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密押卷带答案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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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密押卷带答案1. 多选题 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 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 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考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B项:说法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CD项:说法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

2、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2. 单选题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 犯罪构成要件解析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

3、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刑事责任年龄、能力虽属责任要素,但其认定是客观的,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4

4、)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裁判者(法官)的立场来看,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此相对,为了确定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裁判者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裁判者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裁判者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相关概念)、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要素)。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但其是诈骗罪构成的必要客观要素,故其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

5、项:说法错误,当选。“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的规定,故为主体(身份)要素;因系纯粹的法律概念,故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国家工作人员要素系身份要素故而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D选项认定其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错误。3. 多选题 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

6、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H省K市L区法院B F省E市D区法院C W省Z市Y区法院D B市C区法院考点 特殊地域管辖解析 本题是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考查。 A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故被告乙公司住所地F省E市D区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约定的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而试题

7、中明确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表面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注意:不管实际履行地是不是在Y区,都不影响Y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4. 单选题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 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考点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

8、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

9、明并另附清单。”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5. 多选题 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B 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C 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D 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考点 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解析 A项:

10、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强制拆除的行为是由区政府作出的,应以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不是区规划局。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赔偿请求提出之前的确认程序。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6. 多选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

11、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

12、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B 甲市B区法院C 甲市中级法院D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考点 一般地域管辖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

13、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本题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而言,甲市A区是被告住所地,甲市B区是接受货币的李强的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7. 多选题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 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 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 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考点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14、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8. 单选

15、题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B 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C 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D 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考点 举证时限解析 本题是对逾期举证处理规定的考查。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

16、选。民诉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本题中,王某在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二审时找到了,并提交给法院,并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故法院应当采纳,并在采纳的同时给予王某训诫。9. 多选题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

17、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 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B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C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D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解析 ABCD项:说法错误,当选。对于第句话,如在解释理由(解释依据)层面上理解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字义解释,论理解释指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在解释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同时进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

18、释是可以的。故此句说法正确。对于第句话,扩大解释、缩小解释是解释技巧(解释结论),对于同一特定字词,解释结论只能是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中的一种,不可能同时有数个不同结论。故此句说法正确。对于第句话,在解释形式上,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故前半句正确;解释结论的正确与解释形式无关,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的结论都有可能是错误的,故后半句也正确。对于第句话,当然解释运用是轻、重相比较的原理,在逻辑上是正确,故前半句“追求结论的合理性”说法正确;但当然解释运用类比的原理,解释结论可能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而成为类推解释,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故后半句也正确。从而第句

19、话说法都正确。10. 多选题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A 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 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 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考点 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解析 (1)以共同生活目的长期同居,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的,在刑法上称为“事实婚姻”;在民法上认为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

20、即犯罪行为)可以是“事实婚姻”行为,但刑法从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2)但是,刑法中很多罪名的构成涉及的并不是婚姻关系。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因二人生有丙,甲与丙长期共同生活,是“家庭成员”关系;甲与丙的母亲乙如长期共同生活,必然也是“家庭成员”关系,故而可构成虐待罪。 B项:说法正确,当选。乙是丙的母亲,在法律上具有救助义务;他人侵害丙时,乙能阻止而不阻止,可构成不作为犯。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主体是对这些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并不限于基于

21、合法婚姻而形成的扶养义务。丙是甲的儿子,如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当然具有扶养义务,拒不扶养可构成遗弃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和乙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非经乙同意,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即使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11. 多选题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B 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C 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

22、性D 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考点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解析 ACD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的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但是法和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和冲突关系,法以形

23、式合理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当然并不是说不对公民的私权进行任何限制,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私权进行限制。12. 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

24、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 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 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 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考点 09年最高院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案中,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该提单属于指示提单,指示提单转让需要经过背书。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

25、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13. 单选题 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26、 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 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 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考点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选项A中的县公安局经过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违反该规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27、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本题中,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违反该规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案中,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符合法律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务员法第29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题中,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办法是

28、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而非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再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14. 单选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

29、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B 甲市B区法院C 甲市中级法院D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考点 特殊地域管辖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

30、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题所涉及的因赵刚饲养动物致使李强遭受损失的侵权纠纷而言,甲市A区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侵权行为地。15.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A 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B 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C 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D 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考点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逮捕

31、的变更。逮捕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应当予以变更或解除。刑诉解释第133条的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刑诉解释第134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

32、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A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D项:符合题意,当选。综上所述,选项A、C属于“可以”变更的情形,选项B、D属于“应当”变更的情形。16. 单选题 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B 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C 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D 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考点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33、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

34、院。”可见,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由上一级检察院立案复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17. 多选题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 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

35、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 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考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所以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C项:说法正确,当选。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自然力指

36、自然界中存在、与人力无关的力量,比如水力、风力、太阳能等。保障法律实施的国家暴力是一种人为的力量,而非自然力。18. 单选题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 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B 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C 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D 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

37、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考点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解析 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法官法第30条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法官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C项:说法错误,当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法院不能给予许法官撤职处分。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法官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法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8、究刑事责任。孙法官的同学(律师)的行贿对象为法官聚会时结识,孙法官起到了牵线作用。但性质未达到处分程度,法院领导予以严告。19. 多选题 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B 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C 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D 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解析 A

