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64489891 上传时间:2022-03-21 格式:DOC 页数:55 大小:7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资源描述:

《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5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宜昌市林业局 杜支虎一、依法行政的意义及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保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积极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依法治林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正确履行“林业行政处罚”职责和行使职权,首先要弄清楚

2、什么叫“法”和“法规”、什么叫“行政”、什么叫依法行政。“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换言之,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

3、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等。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等应视为法律的组成部分,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只限于条例、规定、办法三种。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如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

4、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此外,还有部门规章,如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办法”、“规定”等;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如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属地方性法规,而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则属于政府规章。还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是行政所依据的基础。即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

5、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马克思曾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我们的行政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相关职能机构来实现的,但是仍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实施的。“依法行政”又称“依法治官”,即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而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对于行政立法要求,一方面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合法依据

6、可循;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亦即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具体原则的要求。2、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权责统一”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无论作为、不作为都必须有合法依据。对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完成,而不得随意放弃或让渡,不得置法律于不顾。3、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仅提出了实体合法的要求,还提出了程序合法的要求,实体错误会导致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的后果,而程序错误同样也会导致这一后果。4、违法必究。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必须撤销或改变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规范;另一方面要求必须撤销或改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撤销或改变手段保证依法行政的落实,维护

7、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目的(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四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主要有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和行政法律制裁三种方式。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制裁,其按所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和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方面,林业行政处罚就是其中的一

8、个重要方面。作为行政法律制裁,林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制裁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单方面对违法相对方作出的以惩戒为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时无需征得受制裁者的同意;而作为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林业行政处罚则具有行政处罚的共同属性,必须由特定的处罚机关依法适用,并受到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调整。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则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授予其行使相应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只

9、能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实施。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门或者组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即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其中: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及外国组织。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给予林业行政处罚。4、林业行政处罚必

10、须依法实施。这里所讲的依法实施中的“法”,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包括林业行政处罚实体法规范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法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如果对其实施违法或者不当,将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影响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依法行政的法制原则对林业行政处罚实施的根本要求(二)林业行政处罚与相关制裁的区别 1、林业行政处罚与司法制裁的区别。司法制裁包括刑事法律制裁和民事法律制裁。林业行政处罚与司法制裁同属法律制裁,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制裁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林业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

11、分;而司法制裁权则归属于司法权的范畴。(2)制裁的主体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此以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而司法制裁的主体则只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不存在法律、法规授权制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制裁的问题。(3)制裁的对象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司法制裁的对象则是犯罪人和民事违法行为人。(4)制裁的法定依据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是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规范,即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而司法制裁的法定依据则是有关刑事法

12、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5)制裁的程序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确立的处罚程序进行;而司法制裁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相应诉讼程序进行。(6)制裁的种类不同。林业行政处罚依法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种类繁多;而在司法制裁中,刑事法律制裁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两大种类,民事法律制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大种类。2、林业行政处罚与林业行政处分的区别。林业行政处罚与林业行政处分

13、同属行政法律制裁,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制裁的性质不同。林业行政处罚是基于外部处罚权力关系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而林业行政处分则是基于内部隶属管理关系作出的,属于内部行政行为。(2)制裁的机关不尽相同。林业行政处罚是由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实施的;而林业行政处分则不仅可以由有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也可以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3)制裁者与受制裁者的关系不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与受林业行政处罚者之间一般都不存在内部隶属管理关系;而作出林业行政处分的机关与受林业行政处分者之间则都存在内部隶属管理关系。(4)制裁的依据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而林业行

14、政处分的作出则必须依据有关林业行政内部法律、纪律规范。(5)制裁的对象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林业行政处分的对象则只限于有违法林业行政行为和林业行政违纪行为的内部工作人员。(6)制裁的种类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而林业行政处分则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7)监督补救的途径不同。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复议期限或者诉讼时效的,被处罚人还可向有关机关申诉;而对林业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人则只能向作出林业行

15、政处分的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林业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们各自的处罚主体、处罚对象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同。此外,处罚种类的不尽相同,也是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例如,公安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工商行政处罚中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林业行政处罚所没有的;而林业行政处罚中的责令补种树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等,也是其他行政处罚所不具有的。(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林业行政处罚所预期达到的社会效果。它可以具体表述为:国家设定并通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惩罚已经实施

16、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使其从受处罚的痛苦中吸取教训,今后不再重犯,同时也通过他人受林业行政处罚的事实,警戒企图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使其抑制或者放弃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意念,从而起到预防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确保国家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顺利进行的作用。上述具体表述表明,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包括其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林业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确保国家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则是惩罚已经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和警戒企图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根本目的决定直接目的,直接目的则服从并服务于根本目的,二者紧

