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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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第 一 节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第 二 节 进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 第 一 节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目 前 , 我 国 绝 大 多 数 出 口 合 同 为 CIF或 CFR合同 , 且 都 采 用 信 用 证 付 款 方 式 , 故 在 履 行 这 类 合 同时 , 以 货 (备 货 )、 证 (催 证 、 审 证 和 改 证 )、 船 (租 船 订舱 )、 款 (制 单 结 汇 )四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最 为 重 要 。

2、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 一 、 备 货 备 货 工 作 是 指 卖 方 根 据 出 口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时 、按 质 、 按 量 地 准 备 好 应 交 的 货 物 , 并 做 好 申 请 报 验和 领 证 工 作 。 (一 )备 货 时 间 、 质 量 、 包 装 、 刷 嘿 等 。 (二 )报 验 申 请 报 验 的 手 续 是 , 凡 需 要 法 定 检 验 出 口 的 货 物 ,应 填 制 “ 出 口 报 验 的 申 请 单 ” , 向 商 检 局 办 理 申 请报 验 手 续 。 申 报 时 , 还 应 附 上 合 同 和 信 用 证 副 本

3、 等有 关 单 据 , 供 商 检 局 检 验 和 发 证 时 参 考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4 二 、 催 证 、 审 证 和 改 证 (一 )催 证 在 出 口 合 同 中 , 买 方 按 时 开 立 信 用 证 , 这 是 卖 方履 约 的 前 提 。 但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 有 时 国 外 进 口 商 在遇 到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或 资 金 发 生 短 缺 的 情 况 时 , 往 往会 拖 延 开 证 。 对 此 , 我 们 应 催 促 对 方 迅 速 办 理 开 证手 续 。 (二 )审 证 信 用 证 是 依 据 合 同 开 立 的 ,

4、信 用 证 内 容 应 该 是 与合 同 条 款 一 致 的 。 但 在 实 践 中 , 由 于 种 种 因 素 , 如工 作 的 疏 忽 、 电 文 传 递 的 错 误 、 贸 易 习 惯 的 不 同 、市 场 行 情 的 变 化 等 , 往 往 会 出 现 开 立 的 信 用 证 条 款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 为 确 保 收 汇 安 全 和 合 同 顺 利 执 行 ,我 们 应 该 依 据 合 同 进 行 认 真 的 核 对 与 审 查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5 在 业 务 中 , 银 行 着 重 审 核 开 证 行 的 政 治 背 景 、资 信 能

5、力 、 付 款 责 任 和 索 汇 路 线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进出 口 公 司 则 着 重 审 核 信 用 证 内 容 与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一致 。 1.银 行 审 核 的 重 点 (1)从 政 策 上 审 核 。 来 证 各 项 内 容 应 该 符 合 我 国 的政 治 与 经 济 方 针 政 策 , 不 得 有 歧 视 性 内 容 。 (2)开 证 行 资 信 的 审 核 。 为 了 保 证 安 全 收 汇 , 对 开证 行 所 在 国 家 的 政 治 经 济 情 况 、 开 证 行 的 资 信 、 以及 经 营 作 风 等 必 须 进 行 审 查 。 第 十 一 章 进

6、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6 (3)对 信 用 证 的 性 质 和 开 证 行 付 款 责 任 的 审 核 。 在证 内 应 载 有 开 证 行 保 证 付 款 的 文 句 。 对 有 些 国 家 的来 证 , 虽 然 注 明 有 “ 不 可 撤 销 ” 的 字 样 , 但 在 证 内对 开 证 行 付 款 责 任 方 面 加 列 “ 限 制 性 ” 条 款 或 “ 保留 ” 条 件 的 条 款 , 受 益 人 必 须 特 别 注 意 , 必 要 时 应要 求 对 方 进 行 修 改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7 2.进 出 口 公 司 审 核 的 要 点 (1)

7、对 信 用 证 本 身 说 明 的 审 核 。 包 括 信 用 证 金 额 应与 合 同 金 额 相 一 致 。 如 合 同 订 有 溢 短 装 条 款 , 信 用证 金 额 亦 应 包 括 溢 短 装 部 分 的 金 额 。 来 证 所 采 用 的货 币 应 与 合 同 规 定 相 一 致 。 (2)对 信 用 证 有 关 货 物 记 载 的 审 核 。 证 中 有 关 商 品货 名 、 规 格 、 数 量 、 包 装 、 单 价 等 项 内 容 必 须 和 合同 规 定 相 符 , 特 别 是 要 注 意 有 无 另 外 的 特 殊 条 件 。还 应 注 意 装 运 期 、 装 卸 港 口

