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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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关键词: 契约自由/公序良俗/法律规制容提要: 公序良俗作为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达,对构筑现代社会文明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上对这一问题都重视得非常不够。本文首先阐释了公序良俗和契约自由的关系、其次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有关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进展,最后则对我国公序良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作者认为,从理论上厘清相关概念和制度不但对完善我国的公序良俗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人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了。众所周知

2、19世纪惊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精细的契约法体系在20世纪受到了猛烈冲击,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是由契约法本身的在开展所致,而是由于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的系统性掠夺所造成,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商业惯例等。这些特殊形态的公共政策的开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畴的许多容划归到自己的调整围之。而作为个人自由相对面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价值追求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则愈显昭彰。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并逐步让位于公序良俗原则。其实,公序良俗并不是一个新鲜的问题,也不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演进到今天才突然诞生的一个制度。实际上早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就有关于违反

3、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只是因为19世纪的契约法视自由为其生命和灵魂,竭力扬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并由此而引出唯意志论的封闭的契约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自由被扩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契约自由被认为是人类自由的核心容之一。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更使契约自由形成了一套以人文主义为哲学根底,以自由商品经济为根植土壤的完整的价值体系。也正是基于这一价值体系的完成,契约自由也进而晋升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根本原则之一。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个人利益逐步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从而使得十九世纪奠定的契约法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契约自由变得有名无实或日渐衰落。一、 契约自由的产生根底及其

4、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一) 契约自由产生的哲学根底。契约自由的哲学根底是席卷欧洲的人文主义思想。人文主义产生于14世纪的意大利,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针对天主教神学统治倡导的一种人生观和世界观。人文主义把焦点对准了人。它宣扬人的自由、人的平等和人的权利,反对君主专制、反对封建等级,并把人从对神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约翰密尔认为,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开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自由感驱使人类去从事那些旨在开展其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动。1康德对自由作了精辟地阐述: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

5、,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进而,康德提出了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自主的社会理想,并认为需要实现这种理想,应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作用。个人主义、个性开展则是与自由主义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启蒙思想家认为,只有自己才对本人的利益关切最深、了解最透,因而个人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的绝对自由,此乃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从个人行为出发是人类整体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出发点,社会作为个人的集合体,没有个人的充分开展就没有社会的存在。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权利的理念奠定了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理念和原则的哲学根底。人也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就合同关

6、系而言,只需要双方依自己的独立意志去共同磋商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决定,任何人包括国家公权都不得介入和侵犯。其主要原因在于:依传统理论,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正确维护者,契约既然依当事人自由意思之合致而订立,其容之妥当性亦可因此而受到保障。3(二) 契约自由产生的经济土壤。法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与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思想密切相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在自由竞争中获得充分开展,市场规则则是以自由竞争对经济生活进展自发矫正。商品经济的开展,市场经济的孕育与开展以及相伴而行的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人类社会从农业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的第一次社会转型。此时,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空前丰富,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7、不受侵犯,资产阶级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并在民法上相应完善了所有权制度。这个法律前提和根底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加快和交易活动的频繁,从而使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成为资源配置的根底性环节与主导手段。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充分注意到自由经济对社会经济开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并将国家置于经济生活之外。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每个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展自由竞争,既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也可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国家的任务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竞争。亚当斯密首先肯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自

8、我地位和价值,将市场主体假设为经济人。作为经济人,各个人都不断努力地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4每个人根据利益驱动机制完全可以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并进而最终促进社会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去尽力到达一个并非他本人想要到达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5与此相适应,法律应当保护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地位,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达,保护自由竞争秩序。契约所具有的浓厚的平等、自由和世俗的功利色彩,几乎代表了商品经济的所有特性。契约自由在市场经济中找到

9、了最为适宜的生存土壤,同时,它也为市场参与者可以本着自我追求、自我负责的精神订立契约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契约自由思想的萌芽虽然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心的罗马法,但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罗马法的一种理想境界而存在。因为在有皇帝和臣民、主人与奴隶、贵族与平民的等级社会中,真正实现契约自由是不可能的。启蒙思想家们以非凡的想象力将契约自由理论引入到政治社会,针对君权神授论提出了充满智慧的社会契约理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可以悠然自得地享有自由和财产,但是却没有能力为这些权利提供平安的保障,于是人们就订立契约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由政府统辖的国家,让国家来为每一个缔约者提供保障。