17、密相连、辩证统一,共同体现了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及其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思想,决定着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是整个林业行政处罚制度赖以建立与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四)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林业行政处罚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概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依法享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林业行政处罚权是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力。依法享有林业行政处罚权是决定某一组织能够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所固有的本质特征。2、林业行政处罚

18、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虽然都要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内设职能机构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但其内设职能机构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因此,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内设职能机构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同样的道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因而也不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3、

19、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对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处罚人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或者应诉;对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为而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赔偿等。如果某一组织仅仅是可以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不能独立承担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那么该组织也就不能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不能完全等同。根据林业行政处

20、罚程序规定第6条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本身并不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进行,并要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表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之一,但不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因此,林业行政处罚主体都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但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并非都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二者不能完全等同。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与林业行政执法(管理)

21、主体也不能完全等同。与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相适应,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划分为林业行政许可主体、林业行政征收主体、林业行政检查主体、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林业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等不同的类别。因此,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并非都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要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赋予其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五)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大种类: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

22、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依法设立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它包括:(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县、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地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地级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部门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林业部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了直接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和林业服务等活动的林业企业事业组织,

23、它通常也可以用林业系统或者林业单位来称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企业事业组织虽然同属林业部门,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林业企业事业组织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林业企业事业组织即使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而可以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其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等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具有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因此,作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实施林业行政

24、处罚,而不能超越其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这里是指由有关法律、法规授予一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身并不具有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它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目前主要有:一是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已通过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授权森林公安机关的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和森林警察大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行使林业行政处

25、罚权。除此以外,森林公安机关要对其他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二是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森林植物检疫管理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三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行

26、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并可以根据主管自然保护区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四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组织。如森林防火条例第33条规定:“第32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6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如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29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这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单位),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此

27、外,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处罚权限不清而出现的重复处罚、滥施处罚或者推诿处罚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精神,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来行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处罚权。这里,根据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而行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如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机构等),也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身并不具有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因而其不能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那样能够在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而必须由有关法律、法规在授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28、。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要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六)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称林业行政处罚的受托主体,简称受托主体,它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组织。受托主体本身不拥有林业行政处罚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因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而受托主体不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但是,受托主体可以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成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其进

29、行了解。受托主体是基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成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的。所谓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将某种具体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某方面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委托某个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这个符合法定条件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在法律上便成为了林业行政处罚的受托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受托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委托的主体必须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机关、部门或者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内,都无权委托某个组织实施

30、林业行政处罚。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定依据,并只能对其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进行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的委托,都是违法无效的委托。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这里所讲的法定条件,是指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即:(1)受托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托主体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受托主体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林业行政主管部

31、门必须采用书面、公开的方式进行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事项采用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开,以体现林业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受托主体是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条的规定,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受托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主体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并不能再委托其他组

32、织或者个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这就表明,受托主体是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处罚权利并承担处罚义务的。(七)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对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形式进行科学划分的结果。划分的标准不同,得出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也有不同,而不同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其所包含的法定林业行政处罚形式也是不同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所涉及的林业行政管理专业范围和其所针对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种类来划分,可以将林业行政处罚划分为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行政处罚、木材经营管理行政处罚、木材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林地管理行政处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处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处罚、防沙治沙管理行政

33、处罚、森林防火管理行政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行政处罚、森林植物检疫管理行政处罚、林木种子管理行政处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行政处罚、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及其他林业行政处罚共十五大类。这种划分的方法对于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是很有意义的,它可以通过划分确切地知道某一方面的林业行政处罚所针对的具体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所包含的具体处罚形式情况,从而能够依法正确适用。林业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处罚划分为七大种类。由于行政拘留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专有权力,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无权适用,因而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可以划分为:警告;罚

34、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其他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共六大种类。其中最后一类即其他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不仅可以将前五类未包含的法定林业行政处罚形式如责令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树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等全部包括进去,同时也为今后新设定的林业行政处罚形式归类留有余地。林业行政处罚最常用的种类划分是按其所针对林业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性质来划分的。林业行政处罚按其所针对林业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性质可以划分为申戒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大种类。1、申戒罚申戒罚是依法影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声誉的林业行政

35、处罚。它只影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的声誉而不涉及其实体权利,其目的在于给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产生精神上的压力,使其今后不再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申戒罚是惩戒力度最小的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实质性处罚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林业行政处罚中属于申戒罚的目前只有警告一种。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警告应当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并在将警告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被处罚人时向其宣布。口头警告只是一种批评教育,而不是一种处罚。2、财产罚财产罚是依法损害或者剥夺林业行政违法行

