以另一建筑物为参照物。出现这一情况也是正常的,不需要让犯罪嫌疑人统一口径,只需如实记载清楚即可。当然,在案卷其他材料中要有能够说明这一表述虽不一致但确属同一地点的文字材料或照片,以免造成办案人员认识上不一致,影响对案件的处理。(3)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做笔录时要尽可能记清他们的姓名(别名、外号等)、年龄、性别、特征、住地、工作单位、简历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以便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记清答话中涉及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为下一步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及认定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责任奠定基础。其次要注意记清答话人供述的被害人特征情况。因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往往不熟悉,不知道其姓名、身份等情况,但能提供其特征。所以详细、客观地记下被害人包括体貌、衣着、动作、口音等特征,可以和被害人的供述或现场勘查结果互相印证。(4)动机。动机是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心理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一是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如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故意将其殴打致轻伤与随意寻衅殴打他人致轻伤且情节恶劣,其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后者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二是有助于考察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为追求享受而盗窃与为亲人治病而盗窃,虽然其性质同为盗窃,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深,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三是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在记录时,首先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动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确有犯罪动机,再弄清是什么样的犯罪动机?这一犯罪动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如共同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然后才实施;有的则比较简单,机会来了一时冲动而作案)等等。(5)目的。犯罪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也属于犯罪主观方面。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目的,但直接故意犯罪一定有犯罪目的。准确地记录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要达到一种什么目的:是仅仅让受害人受点皮肉之苦、给他一次警告?还是要致其于死地呢?这时候,犯罪目的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在讯问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主动交代出来的,有的则是其叙述犯罪的来龙去脉涉及犯罪起因时,经问话人有针对性的提问才能回答的,有的是在讯问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内容和犯罪事实后再重点讯问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的则可能专门就犯罪动机和目的讯问一次。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原因驱使下、什么心理支配下进行犯罪的,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犯罪活动,如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要针对犯罪预备的主观故意部分重点记录,以便于确定案件性质。(6)手段。犯罪手段是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如抢劫罪与抢夺罪)、反映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衡量情节轻重(如同是杀人,采取碎尸、焚尸等极为残忍的手段比采取一般手段杀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深,处罚也相应较重),同时也使一起案件事实显得要素齐全、清楚完整。在查阅卷宗材料时,我们发现有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忽略了对作案手段的记述。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任意使用概括性语言记录而使犯罪手段显得模糊不清。例如,反映强奸犯罪和抢劫犯罪特征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语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提请逮捕的理由,或起诉意见书中移送起诉的理由时才可以使用,在讯问笔录这种最原始最基础的诉讼材料中就不能这样概括,而必须尽可能记录或描述案件发生时具体、详细的原始状态。越具体越详细越原始,就越能反映事实的真相,越能反映不同案件的个性。那么怎么反映不同案件的“暴力胁迫手段”呢?就是如实且具体地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动作、使用的工具以及带有威胁性的语言等。如“我拿刀逼着他”、“我用枪顶住他的后脑勺,说你他妈敢动,明年的今天就是你的祭日。当时他吓得都尿裤子了,于是就乖乖地”、“一手拿着菜刀,一手脱她的衣服”或“用自行车压住他头部,使他动弹不得,然后搜走了他身上的700元钱”、“我说你要不听话,就把你上次偷钱的事告诉老师,她害怕了,才同意我的要求”等。又如同样是入室盗窃,怎样入室的?方法则不一样:有的是从窗户跳进去的,有的是用卡片捅开门进去的,有的则是用螺丝刀等工具把门锁破坏掉进去的等。同样是找理由骗开房门入室抢劫,而这里的理由又有多种,应尽量写具体,如以送信为由、以送水为由、以送报纸为由等等,不能笼统写为“找理由”或“借故”。(7)经过。犯罪经过包括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包括未遂、中止等)以及逃跑和被抓获等整个过程(有的集团犯罪还应包括组织的形成)。其中实施犯罪的环节是记录的重点,又称为主要情节。同样是实施犯罪,在不同的案件中,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有的特别复杂,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的情节;有的则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明。但不管犯罪经过多么复杂,一篇规范的讯问笔录,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案件全貌。如有一份讯问笔录记录得比较好,把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杀人过程,包括一些细节以及心理活动,都完整具体地记录下来。