10、6在*种程度上说,在自由经济时代,契约早已不仅仅意味着交易手段,其已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主宰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其作为一种信念,一种文化传统,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实在力量。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使市场具有了一种与公权相对抗的功能。7而契约自由作为契约的灵魂和生命,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心与体的关系,没有了自由,契约就成了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8所以保卫契约自由不仅是近代民法的至高原则,同时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根底。(三)契约自由的限制与公序良俗的登场。为了稳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法、德等国纷纷进展了民法典的编纂,并把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整个契约法的核心。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市场经济活动及其他民事活

11、动,应由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基于正当的重大事由,国家不应加以干预。这对于促进和保障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初期的资本积累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之后,资本的有机构成逐步提高,社会财富也越来越向少数大企业过渡。大企业利用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营销优势,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进展控制,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合同。契约自由的实质逐渐丧失,贫富分化与对立加剧。这不但破坏了竞争秩序,而且也使得社会群体利益受到破坏。私法领域的平等性、个人自治、契约自由都显得名不副实。而那只被资本主义国家推崇备至的看不见的手对因市场自身的缺陷所引发的各种经济危机越来越感到无能为力

12、。于是人们从绝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市场主义的狂热中逐渐清醒,个人主义思想也在进展自我扬弃,意识到个人不能真正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并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开展,绝对的个人自由、追逐个人利益会损害别人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会破坏环境和资源。博登海默认为: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9因此个人应该服从于社会、自由也应该是不触犯社会公序的自由。国家必须介入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控制的围。于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学说开场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与此相适应,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价

13、值判断开场登上私法舞台,并开场对私法自治的自我负责机制进展社会评价和社会纠正,契约自由由于触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固有防线而开场受到较多限制。实际上,任何自由的边界都是以不损害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为条件,契约自由的边界也不例外。19世纪的契约自由之所以得以神圣化,其主要原因在于在资本主义开展初期利用契约自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还不是很突出。而20世纪的契约自由由于触及到许多社会公益的固有防线,因而不可防止地会受到较多限制。国家在消费者保护、劳动关系领域、不正当竞争控制、垄断、环境公害、自然资源保护、社会公共产品等方面加大了干预的力度,从30年代起,法律政策作为公共利益的代名词开场进入包括契约法在的

14、所有私法领域,契约活动与国家政策严密联系起来,从而使私法自治的绝对原则被彻底打破。作为这种私法公法化的结果,公序良俗作为与老实信用原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契约法的一般规则得以确立。根据这一原则,契约只有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当然,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根本法律原则并非只是现代民法的产物。实际上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第6条中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然而在那个崇尚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自由经济年代,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不过是对契约自由原则作例外的限制,其适用围较窄,不可能走到历史前台并占据一个重要地位。但是,随着国家干预的加

15、强,自由主义受到批判,个人自由必须服从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益的法律思想影响甚大,公序良俗原则也终于得到重新的价值评估,以其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成为现代民法的根本原则。10公序良俗已成为支配私法全领域的根本原则,不独契约自由,如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自力救济的界限,法律行为之解释等均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支配围。11二、 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其在各国的运用(一)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其主要容。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合称。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12 公序良俗包括公序和良俗两个方面的容。公序即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而良俗,

16、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开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史尚宽先生指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大局部同其围,而且有时明为区别,亦甚困难。唯一者自外部的社会秩序方面言之,一者自部的道德观念言之,同系以社会国家健全的开展为目标,而使障害此开展之一切法律行为悉为无效。然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亦非完全一致,有不违反善良风俗而违反公共秩序者,亦有不违反公共秩序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最先对公序良俗作出规定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法律。

17、此后德国、日本等国及我国地区民法典都对公序良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里的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公序良俗的含义。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惯例,公序和良俗的衡量标准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妥当性 或社会的正当性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对其加以区别。但公序与良俗在价值取向上和调整方式上仍是存在差异的。第一,二者的立法基点不同。一般认为公序是以国家的社会秩序为着眼点,而良俗则是以社会道德为着眼点的。第二,二者的规容不同。公序通常与强制性规或强制性法律秩序相等同,而良俗的主要作用乃在于维持社会的道德规。第三,二者的作用围有所不同。以前比拟注重对良