36、为者某些方面财产权利的林业行政处罚。财产罚只涉及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财产权利,并不影响其对其他权利的行使。财产罚的这种特性决定了财产罚所适用的范围广泛,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林业行政处罚中属于财产罚的主要有:(1)罚款。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按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罚款在林业行政处罚中是适用最广、同时也是最易出现乱罚滥罚问题的一种处罚形式,因此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其他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对罚款的适用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如对罚款最高限额和罚款幅度的规定;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的同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37、,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对罚款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制度的规定等。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在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适用罚款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2)没收。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它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两种具体形式。违法所得是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如盗伐林木者通过盗伐获得的林木;非法经营木材者通过非法经营木材所获得的收益等等。非法财物是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用来进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或者与其所构成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非法狩猎者用于非法狩猎的猎捕工具,构成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假、劣

38、林木种子等等。违法所得不能为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所有,却被其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而非法财物虽属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所有,但因其是被用于进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是与构成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因此,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依法都应当予以没收。(3)责令赔偿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予以适当赔偿的处罚形式。责令赔偿损失通常是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指出,某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要依法赔偿损失或者只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未规定要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责令赔偿损失,如森林法第39

39、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但这种“依法赔偿损失”或者“赔偿责任”不属于林业行政处罚,不能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就其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罚决定,而应属于民事损害赔偿,需要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予以解决。此外,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设定的林业行政处罚中属于财产罚的还有收回补偿、取消补贴、停止投资、核减计划和封存或者销毁物品等。3、行为罚行为罚是依法限制或剥夺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继续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或者依法责令其履行某种行为义务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林业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主要有:(1)责令停产

40、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如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种子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人停止采种行为等就属于这种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并未剥夺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而只是对其进行的某种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停止,因而在适用时通常要附有改正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当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如期改正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后,则应恢复其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2)暂扣许可证。许可证是国家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法律凭证。暂扣许可证则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41、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采伐单位,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这里的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实际上就是一种暂扣许可证的处罚。同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形式一样,暂扣许可证也只是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从事某种行为权利的限制而非剥夺,并且在适用时也要附有其改正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当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如期改正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后,可以发还被暂扣的许可证并恢复其继续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3)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是林业行政处

42、罚主体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如吊销特许猎捕证就属于这种处罚形式。吊销许可证是最为严厉的林业行政处罚形式,因为它剥夺了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继续从事许可证所准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再也不能继续从事这种生产经营活动了。因此,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适用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应当慎重,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适用。在实践中,吊销许可证通常应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部门决定。(4)责令补种树木。责令补种树木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种植其所造成损害林木株数成倍树木的一种处罚形式。这是林业行政处罚特有的处罚形

43、式,主要适用于盗伐、滥伐和非法毁坏林木等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对其适用可以变通,即被责令补种树木者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被责令补种树木者支付。(5)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以恢复森林的一种处罚形式。这也是林业行政处罚特有的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6)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

44、形式。这种处罚形式在林业行政处罚中也是比较常见的,通常适用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对客体物的损害或者改变后能够复原的情形。对其适用一般也可以变通,即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支付。此外,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林业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还有责令限期治理、限期除治、限期拆除、限期补办、限期迁出、限期捕回和取消设点、责令改变用途及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等。(八)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设定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贯彻的基

45、本原则有: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指林业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并要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贯彻处罚法定原则的要求主要是:(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是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因而,设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但必须指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相应的林业行政处罚,而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否则,即使其设定了林业行政处罚,也不能成为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6、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授权行使相应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门或者组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均无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二者均不得超越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处罚,也不能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随意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也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林业行政处罚的实体内容合法,也要求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合法。处

47、罚程序合法是处罚实体内容合法的保障。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范,这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处罚程序实施,否则将会构成处罚程序上的违法,导致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无效。(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即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是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对其给予林业行政处罚。2、公正、公开原则林业行政处罚贯彻公正、公开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1)林业行政处罚要公正。所谓林业行政处罚要公正,是

48、指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做到过罚相当,即设定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是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平等地对待受处罚者,对于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同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不因行为实施者的地位、权势、名望或者“有无后台关系”等而适用不同的林业行政处罚,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的回避、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调查人员与决定处罚人员分开、重大林业行政处罚合议等林业行政处罚制度,坚决抵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执法腐败现象,强化对林业

49、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2)林业行政处罚要公开。所谓林业行政处罚要公开,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让社会公众和受处罚者知晓,以有利于其对林业行政处罚的监督。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要公开。设定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在全国范围内公布,设定林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也要在其生效的地方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没有公布的,不能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二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公开进行。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要做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公开,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法定依据公开,听证公开,作出的

