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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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高度分类24m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24mX100m高层办公建筑 100m超高层办公建筑 1、 办 公 建 筑 组 成 部 分 办 公 用 房 公 共 用 房 服 务 用 房 等 普通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 会议室 接待室 陈列室 厕所 、开水间等一般性服务用房 技术性服务用房 2、 一 般 规 定(1)、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2)、电梯: a、6层,应设电梯。 b、75m,应分区或分层使用。(如:莲坂国贸大厦等) 门: 宽1.0m 高2.0m 室内净高 : 办公

2、净高 2.6m (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 走道净高 2.10m 贮藏间净高 2.00m 采光:a、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 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 6 。 b、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 5 。注: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门厅、隔声 走到: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下表: 注:1、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 不得 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 8。 办公用房 普通办公室 专用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 亦可设计成单元式

3、或公寓式。 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 亦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设计绘图室 研究工作室等 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另:1、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 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2、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 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 公共用房 会议室 接待室 陈列室 厕所 开水间 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1、 a、 中 、 小 会 议 室 可 分 散 布 置 。 小 会 议 室 使 用 面 积 宜 为 30左 右 , 中 会 议 室 使 用 面 积 宜 为 60左 右 ; 中 、 小 会 议 室 每 人 使 用 面 积 : 有 会 议 桌 的 不

4、 应 小 于 1.80 , 无 会 议 桌 的 不 应 小 于 0.80。 b、 大 会 议 室 应 根 据 使 用 人 数 和 桌 椅 设 置 情 况 确 定 使 用 面 积 。 会 议 厅 所 在 层 数 和 安 全 出 口 的 设 置 等 应 符 合 防 火 规 范 的 要 求 。2、 专 用 接 待 室 应 靠 近 使 用 部 门 , 行 政 办 公 建 筑 的 群 众 来 访 接 待 室 宜 靠 近 主 要 出 入 口 。3、 a、 厕 所 距 离 最 远 的 工 作 点 不 应 大 于 50m。 b、 厕 所 应 设 前 室 , 前 室 内 宜 设 置 洗 手 盆 。 C、 厕 所

5、 应 有 天 然 采 光 和 不 向 邻 室 对 流 的 直 接 自 然 通 风 , 条 件 不 许 可 时 , 应 设 机 械 排 风 装 置 。 d、 男 厕 所 每 40人 设 大 便 器 一 具 , 每 30人 设 小 便 器 一 具 (小 便 槽 按 每 0.60m长 度 相 当 一 具 小 便 器 算 ); 女 厕 所 每 20人 设 大 便 器 一 具 ; 洗 手 盆 每 40人 设 一 具 。 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 技术性服务用房 打 字 室 、 档 案 室 、 资 料 室 、 图 书 阅 览 室 、 贮 藏 间 、汽 车 停 车 库 、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 卫 生

6、管 理 设 施 间 。注:自行车停车库净高不得低于2m 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 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 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1 5。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 电 话 总 机 房 、 计 算 机 房 、 电 传 室 、 复 印 室 、 晒 图 室 、设 备 机 房 等 。 (一)、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 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2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 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

7、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3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4、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5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里的规定: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6 并列小便器的

8、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二)、台阶、坡道和栏杆 a、台阶 1 、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 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 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

9、,应有防护设施。 b、坡道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 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C、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 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 24m以上(包括中

10、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三)、楼梯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1、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 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 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 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 的摆幅,公共建筑人

11、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2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 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3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 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 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7、普通(专用)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为0.26m(0.25m);最大高度为0.17 m(0.18m)。(四)、烟道 烟道和通

12、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 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 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OO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 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趴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基 地 应 与 道 路 红 线 相

13、邻 接 , 否 则 应 设 基 地 道 路 与 道 路 红 线 所 划 定 的 城 市 道 路 相 连接 。 基 地 内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3000m2时 , 基 地 道 路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m, 基 地 内 建 筑面 积 大 于 3000m2且 只 有 一 条 基 地 道 路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连 接 时 , 基 地 道 路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7m, 若 有 两 条 以 上 基 地 道 路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连 接 时 , 基 地 道 路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m。2、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 大 中 城 市

