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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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of dual-utilization of peacetime and wartime(征求意见稿)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of dual-utilization of peacetime and wartimeDBXXXXXX-201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民防局批准部门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2012 北京目 次1 总 则 42 术 语 53 建 筑103.1 一般规定103.2 主体113.3 出入口153.4 通风口、水电口223.5 柴油电站273.6 辅助房间283.7 平战结合要求294 结 构324.1 一般规定324.2 材料334.3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334.4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424.5 荷载组合、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484.6 构造规定514.7 无梁楼盖设计要点554.8 反梁设计要点57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95.1 一般规定595.2 防护通风5

3、9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665.4 柴油电站通风686 给水排水706.1 一般规定706.2 给水706.3 排水726.4 洗消746.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766.6 平战转换777 电气787.1 一般规定787.2 电源787.3 配电807.4 线路敷设817.5 照明827.6 接地837.7 柴油电站837.8 信号及通信847.9 平战转换851 总 则1.0.1 为使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使其在平时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服务,战时能有效地保护居民,减少空袭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

4、的抗力级别为甲5级(即防常规武器5级、防核武器5级)、甲6级(即防常规武器6级、防核武器6级)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可参照本规范。1.0.3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4 人防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平时 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2.0.2 战时

5、 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2.0.3 临战时 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2.0.4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2.0.5 指挥工程 command works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2.0.6 医疗救护工程 wo

6、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治疗和紧急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等级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2.0.7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但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注: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2.0.8 人员

7、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按等级分为一等人员掩蔽所和二等人员掩蔽所。2.0.9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汽车库、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以及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2.0.10 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 系指其主体战时要求防毒的人防工程,如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人防工程。2.

8、0.11 有洗消要求的人防工程系指其主要出入口战时应设置洗消设施的人防工程,如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等人防工程。2.0.12 冲击波 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包括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2.0.13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2.0.14 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系指人防工程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2.0.15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

9、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2.0.16 防护区 blast space 人防工程中由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2.0.17 清洁区 airtight space 人防工程中具有集体防护功能的区域。2.0.18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有可能染毒的区域。2.0.19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人防工程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2.0.20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人防工程(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

10、的使用空间。2.0.21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2.0.22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人防工程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外墙、临空墙和底板的总称。2.0.23 外墙 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人防工程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战时承受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墙体。2.0.24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人防工程中战时一侧承受空气

11、冲击波直接作用,另一侧为人防工程内部的墙体。2.0.25 主体 main part 人防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2.0.26 口部 gateway 人防工程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建筑设计中一般指出入口和通风口。2.0.2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2.0.28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2.0.29 备用出入口 altern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

12、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2.0.30 室外出入口 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2.0.31 室内出入口 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2.0.32 连通口 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地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相连通的出入口。2.0.33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 straight entrance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与人防工程具有一段距离的室外出入口。按照其通道的形式分为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竖井式和楼梯式室外出入口。2.0.34 附壁

13、式室外出入口 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的一侧与人防工程(临空墙)相邻的室外出入口。2.0.35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2.0.36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2.0.37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等。2.0.38 滤毒室 gas-filte

14、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2.0.39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2.0.40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2.0.41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2.0.42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

15、的房间。2.0.43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2.0.44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爆炸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2.0.45 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口部换算面积之和。2.0.46 防护区建筑面积 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轴线等形成的建筑面积。2.0.47 口部换算面积 当人防工程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出入口、通风口)的通道、竖

16、井、楼梯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小于该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口部换算面积按其面积之和计算;当其面积之和大于、等于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口部换算面积按该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计算。2.0.48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防护区的人防有效面积应为人防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2.0.49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防护单元防护区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通风、给排水、供电、防

17、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厕所、盥洗室面积。二等人员掩蔽所的其他辅助房间面积。2.0.50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人防工程平时功能的通风。2.0.51 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2.0.52 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2.0.53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2.0.54 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18、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2.0.55 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2.0.56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2.0.57 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2.0.58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

