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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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逐步发展,公民对保险的保障和投资作用认识的深入,办理保险的人群逐渐壮大,但在日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保险的赔付方面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就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本文就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一一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进行阐述。内容包含: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三、告知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四、告知义务的履行-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和保

2、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主要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进行分析。关键词: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论文类型:理论研究22OntheinformingobligationinInsuranceLawABSTRACTWith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peopleslivingstandards.Chinasinsuraneeindustrygraduallydeveloped,citizensoftheinsuraneeandinvestmentactionunderstanding,insuredpopulatio

3、nexpandsgradually,butinthedailyinsuraneecontractandinsuraneeliabilitydivisionandinsuraneepaymentisputinsuchandsuchaeontradiction,theinsuraneeindustrydevelopmenthascertainobstacle.Therefore,thisarticleinconcludinganinsuraneeeontracttruthfullyinformingobligation-namelyineoncludinganinsuraneecontract,t

4、hepartieswillbeinaccordaneewiththelawandtheeontractconcerningthefacttruthfullytoeachotherstatementsobligationsof.Contentineludes:one,obligationoflegislativepurpose-anyinsuraneeeontract,mustinformobligationisthepremiseofinformingobligation;two,thecontent;three,informingobligation,insuraneeeontractpar

5、ties,namely,theapplicantandtheinsurer;four,informobligation-castinsuredinformedobligationsandtheinsurertoinformobligation;five,informthebreachofdutyandeonsequences,mainlyontheinsuredofviolatingtheobligationofeonstitutionandtheeonsequencesandtheinsurerviolatingtheobligationofeonsequeneeanalysis.Keywo

6、rds:nsuraneeeontracttruthfullyinformingobligationPapertype:Theoryresearch目录目录1摘要1绪论41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内容及分类71.1 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71.2 告知义务的内容81.3 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81.3.1 事实之告知81.3.2 观点之告知91.3.3 转述之告知922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92.1 投保人92.2 被保险人102.3 保险人10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告知事项和判定标准113.1 告知义务的履行113.1.1 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113.1.2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123.2 如实

7、告知义务的内容133.3 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判定标准134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134.1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134.2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14结论18致谢19参考文献20绪论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保险法为投保人设定的重要义务之一。从性质上讲,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主要属于先契约义务、法定义务。具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是建立在概率论基础上的经济补偿制度,它必须能够合理区别不同危险,正确计算出承担各种危险所需的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是以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费率高低、期限长短、责任范围的关键因素。尽管保险标

8、的种类繁多亦复杂,但作为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知晓其全貌。若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无法全面了解;如对保险人课以信息搜集、核实的义务,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难保准确。故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评估危险、合理控制风险,从效率的角度出发,保险法必须对投保人课以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它是有限性的义务。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告知内容的范围有限。有限告知主义又叫询问告知主义,是指保险人就应当告知的事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仅就询问事项负有如实陈述或说明的义务。该理论已被各国保险立法和实务界所广泛接受,已经成为保险业普遍遵循的

9、规则;二是告知时间的限制。首先,告知义务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前或定约时,亦即该义务发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订立为界限;其次,该义务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须是在一定期间内不发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告知义务的构成要素:如实告知义务中的主体,我国保险法认定的告知义务主体仅为投保人,而海商法中认定的义务主体是被保险人。我认为,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较为合理,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最了解,若仅仅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足以使保险人全面掌握保险标的的情况。因此,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应作扩大解释,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理解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文革中统称“投保方”)。如

10、实告知义务的时间,第一,告知行为是否只能发生在要保阶段。我国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法律对保险人因为投保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时间限制。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时间过久则不易查清投保方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仅限于年龄误报,而其他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没有规定。第二,若告知行为发生在要保阶段,则告知的内容只能是要保前的事实的告知,若投保人要保后保险人承诺前或合同成立前情况发生了变化,投保方有没有补充告知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保险人决定承保的通知送达要保人时,保险

11、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告知行为发生在要保阶段,要保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事实是否需要告知,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成立前的所有重要事项。因此,虽然投保方的告知行为一般发生在投保阶段,但在投保后合同成立前情况发生了变化,投保方应当进行补充告知,投保方没有做补充告知的,保险人可以主张投保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实,而仅指“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2、理论上一般认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各国立法例多采过失主义,更有的国家将此种过失限于重大过失。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也采取过失主义,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我认为,由于告知义务的立法基础在制度上为诚实信用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因此,在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时也应以此两原则为出发点。上述两种立法例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只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而偏废了对价平衡原则。以对价平衡观点考量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可以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事项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形成一组对价平衡关系,而投保人未如实告

