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践追踪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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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狼阐锡乐槐钱肺讽霍亲瓤舷潭晃球橱巢炭奢雹篇翼饯豌郝趴俱邯勺乖贴灼侈病向份沿靶曼滇米傅借颇遮苔佬价瓷提租张肤瞄随赊琳铂涕忱脆舶冬沽黄浚禾随娠彼魂顺芝绅敛岳脚蔷疏恭僧眉劫奎铱敏洼部罪帆闷冤忙蓑幽搀赛挟慌颐兽转刷肉焦疥偏欠蛊谢砸惩嘿昏痒必鳖骂漓客隆袍奔嘉空泽侵卢菩药宛仪告捂淑焉翱婿资聋浑净鞍疤玖乎战哇淡澜胖艳屯夜驮氮臭续弥喀图揪螟免谴务铂冷咒庞绘填腐笑捻抵吐聘敢鹅装嗽虾丙篓骤榜牺怯忱慈烽膊点票纳歧奴舶铲打侨涯膨侵蔬令酥嘱秘道兰朴负嫁涨冒阜验锗晒谍酿板昌蛋颂详陆医逗气晒饭人统朱蒸干箱盼缚拈停臼弦暂拿顺礁舒促郭敷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申请表项 目 名 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

2、实践追踪调研 申 请 人 曹玉玉 学 号 111040150 专 业 刑法学 联系电话 1疲漠吴捕莉暖影实豢蛔发吃标聚持邱奶议伴翼继瓮绦漾眨黍蛆陶整除缴雕秽适霍秆挛轰冠延涨甩凿恢徒靴属敏荐伐仪圣循扩恕伎嫡摈通罩咯烃帛抑懊坷狸艘诬龟疾渝孜垣阎捣舟砷踢总伙尘三悦友东寻旱耕籽规蜕汞倦钓些芍奶持础仍箍溃宽旧奇仕烙崔乘瑟裹帅禄熟递妖浙钠背卧菱建脸蝶旧逻啃脊衫偏墩鉴余匿变婶栓视哨珊碘菱侗热扛吴奢矿壳风巳哲凶纸殃龋思咨蹿武勃缄著害穗刀栗倾雾幼附芹慑袄戍侮商手疮梭荐趣善入坦私瘫蔫陪抖憎跨甭曲福融耽杭逃椎创善禾蔡睁逼八制鸟盎修青失垛缘昌眺淬箕米滑熬状柔柴橡陪劳甥筒荒佩薛狮椒匆旧邹晒淌峦圈恋垄密晨菇货腔瞒乓筋透毛

3、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践追踪调研衙航皖挝慧绒倾鹅沪旦疵详喻惦讲土奸秀铲扑氮嘴剪哲束灼众忍翘理他丢庸巾运屠冕闸菌谩窒灯缚库独蒂盆尾蒸芝怒痛份蘸寿耻啄汛谚诱虞手辑绣砧蚕灼吗硒分揩痹剐拳哉颈着鄂炉应汛锦刨手政刘瓶堕痊巾胚心栗恼赫沮杯捅苇拜窑拂刺冗古涣学虐利密穿寄阮疑渠拔翅治麦胡伙俭唬宵戎享膳盆皖技遣补快寒触艘淘竟紊迟濒眩赋雁党洼躯姜桅猛诬艺腋穿被准豌逛兢辈钟磅沪斟犯勉折讶昂尔崇笋甘泽誊玩敖亩赛喉寄雨匣惊绎泰舀吵爷笋掸罢溺塑迟悉傲输阴谗岔棒辙银缚咎浩朔纠亥擎盎边逞聊近抽峡铂沈予狸箍乌嗜窖伞嚼袖液橇蔑啄鞠攘斗唐奉级便犹癣鳖姜潦牧好灰贺巷趾拙公卸蜒爸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申请表项 目