19、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压力作用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2.0.59 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 room人防工程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2.0.60 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人防工程室内的电缆井。2.0.61 内部电源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2.0.62 区域

20、电源 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人防工程的内部电源。2.0.63 自备电源 preparati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电源。2.0.64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2.0.65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2.0.66 固定电站 immobile power s

21、tation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发电站。2.0.67 移动电站 mobile power station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发电站。3 建 筑3.1 一般规定3.1.1 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 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2 除指挥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宜结合平时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作为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3 居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XXXXX

22、的规定。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宜结合地面医院建设,并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救护站应根据城市留城人口分布情况设置。5 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战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临街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宜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相邻设置;当两部分分开设置时,之间距离不宜大于100 m,且宜设置连通道。6 人员掩蔽工程应根据留城人口的分布设置,且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 m。7 配套工程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2)人防物资库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人员掩蔽工程连通;3)地下生产车间应设置在生产类似产品的工厂内或附

23、近;4)警报站应根据地形和居民分布,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径设置。警报站控制室宜设置在中高层地面建筑的顶部,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 m2;5)其他配套工程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3.1.2 人防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 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1.1及表3.1.3所列甲、乙类物品。3.1.3 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房间应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

24、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当供水、排水、供热、冷媒等管道穿过人防工程的顶板或临空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150mm;穿过门框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3 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人防工程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4 配电箱、控制箱、消火栓箱等箱体不宜在人防围护结构上嵌墙暗装。当必须嵌墙暗装时,应满足临空墙剩余墙厚不小于200mm,外墙剩余墙厚不小于250mm的要求。3.1.4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和无上部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5、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甲5级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 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 m,高度不得低于人防工程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 甲6级的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 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3.1.5 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

26、级标准;当底板底面的标高低于地下水设防水位时,应按一级标准设计。 2 对于空袭时室内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3.1.6 人防工程的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2 人防工程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3 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除尘室、扩散室等染毒区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

27、、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 mm。 5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房、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3.2 主 体3.2.1 医疗救护工程可按一个防护单元设计,其防护区最大建筑面积、床位数和掩蔽人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防护区有效面积可参照表3.2.1确定。3.2.2 对于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当上部建筑层数为9层或不足9层(以及无上部建筑)的人防工程时,应按表3.2.2的要求划分防护单

28、元和抗爆单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按表3.2.2规定面积的2倍划分防护单元,且可不划分抗爆单元。1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10层或多于10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以不足10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 m2)的防空地下室;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2 对于多层的人防工程,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表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工程名称防护区最大建筑面积(m2)床位数量(个)掩蔽人数(含伤员)防护区有效面积(m2)中心医院450015025039053025003300急救医院3000501

29、0021028017002000救护站15001525140150900950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面积,救护站不含电站面积。表3.2.2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防护区建筑面积(m2)工程类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掩蔽部防护单元1000400020004000抗爆单元50020005002000注:1 防护单元的防护区建筑面积应按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轴线等形成的水平面积计算,抗爆单元亦同;2 当人防工程内部用承重墙分隔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3.2.3 防护单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工程中

30、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 2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25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且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3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3.2.4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道防护单元隔墙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连通口的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4-1),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 mm

31、;2)连通口处的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5级应按0.10 MPa,甲6级应按0.05MPa;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6级一侧应按0.10 MPa,甲5级一侧应按0.05 MPa。注:若防护密闭门满足双向受力要求时,可在连通口处只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厚度不应小于300 mm。当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甲5级应按0.30 MPa,甲6级应按0.15MPa;当两相邻防护单元的一侧为甲5级,另一侧为甲6级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

32、在甲6级一侧,且其设计压力值应按0.30 MPa。图3.2.4-1 连通口的隔墙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2 两道防护单元隔墙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4-2)。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1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隔墙;甲防护单元;乙防护单元;Lm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最小距离图3.2.4-2 变形缝两侧防护密闭门设置方式2)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

