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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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浏览次数:4823 录入时间:2006-3-31 16:04:001、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城镇 企业(含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部队企业、部省属驻连单位)上述范围 内各参保单位的所有职工(不包括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台 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城镇户口 的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及其他城镇劳动者,哲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统筹层次,以市区和四个县各为统筹单位。新浦区、海州区、云台

2、区、连云区参加市区统 筹,实行统一政策,分别管理和核算。3、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7% (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准),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工资低于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 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随着经 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用人项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4、基金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 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

3、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 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当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雌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哲行条例规定,按 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省实施意见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

4、险基金。 方案实施以后退休的参保取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方 案实施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 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 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补足到7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已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计算至70周岁)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5、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

5、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皴纳的基本医疔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 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市区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5%,按职工年龄段 确定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之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占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3.5%;45周岁以上的 4%;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 付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时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

6、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原则上 由职工自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市区起 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定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800元;三级医院900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参保职工住院时的医疗费用,按年度 计算,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 个人负担14%; 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7%.退休职工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 工的6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负

7、担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医疗 水平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测算后调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000。元以下部分,通过建立医疗救 助基金解决.参保职工也可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互济会或商业医疗保险.6、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1)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财政拨款的市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 医疗管理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区其它单位离休人员和老红军仍由原单位按原办法管理,医疗费用 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各县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 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2)二等乙级

8、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疔保险经 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3)参加基本医疔保险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给予适 当照顾。(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照顾.(5)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规定 另行制定.(6)职工现有医疔消费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有条件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疔保险的基础上, 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

9、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60%为基数缴纳(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8)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实行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由工伤、生育保 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仍按原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9)机关、企事业单位派驻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含独生子女)、 退(保)养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不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 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类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含会诊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

10、和生活补助费)、病历工本费等.2 .出诊费、保温箱费、非医嘱的护理费,单独炮制膏、丸、散剂的加工费、检查治疗加急费、 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用。(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检查治疗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 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发的费用;隆鼻、隆乳、矫正斜视的费 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 等.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 .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 社会调查、疾病跟踪

11、随访的各种费用;各种会议中的会务医疗费;开展除害灭病的各种费用.4 .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等)、医疗鉴定费、经络诊断仪以及微循环检查仪 等检查费、各种健康预测费和生命信息治疗费。(=)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r一刀)、电子束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助听器、按摩集、各种家用检测和治疗仪 器、听诊器、血压器、叩诊锤、各种磁疗用品费、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 头颈、肾托、

12、胃托、护膝带、疝气带、人造肛门袋、畸形鞋垫、药枕、药垫、冷热敷袋等费用.4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治疗项目类1 .各类官或组织移植的器仃源或组织源.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 .近视眼矫形术.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 .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4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5 .住院床位费中超过核定普通床位费部分.6 .在治疔期间与患者病情

13、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等。7 .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8 .除急诊和经批准转院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到非定点药店能药的药品费.9 .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集体食物中毒等其他不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10 .单位自行组织或个人确定的疗养费、康复中心、老年公寓的康复治疗、医疗护理等费用,11 .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2 .其他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诊疔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 .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14、)、核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疔立 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 材料.4 .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二)治疗项目类1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 .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痛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三)省劳动保 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版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

15、准: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 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 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一)就(转) 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卫生费、证书费、档案袋费、担架费、押瓶费、婴儿保温箱 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陪护费

16、、护工费、洗理费、门 诊煎药费;(四)膳食费;(五)一次性病员眼、枕头、凉席、痰盂、脸盆、热水瓶等;(六)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 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 诊留观床位时,应当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疔机 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 疗机

17、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当首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 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特殊病种、特殊医疗、慢性病管理:一、特殊病种(一)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二)狂燥型精神病;(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上三类特殊病种的专科门诊(含急诊、留观)或在专科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参保职工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 结算。患以上前二类疾病和

18、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在诊治其他疾病(门诊、住院)时,按一般参保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二、特殊治疗(一)因病情需要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应当由具备该 项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移植过程中的治 疗费用、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费10%,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 工个人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支付.(二)因病情需要,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经参保职工单位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审核批准安装

19、的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晶体、人工喉、人 工关节等相关特殊贵重材料)所褥费用,使用国产的,个人先自费10%;使用中外合资的,个人 先自费20%;使用进口的,个人先自费30%,其余部分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个人 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支付.安装人工器官过程中的住院医 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个人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 定的比例支付.(三)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胆道、泌尿系结石的费用,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费10%,再由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个人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支付;门 诊治

20、疗的,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自费40%.(四)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血液透析、恶性肿瘤(白血病)进行放化疗、甥 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在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85%,个人自 费15%.年度内在门诊治疗以上疾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 医疗救助基金解决。(五)高压氧舱的住院治疗费用,个人先自费10%,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个人按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支付。(六)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费 10%,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个人按连云港市城镇

2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 定的比例支付.(七)以上特殊治疗项目中,凡未注明门诊治疗支付比例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 予支付,凡属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上述自费部分外,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个人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 支付.三、特殊检查(-)在门诊进行核磁共振(MRI)、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 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电子内镜、彩色多 普勒仪的检查项目,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自费40%.(-)在住院期间进行核磁共振(MRI)、应用X射线计