8、 、 运 输 方 式 、 可 否 分 批装 运 转 船 等 内 容 的 审 查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8 (3)对 单 据 的 审 核 。 单 据 中 主 要 包 括 商 业 发 票 、提 单 、 保 险 单 等 。 对 于 来 证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单 据 种 类和 份 数 及 填 制 方 法 等 , 要 进 行 仔 细 审 核 。 (4)对 信 用 证 有 关 时 间 说 明 的 审 核 。 装 运 期 必 须 与合 同 规 定 一 致 , 如 国 外 来 证 晚 , 无 法 按 期 装 运 , 应及 时 电 请 国 外 买 方 延 展 装 运 期 限

9、。 信 用 证 有 效 期 一般 应 与 装 运 期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间 隔 , 以 便 在 装 运 货 物后 有 足 够 时 间 办 理 制 单 结 汇 工 作 。 关 于 信 用 证 的 到期 地 点 , 通 常 要 求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到 期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9 (三 )改 证 在 审 证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信 用 证 内 容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应 区 别 问 题 的 性 质 , 做 出 妥 善 的 处 理 。 如 发 现 我 方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款 , 应 及 时 提 请 开 证 人修 改 , 在 同 一

10、 信 用 证 上 如 有 多 处 需 要 修 改 的 , 应 当一 次 提 出 。 对 信 用 证 中 可 改 可 不 改 的 , 或 经 过 适 当努 力 可 以 办 到 而 并 不 造 成 损 失 的 , 则 可 酌 情 处 理 。对 通 知 行 转 来 的 修 改 通 知 书 内 容 , 如 经 审 核 不 能 接受 时 , 就 及 时 表 示 拒 绝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0 信 用 证 的 修 改 应 按 照 一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可 由 出 口方 提 出 , 也 可 由 进 口 方 提 出 , 但 必 须 由 进 口 方 向 开证 银 行

11、提 出 修 改 申 请 , 再 由 原 通 知 行 通 知 出 口 方 。 如 一 份 修 改 通 知 书 中 包 括 多 项 内 容 , 只 能 全 部 接受 或 全 部 拒 绝 , 不 能 只 接 受 其 中 一 部 分 , 而 拒 绝 另一 部 分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1 三 、 租 船 订 舱 与 保 险 (一 )租 船 订 舱 按 CIF或 CFR条 件 成 交 时 , 卖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租 船 订舱 工 作 。 如 系 大 宗 货 物 , 需 要 办 理 租 船 手 续 ; 如 系一 般 杂 货 则 需 洽 订 舱 位 。 各 外 贸 公

12、 司 洽 订 舱 位 需 要填 写 托 运 单 (Shipping Note), 船 方 根 据 托 运 单 内 容 ,并 结 合 航 线 、 船 期 和 舱 位 情 况 , 如 认 为 可 以 承 运 ,即 在 托 运 单 上 签 单 , 留 存 一 份 , 退 回 托 运 人 一 份 。船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接 受 托 运 人 的 托 运 申 请 之 后 ,即 发 给 托 运 人 装 货 单 (Shipping Order), 凭 以 办 理 装船 手 续 。 货 物 装 船 以 后 , 船 长 或 大 副 则 应 该 签 发 收货 单 , 即 大 副 收 据 (Mates

13、Receipt)作 为 货 物 已 装 妥 的临 时 收 据 , 托 运 人 凭 此 收 据 即 可 向 船 公 司 或 其 代 理人 交 付 运 费 并 换 取 正 式 提 单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2 (二 )报 关 出 口 货 物 在 装 船 运 之 前 , 需 向 海 关 办 理 报 关 手 续 。出 口 货 物 办 理 报 关 时 , 必 须 填 写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必 要 时 还 需 要 提 供 出 口 合 同 副 本 、 发 票 、 装 箱 单 、重 量 单 、 商 品 检 验 证 书 ,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证 件 。 海 关查

