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

上传人:sha****en 文档编号:23597513 上传时间:2021-06-10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2.29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资源描述:

《《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4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新环保法解读 总 述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Contents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4153 新环保法总体框架 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2 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表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公民的环保义务; 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完善 新环保法的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

2、基本制度 一、新环保法总体框架 一、新环保法总体框架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 12 1512136 11附则 1 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8 781111 2新 旧新增 一、新环保法总体框架1-2 3-5 6-8 9-10 1.创新环保理念2.社会多元共治 3.强化政府责任4.环境信息公开5.强化执法手段 6.严格行政问责7.增加环保授权8.公众健康评估 9.污防生态并重10.完善经济政策十项进展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

3、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u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 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u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一)强化政府责任 1、环境质量负责(第6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加大财政投入(第8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环保宣传和普及(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

4、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四、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4、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接受人大监督(第2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5、改善环境质量(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6、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第3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 7、 对

5、 生 活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处 置 ( 第 37条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对 生 活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处 置 、 回 收 利 用 。 ) 8、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第 40条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9、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第47条第1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

6、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0、 建 立 环 境 污 染 公 共 监 测 预 警 机 制 , 组 织 制 定 预 警 方 案 ( 第 47条 第 2款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环 境 污 染 公 共 监 测 预 警 机 制 , 组 织 制 定 预 警 方 案 ; 环境 受 到 污 染 , 可 能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和 环 境 安 全 时 , 依 法 及 时 公 布 预 警 信 息 , 启 动 应 急 措 施 。 ) 11、 组 织 评 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和 损 失 ( 第 47

7、条 第 4款 : 突 发 环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评 估 事 件 造 成 的 环 境 影响 和 损 失 , 并 及 时 将 评 估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12、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49条第4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3、 安 排 资 金 支 持 农 村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第 50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财 政 预 算 中 安 排 资 金 ,

8、 支 持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 生 活 污 水 和 其 他 废 弃 物 处 理 、畜 禽 养 殖 和 屠 宰 污 染 防 治 、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和 农 村 工 矿 污 染 治 理 等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 14、 统 筹 城 乡 污 染 设 施 建 设 ( 第 51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城 乡 建 设 污水 处 理 设 施 及 配 套 管 网 , 固 体 废 物 的 收 集 、 运 输 和 处 置 等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 危 险 废物 集 中 处 置 设 施 、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环 境 保 护 公 共 设 施

9、, 并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行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二)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1、一般要求。(第6条第3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实施清洁生产(第40条第2款: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

10、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3、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42条第1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 ( 第 42条 第 2款 :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位 , 应 当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明 确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5、 安 装 使 用 监 测 设 备 。 ( 第 42条

11、第 3款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和 监 测 规 范 安 装 使 用 监 测 设 备 , 保 证 监 测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 保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 。 ) 6、 缴 纳 排 污 费 。 ( 第 43条 :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产 经 营 者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排 污 费 。 排 污 费 应 当 全 部 专 项 用于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 挤 占 或 者 挪 作 他 用 。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征 收 环 境

12、 保 护 税 的 , 不 再 征 收 排 污 费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7、按标准和总量排放。(第44条第1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45条第2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8、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

13、第 47条 第 3款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报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处 理 , 及 时 通 报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 并 向 环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三)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 1、保护

14、环境,人人有责。(第6条第4款: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36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38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四)关于法律责任 1、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

15、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直以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也是 我们环保部门执法中比较尴尬情况。该制度的设立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这项制度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处理好与单法的衔接,单法规定已有的法则,本法不再重复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2、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

16、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五)环保部门法定职责 1、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10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第1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3、 制 定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第 15条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国 家 环

17、境 质 量 标 准 。 ) 4、 制 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第 16条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国 家 经 济 、 技 术 条 件 , 制 定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5、制定监测规范和监测站点的设置(第17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6、 现 场 检 查 ( 第

18、 24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托 的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有 权 对 排 放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被 检 查 者 应 当 如实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的 部 门 、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应 当 为 被 检 查 者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 ) 7、 查 封 、 扣 押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 设

19、备 。 ( 第 25条 : 企 业 事 业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严 重 污 染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可 以 查 封 、 扣 押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 设 备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8、超总量指标或未完成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第44条第2款: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

20、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 依 法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 第 53条 第 2款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完 善 公 众 参 与 程 序 , 为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参 与 和 监 督 环 境 保 护 提 供 便利 ; 第 54条 第 1、 2款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21、门 统 一 发 布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重 点 污 染 源 监 测 信 息 及 其 他 重 大 环 境 信 息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发 布 环 境 状 况 公 报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环 境 质 量 、 环 境 监 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以 及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处 罚 、 排 污 费 的 征 收 和 使 用 情 况 等信 息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

