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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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篇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

2、、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

3、要。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

4、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

5、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6、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7、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

8、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16、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篇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

9、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五、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六、公司每月组织一次

10、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

11、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6、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7、每月1日下午定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

12、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

13、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三、三级教育培训 1、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

14、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隐

15、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5、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1、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

16、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1.2、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2.1、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篇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

17、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

18、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19、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0、、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21、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22、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

23、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

24、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25、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

26、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 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

27、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

28、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篇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29、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

30、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2.5个工作日以上(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上,22.5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

31、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

32、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20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

33、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 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

34、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1小时以内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对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保部及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 第四章、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

35、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36、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篇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

37、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 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轻

38、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 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

39、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4.

40、2.2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部,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人员的受伤情况。 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 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部,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 事故发生部

41、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5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事故调查 4.3.1 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部及综合管理部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车间、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

42、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4.3.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 4.3.3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4.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

43、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部。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部。 4.3.7 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和事

44、故发生的示意图等)。 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事故处理 4.4.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篇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 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

45、、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臵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其它事故。(二) 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46、。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3)、装臵因事故造成停产,延期开工,使该装臵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臵处理量损失由公司会议研究提出); (4)、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臵,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3)、装臵因事故造成停产,延期开工,致使该装臵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4)、除急性中毒造

47、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电石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 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3)、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

48、故由生产车间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 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

49、,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原因在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

50、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4、事故的损失计算 (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

51、,另列单项计算。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来自:WWw.xlT 小龙文 档网: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安技科向上报时参考。 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篇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

52、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二)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

53、任。 (三)特大事故由乌斯太镇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地的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篇八: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

54、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

55、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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