33、别相同时,其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5级应按0.10 MPa,甲6级应按0.05MPa;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甲6级单元一侧应按0.05 MPa,甲5级单元一侧应按0.10MPa。3.2.5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 3.2.5)。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 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构筑,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其厚

34、度不应小于120 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 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 mm。1抗爆隔墙;2抗爆挡墙;-甲抗爆单元;-乙抗爆单元b门洞净宽图3.2.5 抗爆隔墙示意3.2.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物间、盥洗间、厕所等。对于专业

35、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的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人防工程,其防护区可按染毒区设计。3.2.7 在人防工程中的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3.2.8 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8的规定。表3.2.8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项目名称面 积 标 准防空专业队工程装备掩蔽部小型车3040 m2/台轻型车4050 m2/台中型车5080 m2/台队员掩蔽部3 m2/人人员掩

36、蔽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1 m2/人二等人员掩蔽所1 m2/人注: 1 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3 一等人员掩蔽所的掩蔽人数应满足隔绝防护的要求; 4 掩蔽面积大于1300m2的二等人员掩蔽所防护单元,可设置适当数量的其他辅助用房(如值班室、 储藏室、医务室、隔离室等),其掩蔽总人数可按1300人。3.2.9 人防工程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 m;室内地平面至梁底、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车辆通过部分的梁底、管底净高不得小于车高加0.20m(一般专业队装

37、备掩蔽部的梁底、管底净高不宜小于3.00 m)。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室内净高和梁底、管底净高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3.2.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顶板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5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顶板的防护厚度和外墙顶部的防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5级人防工程顶板的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表3.2.10-1 甲5级人防工程顶板的最小防护厚度(mm)工程名称有上部建筑的顶板无上部建筑的顶板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

38、蔽部460640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360540注:1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2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2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表3.2.10-1要求的甲5级人防工程,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人防工程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

39、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人防工程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3 甲5级人防工程外墙的顶部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10),应满足表3.2.10-2的规定。图3.2.10 甲5级人防工程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ts表3.2.10-2 甲5级人防工程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ts(mm)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460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

40、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3603.3 出入口3.3.1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作为战时主要出入口(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规定的人防工程除外)。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3 对于防护区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物资库,当其主要出入口不能满足轻型车进出时应设置承重不小于1.0 T的物资垂直运输口,其平面净尺寸不应小于1.

41、2m1.2m,且宜按电力、人力两用设计。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1)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2)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3)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时。3.3.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上部地面建筑占满用地红线)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6级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1 与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且具有室外出入口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连通道长度不宜大于100m)。2 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并在其上部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

42、个通往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应直通室外地面,且其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宜大于2.00 m; 2)在首层楼梯间的梯段及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应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应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 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无窗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 m。3.3.3 室外出入口的出地面段应有防雨、防地表水的措施。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应采用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二等人员掩蔽

43、所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的主要出入口宜采用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的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且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砌体结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0.5倍的地面建筑高度计;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5.0m计)。高出室外地面的防倒塌棚架(包括物资垂直运输口的地上部分)应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棚架的顶板应按水平设置。注:“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平面至地面建筑的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3.3.4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等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战时人员出入口的

44、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4的规定;专业队装备掩蔽部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宽高)不宜小于4.0m3.0m;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m。表3.3.4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m) 工 程 类 别 门洞 通道楼梯净宽净高净宽净高净宽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1.002.001.502.201.20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0.802.001.502.201.00注:战时备用出入口的门洞最小尺寸可按宽高0.70m1.60m;通道最小尺寸可按1.00

45、m2.00m。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4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3.3.5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以两防护单元的总掩蔽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

46、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的宽度。3.3.6 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形式和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防护掩盖段(简称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 m;注:外通道长度系指防护密闭门以外的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2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楼梯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扇形踏步。3 对于甲5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当通道净宽不大于2.00m时,其防护密闭门外防护顶盖段(简称外通道)长度应满足表3.3.6-1的要求。当通道净宽大于2.00m时,其防护

