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课堂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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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篇一、教育法律的一般知识二、教育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实践篇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结问题分析四、学校的注意义务与过错的界定标准 小结篇五、三点感想六、结束语理论篇:一、教育法律的一般知识二、教育法的价值及其实现一、教育法律的一般知识(一)教育法律的体系1.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二是教育基本法三是单行教育法四是教育行政法规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六是教育规章 2.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有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二)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 1.教育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2.教育法的局限性(1)教育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2)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是有限度的。(教育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变革性的矛盾)(3)教育法律所要确认的事实往往无法确定。(4)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涉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个人隐私、信仰等方面的事务时,教育法就很难发挥其作用。(5)如果实施教育法的条件不

3、具备,教育法的作用也不能很好地发挥。(教育法的实施受到其他规范、社会条件及环境)二、教育法的价值及其实现(以课堂教学为例)(一)教育法的价值 自由 正义 秩序(二)教育法价值的实现原则(二)教育法价值的实现原则1 1. .价值位阶原则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个案中,有时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

4、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课堂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限制”,以保障学生的课堂自由 。实践篇: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结问题分析四、学校的注意义务与过错的界定标准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结问题分析(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与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5、。1.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罪原则。 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n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

6、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3.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足球比赛中的正常冲撞致伤等)

7、(二)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二)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分析归责原则分析 第一,目前学术界、司法界较普遍的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反对无过错责任。 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第二,正因为如此,最新的相关法律作出了有关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8、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也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从解释的规定看,学校的过错责任是一般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外,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

9、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从学术界、司法界及民法典的草案看,对于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事故一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对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则争议较大。极端表现就是一种赞成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赞成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五,不管是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还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尤其是

10、适用后者, 对学校的要求更高,要求学校进行相关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要求学校尽最大的注意义务。此时讨论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的界定标准就显得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四、学校注意义务的界定标准四、学校注意义务的界定标准(一)学校注意义务界定的客观标准(一)学校注意义务界定的客观标准 (二)学校注意义务界定的主观标准(二)学校注意义务界定的主观标准(三)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三)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体界定(四)学校常成为被告、常败诉、常赔偿的原因分析(四)学校常成为被告、常败诉、常赔偿的原因分析(一)学校注意义务界定的客观标准(一)学校注意义务界定的

11、客观标准n依客观标准界定的学校注意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学校负有下列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在违反这些义务时,可以直接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的注意义务: 1.保 障校舍及设施不存在瑕疵的义务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 3.保证学生饮食安全的义务 4.保证学生在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安全的义务 5.不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等情形的教职工 6.不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当活动的义务 7.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要注意考虑学生身体状况的义务。 8.及时救助生病或受伤学生的义务 9.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义务 10.认真履行职责和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11.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的义务

12、 12.及时告知学生人身安全信息的义务 13.及时告知学生健康信息的义务 14.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的义务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幼儿园教师的人数与在园幼儿人数的比例应符合有关标准n 依主观标准界定的学校注意义务依主观标准界定的学校注意义务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类型、各种地区的学校条件差别极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各学校之间由于各自原因,其办学条件各方面也参差不齐。因此,除有关法规确定的注意义务以外还应当根据学校的级别、地域、管理模式(是否寄宿)、收费、教育机构的宣传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此即根据主观标准(各教育机构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义务。

1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学校注意义务是最基本、最低的注意义务,依主观标准确定的注意义务不得以主观标准为由降低这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但可以高于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鉴于在学校就读的学生的年龄、智力状况差别较大,在确认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而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知识、智力状况来判定学校对其应尽的职责,并进一步认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师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还因课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差异。比如体育课、实验课存在的风险远远大于普通课程,其注意义务要比一般教师高。(三)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 1、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

14、的伤害事故 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以静坐聆听授课为典型。这类教学活动不具有“ 内在危险性”。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2、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 体育课、实验课本身“ 具有内在、直接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学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要放置妥当;(2)竞赛选手搭配要合理,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

15、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有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3)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他们在身心上都没有准备的活动;(4)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保护职责;(5)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6)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7)精心组织,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8)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准备好实验所需器材并对其性能进行检查;(2)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16、(3)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4)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3、课余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违法犯纪现象的发生。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午休、晚休期间发生的伤害

17、事故。(1)建立进出校门制度,防止学生外出。(2)建立巡查制度,制止学生在午休、晚休期间的危险性活动,保护学生的安全。(3)要保证休息的设施符合安全的要求。5、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1)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2)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3)幼儿园未将放学后的幼儿交到监护人手中而让其自行回家;(4)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5)此外,如果学生不是自行往返校,而是乘坐学校提供的校车,若因司乘人员的过错或校车存在瑕庇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则