14、 验 有 关 单 据 后 , 即 在 装 货 单 上 盖 章 放 行 , 凭 以 装船 出 口 。(三 )投 保 凡 是 按 CIF价 格 成 交 的 出 口 合 同 , 卖 方 在 装 船 前 ,须 及 时 向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投 保 手 续 , 填 制 投 保 单 。 出口 商 品 的 投 保 手 续 , 一 般 都 是 逐 笔 办 理 的 , 投 保 人在 投 保 时 , 应 将 货 物 名 称 、 保 额 、 运 输 路 线 、 运 输工 具 、 开 航 日 期 、 投 保 险 别 等 一 一 列 明 。 保 险 公 司接 受 投 保 后 , 即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15、 凭 证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3 四 、 制 单 结 汇 出 口 货 物 装 出 之 后 , 进 出 口 公 司 即 应 按 信 用 证 的 规定 , 正 确 缮 制 各 种 单 据 。 在 信 用 证 规 定 的 交 单 有 效期 内 , 递 交 银 行 办 理 议 付 结 汇 手 续 。 我 国 出 口 结 汇有 三 种 : 1.收 妥 结 汇 , 又 称 收 妥 付 款 , 是 指 议 付 行 收 到 外贸 公 司 的 出 口 单 据 后 , 经 审 查 无 误 , 将 单 据 寄 交 国外 付 款 行 索 取 货 款 , 待 收 到 付 款 行 将 货

16、 款 拨 入 议 付行 帐 户 的 贷 记 通 知 书 时 , 即 按 当 日 外 汇 牌 价 , 折 成人 民 币 拨 给 外 贸 公 司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4 2.押 汇 , 又 称 买 单 结 汇 , 是 指 议 付 行 在 审 单 无 误情 况 下 , 按 信 用 证 条 款 买 入 受 益 人 的 汇 票 和 单 据 ,从 票 面 金 额 中 扣 除 从 议 付 日 到 估 计 收 到 票 款 之 日 的利 息 , 将 余 款 按 议 付 日 外 汇 牌 价 拆 成 人 民 币 , 拨 给外 贸 公 司 。 3.定 期 结 汇 , 是 议 付 行

17、根 据 向 国 外 付 款 行 索 偿 所需 时 间 , 预 先 确 定 一 个 固 定 的 结 汇 期 限 , 到 期 后 主动 将 票 款 金 额 折 成 人 民 币 拨 交 外 贸 公 司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5 现 将 几 种 主 要 结 汇 单 据 及 制 单 时 应 注 意 的 事 项简 介 如 下 : (一 )汇 票 1.付 款 人 : 采 用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时 , 汇 票 的 付 款人 应 按 信 用 证 的 规 定 填 写 , 如 来 证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付款 人 名 称 , 可 理 解 为 付 款 人 是 开 证 行

18、。 采 用 托 收 的支 付 方 式 时 ,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应 填 写 国 外 进 口 人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6 2.受 款 人 : 无 论 是 采 用 托 收 方 式 还 是 信 用 证 方 式 ,除 个 别 来 证 另 有 规 定 外 , 汇 票 的 受 款 人 均 应 填 写 托收 行 或 议 付 行 。 3.开 具 汇 票 的 依 据 : 开 具 汇 票 的 依 据 也 是 汇 票 上的 出 票 条 款 。 如 属 于 信 用 证 方 式 , 可 在 汇 票 上 注 明开 证 行 名 称 、 地 点 、 信 用 证 号 码 及 开 证 日

19、期 。 如 属于 托 收 方 式 , 汇 票 上 可 注 明 有 关 合 同 号 码 等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7 (二 )商 业 发 票 (Commercial Invoice) 是 卖 方 开 立 的 载 有 货 物 名 称 、 数 量 、 价 格 等 内 容的 清 单 , 作 为 买 卖 双 方 交 接 货 物 和 结 算 货 款 的 主 要单 证 , 也 是 进 出 口 报 关 完 税 必 不 可 少 的 单 证 之 一 。 1.对 收 货 人 的 填 写 , 一 般 均 应 填 写 来 证 的 开 证 申请 人 。 2.对 货 物 的 名 称 、 规