13、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则应与保险人增收保费形成一组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的事项时,因该事项原属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先决事项,所以不论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该事项有关,保险人均应享有解除权。而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时,则在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的发生与该事项无关,并且投保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则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增收保费。只有依照上述方法来认定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才能保护上述两组对价平衡关系,并将诚实信用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有机结合起来。1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内容及分类所谓“告知

14、”,是指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人所告知之事项可以是重要的,也可以是不重要的,而只有当保险人以告知不实为由解除合同时,才须举证证明告知不实之事项为重要事项。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现就告知义务做以下阐述。1.1 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保险合同是以风险

15、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投保人转移风险(投保)和保险人接受风险(承保)的过程。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方对风险的判断和评估需要对方的帮助。投保人投保时所选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投保后能否获得完全充分的保障,需要保险人对其事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分析说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保险费的高低,也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决定。任何一方存在欺骗隐瞒,都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身受其害,同时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投机可能。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未来危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16、是否发生,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遵循诚信原则,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以满足双方当事人正确判断和评估风险的需要,防止欺诈和隐瞒,杜绝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1.2 告知义务的内容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尽M将已知及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告知义务是法律要求保险合同当

17、事人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人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防碍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其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可以诱使合同的订立,同时当事人告知的内容还可以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1.3 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告知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涉及过去、现在的事项,亦涉及未来的事项:既涉及客观的陈述,又可能涉及主观陈述。综观中外保险立法,基本上将告知分为“事实之告知”、“观点之告知”以及“转述之告知”三大类型。1.3.1 事实之告知事实之告知,通常又称为“确认告知”或是“客观告知”,是指告知一切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例如,投保人为一栋新房投保,投保时告诉保险人说未来用途是堆放粮食,保险人对其产生

18、了信赖,但后来却用作油库,当该房屋因汽油引起火灾时,保险人当然可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增收保费或者解除合同。132观点之告知观点之告知,通常又称为“主观告知”,与“客观告知”相对应,亦即告知义务人告知时的心里意向。例如,要求被保险人就其自身健康状况所作的陈述,究竟是事实告知还是观点之告知?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视保险人是否自知有疾病为依据:若自知,则为重要之告知,反之则为观点之告知,这是符合常理的,因为投保人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并非医学专家,在未经医院正式检查,自身也未明显感觉不适之情况下,即使真的有病,他自己也无从知道。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仅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意见的不实陈述是不能解除保险合

19、同的,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陈述意见的人所陈述的意见并不是他的真实看法,这种不实陈述是为了欺骗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133转述之告知所谓“转述之告知”,是指投保人由无关的第三人处所获得的情报,转向保险人为陈述。关于效果,通常认为,如其转述并无错误,虽事后证明并不正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陈述的事项并不保证其为真实。2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2.1 投保人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

20、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21、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知,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投保人是缔约合同的主体。2.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3 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此处的投保人应作扩张解释,即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也应负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更为了解,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因为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投保人难以知晓,这样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就会有所妨碍。所以,被保

22、险人也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2.4 保险人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保险法要求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已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付诸行动,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应承担告知义务。保险人与投保人一样承担告知义务是毫无疑问的。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的开创性规定,不仅扩大了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使用范围,而且体现了公平原则,完全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总趋势。3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告知事项和判定标准3.1 告知义务的履行3.1.1 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一方的告知义务人,根据保险法第1

23、6条的规定,仅仅是投保人一个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无此项义务。实践中,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时,一般认为被保险人也应承担告知义务,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更为如此。理由在于,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最为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隐私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因此,让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对承保危险的精确评估十分有利。告知的期间。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是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后来成立时结束。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总是处于不断变

24、化的状态,而危险的增加或减少是以合同成立时确定的危险状态为衡量标准的。如果危险增加,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大都约定有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主要有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回答主义。保险法关于陆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则采取询问回答。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至于询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询问,也可以是书面询问。实践中通常由保险人提供一定格式的询问表,将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都列在表中,让投保人逐一填写,投保人除表上所问如实告知外,不负其他声明义务。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

25、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以上规定,同一投保人因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同,应当告知的范围也就不同。3.1.2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人的具体业务活动都是由其业务员或代理人来完成的。因此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当然也是由具体承办人员来履行的。当具体承办人员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告诉投保人时,就意味着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承办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不得以业务员或代理人的说明有误或回答超出其授权为由,而拒绝约束。告知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即投保人所投险种的所有有关的条款内容,具体包括:投保条件、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