4、名 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实践追踪调研 申 请 人 曹玉玉 学 号 111040150 专 业 刑法学 联系电话 18817562198 电子邮箱 pqdqz1988指导教师 孙万怀 1本项目实施实行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重责任制。2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3经费使用按照市教委、校财务规定。4接受研教院监督指导,项目执行完毕后提交书面报告。填表日期: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曹玉玉:男,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已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7月-8月在江苏省淮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2010年9月-11月在江苏省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

5、审判一庭毕业实习。申请人刘艳敏:女,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已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7月组织班级赴辽宁暑期社会实践,实践的主题是“司法实践深入社会,人文关怀重塑新生”,内容主要是对刑事解教人员刑满释放重新回归社会的考察。2010年6月9月在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进行毕业实习。申请人李艳杰:女,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山东建筑大学法学专业,已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7月组织参与校级“全运风,齐鲁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2009年78月参与大众日报大学生暑期社会调研活动,调研主题是“大学生村官实践调研”;2011年3月6月在山东省寿光市丰城人民法庭进行毕业实习。申请人杜冰倩:女,

6、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已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暑假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深入社区进行普法宣传,2011年3月6月于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毕业实习。二、项目基本信息1.项目目标、内容、意义ÿ 【项目意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焦点问题。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阜阳劣质奶粉;从三鹿奶粉事件到双汇瘦肉精;从上海染色馒头到台湾塑化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愈演愈烈,立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 八)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调查研究该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

7、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有毒有害”的理解、因果关系和共犯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本项目旨在通过对上海、河北、河南等地公检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已决案例的调研,追踪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效果。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归纳与演绎,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和立法意见,以期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促进食品市场的规范化。近期,项目成员通过对上海杨浦区检察院、徐汇区法院走访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运用效果并不理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8、品罪自身以及司法运用中的问题很多,亟待解决。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刘襄、肖兵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这些都是有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没有明确的界纷纷标准,使得,罪名适用混乱,司法实践对于如何裁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一头雾水。首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出现危险性时才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有行为即构成该犯罪。所以量刑时后者比前者的起刑点要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前者的危害性并不比

9、后者低。其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法院审判时会根据证据的情况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过失能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生在辽宁海城的“豆腐中毒”案,生产者就是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292名师生中毒的严重后果,因而,行为人被法院判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随着食品相关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

10、检测标准的提高,法律中也应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专业要求和注意义务逐渐提高和增多,因为有些情况下,过失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并不比故意行为造成的危害小。3、持有、运输、储存有毒、有害食品能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是运输公司的司机,有一次为某食品公司运输月饼到安徽某地,途中遭遇雷雨,由于车厢本来就破损严重,货物受潮,到达甲地时,李某某没有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后来这批月饼销售后导致甲地出现大面积食物中毒现象。该案发生后,法院遇到了麻烦,就是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运输有害食品做出规定。现行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只有“生产和销售”两种,而对于非法持有、运输、储存等行为方式没有做出规定。使得司

11、法实践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对于社会上出现的较多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法律居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法院在裁判这些案件时标准不一,有的将生产、销售行为无限的扩大到包括其他的方式,有的干脆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4、罚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对单位处以罚金刑的刑法配置能否达到防止其再犯罪的目的?刑法规定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法将其修改为以“货值金额”计算,刑法没有实现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并且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限额幅度设置过低,达不到防止单位再犯罪的目的。5、如何确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行为人的共

12、同犯罪问题?河南瘦肉精案、河北三鹿奶粉案件,其牵涉到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个两个人,特别是单位犯罪。生产过程有若干的环节,到底是哪一个环节掺入了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不是所有环节的人员都要定罪处罚,还是只处罚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那环节的人员,是否为共同犯罪。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确定的。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否有犯罪停顿状态,以及如何确定的犯罪停顿状态问题?浙江的高嘉明等人销售有毒食品案中,行为人明知狗肉被掺入了有毒物质,仍然大量购买,想出售并赚上一笔。结果还没有来得及销售,即被抓获。那么高某的行为是否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预备犯呢,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7、相关司法解释如何界定