47、顶盖段最小长度可乘以修正系数x,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x0.8bT-0.6 (3.3.6)式中 x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T通道净宽(m)。表3.3.6-1 甲5级人防工程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外通道最小长度(m)工程名称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竖井式钢筋混凝土人防门钢结构人防门钢筋混凝土人防门钢结构人防门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5.509.505.007.00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5.007.006.00 4 对于甲5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的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其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密闭门之间(简称内通道)的通道长度,应满足表3.3.6-2的要求。

48、表3.3.6-2 甲5级人防工程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m)工程名称钢筋混凝土人防门钢结构人防门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按建筑设计需要确定4.00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3.00注:1 内通道长度宜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计;2 对于人防层埋深较深,与出地面段不在一个楼层的类似附壁式的楼梯式室外出入口(图3.3.6),当人防层顶板顶面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5m时,应按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当顶板顶面与室外地面高差大于5m时,可按室内出入口。图3.3.6 人防层与楼梯式室外出入口的出地面段不在一层示意3.3.7 室

49、内出入口通道的形式和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6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室内出入口,当采用钢结构人防门时,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对于甲6级救护站,当其室内出入口采用钢结构人防门,且具有一个90拐弯时,其内通长度(宜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计)不得小于2.00m。 2 对于甲5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当室内出入口具有一个90拐弯时,其内通道长度应满足表3.3.7的要求。表3.3.7 甲5级人防工程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m)工程名称钢筋混凝土人防门钢结构人防门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2.004.00人员掩

50、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可按建筑需要确定3.00 3.3.8 临空墙的防护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空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50mm。 2 甲5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临空墙厚度还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3 对于甲5级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当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1)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

51、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简易洗消间和扩散室等染毒区的房间、通道。表3.3.8 甲5级人防工程的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工程名称符合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室内出入口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250650300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550250注:1 “符合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系指其通道形式、通道长度符合本规范第3.3.6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符合第3.3.6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其临空墙厚度应按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确定;2 对于人防层埋深较深,与出地面段不在一个楼层的类似附壁式的楼梯式室外出入口(图3.3.6)

52、,当人防层顶板顶面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5m时,应按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当顶板顶面与室外地面高差大于5m时,可按室内出入口;3 对于非口部的临空墙,当其外墙面位于上部地面建筑范围内时,厚度可按室内出入口临空墙计;当其外墙面位于上部地面建筑范围以外时,厚度应按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计。3.3.9 人防工程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防工程出入口应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数量应符合表3.3.9的规定,且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密闭门宜向外开启。表3.3.9 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人 防 门 工 程 名 称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区域供水站、生产车间、

53、食品站二等人员掩蔽所、固定电站控制室、人防物资库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移动电站、固定电站发电机房 主要出入口 次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1111密闭门21102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9)。3 防护密闭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未设防倒塌棚架的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3)当防护密闭门

54、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4 防火门应依据相应的消防规范设置。条件许可时防火门宜与人防门分开单独设置;确无条件时,防火门可设置在人防门的洞口内。 a)平面图 b)剖面图h1门槛高度;h2门楣高度; hm洞口高b1闭锁侧墙宽;b2铰页侧墙宽;bm洞口宽;lm门扇开启最小长度图3.3.9 门前通道尺寸示意 3.3.10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通风口的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甲5级人防工程应按0.30MPa;甲6级人防工程应按0.15MPa。3.3.1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区域供水站、生产车间、食品站等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道

55、和洗消间;二等人员掩蔽所及独立设置的固定电站控制室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设施。上述人防工程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与普通地下建筑之间的连通口以及人防物资库、人防通道的各战时出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通道。3.3.12 密闭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或两道密闭门构成。当两道门均向外开启时,密闭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内侧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3.3.13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3章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的换气次数要求。 3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1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长度不应小于0.40m;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2)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本款第1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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