在笔录中记了李某开始见被害人张某进屋时,他“挺紧张的,说不出话来”;又记录了李某威胁受害人的话“你知道我是来干什么的?我带着刀子呢!你看我敢不敢杀了你”,同时又写明犯罪嫌疑人说这话时“口气挺软”。这就把李某开始是企图以威胁手段达到强奸受害人的目的写清楚了。笔录中还着重记下了李某用的“三棱刮刀是从裤子后兜掏出来的”,说明这是事先准备好的,是有预谋的。接着笔录中又记明在张某拒不就范的情况下,李某“一闭眼便给了她一刀”,因怕张某喊叫,随后李某用大衣堵住她的嘴,又扎了一刀。通过以上所记录的内容,就把犯罪嫌疑人心虚而又凶残的嘴脸如实勾画了出来。后来又记录了李某如何伪造现场以及在逃离前用皮筋别住插销再用力关门让插销自动插上的过程,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狡猾。这份笔录将整个犯罪过程和各个环节记录得完整连贯,没有出现线索中断的现象,尤其是准确记下了一些细节和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使人感觉很逼真,有如身临其境。(8)结果。即犯罪的危害结果。既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的、直接的破坏或损害(如某男被打至脑震荡,变成一植物人),也指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潜在破坏或损害(如某女被强奸后因不堪受辱而自杀)。后者虽然不影响案件性质,却影响到量刑的轻重。需要说明的是,讯问笔录中所反映的犯罪结果,并非经过严格、科学的审查和司法鉴定后的犯罪结果,而仅指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程度完全可能知道,也可能不太清楚或完全没料到,所以他的答话中涉及的犯罪结果可能和公安机关最后认定的犯罪后果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过这没有关系,讯问笔录的主要作用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只要如实记录和反映出他知道的犯罪结果就可以。另外,有些案件由于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并不会或并不一定会产生明显或具体的危害结果,如非法持有假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等案件,其危害结果是抽象的。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非得明确记录犯罪结果,只需将犯罪过程记写清楚就可以了。(9)证据。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作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应该或可能提出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实际上办案人员在查清有关案情的过程中,根本的一项就是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和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的各种证据,所以在记写讯问笔录时,记录人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能遗漏有关证据的一些答话,哪怕是一点线索。记录答话中涉及的证据情况,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一是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及其下落;二是赃款赃物的特征、数额、存放位置与环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案件中的赃物无法如数追回,如果被害人又不能提供原始发票,那么认定赃物的具体价值时就会遇到一定困难,这就只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来证明赃物的价值了。讯问时要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缴获赃物的经过(清点登记的详细情况)、赃物的下落以及销赃或转移赃物的时间、参与人、地点和处置方式等,以便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主要由上述“九要素”构成,其中,“经过”是线,其他八种要素则是点。实际上,上述“九要素”只是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根据案情的不同,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要素即该案所特有的影响量刑定罪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如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等,也都应该写清楚。 (三)尾部按照预定计划,需要讯问的内容问完记明了,最后一句话一般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所述是否属实,能否全部负责,答话则记下其肯定的回答。如:问:你以上讲的是事实吗?答:是事实。有的案件讯问工作还没有结束,问话人在最后可能还会再增加一问,以提醒犯罪嫌疑人准备继续交代问题。如:问:你以上所交代的是否属实?答:完全属实。问:今天先问到这里,你回去再认真考虑考虑,还有什么问题没有交代,下次再接着谈。把笔录看一下,和你说的是不是一致,签上意见。答:好。讯问结束,要履行法律手续。具体有如下内容:把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改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捺指印。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书写能力,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上述内容,并由其本人捺指印。最后犯罪嫌疑人还要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在结束讯问和履行法律手续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犯罪嫌疑人签署对笔录意见的后一句不能写成“和我说的基本一样”或“大致相同”。必须是“相符”“完全相符”等。如果有不一样、不相符之处,可以让他更正或补充。 2、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笔录差错或遗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少,可以直接在差错或遗漏处添改,并在上面捺指印;二是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多,为避免笔录文面太乱,可以在笔录结尾处以问答形式把改动和补充内容反映出来,而不必改动前面的记录。如:问:以上所记内容和你说的是否一致?答:我觉得有几处不一样。你们没有理解我的意思。问:哪几处不一样?你指出来。答:第4页倒数第3行至第2行这三句应该这样写第6页第8行到第11行这一段应该这样写第7页第2行中的“是3月1日”前应该加上“可能”两个字,因为我不能确定是这一天。第13页第9行的“我收拾你”这一句不对,我没有这样说过,我的原话应该是“我饶不了你”。问:还有哪些不符的地方?答:没有了。3、如果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既不回答问题,又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只回答问题,但拒绝签字捺指印,应当先进行教育,使其就范。教育的内容和经教育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是否转变等情况,可以简要记下来,以反映其悔过表现或恶劣的态度。如果教育无效,侦查员、记录员还要专门在笔录尾部加以注明。