18、俗问题的关注,将良俗所追求的社会妥当性或社会正当性作为公序良俗的主要容,而现代国家更加注重对公序的法律调整,其原因在于公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为直接、作用更为明显。对公序良俗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展分类,按其表现形态的不同可分为法规型与裁判型;按其实现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权利保护型与政策实现型。(1)法规型与裁判型。关于公序的法规型是勿庸置疑的,而问题是否存在裁判型公序。有的观点将公序与强制性规相等同,这种见解有失偏颇。公序虽然主要存在于直接法律规定中,但也不排除有裁判型公序的存在。与此一样,在良俗中也同样存在两种形态。比方:虽然卖淫、赌博等与良俗相关,但由于对这些行为都存在有刑罚容的法规,因此

19、可以说它们属于法规型。(2)根本权利保护型与政策实现型。公序主要属于根本权利保护型,但也存在政策实现型的公序。关于良俗的根本权利保护型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其理由有二:第一,如果将社会中的良俗作为正当的道德规来理解的话,正好可以说是由于与根本权利保护相关的道德规的存在的原因。比方:可以说正是勿杀人、勿盗窃等这些根本性道德规等,处于保护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根本权的位置之上。第二,社会中,不是所有的正当的道德规都可以成为良俗,这一点非常重要。根据日本学者的观点,这些道德规是否成为良俗,只能由日本民法第90条的立法目的所决定。因此,如果认为民法第90条自身的规定是以实现一定公共政策为目的、则,作为良

20、俗所应该考虑的*种容,就应该作为实现政策目的而发挥着作用。其中制止卖淫、赌博等就是比拟典型的例子。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者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对社会实质公平和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是社会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制度化和理性化的限制和约束,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卫。因为按照传统的观点,在民法的制度框架下,只涉及私人权利,没有也不应当有一个高于私主体之上的主体,也没有把众多利益聚集起成公共利益的制度和程序。而公序良俗原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把契约自

21、由、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观念的框架。(二) 公序良俗在各国法律中的运用。19世纪产生的公序良俗制度以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的法律规定最具有代表性。下面分别加以介绍:1. 德国法中的公序良俗制度。德国的公序良俗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的规定,(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2)特别是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的强制状态、无经历、判断力欠缺或显著意志薄弱,使其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利益的约定或提供,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对于该给付显失均衡者,该法律行为无效。德国法的这条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有以下自己的特点:第一,德国民法典中只有良俗概念而无公共秩序的概念

22、。第二,把有关暴利行为的规定明文化。则终究是什么原因导致德国法没有公共秩序概念呢其实在德国民法典的第一个草案中本来是有这一概念的,其106条曾同时规定了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但在讨论时,公共秩序概念遭到学者的猛烈批评。这是因为,在该草案之前的德国普通法中并无公共秩序的概念,草案中的这一概念是从法国民法典中借鉴来的。但德国学者认为,法国法中的公共秩序概念具有不确定性,这与德国法所推崇的法律概念的严谨性和准确性是不相符的,因此在德国民法典通过时这一概念没有被采纳。而良俗概念则起源于罗马法,对于德国的普通法学者而言有着相当深刻的共同理解,这一概念从德国民法典成立的当初开场,本来的语感就表示了以道德为核

23、心,同时包括营业自由、人权原则等也可作为道德问题涵盖进去,是一个包括性很广的概念。13在德国的判例中,良俗的违反一般以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道义感为标准,由裁判官进展自由裁量。在德国法的判例中,良俗的违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德国民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1)设定过度担保的行为,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自己保存的财产远远超过满足其债权所需要的程度。(2)危害其他债权人的行为。(3)束缚债务人的行为,典型的如束缚债务人的行为自由,对债务人的正当经营行为进展过度限制等。(4)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德国的司法判例,律师约定收取胜诉所得金额的一定比例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其理由在于,如果律师对诉讼结

24、果具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危害到律师作为司法之机关的地位。14(5)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性交义务的行为。如以有偿从事性交行为为容的合同,即如卖淫行为,以展示性行为为业的行为等。(6)违约诱导行为。即行为人成心诱导债务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7)暴利行为。主要包括信用暴利行为,即双方为消费借贷或其他信贷约定了特别高的利息;销售暴利行为;租赁暴利行为。15(8)其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包括助逃合同、涉及环境侵害的合同、诱使他人违约的行为、夫妻之间的订立的附条件抚养合同、残疾人遗嘱、借腹生子合同、无效的保证行为等。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德国民法典中专门有一个条款是针对暴利行为的。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和