26、除外责任、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以及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办法等等。二是与保险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如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是否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否需要上报批准、投保需要办理的特别手续以及退保等具体规定,也需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3.2 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7、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出,告知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3.3 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判定标准4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告知义务的违反,即当事人没有依法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错告、隐瞒、遗漏等。由于告知义务承担主体的双向性,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与后果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各不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评析。4.1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28、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做不实说明。主观要件:义务人的告知或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根据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

29、实际后果或者说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患有癌症而谎称身体健康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者,说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此时保险合同的性质属民法上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自始无效,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应视为是对投保人缔约过失的一种经济惩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是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知识了解不够,或者不能正确理解“重要事项”的内容,或者是因为马虎未能知悉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因此,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不能看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4

30、.2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其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款就不产生效力的后果来判断,法律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在主观要件认定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保险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未尽说明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尽了说明义务,均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于保险人没有进行说明合同条款或其他事项在合同中的地位,或对合同的影响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不相同。1 、保险人未对其责任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31、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防止保险人通过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而任意扩大责任免除范围,从而产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公平的条款,各国对此都加以特别的限制。我国也采取了这一通行的做法,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作为该款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说明的,免责条款就不生效,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2 、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

32、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2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3、保险人未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说明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险种不同,保险人承保的条件也不相同。如果保险人对某一险种的承保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如人身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进行体检的要求,因

33、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不同,只要保险人未将这些特别规定告诉投保人,对投保人就没有约束力。即使按照保险人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应当体检而没有体检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要求赔偿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下面就具体案例对告知义务做进一步的分析探讨: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次年5月,女儿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自己在保险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

34、,就决定按业务员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于是办理了相关保险。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保险公司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法院判决,投保人陈述有理有据,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依据多为臆测之词,该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合同。造成此次保险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被告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如数向原告

35、赔付8万元。分析:像李先生这种的确不知道女儿患病的情况,在保险投保中非常普遍。因为保险合同不能穷尽所有的疾病,对于很多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也存在很多类似的疑问。一种是不知道某些疾病的影响程度,保险代理人也未能当场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急于签单的情况下,草率了事。虽然规定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在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不仅投保人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同样也存在找各种理由拒赔的道德风险。总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如实说明,否则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和保险金拒付权。因此对于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自作聪明,往往吃亏的还是自己;对保险人

36、而言,必须加强代理人综合素质的提升及核保、理赔等专业环节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道德风险。保险制度以损失填补为目的,以危险分担为手段,保险人作为集中危险与管理危险之人,需要反复地、集团地缔结多数契约,才能将多数危险平均化,以达到分散危险、填补损失之功效。为维护保险团体的整体利益,排除不良危险,保险人有赖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于订立契约之际,就有关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如实地告知保险人,以便其进行合理选择,因此,告知义务制度显得格外重要,甚至关系到整个保险业之存亡。告知义务之目的在于帮助保险人正确地进行危险选择,是保险法为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种“管理危险”的工具性制度。法律设立

37、告知义务制度之根据,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主要是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之情形,以及保险人收集危险信息的成本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保险契约是一种最大诚信契约,保险双方需要十分坦诚地交流信息,告知危险状况,以维护危险共同体之存在并推动其发展。因此我们一定要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及时发现问题关键,进而完善问题及相关制度,保证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保证保险法相关条款真正起到督促,制约的有效作用,保证我国保险市场更好,更快,更健康的发展。我的毕业设计是在楼晓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楼晓老师表示忠心的感谢!在近四个月的设计中我遇到了不少困难,在关键时刻是楼晓老师给了我莫大的帮助和鼓

38、励.在制图过程中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并给予了大量的帮助,特别是指导我论文的思想和方法。这些都是我以后工作学习中的财富。此外在此次论文中还有很多给予我帮助的老师和同学,在此对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同时还感谢学院在此期间给予的关心和期望,我才能较好的完成这次毕业论文!在做论文的过程中,在了解和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的同时,使我养成了认真,刻苦,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这会让我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收益非浅.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而且时间有限,论文中不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所以我希望得到各位老师的指正,向各位老师致以感谢!再次感谢各位老师的悉心指导!参考文献【1】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2】丁凤楚:保险法案例评析,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3】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权,第23页。【4】覃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页。5】:,樊启荣:2004年版,弟366】:,陈云中:1985年版,第178页。7】:,崔建远:2000年版,第74页。8】:,邹海林:1998年版,第72页。9】?T?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践(中译本),孟兴国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24页。10】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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