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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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满分得分总分教师签字选题正确15论点、论据40材料、数据20写作规范性15字数要求10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 业 层 次 批 次 学 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论唐律的历史地位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

2、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

3、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关键词:唐律 特点 影响 历史地位9目 录封面.1摘要.1目录.11唐律的特点.2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2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21.3宽仁慎刑3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4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4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43唐律的地位.5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5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6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6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75结论.86参考文献.91 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

4、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1.1 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

5、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综观唐

6、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1.2 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

7、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1.3 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主要表现在:(1)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分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

8、。(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3)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4)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总之,一部唐律都贯穿着轻刑原则。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

9、”,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2 对东亚各国的影响2.1 唐朝法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中朝两国交往的历史极为悠久,并且我国法律对于朝鲜的影响也较早。朝鲜半岛真正进入“律令”时代,是在模仿唐朝法律以后。公元675年,新罗统一百济、高句丽,时值唐朝盛世,也是“律令”时代的完备时期;当时中国与朝鲜两国的关系更为密切,不仅新罗商人足迹遍布各地,而且长安的新罗留学生多达260人。据此,学者认为, 唐朝法律由此输入新罗是无可怀疑的事情。(注:参见日泷川政次郎:唐之法制,世界文化史大系第7卷,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的影响,10世

10、纪初叶,王建重新统一全国,国号“高丽”,它的法制也渐次可考;在高丽王朝共计474年(9181392年)时间里,它的政治、经济、法律基本沿袭唐朝。高丽史刑法志载曰:“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2.2 唐朝法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从文化交流史的角度讲,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浮海相通历史悠久。考古学研究表明:早在日本弥生时代(公元前3世纪3世纪),中国、朝鲜的铁、铜、陶器及其制造技术和水稻耕作方法等已相继传入日本。从法律接受的角度说,真正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推古天皇(592628年)时期圣德太子的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大化改新”(645年); 圣德太子执政时期制定的“冠位十

11、二阶”与“宪法*条”,深受我国政治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为了摄取我国的先进文化,日本留唐学生络绎而来。自630年至894年,总共派出“遣唐使”19次,其中到达长安的有13次,多至500600人,少则5060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留唐学生中不乏研究唐朝礼法者,例如大和长冈在长安学习唐朝法律,回国以后与吉备真备共同修订律令24条;吉备真备回国时曾带回唐礼,这对日本礼仪的制定颇有影响。“大化改新”则是日本法律接受史上首次全面输入唐朝政治、经济制度和“律令”体系。例如,仿照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和州县里制,建立“八省百官”制和国郡里制的中央集权与天皇专制政治;又如,按照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废除部民

12、制,建立“班田制”和“租庸调制”。这样,日本逐步过渡到封建社会。著名的大宝律令,据说这部法典是根据唐朝永徽律令和武则天垂拱元年垂拱格式制定的。从篇章结构看,大宝律12篇,次序与唐律完全一致;就具体内容讲,也是基本采取唐律而成的,不仅文辞相同或相近,而且内容也只是对唐律加以简化。例如唐律有“十恶”,大宝律则删去“不睦”和“内乱”,成为“八虐”;再如唐律有“八议”,大宝律省去“议勤”与“议宾”,构成“六议”;又如唐律有“五刑”,大宝律也有“五刑”,只是将“流刑”的道里数字去掉,改为“近流”、“中流”和“远流”三等。有关司法组织、诉讼程序、刑罚适用和执行等,大多也是对唐律加以简化和减轻;其它的诸多罪

13、名也与唐律相同或相近。对此,学者已有详尽讨论。3 唐律的地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

14、法。唐律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例如宋朝的“法制用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朝的至元新格的二十篇,同唐律的九篇,其他八议、十恶、官当之制,都沿用唐律。唐律对明清律也有明显的影响。总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唐律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唐律和唐朝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在古代历史上曾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4 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4.1 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

15、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 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 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

16、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4.2 唐朝法律对于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根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史刑的记载

17、:金代在灭辽代与北宋以后,曾经多次修订法律,大抵均以唐律为归依;例如,熙宗时期著名的皇统制,就是“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泰和元年(1201年)编撰泰和律义,篇目结构与唐律相同;金史刑称其为“实唐律也。” 虽然元代自始至终没有完成统一适用于蒙古、汉、回回各族的法典,在它的法律系统中,包括有蒙古法、汉法和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因素,不同民族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也非常鲜明;但是,元代法律的主体部分,还是施行于汉族臣民的传统封建法律。自13 世纪初到元代建立,元代法制比较复杂;但是,它的一个基本倾向是为了逐渐适应于对汉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需要,行用金代泰和律,元史刑法志所谓:“

18、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从今存名著的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撰的大元通制来看,篇目大致与泰和律相同; 仁井田升认为:大元通制中的“条格”与唐令和宋令有很多一致的地方。4.3 唐朝法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明初修律,受唐律影响较大,明史刑法志说:“洪武元年(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可见君臣上下对唐律讲求颇为认真,立法定制也是如此。洪武六年(1373年),明律“篇目一准唐律” 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的明律,一改旧律的编撰体例,而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构成,共460条,篇目和条文均有减损;内容于唐律也颇有损益,学者认为:“唐律在大明律中仍然适用者,占61以

19、上。杨鸿烈指出:“中国法律到了明代可说有长足的进步,明太祖朱元璋和其他一般立法家都极富有创造精神,所以那一部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4.4 唐朝法律对于清朝的影响清朝在入关以前就已开始注意吸收汉人的文化与法律制度。(参见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入关初期,一方面沿用明律,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曾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则本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原则措手制定清律。这部大清律例先后经过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朝,历时将近百年方才

20、告成;这部法典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具体是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47卷,436条。5 结论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同时,由于唐律又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如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唐律为基础来制定本国的法律。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如日本的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再考虑己国国情稍加斟酌而成。亦“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

21、,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参用隋唐”。由此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因此可以说,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唐律也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唐律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历史地位,在于其“过人之处”。唐律在古代法律中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不论是从编纂结构上还是从其具体的实施内容上看,唐律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唐律的条文较为简要、中肯,与其以前烦琐的法律条文相比,是较为先进的;而且唐律还体现了现代刑法学上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或许不能说完全体现,但其意思基本相同。唐律中规定了犯何种罪就应当受到何种惩罚,而且惩罚的幅度

22、也与所犯罪行相适应。由此,让我们再次看出唐朝的立法技术的成熟。唐律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唐律被认为是世界历史上成就最高的著名法典之一。美国学者韦格摩尔在他的世界法系大全中,把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美英法系,同称为“世界五大法系”,而以中国封建社会唐代的法律为代表的,具有和唐律相同特点的法律都称中华法系。中华法系除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历史上的日本,朝鲜,越南封建社会的法律。由此可见,唐律的影响以及它在世界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更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块瑰宝。6 参考文献1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3丁寰翔,戎百全.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实践.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24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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