25、当时德国的经济情势有关。19世纪60年代的德国在经济自由主义的根底上废除了利息限制的立法,实行利息自由化政策,由此造成金钱消费借贷通常以极高的利率约定。信用暴利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随着德国在刑法中规定了制止暴利行为的有关条款,从而使在私法上对利益受损人的救济成为必要。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制止暴利行为作为良俗的一项容被写入民法典中。近年来,由于良俗概念的不断膨胀,被纳入这一原则的规呈多元化构造。现代的良俗概念包含有两个层次的容:(1)关于道德、伦理的法律规;(2)道德色彩比拟淡薄的法律规。即现行法律秩序的原则、价值准则等。于此,不少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公共秩序概念的再生,他们认

26、为,良俗的围就其本身来讲应限于性道德及家庭道德等领域,而公序根据法国法(order public)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既存的法秩序的原则、制度等的表示,特别是以宪法秩序为中心的考虑。因此许多学者呼吁应在第138条中增加公共秩序的容,让公序和良俗分别承当不同的职能。2. 法国法中的公序良俗制度。与德国法不同,法国法对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是将公序和良俗相并列。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法律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制止或违反公序或良俗时是为不法原因。第1131条规定,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效力。法国公序良俗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以公序为中心来设计整个公序良俗制度,换

27、言之,即是以对公序概念的强化和扩,从而形成了自己完整的公序论体系。按照法国学者的看法,公序可分为古典政治公序(Order public politique)和现代经济公序(Order public onomique)两种存在形态。政治公序是站在对于个人而言的社会的优越地位的立场上,防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对社会主要组织、国家和家族利益的侵害的公序。这类公序又可具体分为:(1)关于国家利益的公序;(2)关于家族利益的公序;(3)关于道德的公序。其中关于道德的公序又包括:违反人格尊严的合意,如制止结婚和再婚的契约;谋取不法利益的合意,如赌博契约、以开设妓馆为目的的房屋买卖或租赁契约;违反性道德的合意,

28、如非法同居协议、姘居男女的赠与协议等。第三类关于道德的公序实际上规定的都是良俗的容。16由此可见,法国法的公序良俗理论实际上是把良俗概念作为与道德相关的公序容来把握的。而经济公序则是为了调整契约当事人的契约关系对经济自由进展适当限制的公序。其表现形态是国家介入个人间的契约关系。对经济公序,从国家介入的目的来分可分为指导型公序( Order public de derection)和保护型公序( Order public de pretection)。指导型公序是与统制经济相联系的概念,以贯彻一定的国家经济政策为目的,将个人契约有条件地纳入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之。典型的价格规制公序。保护型公序是为

29、了对劳动者、赁借人、消费者、高利贷债务人进展保护的公序。例如,对高利贷的规制、对商事信用的规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制等。17由于指导型公序所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保护型公序所追求的是局部个人(弱者)的利益。因此,法国的学说中多把政治公序和经济公序中的指导型公序的违反视为绝对无效的行为,而把保护型公序的违反则作为相对无效的行为来处理。这样一来更有利于对弱者的充分保护。183.日本的公序良俗法。日本在制定民法典时也曾对是否保存良俗概念有过剧烈争论,最后还是决定并用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概念。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日本公序良俗理论的最突出奉献是以我妻荣先生为

30、代表的学者们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展了较为科学的类型化,并正确区分连公序和良俗,并对公序和良俗的概念分别进展了定义,从而为法官审理有关案件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判断基准。这对于实现法的妥当性、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具有重大作用。在所有关于公序良俗的划分标准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所谓的我妻类型由我妻荣先生确立的标准。我妻荣对公序良俗的定义是:公序是指国家社会一般的利益,良俗是指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这两个观念都可归入社会妥当性之。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我妻荣把它归纳为:(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的无思虑、危难而谋取不正当利益;(4)对个人自由的极度限制行为;(5)对营业自由