39、项:说法错误,当选。有限公司股东外转股权时,应该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同意,而不是持股比例的半数,因为有限公司有人合性。 B项:说法错误,当选。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须经法定程序,甲直接修改章程程序违法。而且对于股权外转的限制事宜,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章程可作出特别规定,可约定高于2/3表决权的比例,或要求全体一致决,甲直接修改章程的行为在实体上也可能是违法的。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有限公司股权内转是自由的,甲当然可以分割其股权,将其自由内转给其他股东。 D项:说法错误,当选。有限公司股权外转时,其他股东享有优购权,该优购权是针对该外转的全部股权,而非一部分。但如果其他股

40、东都要行使优购权,则按其出资比例购买。20.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考点 不安抗辩权解析 本题的症结在于甲公司10月1日至3日没有履行20

41、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乙公司9月30日发函称要提价,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甲公司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我们认为这一行为是合法的,理由是不安抗辩权。在后履行一方乙公司,发函给在先履行一方甲公司,明确说明自己要违约,表明乙公司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属于合同法第68条第1款中的“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既然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后履行一方乙公司将要构成违约,在先履行一方甲公司提出中止履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后果。而且甲公司迟延付款的两天属于等待乙公司答复的合理期间,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之后又积极地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所以也不属于不合理的迟

42、延,没有违法行为。综上,乙公司不得以甲公司迟延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即使相对人构成迟延履行,另一方只能经催告后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才能主张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 A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公司的迟延履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不构成违约。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公司没有构成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则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是先履行抗

43、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本案中,先履行方甲公司并没有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出现,因此后履行一方乙公司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价格条款属于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变更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且本案中也没有情势变更的条件出现,因此乙公司提高价格的主张当然不予支持。21. 单选题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44、的结果加重犯D 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考点 结果加重犯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对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只存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果加重犯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按照刑法规定,强奸致妇女重伤的,系结果加重犯;但刑法未规定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应为想象竞合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

45、第 237条第 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选项中乙自杀身亡,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乙,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而是基本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选项中甲有二行为:抢劫(对乙)、杀人(对丙),丙的死亡结果是由杀人行为导致,而非抢劫行为导致,当然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当然,如果是抢劫(对乙)时打击错误、认识错误导致丙死亡,仍系抢劫行为导致,可成立结果加重犯。22. 单选题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 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 领导不要将自己

46、移送司法机关B 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 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 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考点 自首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自首对象虽无限制,向被害单位投案,只要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也可成立自首;但本选项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无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愿,不成立自首。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个人贪污之后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亦构成贪污罪;系因贪污被抓后

47、供述赃款下落,不成立自首,可成立坦白。 C项:说法正确,当选。自首中的投案动机并无限定,为了举报有奖而投案、如实供述,也是自首。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投案条件要求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逃走不符合投案条件,不成立自首。23. 多选题 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

48、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 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 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D 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考点 仲裁和解与调解解析 仲裁中的调解。 AD项:说法正确,当选。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49、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不是“应当”制作裁决书。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中调解没有调解协议结案的方式,只能是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24. 单选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 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

50、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 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考点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一周内归还,若乙在一周内不归还借款,乙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一周后开始起算。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

51、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在一般保证中,因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地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反之亦然。 C项:说法正确,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银行对乙行使抵押权,是对80万元债权的主张,依据如上法条,剩余20万元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52、。甲是否可以向乙追偿取决于乙是否放弃对银行的诉讼时效抗辩。乙对银行的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乙享有对银行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乙对银行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主债务变为零元,甲此时必须援引乙对银行的抗辩,否则,无法向乙追偿。若乙对银行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主债务标的额并不改变,此时甲仍可引用乙对银行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不引用诉讼时效抗辩,同时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该说法太过绝对。诉讼时效解释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

53、付的情形除外。”25.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B 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C 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D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解析 A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A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5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规定,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本题B项中甲公司通过高薪招聘到乙公司数名高管的行为,既没有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存在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当的竞争行为。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C项,同样可以依据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予以解答。本题中甲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从谈起。另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媒体不是经营者,即误报道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

55、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题D项中,甲厂仿冒乙厂的知名商品,使消费者经仔细辨认才能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其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所描述的混淆行为。26. 单选题 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6、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 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C 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D 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57、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中,某环保公益组织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该信息不属于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的信息,故某环保公益组织负责人无需出示其身份证件。 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某环保公益组织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属

58、于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是不成立的。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本题中的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故该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依法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7. 单选题 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59、?A 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 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 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 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考点 反倾销措施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

60、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28. 多选题 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A 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 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

61、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 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 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考点 保证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从学理上来说,安慰函无法律后果。甲公司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的行为不是保证,只是督促作用,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B项:符合题意,当选。甲公司承诺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属于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未表示异议的情形。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C项:符合题意,当选。担保法解释第27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是特殊保证,即保证出资到位。如果乙公司出资不到位,甲公司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甲公司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甲公司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后甲公司就已经履行了义务,甲不承担保证责任。29. 多选题 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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