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两全保险 (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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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苹果两全保险 (分红型)(B款)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常青金葫芦两全保险(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永常青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中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真实投保年龄超过本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无

2、息退还投保人。若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逾两年者,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第3款办理;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觉并且错误发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若因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若实际已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

3、分的红利。第三条: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的权益转让,由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辩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转让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

4、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五条: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于本合同

5、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

6、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八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身故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归还本公司,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它保险金者,本公司应依约给付,但有欠缴的保险费本息须扣除。第九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在保险金申请期间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

7、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条: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生效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撤销权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以书面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保单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金苹果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中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处理: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合同效力的终止条款办理,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在给付保

9、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生存的身

10、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五条: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

11、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除按本合同合同效力的终止条款办理。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

12、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八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已领受的身故保险金归还本公司。 在被保险人被宣告失踪期间如应给付其它保险金,本公司应依约给付。若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

13、险单借款,本公司将由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上述欠款本息。第九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被保险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条: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撤销权投保人于本合同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将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到本公司。本合同自投保人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14、,但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此后,投保人若要求退保,则只可按本合同合同效力的终止条款办理。保单条款第十二条: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七十周岁。第十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5年或8年,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十四条:保险费本合同所有保险费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份保险费人民币1000元。本合同之保险费以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于本合同上载明。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为趸缴,每份保险费人民币10,000元

15、。第十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投保份数和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第十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投保份数和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金额为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所载明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周

16、年日(以下简称保单周年日)在保险单上载明,该周年日仅作为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单满期日的计算基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第十七条:保险责任1.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属有效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

17、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而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二倍;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而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三倍。3. 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而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二倍;若

18、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而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三倍。本条所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所发生非被保险人本人责任之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中,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及临时承租车辆。1 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息,本公司将由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上述欠款本息。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两三个保险单周

19、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所指生存保险金是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份数和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该生存保险金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生存保险金为准。2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给付给付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减已领取的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之间的最大者给付作为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a) 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确定日的现金价值;b) 投保人已交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减已领取的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3 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

20、以下两项的较大值给付按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减去已领取的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之间的最大者给付给付保险金额作为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确定日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交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减已领取的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4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保险单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末期疾病,并经本公司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作为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的保

21、险费本息、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息,本公司将由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第十八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本公司将依投保人申请投保时所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给付:1. 现金给付;2. 储存生息。根据本公司宣布的红利储存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至投保人请求时给付,或至本合同满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至本合同终止时由本公司一并给付;3. 抵缴保险费。但缴费期满后仍属有效的合同,若投保人于缴费期满前未通知本公司选择期满后的红利给付方式时,本公司以第2款方式办理。若投保

22、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第2款方式办理。第十八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本公司将依投保人申请投保时所选择下列二种方式中的一种给付:4. 现金给付;5. 储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布的利率依据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投保人请求时给付,或至本合同满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至本合同终止时由本公司一并给付。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第2款方式办理。第十九九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2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4.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醉酒、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6. 核能、生化武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其现金价值。若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息,本公司将先扣除上述欠款本息。7. 被保险人在本

24、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因自杀导致身故或自致全残;8.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9.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10.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11. 被保险人因从事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全残。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其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唯以上第4、第5款,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本息、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息。第二十条:减少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

25、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本公司退还减少部分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公司将先扣除上述欠款本息。第二十一条: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本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保险单借款利率以本公司公布之借款利率为准,本公司可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调整保险单借款利率,保险单借款利息应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缴付,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为止,如果逾期未缴付,则该项利息将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若未偿清之

26、保险单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本合同之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下称复效)投保人可自本合同中止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经投保人偿清保险单借款本息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批注次日零时起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 2 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逾两年未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动终止;3 因本合同内的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本合同终止

27、时,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现金价值(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若合同终止时有金额给付,但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公司将先扣除上述欠款的本息。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的请求权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1、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正本: (1)保险合同; (2)满期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3)本公司所需的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正本: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

28、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5)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描述文件;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正本: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医检验报告书; (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

29、十六条: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满期日依然生存且本合同仍属有效的,本公司将应付的满期保险金给付生存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若没有指定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合同满期日前身故或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则本

30、合同应付的满期保险金将给付被保险人。第二十七条:名词释义1 利息:除红利储存利息外,本合同所称利息按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该利息应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缴付,至欠款金额全部偿清为止,如果逾期未缴付,则该项利息将加算到原欠款金额中计算利息。本合同第十八条“红利分配”中所述的红利储存生息所指利息,以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并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储存的本金中。本公司可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调整存款、借款利率。存款利率以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原则,贷款利率以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贷款利率为原则。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 意外伤害事故:指

31、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 全残: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致下列情况之一,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32、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 医院:本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

33、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医生:本合同所称医生指领有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第二十条:减少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合

34、同的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理赔,最早只能在下一保险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若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本息、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息。第二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合同的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由投保人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缴费方式在保费到期日缴付。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中止。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需扣除未缴的保险费。第二十二条:保险费的

35、自动垫缴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缴的保险费,则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缴的保险费;如当时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缴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第二十三条: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本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可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调整保险单借款利率,保险单借款利息应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缴付,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为止,如果逾期未缴付,则该项利息应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若未偿清之保险单借

36、款本息,超过或等于本合同之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四条:减额缴清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投保人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保险金额以减额缴清保险金额为准,但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享有终止合同、保险单借款等权益,此项选择限于标准体的保险合同。若本合同有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将从上述现金价值中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本息、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息后办理。申请变更为减额缴

37、清保险后,本公司将不再分配红利。第二十五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下称复效)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可自本合同中止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偿清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的保险费本息、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息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批注次日零时起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分配红利。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

38、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逾两年未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动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满期; 因本合同内的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若本合同有任何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本息、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本息。第二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申请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保险合同原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本公司所需的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

39、认可的其它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书;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的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申请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

40、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丧失。第二十八条:名词释义利息:除红利储存利息外,本合同所称利息指按借款利率计算。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之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致下列情况之一者: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咀嚼、吞咽机

41、能永久完全丧失(注)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2,或视野半径小于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医院:本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6(此页合同内容结束)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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