31、的限制行为:(6)对作为生存根底的财产进展处分的行为;(7)显著的射倖行为。19除此之外,在特许法中,也把有害于公序良俗和公共卫生的创造作为不授予特许的事由。我妻类型虽然在很长时间被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作为经典的概括而被全盘承受和应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情势和立法容的不断变化,人伦、正义等概念的含义和容也在发生变化。法学界对公序良俗的类型进展了再检讨,对我妻类型进展了现代修正。其中尤以米仓教授的三分法新类型较为引人注目,他把公序良俗分为现代的公序良俗、准现代的公序良俗和古典的公序良俗,并对各自的代表性事例进展了列举。20人伦类型逐步减少、经济交易关联类型、劳动关系类型、行政关系类型、诈欺性商

32、法类型逐步增加,对公序良俗的判断的标准也从以人伦为主过渡到对交易公正的追求和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调整上。其中特别是有关暴利行为、竞争交易妨害行为、不当约款、消费者保护关联事例等被引入公序良俗领域尤其令人瞩目。214. 英国法中的公序良俗制度。公序良俗并非只是大陆法国家的特有概念和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被得到广泛的适用。在英国,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Public policy,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契约法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讨论契约的不法性(Illegality)。18世纪后半期,以公序良俗(或与之相当的概念)为理由而否认契约上的救济的判例大量出现,其根本的表述是不法的约定、对法的一般原则的违反对善

33、良风俗的违反(Contra bonos mores)等,以上这些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22这些判例说明虽然契约的自由原则应当维持,但当契约的容有损于社会的共同利益时,该种契约不能为社会所肯定。这一观念构成英国公序良俗概念的基石。不仅如此,在英国契约法的大量有关公序良俗的判例中,还有一些援引的是罗马法的善良风俗(Boni mores)理论,这也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一个明显的例子。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契约法的逐步体系化,公序良俗概念的根本轮廓越来越清晰。Fpollock极其概括地把认定契约不法性的原因区分为三种类型:(1)违反实定法(Positive law);(2)违反道德和蔼良的风俗(Mor

34、al and good manners);(3)违反公共秩序(Public policy)。23后来的学者又进一步把公序良俗的具体容进展了类型化,其中Cheshire将其归纳为9种,Treitel将其归纳为14类。其共同的特点是把公序良俗和普通法上的一般原则和法的一般精神作为同等对待。24英国法上的公序良俗的类型与大陆法国家大体一样,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在现代英国契约法中,暴利行为和其他不当契约条款并没有规定在公序良俗概念里面,而是把它归入普通法上的强迫(Duress)概念和制定法上的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及由此而整理出的非良心性(Unconscionability)概念

35、或交易交涉力的不平等性(Unequality of bargaining power)概念,或者是依据普通法和制定法所共同具有的虚假述或不实表示(Misrepresentation)的概念来进展处理。(三) 公序良俗概念的开展。直到现在,各国对公序良俗的概念仍有相当的暧昧,在民法中的地位也非常混乱。于是学者们又对其进展不断整理,其主要趋向是将公序良俗按其容的不同而分为四个方面:(1)民法条款明确规定的公序良俗。这些容主要存在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场合。这种类型下的公序良俗也可以表述为私法自治原则下的公序良俗。其立论根底是法律虽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然而在有害于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场合,其意思却不该得到

36、尊重。25这种场合下的公序良俗,在日本简称为90条公序良俗法;(2)作为所有法律体系的根本理念乃至最高理念的公序良俗。这种意义上的公序良俗是贯穿法律体系的根本思想26,是所有法律关系、法律全体系的支配理念27。(3)作为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有人提出既然不法也是对公序良俗的违反,则就不能仅仅把它放到对法律行为自由原则的限制概念的位置上,而应作为对行为本身的合法性的判断上。但是,作为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是在返还请求的层面上出现的,虽然同时对根本原理和最高原理进展区别,认为后者是上位概念,是前提,但两者的差异仍不能明确,而且作为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有什么样的意思和容也是不明确的。(4)作为判断基准的公序

37、良俗。这里的公序良俗是作为不法行为的性和不法原因给付的不法的判断基准使用的,这种类型下的公序良俗也被称为判断基准公序良俗。(四)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关系。通过以上对契约自由和公序良俗的概念、产生根底、社会背景、历史演进以及运用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契约自由走向公序良俗是历史的开展趋势,也是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公序良俗也从最初的法国法中的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开展成为私法的一大根本原则,甚至成为制约私法自治的最高原则,公序良俗指向法律的根本精神,是私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日本的我妻荣和芥川两位学者更是把公序良俗提升到支配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观念的位置上。28然而公序良俗并不是对契约自由的根本否

