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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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建立完善“人、地、钱”三挂钩等配套政策,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2、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注重户籍制度改革质量,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至少提高2个百分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年均完成13万以上的工作目标,确保“十三五”末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达到54万以上。三、 工作措施(一)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1.通过产业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以“5个100工程”(即:100个产业园区、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旅游景区重点工程)为引领,推动产业引导就业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产业园区、规

3、模种养殖基地务工就业创业。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旅游企业(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就业。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镇区小微企业就业。优先推荐农业转移人口到有规模的工业企业、商贸物流领域就业。统筹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从事个体经营、服务行业、卫生保洁等领域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工商局、市旅发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2.引导高校高职学生落户城镇。认真落实按实际居住地落户的户口迁移制度,引导、鼓励高校、高职学生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牵头单位:市教

4、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3.动员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将户口迁移到城镇。要优化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安置方式,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根据搬迁入住的情况,积极动员鼓励群众将户口迁移到安置地。(牵头单位: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扶贫办、市公安局)4.动员非本县(区)户籍公职人员将户口迁移到工作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要求,积极动员非本县(区)户籍的公职人员将户口迁移到经常工作所在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5.强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全面开展无户口

5、人员登记工作,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强化人口数据的核实清理工作,确保全市公民户口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6.做好全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对于短期流动人口不愿办理落户城镇手续的,要落实居住证制度,做好全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做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7.加大城乡属性调整力度。按照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工作手册标准,通过参照街道办

6、事处、乡、镇行政区划地图、规划建设图和实地勘察,对已经改为居委会,属性仍为农村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城镇标准的每年开库时及时变更。继续加大全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统计部门纳入城镇属性统计的居(村)委会能实现基础设施全覆盖,助推全市城乡属性调整工作。对已经纳入城镇属性的村委会,各县(区)要及时完成村改居工作。对在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中城乡属性对应名称和行政区划代码不统一的要及时调整。积极联系省统计局,争取得到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支持帮助,探索出我市地处乡级区域的旅游景区(百管委、织金洞)和民族乡如何划分并纳入城镇属性的新标准,保证统计用的城乡划分代码更加客观、科学、合理。将满足“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的

7、,在城镇就业、学习的,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三个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属性统计对象,保证统计的城镇化率符合实际。(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合法权益。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权益。加大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力推进新城镇建设,提高城镇人口比重。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报家庭,要及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报家庭,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纳入保障范畴,结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给予公共租赁住房

8、保障。研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接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益。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免学费和免书本费的政策,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政策。结合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情况,制定年度学校修建计划,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划片招生的范畴,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安排,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政策,全部免除农

9、业转移人口家庭学生的学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3.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权益。加快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展养老机构许可登记,规范养老行业管理,培育一批养老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养老服务的权利提供坚实保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人民、市公安局)4.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就

10、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权益。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为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落户城镇后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地常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在省规定的封控线内,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

11、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5.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权益。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利,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持续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居住证持有人(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纳入本地医疗救助范畴,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救助权利

12、。(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6.保障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互联网+税务”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对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的实行税收优惠待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7.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建设用地需求。按照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结合各县(区)年内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人数,合理分解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牵

13、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规划局)8.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贵州省“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精神,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把城镇常住人口的数量及其变动趋势作为编制各项规划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全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教育、医疗、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成员单位)(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有农村居民权益。1.保障农业转移

14、人口“三权”合法权益。研究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优先保障搬迁人员的“三权”合法权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及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房地一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当前全省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工作机制。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

15、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2.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林权。推进农村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林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完善推进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措施,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强化对涉及林业行政审批、林权抵押、林地林木流转、经营权流转等服务项目进行集中办理。尽快配合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及时核发不动产权证,完善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

16、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土地,在工程实施结束后,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及时与农业、国土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加强对自愿进城落户转为城镇居民应享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的管理,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兑现到自愿进城落户农民手中,不得以农业转移人口为条件取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3.保障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落户城镇后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635

17、号)中“坚持正向激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镇、贫困县脱贫退出后,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的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的要求,将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动态管理,市扶贫办要及时与公安、住建、民政、移民等部门进行衔接,对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落户城镇后未享受城镇居民政策的,应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吃下定心丸。(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4.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继续享受农村学生的有关权益。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人口信息动态采集、共享校核和应用服务长效机制,整合形成标准统一、更新及时、真实准确的全校人口统

18、筹管理信息资源库。为农村转移学生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享有与城镇户口人员同等的技能培训机会,建立鼓励学生将户口转入学校集体户口的鼓励机制,针对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相关就业权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公安局)5.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全市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精准编制项目规划,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推进时序,强化工作进度,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引领发展的作用,推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市交

19、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强力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督办督查局、市实绩考核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能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文广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毕节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

20、安局,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户籍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各县(区)要配合省财政厅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对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奖励机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财政支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好民生性专项配套的保障工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三)强化部门协作。户籍制度改革关系到农业转移人口的切身利益,涉及就业、教育、医疗、养

21、老、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诸多部门。各县(区)、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户籍制度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有机结合,加强统筹协作,使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互相促进,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政策激励、多头吸引、群众自愿”原则,市直各牵头单位每半年至少要落实1件以上实事,增强群众获得感,全面吸纳农业人口落户城镇。(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及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取得成效,特别要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

22、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注重培育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示范点,适时组织召开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现场会。(五)强化督导考核。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明确各县区、市直成员单位考核标准,强化督办力度及考核结果应用,强力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提高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督办督查局等单位配合,及时组织对各县(区)、市直成员单位户籍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进行督办。市实绩考核办要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跟踪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记入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得分,对履职不力,工作进度缓慢的,严格责任追究,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委主要领导。(六)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区)及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户改办开展工作,强化信息报送,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每月27日前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采取的工作措施报送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及时总结各县(区)、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编发简报信息报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11 / 11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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