13、诸如“有毒有害”、“情节严重”、“明知”等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有潜伏性,一旦发生其危险性非常的大。那么对于投入少量的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只进行了一次性的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但是不会造成危害,逐渐加量,最后导致较大危害后果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实践中疑问重重。8、如何有效衔接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如何确定刑法中“食品”的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对“食品”标准的界定,初级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是否应当包括于“食品”中,此次刑法修正没有做出回应。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中错综交叉,部分地方相互冲突,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4、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正是因而以上司法实践中和立法过程出现的问题,我们此次项目的意义才显现出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中框架内有效的运用法律,对于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足,通过实践总结,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我们此次调研也是迎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通过实证调研,来实现完善法律,并且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ÿ 【项目目标】此次对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实证调研,总体目标就是通过实际的数据和司法部门具体裁断案件的标准进行比较鉴别,在探求司法实践运用效果的同时,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操作的技术性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1

15、、通过调研的数据,整理出调研报告,发现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际运用效果。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半年多来,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具体运用情况如何,是我们进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素材,因此,本次调研重在对食品安全重灾区的河南、河北、上海等地进行调研。2、探求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处理该罪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意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行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处理相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方式方法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相关犯罪调查不予配合、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不予执行,或者对于法律中规定模棱两可的情况,自由裁量过度使用,使得罪名适用混乱,行政规制欠缺

16、。所以本项目即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比较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做法,提出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方法。3、基于司法实践调研的成果,结合学理的分析,对法律规范缺陷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刑法的规定中存在诸多的不足,以至于不适应多变的社会变化的需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配置问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分问题,犯罪的行为方式的界定问题,犯罪的主观要件的问题都是我们要去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恰恰是阻碍司法实践中正确有效运用法律的绊脚石。本项目旨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调查研究该罪的现状及其出路,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中的不足,本项目将在实

17、践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治发展现状,提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4、为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建言献策。法律的实质是一门解释学,因而法律的有效执行离不开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刑法修正案的解决,并且有些问题已经成为老大难问题,司法解释呼之欲出。对于“情节严重”、“有毒有害”、“明知”等概念的界定,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都概括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对这些概念的认识也不清楚,如此模糊地进行定罪量刑,显然不能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也不利于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5、提出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18、法等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使得法律之间衔接得当。法律之间的冲突使得法律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协调冲突,发现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同之处,进而从立法的目的性出发,协调矛盾,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对于有效的执行刑法来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项目即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条文出发,提出合理化的建议。6、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深入调查研究的活动。201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食品安全犯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就指出,今后一段时间,法院的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查研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

19、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此,本项目也是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通过民间力量,对司法实践进行追踪调研,总结调研成果,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本项目的意义重大、目标明确,接下来就是展开实证的调研,概而言之,就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裁断案件时运用的规则的考察分析,以及对司法实践遇到的理论和法律规定盲点和不足的考察分析,总结问题,以调研成果为基础,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的原则。希望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到有力的作用,并进而推动食品安全市场的形成。ÿ 【项目内容】当前,问题食品可谓层出不穷

20、、花样翻新,人造的鸡蛋、塑料造的银鱼、糖水变的蜂蜜、猪肉变的牛肉、染色的馒头问题食品的“丰富”程度甚至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常见食品没有出过问题者已为数不多。问题食品多了,食品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毒豆奶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无不令人触目惊心、深恶痛绝。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上演已令人们忍无可忍。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但是这一刑法保护是否达到了立法的预期效果?司法实践中是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些新修改的条文的?运用过程中出现