38、认。其主要原因在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是受宪法保护或是说放在宪法位置上的自由。所谓宪法上的自由,即是说这种自由具有至高无上性,任何人包括国家原则上都不能对其进展侵害。而且公序良俗规主要存在于民法中,在效力层次上,民法显然低于宪法。因此通过公序良俗对契约自由所作的限制,只能是在充分尊重宪法上的自由原则的根底上对契约自由进展适当的限制。这实际上就引出了民法典上的公序良俗法律条款的合宪性解释问题。同时,由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要件特定性低、不确定因素多,因此法院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对其容怎样确定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换言之,并不仅仅是公序良俗法律规在制约契约自由,而是司法实践在个案中把这种制约加以具体化。当然,

39、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局部,其活动理应受到宪法的制约,因此,法院在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要件进展具体解释时,就应当以不对契约自由造成不当制约为条件。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利用法律规确保社会存在和开展是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公序良俗正因为规定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一般道德的问题而成为社会存在和开展确实保,应该成为所有法律规存在价值的公准。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协同体社会,法律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认可,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前已述及,在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过程中,契约自由由于触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所以,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场合也就不可能有成认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余地。换言之,作为法律根本原理的

40、公序良俗作为一个大原则,是判定一切民事行为效力的根本依据,只有在符合这个原则的前提下,才有所谓契约自由原则的运用问题。而不是相反把契约自由的大原则规定在先,作为例外把其中的一角截取下来变成公序良俗原则。29这也就是说,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并没有它自身的意义,不过是作为法的终极目的社会存在和开展确保的手段来被认可。如果这个手段对于目的的实现没有作用时,这个手段的效力也理所当然地会被否认。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我妻先生在上述这一点上把视野放的更远一些,他认为私法自治在今天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基于对人的天赋自然权利的要求,而是基于对个人幸福和社会向上开展的原动力的尊重这一价值,而契约自由在今天也被认为是对个人

41、幸福和社会开展的原动力是有意义的,所以应该在不失去这个意义的围得到尊重。30因此,为了公共福利而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进展调和在今天成了私法的根本原理主义的私法原理。31根据这样一种自由观,自由并不仅仅是作为实现公共福利的手段而存在的,而是作为公共福利等于协同体主义理念的一个有机组成局部而存在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也是以这个协同体主义的自由观为前提的。这样一来作为根本理念的公序良俗在这个协同体主义中更是与公共福利等于协同体的理念完全相吻合。所以,作为私法根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不仅仅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例外,而是在追求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原动力的围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充分尊重和有力保护。二者之间并

42、不存在矛盾的关系,而是一种协调的关系。三、 我国公序良俗的制度设计(一) 关于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要评判的并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反之,即使当事人是善意的,只要该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能为社会所承受,该法律行为也可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例如在德国有一个著名判例:一位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在其丈夫作出以下承诺后,妻子撤回她的诉讼:丈夫承当在今后不单独进展业务旅行或娱乐履行的义务。此项承虽然旨在防止丈夫实施有害于婚姻的进一步行为,以维护婚姻,在道德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法院却认为这

43、一承诺违反了公序良俗,其原因在于:对丈夫的行动自由作出这样的限制,违背了婚姻的道德本质。32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老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围,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老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与老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成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制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38条、法国民法典第6条、日本民法典第90条、我国地区民法第2条、第17条和第36条以

44、及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契约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违反公序良俗的衡量基准。根据外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实际,我国的公序良俗制度应由两个组成局部构成:一局部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即通过民法典以民法根本原则的形式对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要求作出明确界定。对这局部公序良俗的容必须在司法实践过判例加以类型化,即必须根据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规定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具体适用。这局部容主要适用于良俗的行为。另一局部是通过单行民事法规(即实体法)的形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展明确界定。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广告法、商标法、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局部容主要适用于违