20、格 、 数 量 、 单 价 、 包 装 等 项内 容 的 填 制 , 必 须 与 来 证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完 全 相 符 ,不 能 有 任 何 遗 漏 或 改 动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8 3.如 客 户 要 求 或 信 用 证 规 定 在 发 票 内 加 列 船 名 、原 产 地 、 生 产 企 业 的 名 称 、 进 口 许 可 证 号 码 等 , 均 要 一 一 照 办 。 4.凡 属 信 用 证 方 式 , 发 票 的 总 值 不 能 超 过 信 用 证规 定 最 高 金 额 , 按 照 惯 例 , 开 证 银 行 可 以 拒 绝 接 受超 过

21、信 用 证 所 许 可 金 额 的 商 业 发 票 。 5.如 信 用 证 内 规 定 “ 附 加 费 ” 等 费 用 由 买 方负 担 , 并 允 许 凭 本 信 用 证 支 取 的 条 款 , 可 在 发 票 上将 各 项 有 关 费 用 加 在 总 值 内 , 一 并 向 开 证 银 行 收 款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19 (三 )海 运 提 单 1.提 单 的 种 类 。 国 外 来 证 均 要 求 提 供 “ 清 洁 、 已装 船 ” 提 单 。 如 来 证 未 规 定 可 否 转 船 , 按 照 银 行 惯例 , 银 行 可 以 接 受 转 船 提 单

22、 或 联 运 提 单 。 2.提 单 的 收 货 人 。 多 数 都 作 成 “ 凭 指 定 ” 抬 头 或者 “ 凭 交 货 人 指 定 ” 抬 头 。 这 种 提 单 必 须 经 发 货 人背 书 , 才 可 流 通 转 让 。 3.提 单 的 运 费 项 目 。 如 CIF或 CFR条 件 , 在 提 单 上应 注 明 “ 运 费 已 付 ” (Freight Prepaid); 如 成 交 价 格为 FOB条 件 , 在 提 单 上 则 注 明 “ 运 费 到 付 ” (Freight to Collect)。 提 单 上 不 必 列 出 运 费 的 具 体 金 额 。 第 十 一 章

23、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0 4.提 单 的 签 发 份 数 。 根 据 惯 例 规 定 , 银 行接 受 全 套 正 本 仅 有 一 份 的 正 本 提 单 , 或 一 份 以 上 正本 提 单 。 如 提 单 正 本 有 几 份 , 每 份 正 本 提 单 的 效 力是 相 同 的 , 但 是 , 只 要 其 中 一 份 凭 以 提 货 , 其 他 各份 立 即 失 效 。 。 5.提 单 的 签 署 人 。 如 信 用 证 要 求 港 到 港 的 海 运 提单 , 银 行 将 接 受 由 承 运 人 或 作 为 承 运 人 的 代 理 或 代表 , 或 船 长 或 作 为 船

24、长 的 代 理 或 代 表 , 所 签 署 的 提单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1 (四 )保 险 单 1.保 险 单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是 信 用 证 上 的 受 益 人 , 并加 空 白 背 书 , 便 于 办 理 保 险 单 转 让 。 2.保 险 险 别 和 保 险 金 额 与 信 用 证 规 定 一 致 。 在 单据 的 表 面 上 对 CIF的 金 额 能 够 被 确 定 时 , 保 险 单 必须 表 明 投 保 最 低 金 额 , 该 项 金 额 应 为 货 物 的 CIF的金 额 加 10%。 保 险 单 所 表 明 的 货 币 , 应 与 信

25、 用 证 所规 定 的 货 币 相 符 。 3.保 险 单 的 签 发 日 期 应 当 合 理 。 在 保 险 单 上 , 除非 表 明 保 险 责 任 最 迟 于 货 物 装 船 或 发 运 或 接 受 监 督之 日 起 生 效 外 , 银 行 将 拒 受 出 单 日 期 迟 于 装 船 或 发运 或 接 受 监 督 的 保 险 单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2 (五 )产 地 证 明 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 地 证 明 书 是 一 种 证 明 货 物 原 产 地 或 制 造 地 的 证件 。 一 般 由 出 口 地 的 公 证 行