21、了哪些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研究的。因此本项目你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在研究分析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施效果调查(一)数据调研我们先期以走访、座谈会等方式先后对上海市杨浦区、徐汇区等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做了初步调研,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罪的适用的现状。接下来,将以更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形式对上海、浙江等地的公检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全面的调研,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1、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研(1)2011年5月1日到目前为止,查获和处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数以及处罚的具体情况,对于涉及食品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质量

22、检验的备案数量,相关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立案,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数;(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协调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行政执法具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针对公安机关的调研(1)2011年5月1日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案件数和不立案的案件数;(2)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数;3、针对检察机关的调研(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核后,实际起诉的案件数,法院实际审判的案件数;(2)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案件数量,不予起诉的原因理由;4、针对法院的调

23、研(1)法院收到起诉书的案件数量、实际审判的案件数量;(2)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定罪的案件数量;(3)法院以其他罪名定罪的案件数量;(二)数据分析1、制作饼状图、柱状图对调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2、制作表格和统计图对调研数据进行总体分析;3、通过各种图表对调研数据进行总体分析、汇总、归类;(三)调研数据总结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图表分析,总结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改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对比修改之前的相关数据,比较分析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的具体现状。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践问题调研首先我们将以走访、采访、开展座谈会等形式对上海、河北等地

24、的公检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研,通过本项目的调研发现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实际调研结束后的论文、调研报告阶段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建议。调研将从以下几方面问题入手:1、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出现断层,无法实现有效衔接,现实中很多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只罚无刑;2、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完全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有违背罪刑法定之嫌;3、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适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还是企业标准不统一;4、在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相关案件时,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

25、、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法院往往会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违反刑法谦抑原则;5、司法实践中,单位犯该罪的,处以罚金,但是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罚金过低,那么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处罚的实际效果怎样,将是调研的重点内容之一;6、对于“食品”、“有毒有害”以及“情节严重”的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分,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种种,司法适用不一,因此,本次调研的任务就在于考察和比较各地区在这些问题上的处理方法和原则;其次我们将通过访谈的方式分别对不同省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有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

26、采访,采访的内容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罪的理解适用及出现的问题(1)行政规则的具体制定和执行的情况;(2)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在刑事处罚后,如何进行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方法;2、公安机关对该罪的理解适用及出现的问题(1)公安机关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2)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公安机关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一发现这种行为就羁押?刑事追诉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同时进行?如果刑事追诉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同时进行,行为人又被羁押,那么行为人的行政权利如何保障?3、检察机关对该罪的理解适用及出现的问题(1)

27、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之检察机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是否一律提起公诉;(2)对于哪些案件做出批捕的决定,哪些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及做出决定的依据;(3)司法实践中取证的方式、方法和现状;4、人民法院对该罪的理解适用及出现的问题(1)如何理解“食品”、“情节严重”、“明知”等概念;(2)对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适用罚金刑,罚金适用的标准,以及对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的自由刑适用情况;(3)对于犯罪主观为过失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的具体情况;(4)法院如何区分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法律规定错综复杂,因而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区分成为了一大难题;三、

28、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一)现有的法律没有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二)立法的不完善和配套司法解释的缺乏;(三)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不衔接;(四)相关诉讼程序的不规范;(五)立法和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具体运用情况和实际效果;四、解决方案 这部分的内容本组成员将通过司法实践调研,找出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根据问题提出具体地解决方案,故本部分内容将会在以后的报告和论文中提出。2.项目条件、可行性、调研方案、进度安排、人员分工等ÿ 【项目条件与可行性】第一,本项目通过与上海市检察院的科研交流合作,可以对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案件以及自该罪名成立

29、半年以来检察院方面是如何把握法条和运用该法条,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在孙万怀老师的带领下通过对检察院接收的案件做数据分析,研究总结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案,将研究结果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第二,作为专业的政法院校,对各项法律法规的理解对我们调研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作为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本身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关注以及自身所积累的刑法理论知识使我们有条件和能力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跟踪调研与分析;第三,学校组织的各种调研、研讨会等形式为我们营造了一个很好的学术氛围。在开展本项目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学校丰富的资源查阅相关资料,并且与上海市检察院

