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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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5-05-07本条款适用于以下地区:*、,其它地区请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

2、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

3、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施救费用数额在

4、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围,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

5、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以下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辐射;三人工直接

6、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平安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第十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7、,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照以下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

8、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平安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根底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

9、定。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

10、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11、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展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

12、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局部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展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一条

1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局部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

14、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围,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

15、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

16、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五条以下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二十六条以下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

17、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丧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根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局部;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8、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赔率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按照以下方式免赔:一被保

19、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违反平安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承当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处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

20、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

21、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局部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四条因保险事故

22、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三十五条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

23、指南和根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展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4、。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围,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成心破坏、

25、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

26、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四十一条以下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第四十二条以下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成心

27、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根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局部;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免赔率第四十三条保

28、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按照以下方式免赔: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责任限额第四十四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

29、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

30、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

31、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第四十九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根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五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展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章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责任第五十一条保险期间

32、,被保险机动车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第五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围,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成心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消灭证

33、据;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第五十三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新增设备的损失;七遭受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

34、,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免赔率第五十四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照以下方式免赔:一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

35、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五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五十八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

36、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五十九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第六十条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第六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到达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五章通用条款保险期

37、间第六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六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38、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六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六十七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六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

39、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第六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以下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

40、于附加险。1、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车身划痕损失险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7、车上货物责任险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不计免赔率险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11、指定修理厂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第四条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

41、约定。自燃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本钱车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

42、反车辆平安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围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第三条保险金额

43、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车身划痕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成心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外表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

44、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金额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二在保险期间,累计赔款金额到达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

45、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条责任免除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围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当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围

46、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四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累计赔款

47、金额到达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缺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制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七本附加

48、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底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根底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

49、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慌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

50、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不计免赔率险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金额局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平安装载规定而增加的;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四机动车损失保险

51、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指定修理厂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了本附加险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展修理。释义【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

52、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本钱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本钱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响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构造、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

53、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洪水】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

54、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外表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

55、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其他车辆/0.90%1.10%0.90%折旧按月计算,缺乏一个月的局部,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 mL的。【全部损

56、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防止,或者为防止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

57、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

58、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

59、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围,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注销期间;4、驾

60、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以下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61、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平安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第十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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