26、 或 工 商 团 体 签 发 。 在 我国 , 可 由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局 或 贸 促 会 签 发 。 (六 )普 惠 制 单 据 (GSP) 20多 个 国 家 给 我 国 以 普 惠 待 遇 , 凡 向 这 些 国 家 出口 的 货 物 , 须 提 供 普 惠 制 单 据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作 为 对 方 国 家 海 关 减 免 关 税 的 依 据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3 (七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八 )装 箱 单 (Packing

27、 List)和 重 量 单 ( Weight Memo) 装 箱 单 又 称 花 色 码 单 , 它 列 明 每 批 货 物 的 逐 件 花色 搭 配 ; 重 量 单 则 列 明 每 件 货 物 的 净 重 和 毛 重 。 这两 种 单 据 可 用 来 补 充 商 业 发 票 内 容 的 不 足 , 便 于 进口 国 海 关 检 查 的 核 对 货 物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4 第 二 节 进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我 国 进 口 货 物 , 多 数 按 FOB条 件 并 采 用 信 用 证 付款 方 式 成 交 , 其 履 行 的 程 序 包 括 : 开 立

28、 信 用 证 、 租船 订 舱 、 接 运 货 物 、 办 理 货 运 保 险 、 审 单 付 款 、 报关 提 货 、 验 收 与 拨 交 货 物 和 办 理 索 赔 等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5 一 、 开 立 信 用 证 如 合 同 规 定 在 收 到 卖 方 货 物 备 妥 通 知 或 在 卖 方 确定 装 运 期 后 开 证 , 我 们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开 证 。买 方 向 银 行 办 理 开 证 手 续 时 , 必 须 按 合 同 内 容 填 写开 证 申 请 书 , 银 行 则 按 开 证 申 请 书 内 容 开 立 信 用 证

29、 ,因 此 , 信 用 证 内 容 是 以 合 同 为 依 据 开 立 的 , 它 与 合同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卖 方 对 收 到 信 用 证 后 , 如 提 出 修 改 信 用 证 的 请 求 ,经 我 方 同 意 后 , 即 可 向 银 行 办 理 改 证 手 续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6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的 相 关规 定 , 信 用 证 经 过 修 改 后 , 银 行 即 受 该 修 改 后 的 信用 证 的 约 束 。 出 口 商 可 自 行 决 定 修 改 内 容 或 拒 绝 修改 , 但 其 应

30、发 出 是 否 同 意 修 改 的 通 知 。 当 出 口 商 告 知 其 接 受 修 改 之 前 , 原 证 对 开 证 行 继续 有 效 , 即 原 证 的 条 款 对 出 口 商 仍 具 有 约 束 力 。 但如 果 出 口 商 未 发 出 接 受 或 拒 绝 的 通 知 , 而 其 提 交 的单 据 与 原 证 的 条 款 相 符 , 则 视 为 出 口 商 拒 绝 其 修 改 ;如 果 出 口 商 提 交 的 单 据 与 经 修 改 后 的 信 用 证 条 款 相符 , 则 视 为 出 口 商 接 受 了 其 修 改 。 从 这 时 起 , 信 用证 就 被 视 为 已 经 修 改

31、。 总 之 , 出 口 商 是 否 同 意 修 改 的 信 用 证 可 以 用 在 结汇 提 交 单 据 时 来 表 示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7 二 、 派 船 接 运 货 物 按 FOB条 件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时 , 应 由 买 方 安 排 船 舶 ,如 买 方 自 己 没 有 船 舶 , 则 应 负 责 租 船 订 舱 或 委 托 租船 代 理 办 理 租 船 订 舱 手 续 。 当 办 妥 租 订 舱 手 续 后 ,应 及 时 将 船 名 及 船 期 通 知 卖 方 , 以 便 卖 方 备 货 装 船 ,避 免 出 现 船 等 货 的 情 况 。

32、 买 方 备 妥 船 后 , 应 做 好 催 装 工 作 , 随 时 掌 握 卖 方备 货 情 况 和 船 舶 动 态 , 催 促 卖 方 做 好 装 船 准 备 工 作 。对 于 数 量 大 或 重 要 的 进 口 货 物 , 必 要 时 , 可 请 我 驻外 机 构 就 地 协 助 了 解 和 督 促 对 方 履 约 。 国 外 装 船 后 ,卖 方 应 及 时 向 我 方 发 出 装 船 通 知 , 以 便 我 方 及 时 办理 保 险 和 接 货 等 项 工 作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8 三 、 办 理 货 运 保 险 在 FOB或 CFR交 货 条 件