如:该人既拒不回答问题,又拒不在笔录上签字。 侦查员xxx 记录员xxxxxxx年x月x日本次讯问笔录共9页,张xx既拒绝阅读,也拒绝签字(或“已仔细阅读,但拒绝签字”)。 侦查员xxx 记录员xxxxxxx年x月x日三、制作讯问笔录的注意事项(一)如实客观地反映和记载案件实际情况,准确无误地体现和传达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制作讯问记录时切忌主观随意性,问话人和记录人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框框问、记。如果笔录歪曲了犯罪嫌疑人的本意,那么这份笔录无论记得怎样,也不能起到应有的证据作用。所以记录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随意掺入个人主观成分,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情节、责任、后果等主要内容,一定要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原意、本意,有的要记录原话。不能按照记录人自己的意思或想当然地去替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只记录有罪供述,而对无罪辩解及其理由不予理睬;不能任意涂改、撤换或毁坏笔录中的供述内容,如果在讯问笔录上弄虚作假,有意伪造、歪曲,将会触犯法律。(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讯问笔录既要全面完整地反映问答内容,又要抓住重点和关键内容。前面讲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并不是要求将其说过的每一句话都要一字不漏地、录音式地记录下来,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为了提高记录的速度、保持说与写的基本同步,必须对问答内容进行恰当的归纳和整理,从而把问话和答话中的重点内容、关键内容记录下来。同时还要注意,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一律用“问”和“答”表示,不能用其他符号,如“?”“:”、“”、“”、等代替。实践中有的记录员为提高书写速度,先将“问”和“答”省略,最后再补上的做法倒是可以借鉴的。(三)既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要记录他在讯问中的各种表现讯问笔录反映的主要内容当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伴随着他的有声语言,还会出现各种无声语言,即体态语言,包括神态、表情、动作等,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抓头发、顿足、捶胸等。有些体态语言表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感情和态度,是对有声语言的重要补充,必须有所选择地加以反映。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回答,情况各异。有的是情绪抵触,故意对抗讯问;有的是侦查人员的提问打中了要害,正在琢磨对策;有的是正在犹豫,下不了决心,等等。不论是何种情况,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记:“答(不/无语)”。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气焰嚣张、无理取闹、呼喊反动口号、拒绝签字等情况都应在笔录上记清楚。这样既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制定相应的讯问对策,又可以作为结束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处理的意见依据。(四)对答话中关键的方言土语、犯罪隐语等保持原貌,必要时可用括号加以注明在讯问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讲的一些黑话,一般不要原话记录,但对涉及犯罪性质或重要情节的黑话,必须在笔录上“原版”反映时,除应加引号外,还要对黑话的本义或者指代内容通过追讯记明。(五)要特别注意对第一次讯问的记录因为第一次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有可能是最真实可靠的口供,如果记录下来,有利于查获犯罪的其他证据以及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扩大战果;如果记录有所遗漏,在以后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了对抗讯问的防御体系,讯问工作就会变得艰难起来。(六)讯问特殊对象的记录方法1、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请翻译人员参加。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涉及外交形象问题,情况复杂,无论讯问、记录要求都很严格。因此,要选择业务水平高的侦查人员和记录员,充分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讯问前要让翻译人员熟悉案情,明确讯问计划和应注意的事项。讯问开始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你愿意使用哪一种语言交代问题?”当犯罪嫌疑人选择了他愿意使用的语言之后,若需要翻译,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我们拟请当翻译,你是否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再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要根据情况调请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应将上述情况记在笔录里。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力求简单、明确、严密,并要讲究分寸,不能留有空隙让犯罪嫌疑人“可钻”。否则,犯罪嫌疑人会进行纠缠,影响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按翻译人员翻译的内容如实记载。当然,翻译人员的翻译要准确无误,否则就会影响笔录的质量。讯问结束时,翻译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讯问笔录。在外籍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系统的讯问笔录翻译成犯罪嫌疑人本国语言让其看。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错误,应在中文笔录或者本国文字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用某语向我宣读过(或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捺手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在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写明“由某语译成汉语”,并签名。讯问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与上述做法大同小异。不同之处是在讯问时,“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2、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此,在讯问笔录中要把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情况详细记载。聋哑犯罪嫌疑人从受教育程度分,可分为通晓汉语、部分通晓汉语、懂得规范聋哑手势的聋哑人,也有既不通晓汉语、文字,又不懂规范聋哑手势的“土哑巴”。