45、反公序的行为。由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具有相当的道德评价性和明显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序良俗虽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细化,但仍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展具体化和类型化。对于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梁慧星先生曾将其归纳为10种。这种归纳根本上囊括了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主要形式,但仍有所缺乏:一是没有涵盖完所有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二是将*些并不一定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概括进去值得商榷,如违反消费者保护和违反劳动保护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首先区分为违反公序和违反良俗两个局部。其中违反公序的行为主要应包括:(1)违反国家平安、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例

46、如,以从事行为为标的的合同、非法买卖合同、助逃合同、避税合同等。(2)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比方联合定价协议、制止竞争合同等。(3)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一词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老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我国违反老实经营,采取欺诈、虚伪等手段从事的竞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假冒行为、伪造行为、引诱他人违约的合同。(4)垄断行为。根据日本关于制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2条(定义)第5款的规定:所谓垄断,是指事业者不管单独或利用与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

47、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的行为。(5)暴利行为。即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如高利贷、信用暴利、销售暴利、销售暴利等。(6)赌博行为。所谓赌博,是指以偶然之输赢,定财物得丧之行为。对于此种行为,我国最早也可见于民法第一次草案第855条第一项之规定:博戏或赌事不能发生债务,但因博戏或赌事已给付者,其后不得请求返还。虽说現行民法就此缺乏任何明文規定,惟学者通說則认为,赌博系法令制止之行为;因赌博而生之债之关系乃自然债务,并无请求权,即所谓赌债非债;清偿赌债系因不法原因而为之给付,依法不得请求返还;赌债更改为金钱借贷债务,系脱法行为,仍不能因而取得请求权;因赌债而出具之借用证或担保品,违

48、反法律制止性規定,应属无效,且因系不法原因之给付而不得请求返还。另外赌债是不能利用法院的判決也就是公权力使其实现的,所以只是一种自然债务。对违反公序应以确认无效为立法基点。而违反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1)反人伦和有违正义的行为。如夫妻分居协议、对未成年人或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行为,以人的*些器官、组织、资源、形象等为标的行为。比拟典型的如买卖人乳行为和买卖精卵行为等。因为这种行为背离了包括人类在道德名义下曾经有过的羞耻之心、负罪之感、自省之德及由此而产生的对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2)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强制债务人在债主家作

49、奴仆以抵偿债务的约款;以人身或人格为标的的买卖行为11等。(3)非良心交易行为。包括乘人之危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欺诈行为、意思表示心中保存的行为、虚假述和不实表示行为等。(4)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例如,约定父母与子女别居的协议;约定夫妻将来别居的协议;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新出现的代替他人怀孕的所谓代理母协议,以及代理母仲介协会等,亦属此类型。33(5)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主要包括给人以不正当联想或对人的心灵带来不安康影响的行为。如成心装扮成汉奸的经营行为12、将国耻纪念日作为卖点的行为13;残忍的动物搏杀游戏、虐待同类或虐待动物的行为、虐食行为等14;有色彩或

50、有其他不安康色彩的广告行为15,市就曾查处过类似的广告16;以及与性有关的广告行为,即边缘性广告。比拟典型的是性用品广告、治疗性疾病广告、避孕药和避孕套广告等。17(6)有伤风化的行为。所谓风化,根据古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一为风教、风气。诗幽风七月序:周公遭变,故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后汉书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二指风俗。明宗仪辍耕录廉使长厚:此亦厚风化之一端,故记之。三是指社会上公认的道德规。34至迟在汉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以风化天下(礼乐志)或既伤风化(延寿传)这样的话,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后者化为有伤风化这一成语,通常指对社会风俗、教化产生不良的影响

51、,并多用于指责男女关系不正常。35至今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现在所说的风化,通常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方面是指风俗教化,指道德的社会规,不能违背,比方说有伤风化。另一方面,它又跟性、男女关系相关连,既有符合常理的,也有违背常理的,包括当时的社会规、特例,各个阶层的状况。所谓*个社会、*个时期的风化,通常总是当时的统治阶级所宣示的性道德、所主的性观念。欧洲风化史的作者爱德华傅克斯认为:每个时代的风化行为、风化观念、规并制约性生活的种种规定,最典型最鲜明地表现了各该时代的精神。每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和每个阶级的本质都在其中得到最真切的反映。性生活以其成千上万的辐射,提醒了生活的重要规律、根本规律。36那

