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2007_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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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 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

2、新和推广节能 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 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 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 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 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3、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2.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 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 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新型墙体材料专

4、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 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财政票据。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

5、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 非税收入” 01款 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6、:(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 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 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

7、 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办理;(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 工业商 业金融等事务” 03款建筑业” 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 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

8、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 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三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

9、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 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五

10、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号)同时 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附件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砖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 GB135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 GB13545- 2003技术要求)。(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 JC9432004技术要求)。(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 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 灰砂空心砖(符合 JC/T637 1996技术要求)。(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

11、部地区,符合 GB1354才2000技 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 GB13545-2003技 术要求)。二、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 GB8239-1997技术 要求)。(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15229-2002技 术要求)。(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 页岩为原料,符合 GB13545-2003技术要求)。(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 求)。(五)石膏砌块(符合 JC/T698 1998技术要求)。(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 2000技术要求)。三、板材类(一)蒸压

12、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 2005技术要求)。(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23-1996技术要 求)。(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 JC/T829 1998技术要求)。(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 2005技术要求)。(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 JC689 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 JC/T868 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 JC/T869 2000 技术要求)。(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 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 2000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符合JC/T626 1996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 JC/T671 1997技术要求);建筑 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 JC/T1996技术要求)。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勺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 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 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 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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