18、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6、学生提前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这里有一个合理的向两端延伸的时间) 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学生到校是自愿的,是学生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应根据学校有无过错确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7、学生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

19、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2)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须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私自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8、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为防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教师在布置伴随有实验等的作业时,要充分估计到学生在单独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并事先对学生作指导说明。(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的同意,制定安全计划,指导学生注意安全,并在活动中尽到谨慎的照管义务。9、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致害学生事故(1)保证教育教

20、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3)保障照明等必须的生活设施齐全。10、学生自杀、自伤事故 学校对学生自杀、自伤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以下两点:(1)学生自杀、自伤行为与教师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教师的行为是否有过错。11、学生疾病事故 为救治生病的学生,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1)学校在平常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医疗用品。(2)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3)告知义务。(4)学校发现学生生病后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5)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采

21、取措施,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学校对生病学生承担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生病而未及时采取恰当的救护措施;未采取措施与学生病情加重或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2、学生离校事故 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学校、教师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1)建立严格的进出校门批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2)学校应按规定时间清查在校学生人数。对旷课的,学校应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求助;(3)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 如果学校在学生离校、及时告知监护人等环节上不存在管理疏漏,学生是以非正常手段离校的,学校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

22、及时告知监护人学生离校信息,且发生损害与是否有监护人监护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学校应承担责任。13、学生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在学生饮食方面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增强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及识别腐败、变质食品的能力。(2)对炊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3)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商品时,不得向无卫生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过期、变质、有毒食品;13、学生饮食安全事故 (4)学校自己加工食品、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时,必须保证加工、出售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所使用的器具亦应符合卫生要求。

23、否则,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犯罪人恶意向学校食品、饮用水投毒造成中毒事故,因学校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防范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坏人破坏;(5)学校自办的小卖部必须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采购和出售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生在校外购买而在学校中食用食品、药品或饮用水时,而发生中毒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14、校外第三人或者动物致害学生事故 为防范此类事故,学校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2)严格校内交通制度,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或穿行学

24、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3)严格宿舍管理制度,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4)未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不得让不明身份之人将学生从学校领走;(5)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15、体罚学生事故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这是教师必须履行的禁止性法律义务。如果教师的体罚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如果教师的体罚行为与教育教学职责无关,纯属个人行为,则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如果教师的体罚行为是学生伤害的诱发因素,责任主体只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四)学校常成为被告、常败诉、常赔偿的

25、原因分析1、家长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不高;2、法院从同情和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中国的法与情)3、学校或是法律意识不强或是对法律的不信任4、学校没有精力纠缠在官司中或是息事宁人维护学校声誉;5、学校所要适用的法律事实往往难以举证;6、相关的立法未能及时跟上或是跟上了但也遇到一些实践上的问题。如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总结篇:五、三点感想六、结束语五、三点感想五、三点感想(一)树立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和依法治教的信念(一)树立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和依法治教的信念1.在重大学生伤害事故中以法律途径解决为主,以协商解决为辅。即一般先报案,让司法机关介

26、入调查和处理,同时请他们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果或困难,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2.在轻微伤害事故中以协商解决为主,法律解决为辅。3.也许在个案的解决中,学校的诉讼成本要高于受害者的无理索求,但个案的法律途径的解决将会为学校赢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和较长期的经济效益。4.在一些伤害事故中学校要坚持一个立场即:学校有无法律责任,有多少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来说,应由事实来说,应由法院来判。相关当事人的说法未必算数。(二)注重一些学生伤害处理的策略(二)注重一些学生伤害处理的策略1.区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区别。同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并非只有赔偿损失这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还有诸如

27、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个案中要善于分析案情和当事人的特点灵活地加以运用。2.注意赔偿费、补偿费和补助费的区别。3.根据案情及学校的责任情况来确定学校是采取主动措施还是被动措施。(三)说有易,说无难1.在现有的归责情形下,学校要做个有心人,注重平时材料的搜集和保存。以备举证责任倒置时之需。2.延伸义:教师、学生说你对他有偏见和他作对容易,但你要说没有则难。这就告诉我们作出对某人不利的决定请慎重,做到有理、有据让对方心服口服。 六、结束语: 其实“从我做起”是:“想说爱你并不容易”,我们往往在制度有利于我们时拥护,而当制度不利于我们时则强调我们的特殊原因,想搞点特殊。其实若别人也可以这样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特殊了。 世界可以区分为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前者即这个世界应该是什么样的,后者即这个世界实际是什么样的。而作为现实世界的我们能怎么样呢?此即能然状态。我憧憬世界的应然状态,正视世界的实然状态,但我更看重积极努力能够达到的状态。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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