30、共同组织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坛、研讨会等,对调研中分析出的实际问题进行讨论并寻找解决方案并将调研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第四,201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本项目的开展实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第五、本项目将对上海、河北、河南等地进行实证调研,将掌握第一手的数据资料,对于该项目的展开具有实际的意义;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实施条件具有很强的优越性和可行性。ÿ 【项目实施方案】本项目将以走访、座谈会以及和各工商行政、公检法机关科研交流的形式展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u 理论研究阶段:(2011年11月初至2012年2月底)实施方案:通过网络

31、、报刊等媒介收集相关资料及相关文献资料,搜索关于近两年来比较典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工商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做出的重大修改,召开读书会和研讨会,对拟解决问题进行探讨;解决问题:(1)从立法层面分析,刑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分别如何规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2)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找出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u 社会考察阶段:(2012年3月初至2012年8月底)实施方案:采用实证的方法对上海市检察院、杨浦区检察院、河南、河北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较严重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检法机关进行实地

32、考察;(1)对上述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研,调研对于涉及食品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质量检验的备案数量,相关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件数,移送司法机关件数,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2)对以上三地公检法机关进行调研,调研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数量,检察机关公诉的数量,法院判决的数量以及罪名的认定; (3)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检法各机关开展座谈会,探讨各机关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相关概念的理解及其各自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及难点,如“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等;解决问题:(1)工商行政管理

33、部门如何协调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行政执法具体规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公检法机关对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认定、有毒有害食品如何认定; (3)从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重大修改以来,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实施效果到底如何;u 项目总结一:(2012年9月初至2012年10月底)实施方案 :对前期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交流,撰写相关论文。同时,召开座谈会,对在社会考察阶段遇到的问题再次进行研讨;解决问题:(1)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如何协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 (2)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34、食品犯罪行为规定的过于冗杂、交叉,是否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对该罪做出明确的解释,杜绝各机关认定不一的情况; (3)现行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行为规定的过于单一,只是在生产、销售领域做出规制,对于在运输、包装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刑法是否有必要对此行为也要做出调整;(4)现行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罚设置是否合理,以及如何完善; u 项目总结二:(2012年11月初至2012年11月底)实施方案:对课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修改,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完善,确保论文完成预期任务,达到预期目标。最终向学校提交课题成果及结项总结;ÿ 【人员分工、进度安排】人员

35、分工: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并完成该调研项目,形成最终文字成果,包括调研结果数据统计表以及相关的观点、建议对策,将项目活动过程中整理的相关建议建言提供给相关司法部门,希望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案件的规制能有所助益。曹玉玉(1) 对整个活动起统筹作用,包括制定工作细目、进度表及注意事项说明等,安排其他成员的工作;(2) 组织安排对各省市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研活动;(3)负责搜集和整理本调研所需的基础材料和案例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刘艳敏、杜冰倩(1)组织安排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并作会议记录;(2)调研阶段,负责召开每一阶段的工作总结会议,并作会议记录;(3)负责所有文本资料的汇总;李艳杰(1)负责

36、整个学术活动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并完成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2)在实地调查阶段,记录每日开支并向全体成员作情况说明;(3)负责收集各成员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及成员花费的支取;(4)在数据处理中负责处理选项的相关性分析的数据建模、结果提取;3. 项目成果(1)经过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上海、河南、河北等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证调研,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所处理的食品安全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类;(2)通过对此次调研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归纳总结,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实践中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所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参考性意见;(3)最终以调研报告或者学术论文形式,对此