14、 主 干 道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 自 道 路 红 线 交 叉 点 量 起 不 应 小 于 70m; (2) 与 人 行 横 道 线 、 人 行 过 街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包 括 引 道 、 引 桥 )的 最 边 缘 线 不 应 小 于 5m; (3) 距 地 铁 出 人 口 、 公 共 交 通 站 台 边 缘 不 应 小 于 15m; (4) 距 公 园 、 学 校 、 儿 童 及 残 疾 人 使 用 建 筑 的 出 人 口 不 应 小 于 20m; (5) 当 基 地 道 路 坡 度 大 于 8 时 , 应 设 缓 冲 段 与 城 市 道 路 连 接 ; (6) 与 立

15、体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应 符 合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3、建筑突出物规定: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不 得 突 出 道 路 红 线 和 用 地 红 线 建 造 , 不 得 突 出 的 建 筑 突 出 物 为 : 地 下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 包 括 结 构 挡 土 桩 、 挡 土 墙 、 地 下 室 、 地 下 室 底 板 及 其 基 础 、 化 粪 池 等 ;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 包 括 门 廊 、 连 廊 、 阳 台 、 室 外 楼 梯 、 台 阶 、 坡 道 、

16、 花 池 、 围 墙 、 平 台 、 散 水 明 沟 、 地 下 室 进 排 风 口 、 地 下 室 出 入 口 、 集 水 井 、 采 光 井 等 ; 除 基 地 内 连 接 城 市 的 管 线 、 隧 道 、 天 桥 等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外 的 其 他 设 施 。 4、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 街 建 筑 应 设 连 通 街 道 和 内 院 的 人 行 通 道 (可 利 用 楼 梯 间 ), 其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80m; 2、 单 车 道 路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m, 双 车 道 路 不 应 小 于 7m; 3、 人 行 道 路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

17、.50m; 4、 利 用 道 路 边 设 停 车 位 时 , 不 应 影 响 有 效 通 行 宽 度 ; 5、 车 行 道 路 改 变 方 向 时 , 应 满 足 车 辆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要 求 ; 消 防 车 道 路 应 按 消 防 车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要 求 设 置 。 6、 a、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距 基 地 道 路 的 交 叉 路 口 或 高 架 路 的 起 坡 点 不 应 小 于 7.50m; b、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与 道 路 垂 直 时 , 出 人 口 与 道 路 红 线 应 保 持 不 小 于 7.50m安 全 距 离 ; C、 地 下 车

18、库 出 入 口 与 道 路 平 行 时 , 应 经 不 小 于 7.50m长 的 缓 冲 车 道 汇 入 基 地 道 路 。 7、 a、 基 地 地 面 坡 度 不 应 小 于 0.2 , 地 面 坡 度 大 于 8 时 宜 分 成 台 地 , 台 地 连 接 处 应 设 挡 墙 或 护 坡 ; b、 基 地 机 动 车 道 的 纵 坡 不 应 小 于 0.2 , 亦 不 应 大 于 8 ,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200m, 在 个 别 路 段 可 不 大 于 11 ,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80m; 在 多 雪 严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5 ,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19、600m; 横 坡 应 为 1 2 ; C、 基 地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纵 坡 不 应 小 于 0.2 , 亦 不 应 大 于 3 ,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50m; 在 多 雪 严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2 ,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1OOm; 横 坡 应 为 1 2 ; D、 基 地 步 行 道 的 纵 坡 不 应 小 于 0.2 , 亦 不 应 大 于 8 , 多 雪 严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4 , 横 坡 应 为 1 2 ; E、 基 地 内 人 流 活 动 的 主 要 地 段 ,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人 行 道 。 注 : 山 地 和 丘 陵 地

20、区 竖 向 设 计 尚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 注 : 道 路 与 建 筑 物 间 距 , 建 筑 间 距 , 建 筑 密 度 、 容 积 率 和 绿 地 率 ,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 建 筑 退 让 红 线 , 停 车 位 数 量 等 应 符 合 当 地 规 范 。 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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