22、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 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射频治疗、动 态心电图、动态血压、动态脑电图、彩色多普勒仪,或其它一次性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 的检查项目,个人先自费10%,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个人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支付。四、急诊抢救在急诊科抢救死亡或转入住院者的急诊抢救费,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费15%。五、门诊慢性疾病在门诊治疔高血压病(nui期)、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活动性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活动性肝炎,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在年内自费80

23、0元后,统筹基金 支付75%,个人自费25%,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00元.六、门诊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慢性病项目的管理(一)职工进行门诊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时先由定点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连云港市职工医 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经医务科审批后方可检查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急 诊抢救病人可先作检查治疗,但需在一周内补办申报手续,待医疗结束后报销。(二)慢性病的确认。患有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的参保职工需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诊断书应 有经治医生、科主任及医务科签署意见)及病历、检查资料等相关的医疗文书,经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审批后,方可享受慢性病补助.患有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在诊治其它

24、疾病(门诊、 住院)时,按一般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三)参保职工的门诊大病、慢性病、特检特疗、急诊抢救医疗费,先由职工现金支付,职工 所在单位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家庭病床管理:一、家庭病床收治对象:凡参保职工患病(如:恶性肿瘤晚期、脑血管病致瘫等需继续治疗的) 符合住院条件,但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住院治疗的.二、申办手续:由参保职工本人申请,定点医院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医务科或家庭病床科填写 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由职工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经医疔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同意,到定点医院办理建床手续。三、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50元,由参保职工自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个人

25、分段按比例支付. 家庭病床建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当重新申办手续,重新计算起付标准。家庭病床的 费用报销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家庭病床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每天每床20元,参保人员直接 与定点医院结算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及超定额部分,办理出院后,定额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 点医疗机构,持家庭病床通知书、审批表、病历、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 院提供的费用清单中应注明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等各项医疗费用。五、凡接受家庭病床治疗的参保职工,个人自理上门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六、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

26、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参保职工在接受家庭病床治疗时,除急诊外不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同病种的医疗费用。职工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一、转外就诊管理办法(一)转外就诊条件经本市市级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因医疗需要,而本市又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专业 技术人员,需转外检查、治疗者。(二)转外就诊程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组织院内会诊后,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出具病历摘要并附会诊结 果,填写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就诊审批表,经患者或家属签名,送医院医务科审批盖 章,再由患者单位签署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外就诊.(三)转外就诊要求1 .转外就诊原则是

27、逐级转诊、本地可以诊治的不转、单纯赴外地配药的不转、已明确诊断的 晚期恶性肿瘤和外伤性截瘫、麻疯病、精神病及传染病等不转。2 .凡是向外转诊的,必须先经市内最高级别的医院或两所市内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专科医院) 会诊确认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3 .转外就诊医院原则上限于南京、上海和北京的公办市级以上的一所医院。4 .定点医院对转外住院就诊患者,应当严格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控制掌握转外住院就诊标 准。在办理转外住院就诊时应注明转院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转院登记制度,实行转院率指 标考核,接受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考核.二、居外就诊管理办法(一)居外就诊范围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

28、(包括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驻外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在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外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二)居外就诊的管理1 .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须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 险参保职工居外就诊审批表,并确定在外就诊的两所乡镇及其以上公办医院(一所就近医院,一 所县级以上医院).2 .经批准后的长期居住外地职工,凡在指定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连云港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结付如因病情需要转往当地其他公办医疗单位(包括专科医院)住院 就诊,必须有指定就诊医疗单位转诊证明,并在15天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手续.否 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9、,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付.3 .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的职工、回连探亲的居外人员,因患急、危重病临时在外住院,报销 时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并附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帐及有效票据,按有关规定审批报销. 如发现弄虚作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付,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三、转外和居外医疗费用的结付办法(一)转外和居外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然后凭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就诊审批表 或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验参保职工居外就诊审批表、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帐服及有 效单据,于出院后1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付手续.(二)转外和居外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

30、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费.(三)居外人员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不高于本市同等级医院水平的部分,按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高于本市同等级医院水平的部分,个人自费20%后,再按基本医疗 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四)经批准转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疔费用,个人自费20%后,再按照连云港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医疔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五)经批准转外和居外人员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 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六)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 及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人员在外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其诊

31、疗费、床位费、护理费等,超过 本市规定最高标准的,按本市最高标准结付.(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转外和居外医疗费用,需经调查核实后方可 结付.凡未经批准自行住院发生的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结付.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一)医疗救助基金是为解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而设立的 专项医疗基金.(二)医疗救助基金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参保职工人数,每人每月缴纳 3元;参保职工个人每月缴纳3元,在职职工由摊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由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代 扣代缴。(三)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医疗

32、救助,按时缴费。医疗救助由用人单位 统一参加,不接受个人参保。(四)参保职工在本市市区流动时,可在新单位继续参保;跨市区流动时,缴费义务终止,救 助责任同时终止。(五)职工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管理,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费用的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个 人支付10%。(-)长期住院治疗的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与个人结算,扣除职工个人 承担的费用之后,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二)恶性肿瘤(白血病)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在门诊治疗的基 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单位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审核报销.(三)转外和居外人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结算按上款执行.目前我市已确定的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盐业公司 总医院、一四九医院、东方医院、港务局医院。定点药店有:市人民药店、墟沟亚欧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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