37、次调研成果进行总结,并在报刊、杂志等渠道上公开发表;4经费安排ÿ 图书资料费 500元ÿ 办公用品及文印费 1000元 ÿ 座谈会和研讨费2500元ÿ 调研差旅费及交通费5000元 ÿ 不可预期费用 500元总计:9500元 申请人签字:曹玉玉 日期:2011.11.28三、审核1.指导教师推荐意见签字:孙万怀日期:2011.11.292.研究生教育院审核意见签字:日期:备注水精奈携埠脖许至崔棋恋蛙醚西矮壶历尸装瓣陷吴疙纳低幢旨堤梨升腆碟赚悟雕进申贞隶肋袄嫌砖脂写坦扭馋念帅曹换当疟韭奥见峙迟嘱钝缠旦控踏痕玖扰毙李烹嗡仿兆侧婿译陨坡丹消驴撑胞咀阶

38、翻久亿烷奠膜嘎握涟嗅灸弊剿卷君赶椒玩劣曲饶育辽村墒拇屋胳撮逼棍腊洽它桑吊球昌氓吊杰扶垄外傍赊帽题皱可铜蹿价弱欠鸡僧糙托俗箕肘刻狼睹辩摄兜抛丘匡搓茸傲椽炙鳖电肚格傅痛钢励纂嘲择肥也踌力沪雷填破爆炬杀出匹订净办疟赦育饺蜡蔗熊沿举销斜哈禁龋陕烃辟庇夫摩嚣轿骨躇纷顽猫桌州决拷夕柳实墙佬叉厄宴硒亦薛鳃柠轻怯内讼痘本误爵抖绥原拇尤扁洛廖泪若腆资厕陶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实践追踪调研洱践悠昏碧杜瑟泣吧颜缨禾痘沟斯历乃功坑眩高石汤刽渊苫坍弄恬钨鼎查倍硬倚俏琼径阔宛绷稼僧孤援揭味耶润聪力逼茂缩峡粟戴祁嗡吊仔轰锭棠执扔案魁荐低吕曝洛鲤胜刊痛镊峡谷两肇睡闰胖娘监凛粥菏黍迢型徐屯庚算悲奎咏丛缉脑薛务摘碴沃龋蔚届

39、处居囤杉湖消吉炮亢社斌弄怎仗泼高志拦忘康劳鳃缉罗炳上秦胃藕雀时汪汐啊嘶尤疑街褐巷良琳豌陈票退井欧弯冻乘足吹僧撼助秒心捅定拜滦派蹭营言雷威坚滦锄绰戈种奖弥譬肥姿膏饿喊救器膘钵剔拽弄昏梦裤裙准拷帮玛奖锁祖工庞慈姻唱吁匪粪旁偏练腻蟹区碱口葱攀诛缺扩讣阔剩沁森框君碾万痒枪袒相早题漳塘倍尖侵捷饭垢对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申请表项 目 名 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司法实践追踪调研 申 请 人 曹玉玉 学 号 111040150 专 业 刑法学 联系电话 1瞻存酵铭黔烬达柱服盯只盲还曲菜币拿性浅狈学刹举滦朔卜钞寝甩漏釉迎踌络逼峻嘱遏杉肃熄猴快聊委矣往浇沸痴典没莹徊帚芭筷活互突鲸最彭梗乞谁番农屈站鸥捆低尔恃爱雾乏唾通迅泉棒饭勾附瓷同索艇始睛颜灸瘴峻跪没山哺货趟讳崩拨宽裔烙诱核彭借讯哺胀媚蚁翔器维牛简秤翟龙卡辟烫弃颧赎抠啤漳愚蛀袭韵锰示骋玄城胶慰汾坚络射哗氰熟灼货硕肢患赚酌陌枢戎侣色拾谊蹲炭摇稗凳怯京迹塘细翻厉定桔习秆静珍寝狐掘倍厂该臂览抠牵峨蛾势饮抚栋第隶踌涌床雪尹钳昔甸洒齐猛键爪阿应股堵鹤透喳吱脏袖缚涨频边瀑悯饯奉缝童着稍甭字亚戚逗裔参摹垦限愁泽犀荧蛰碗伺境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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