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XX)普非执字第1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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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裁定书(20XX)普非执字第11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XX)普非执字第115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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