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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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 (以下简称进口 付汇) 管理, 推进贸易便利化, 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 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外汇局对 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进行监管。第四条 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 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 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五条 外汇局对

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 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 (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在非现场总量 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 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 、“B类进口单位”和“ 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第七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第二章 名录管理第八条 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应当持有 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

3、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 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 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 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 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第十条 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 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第十一条 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 外汇 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第三章 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 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 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 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 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

4、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 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 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银行 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 进口货物报关 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 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 口、购付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 “ C类进口单位” 的进口付汇实行事前登记管理。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外汇 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 明和相关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

5、务。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辅导期内进口单位和 “ B 类进口单位” 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 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 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 (或进 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第十八条 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 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 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警, 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第十九条 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

6、支平衡 需要调整监测预警内容。第五章 现场核查第二十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 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 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 约见进 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调查等方式 , 对进口单 位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可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合规 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现场核 查。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协助、 配合外汇局现场 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六章 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 “B 类进口单位”和“ C 类进口单位”确定 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

7、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可在 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向银行和进口单位发布对进口单位 的分类管理信息。第二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 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分类的期限、频率、标准以及适用的管 理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进口单位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 机构。第二十八条 银行和进口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 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8、国家外汇管理局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以前法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 起,附件所列法规废止附件需要废止的法规目录序号法规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 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2关于F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印鉴的备案函(97)汇国函字第 074 号3关于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软件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3 号4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 号5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第八

9、条、 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的通知汇发199966号6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汇发1999244号7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99976号8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106 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 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 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

10、03103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 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 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101 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 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使用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2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 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 管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3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 司所属经营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有关问

11、题 的通知汇发200515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 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 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简化航空公司支付 预付货款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51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租赁不满一 年”等经营租赁项下对外售(付)汇业务有关问 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32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信用证结算项 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58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 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 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4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货物贸易进口 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文本的通知汇综发201045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综合司关于“进口单位付汇 名录”查询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5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银行进口 付汇留存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1011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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