5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的结果公开,从而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既要依法予以林业行政处罚,让其亲身体验受惩罚而得不偿失的痛苦,同时又要通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在思想上得到改造,从而达到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这一原则要求在林业行政处罚实践中,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对其进行教育的意义,也不能以说服教育替代依法应受的处罚,而必须把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贯彻,是我国社会主义林业行政处罚本质和目的的要求。在我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且基本上

51、都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敌对分子捣乱破坏仅为极少数,因而设定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并非单纯是为了惩罚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而是要强调辅之以教育,寓教育于林业行政处罚之中,使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守法,防止再次违法,同时也通过处罚,教育他人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守法。当然,这种教育是处罚前提下的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如果离开处罚去谈教育,没有法律强制力作保障,教育的效果也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设定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否则,单纯处罚,搞“不教而诛”,或者单纯教育,搞“光教不诛”,都会适得其反,达不到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4、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原则保障当事

52、人依法行使权利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重视维护林业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要给予充分的保障。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的权利主要有:(1)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当事人还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不仅如此,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便于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2)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

53、,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林业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要求行政赔偿权。林业行政处罚主体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有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赔偿。5、处罚不排他责任原则所谓处罚不排他责任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也不得以林业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表明,林业行政处罚贯彻处罚不排他责任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1)林业行政违

54、法行为者受到林业行政处罚,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针对行为人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已经给他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而言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则只能依法受到相应的林业行政处罚,而并不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2)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以林业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据罚当其过的原则,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就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行为人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已经触犯了刑法,当然应当对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林业行政处罚代替刑事

55、处罚。这也是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条所明确的。但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予以林业行政处罚。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程序规则,即法宝程序。这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由于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直接处置,涉及法人和公民的宪法权益,所以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和步

56、骤。二是行政处罚规定程序不是单一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三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控制滥权和保障行政管理的辩证统一,两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四个重要原则:(1)查明事实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一原则包含四层含义:一是违反行政管理事实确实存在,并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才能决定处罚;二是必须查明事实,才能决定处罚;三是

57、查明事实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进行;四是凡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依法回避原则。行政处罚案件与诉讼案件一样,都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行回避制度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3)事先告知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58、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二是向当事人告知其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及其法律依据。(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一原则主要有五项内容和要求:一是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二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意见必须充分听取;三是行政机关对听取的意见与

59、已经掌握的情况要进行核对,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要重新调查取证;四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意见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应当采纳;五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1)违法事实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3)处罚种类限于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当场处罚。简易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1)表明执法身份。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

60、法证件。(2)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案情,审查实施处罚的条件。包括:是否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当场处罚程序中,这种告知只要求是口头告知。(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程序中惟一的书面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的内容有:被处罚人、主要违法事实、情节、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及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应事先加盖行政机关公章。(5)执行。

61、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收缴罚款后开具罚款专用收据。(6)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的操作步骤包括:(1)立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检查或者本机关在例行检查、执勤和其他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包括重大违法嫌疑),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而做出开始进行查处的决定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程序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一是立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

62、于立案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二是必须认真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三是立案期限为7天,对公民、法人举报、控告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四是立案后经初步调查了解没有违法事实或不应受行政处罚的,按立案程序报行政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正确实施处罚而采取的对公民和组织的有关事项,以直接或间接进行调研、查问、考证和检查等手段获得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者事实根据的行为过程。在调查取证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执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

63、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的行为。证据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抽样取证,即从可用来作证据的物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比如在林木种子执法中对林木种子的抽样检查等;二是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隐匿、转移、销毁或者易于灭失的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进行登记、清点,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或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的行为。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过去一直适用的“扣留(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虽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登记保存基本相符,但仍有一定区别,因此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仍保留了暂扣木材通知

64、单在适用登记保存或者扣留时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必须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暂扣木材通知单交给当事人,通知单位应由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登记保存和扣留应有明确的期限。登记保存不得超过7天;对扣留无证运输的木材的期限,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运程在本县、市、区内的3日,在省内跨县、市、区的7日,出省的15日,边远省、区的不超过一个月。作好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必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必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需要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必须由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调查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应当认真

65、填写。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可由指定的执法人员记录和书写,也可由被询问人自行书写。作完询问笔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按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则应确定专人认真记录和填写。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有参加勘验、检查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按指印)。(3)提出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履行下列程序: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行政负责人审批。这里的行政负责人可以是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该行政机关主管执法工作的分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