22、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10、依法公布违法者名单(第54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11、 受 理 环 境 污 染 和 破 坏 生 态 行 为 的 举 报 ( 第 57条 :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发 现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污 染 环 境 和 破 坏 生 态 行 为 的 , 有 权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者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23、部 门 举 报 。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发 现 地 方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 有 权 向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举 报 ) 12、 责 令 限 产 、 停 产 ( 第 60条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超 过 污 染 物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24、 民 政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采 取 限 制 生 产 、 停 产 整 治 等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 )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u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13、责令项目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14、 责 令 公 开 信 息 ( 第 62条 : 违 反 本

25、法 规 定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不 公 开 或者 不 如 实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令 公 开 , 处 以 罚 款 , 并 予 以 公 告 。 ) 15、 环 境 专 项 监 察 ( 第 67条 :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应 当 加 强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监 督 。 发 现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法 行 为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处 分 的 , 应 当 向 其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26、 监 察 机关 提 出 处 分 建 议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而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不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决 定 。 )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的内容:第4条第1款: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损害担责的原则。l 第6条第3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27、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l 第4款: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l 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l 第12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基本原则说明了环保理念宣传教育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二章监督管理中增加的内容:l第17条第2、3款: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

28、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l第18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l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规划说明了环境影响环境监测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二章监督管理中增加的内容:l第20条第1款: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

29、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l第21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l第22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l第2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 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l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防污措施环保授权说明了经济政策考核监督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增加的内容:l第28条第2款: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l第29条第1款: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l第31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31、。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l第32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按期达标海洋保护说明了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环境修复综合整治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增加的内容:l第36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l第3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l第38条

32、: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 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l第39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再生节能垃圾分类说明了园林管理风险评估健康影响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增加的内容:u第40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u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u第42条第2、3、4款:

3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u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u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u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u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34、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了 清洁生产按规监测违法排污 总量控制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增加的内容:u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u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u第1款: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u第47条第1、2、4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35、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u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u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说明了排污许可 应急处置 污染事件评估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增加的内容: 新环保法新增专章,共6条。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范围内容。n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

36、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n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n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37、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n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说明了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增加的内容:n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n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

38、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n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n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n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n(二)专门

39、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n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n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说明了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增加的内容:本章条文数未改变,都是11条。但内容变化最大,几乎全部不同。只有第66条是原有的,第61条原有相关内容,新法都有一些改变。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

40、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 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原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

41、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说明了 按日计罚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止建设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增加的内容: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2、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说明了 责令公开、处罚 拘留 承担侵权责任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增

43、加的内容: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

44、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了 政府工作人员处罚 政府人员违法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新增及变更条款进行解读第七章附则改动的内容:最后一章附则,1条内容,为法律的实施日期。这是立法法对法律施行日期规定的要求。原法有2条,另一条是有关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新法将其删除。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

45、同规定的,使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表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表序 号 法 规 名 称 法 规 条 款 内 容 公 司 制 度 编 制 情 况 检 查 结 果1 环 保 法 第 一 章 第 五 条 环 保 保 护 坚 持 环 保优 先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公 众 参与 、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 公 司 2 0 1 5 年 初 按 照 该 原 则 修 订了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并 严 格实 施 。 符 合

46、2 环 保 法 第 一 章 第 十 二 条 每 年 6 月 5 日 为 环境 日 公 司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中已 明 确 在 6 月 5 日 环 境 日 开 展 宣 传 教育 活 动 。 符 合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表序 号 法 规 名 称 法 规 条 款 内 容 公 司 制 度 编 制 情 况 检 查 结 果3 环 保 法 第 三 章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民 应 当 遵 守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配 合 实 施 环 境 保护 措 施 , 按 照 规 定 对 生 活 废 弃 物 进 行分 类 放 置 , 减 少 日 常 生 活 对 环 境 造 成的 损 害

47、 。 公 司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明确 了 生 活 垃 圾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处 置措 施 。 符 合 4 环 保 法 第 四 章 第 四 十 二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的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应当 采 取 措 施 , 防 治 在 生 产 建 设 或 者 其他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废 气 、 废 水 、 废 渣 、医 疗 废 物 、 粉 尘 、 恶 臭 气 体 、 放 射 性物 质 以 及 噪 声 、 振 动 、 光 辐 射 、 电 磁辐 射 等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48、 位 , 应当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明 确 单 位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公 司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中制 定 了 废 气 、 废 水 、 废 渣 、 噪 声 的管 理 措 施 。 办 法 中 明 确 了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员 的 环 保 职 责 。 符 合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表序 号 法 规 名 称 法 规 条 款 内 容 公 司 制 度 编 制 情 况 检 查 结 果5 环 保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行 排 污 许可 管 理 制 度 。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 企