52、些不符合当下风化的行为,主动或被迫冲破当下风化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有伤风化。主要包括不当性行为、卖淫行为,营利性陪伺行为等。(7)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职业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循的特定职业思想、行为准则和规。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的表达,但同时又突出了在特定职业领域特殊的道德要求。它既是对本行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行为的准则要求,又是本行业人员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法律上所讲的有违公序良俗的职业道德主要适用于律师、会计师、税务参谋、教师和医生等。如律师必须忠于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必须老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

53、提供法律帮助;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其穿着举止应温文尔雅,打扮更应当得体,例如女教师裙子不能超短、衣衫不能吊带,男教师不能穿短裤、背心、拖鞋进教室,这应当是约定俗成的根本原则和教师的根本行为规。18(三)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虽然在总体上承受契约自由的原则,但仍把遵守公序良俗作为从事民事行为的根本要求,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法律。在1967年公布的关于补充民法典中国际私法规的立法草案中又将这一原则扩大到涉外领域,在

54、总则中规定:任何明显与国际关系中所理解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律不得在法国适用。日本对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采取的是双重立法体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对此日本民法典第90条(公序良俗)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对于符合公序良俗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则依法确认其行为效力,对此日本民法典第91条(任意规定与意思表示)规定: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表示了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意思时,则从其意思。第92条(习惯)规定:有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习惯,如果可以认定法律行为当事人有依该习惯的意思时,则从其习惯。在德国法中,对公序良俗的违反如对他人造成损

55、害的,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成心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之义务。我国地区现行法律中对公序良俗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宪法层面,主要侧重于对不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或权利的宪法保护,其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护。第23条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阻碍他人自由防止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二个层面是民法层面,又具体包括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将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作为民事习惯适用的依据和判断民事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对此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

56、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17条规定:抛弃。自由之限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二是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对此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三是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民法典第36条规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为,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解散。184条第一款规定:因成心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成心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对于我国的立法,可适

57、当借鉴地区的立法经历,从要求和处理两个方面进展规定,即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民事权利的行使以不违背公序良俗者为限;同时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公序良俗涉及到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并且主要存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适用中,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除了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之外,还要培养法官尊从公序良俗的法律意识,将审判活动作为提升社会文明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工具。()注释: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作者致中文版前言2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503 王泽鉴债权

58、法M:中国政法大学,200169-704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 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8255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 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827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22-267 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畴的解析M:中国检察,2002268 新华契约自由论纲J比拟法研究,1997,(1)9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作者致中文版前言10 玉波民法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7933811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A民商法论丛C第1卷,:法律,1994531

59、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200051213 (日)林幸司德国法的良俗论与日本法的公序良俗J法律时报,第64卷13号14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200052515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2000521-54516 (日)难波让沼法国判例中的公序良俗J法律时报,第65卷3号,9317 (日)椿寿夫 伊藤進编公序良俗违反的研究M东京:日本评论社,1995156-15718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A民商法论丛C第1卷,:法律,19945419 (日)山本敬三公序良俗理论的再构成M东京:有斐阁,20011882

60、0 (日)米仓明法律行为J法学教室第72号(1986年)6021 (日)椿寿夫 伊藤進编公序良俗违反的研究M东京:日本评论社,199538122 GIRARDY VRICHARDSON(1793)1 ESP13。LOWEV PEERS(1768)4 BURR 2225,AT2233。23 FPOLLOCK,PRTNCIPLES OF THE LAW OF CONTRACT,13THED、),CHAP,8,P261。24 (日)新美育义英国法上的公序良俗理论J法律时报,第65卷6号25 (日)牧野英一法律的社会化A现代的文化和法律C有斐阁,1924(第五版)3626 (日)么川博人公序良俗的概念

61、关于民法第90条A权利侵害和权利滥用C岩波书店,197058227 (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M岩波书店,196527028 (日)大村敦志公序良俗和契约正义M有斐阁,19959729 关于芥川先生的公序良俗等于根本理念的观点,参见山本敬三公序良俗理论的再构成M有斐阁,20011330 (日)我妻荣民法大全M岩波书店,197117331 (日)我妻荣主义的私法原理A民法研究IC有斐阁,19701723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200051333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A民商法论丛(第1卷)C法律,19945734 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缩印本)M汉语大词典,1997736735 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缩印本)M汉语大词典,1997387336 德爱德华傅克斯欧洲风化史M侯焕闳等译,教育,20002出处:原载于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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