对于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连普通哑语都不懂的“土哑巴”,可以请邻居或懂“土哑巴”手势的人协助。不管请什么人协助,记录员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表示的意思弄懂后再记,以免出现差错。对重要的情节,应把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手势动作和翻译人员的翻译同时记录下来。对于有书写能力的聋哑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笔问笔答或者口问笔答的讯问方式。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向其讲明参加讯问应注意的问题,并询问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记录员要把这些内容记入笔录。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的正当插话或者替犯罪嫌疑人无理申辩、指名指事问供、打骂犯罪嫌疑人等干扰讯问的表现,记录员也应当将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应当注意的是,记录时要能反映出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按照记录员本人的语言习惯随意变更。实践中,有的记录员把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答话反映在笔录上,却成了成年人的语言或者满篇“之、乎、者、也”,这就从形式上降低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讯问结束时,应当询问法定代理人对本次讯问有无违法之处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除侦查人员、记录员、犯罪嫌疑人签名外,法定代理人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七)讯问笔录应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承认自己有罪,进而如实供述犯罪的手段、情节、目的、动机,大多是因为侦查人员采取了正确的策略和方法,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而非犯罪嫌疑人自觉自愿。对此,讯问笔录中应充分予以反映。实践中,有些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往往只注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答话,而忽视侦查人员的问话。还有一些记录员,当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时才开始记录。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仅仅在开头记一句:“把你的犯罪行为交代一下”之后就是“接着讲”、“继续讲”、“讲下去”,等等。这是录口供,根本不是合乎规范的讯问笔录。从这样的笔录中,根本无法看出讯问的策略、方法,更谈不上从中研究讯问的得失。这也是导致目前极少见到成功案例或资料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讯问全过程的要求。因此,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记录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的内容。四、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略)五、亲笔供词(一) 概念亲笔供词是犯罪嫌疑人就其犯罪事实而自行书写的文书。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书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它同讯问笔录一样,经过查证核实后,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1.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要求书写亲笔供词时。2.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把犯罪的具体情节或个别问题写出来时。3.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有罪,但有些犯罪情节难于启齿(如强奸案件)或一时难于讲清楚时。4. 犯罪嫌疑人对他所知道的同案人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愿意亲笔书写时。5. 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涉及某些特殊问题(如科学技术问题、宗教问题等),侦查人员不能立刻明白这些问题,而需要与有关的专家、学者研究或者用有关书籍作参考,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时。6. 有关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让犯罪嫌疑人勾画犯罪现场、人物相貌、书写有关文字、描绘作案过程时。7. 根据其他实际需要时。如需要做文字鉴定的,案件证据相对单薄的。(二) 制作方法亲笔供词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侦查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有书写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让其书写供词。亲笔供词的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1.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书写的,即写明是应侦查人员要求,还是自愿请求等。2.正文。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地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以及所知道的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3.尾部。犯罪嫌疑人应在供词末页紧接供词的最后一行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注明时间。在实际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亲笔书写供词的,侦查人员事先要问清楚写什么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一要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二要把案件事实和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尽量地写清楚;三要在写错的地方、补充改正的地方捺手印。当侦查人员发现亲笔供词不符合要求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重写。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重写的,应当允许。(三)使用亲笔供词由犯罪嫌疑人制作完毕后,交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收到亲笔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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