49、 业 事 业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的 要 求 排 放 污 染 物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 不得 排 放 污 染 物 。 公 司 不 私 自 排 放 污 染 物 , 废 弃 泥 浆 和废 渣 由 甲 方 单 位 统 一 处 理 。 符 合 6 环 保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国 家 对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工 艺 、设 备 和 产 品 实 行 淘 汰 制 度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不 得 生 产 、 销 售 或 者 转 移 、 使 用 严 重 污 染 环境 的 工 艺 、 设 备 和 产 品 。 禁 止 引 进

50、 不 符 合我 国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的 技 术 、 设 备 、 材 料 和 产品 。 公 司 采 购 的 的 设 备 符 合 国 家 各 项 标 准 。 符 合7 环 保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报 环 境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在 发 生 或 者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处 理 , 及 时 通 报 可 能 受 到 危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 并 向 环 境 保

51、 护 主 管 部 门 和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公 司 已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案 , 预 案 中 明 确 了 汇 报 流 程 、 应 急 处 置程 序 和 应 急 联 络 电 环 , 满 足 环 保 法 要 求 。 符 合 五、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五、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为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与 生 态 环 境 ,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它 公害 ,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 促 进 长 城 西 部 钻 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 司 ” )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52、 环 境 保 护 法 及 国 家 、 省 、 市 、 所 在 地 区 、 长 城 公 司发 布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 政 策 和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将 有 关 要 求 安 排 如 下 : 五、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 一 ) 强 化 环 保 意 识 、 落 实 环 保 责 任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环 保 工 作 , 进 一 步 提 高 环 境保 护 意 识 , 积 极 宣 贯 新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法 ,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和 甲 方 工 程 设 计 要求 的

53、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要 落 实 各 层 级 的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 各 单位 的 负 责 人 为 本 单 位 环 境 保 护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加 强 承 包 商在 现 场 施 工 的 环 境 保 护 监 管 。 做 好 本 单 位 环 境 危 害 因 素 识别 和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 加 强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防 控 , 杜 绝 环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发 生 。 五、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 二 ) 加 强 过 程 监 管 、 落 实 环 保 措 施 公 司 各 单 位 要 做 好 完 井 液 和 井 场 废 水 的 回 收 利 用 ,

54、做 好现 场 泥 浆 坑 、 水 坑 和 沉 砂 池 的 防 渗 漏 、 防 垮 塌 、 防 外 溢 的预 防 工 作 , 严 控 设 备 的 跑 冒 滴 漏 , 对 于 易 污 染 的 地 表 做 好防 渗 处 理 ,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1、 不 准 在 现 场 对 各 种 废 物 和 垃 圾 进 行 焚 烧 处 置 ; 2、 不 准 私 自 排 放 污 水 ; 3、 生 活 垃 圾 、 工 业 废 物 要 分 类 存 放 、 统 一 回 收 、 集 中 处理 , 禁 止 倾 倒 、 堆 放 、 丢 弃 、 遗 撒 、 掩 埋 ; 4、 不 准 毁 树 、 乱 砍 滥 伐 、 破

55、坏 绿 地 的 行 为 ; 五、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5、 禁 止 乱 占 、 乱 压 土 地 、 滩 涂 、 草 原 的 行 为 ; 6、 车 辆 应 按 规 定 路 线 行 驶 , 严 禁 破 坏 植 被 、 草 原 等 , 防止 水 土 流 失 ; 7、 井 场 必 须 修 筑 围 堤 或 围 栏 , 严 禁 污 染 物 出 场 , 应 做 到井 场 无 油 污 、 井 场 以 外 无 污 染 ; 8、 泥 浆 罐 、 水 罐 、 柴 油 罐 、 泥 浆 泵 、 远 控 台 、 柴 油 机 、发 电 机 、 垃 圾 坑 和 钻 台 下 必 须 铺 防 渗 布 ( 泥 浆 坑 防 渗 布

56、 的材 质 按 照 甲 方 规 定 要 求 ) ; 9、 严 禁 在 井 场 内 洗 车 ; 10、 泥 浆 材 料 、 油 料 必 须 用 塑 料 布 下 铺 上 盖 。 五、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 三 ) 签 订 环 保 协 议 、 明 确 环 保 责 任 对 外 承 包 、 发 包 合 同 必 须 有 环 境 保 护 内 容 , 包 括 符 合 国家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指 标 、 应 遵 循 的 有 关 规 定 , 落 实 环 境 保护 措 施 , 明 确 双 方 各 自 应 负 的 责 任 、 验 收 办 法 和 对 违 反 合同 的 处 罚 ; 五、下步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 ( 四 ) 强 化 应 急 管 理 、 提 升 处 置 能 力 公 司 各 单 位 要 全 面 完 善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保障 应 急 物 资 的 储 备 , 加 强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练 , 在 突 发 环 境 污染 事 故 后 应 立 即 处 置 并 上 报 公 司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 协 调 各方 立 即 进 行 处 置 , 加 强 与 建 设 方 、 承 包 商 等 相 关 方 的 协 调联 动 , 提 高 处 置 效 率 ,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程 度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