33、 下 的 进 口 合 同 , 保 险 由 买方 办 理 。 由 于 同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了 预 约 保 险合 同 , 其 中 对 各 种 货 物 应 保 的 险 别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故 投 保 手 续 比 较 简 便 。 按 照 预 约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所 有 按 FOB及 CFR条 件 进 口 货 物 的 保 险 , 都 由 保 险公 司 承 保 。 因 此 , 我 方 当 进 口 货 物 并 收 到 国 外 装 运 通 知 后 , 应 及 时 将 船 名 、 提 单 、 开 航 日 期 、 装 运 港 、 目 的 港以 及 货 物 的 名 称

34、 和 数 量 等 内 容 通 知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司 , 即 作 为 办 妥 投 保 手 续 。 保 险 公 司 即 按 预 约 保 险合 同 的 规 定 对 货 物 负 自 动 承 保 的 责 任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29 四 、 审 单 与 付 汇 银 行 收 到 国 外 寄 来 的 汇 票 及 单 据 后 , 对 照 信 用 证的 规 定 , 核 对 单 据 的 份 数 和 内 容 。 如 内 容 无 误 , 即由 银 行 对 国 外 付 款 。 同 时 进 出 口 公 司 用 人 民 币 按 照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折 算 的 牌 价 向

35、 银 行 买 汇 赎 单 。 审 单时 间 为 七 个 银 行 营 业 日 。 进 出 口 公 司 凭 银 行 出 具 的 “ 付 款 通 知 书 ” 向 用 货部 门 进 行 结 算 。 如 审 核 国 外 单 据 发 现 证 、 单 不 符 时 ,应 作 出 适 当 处 理 。 处 理 办 法 很 多 , 例 如 : 停 止 对 外付 款 ; 相 符 部 分 付 款 , 不 符 部 分 拒 付 ; 货 到 检 验 合格 后 再 付 款 ; 凭 卖 方 或 议 付 行 出 具 担 保 付 款 ; 要 求国 外 改 正 ; 在 付 款 的 同 时 , 提 出 保 留 索 赔 权 等 。 第 十

36、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0 五 、 报 关 、 验 收 和 拨 交 进 口 货 物 到 货 后 , 由 进 出 口 公 司 或 委 托 外 贸 运 输公 司 根 据 进 口 单 据 填 具 “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向 海 关申 请 , 并 随 附 发 票 、 提 单 及 保 险 单 。 货 、 证 经 海 关查 验 无 误 , 才 能 放 行 。 进 口 货 物 运 达 港 口 卸 货 时 , 港 务 局 要 进 行 卸 货 核对 。 如 发 现 短 缺 , 应 及 时 填 制 “ 短 卸 报 告 ” 交 由 船方 签 认 , 并 根 据 短 缺 情 况 向 船

37、 方 提 出 保 留 索 赔 权 的书 面 声 明 。 卸 货 时 如 发 现 残 损 , 货 物 应 存 放 于 海 关指 定 仓 库 , 待 保 险 公 司 会 同 商 检 局 检 验 后 做 出 处 理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1 在 办 完 上 述 手 续 后 , 进 出 口 公 司 可 自 行 或 货 运 代理 提 取 货 物 并 拨 交 给 订 货 部 门 , 货 运 代 理 通 知 订 货部 门 在 目 的 地 办 理 收 货 手 续 , 同 时 , 通 知 进 出 口 公司 代 理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38、 的 履 行 32 海 关 按 照 中 国 海 关 进 口 税 则 的 规 定 , 对 进口 货 物 计 征 进 口 税 。 货 物 在 进 口 环 节 由 海 关 征 收 (包括 代 征 )的 税 种 有 : 关 税 、 产 品 税 、 增 值 税 、 工 商 统一 税 及 地 方 附 加 税 、 盐 税 、 进 口 调 节 税 等 。 关 税 。 进 口 关 税 是 货 物 在 进 口 环 节 由 海 关 征 收 的一 个 基 本 税 种 。 进 口 关 税 的 计 算 是 以 CIF价 为 基 数计 算 。 如 果 是 FOB价 格 进 口 , 还 要 加 上 国 外 运 费 和保 险

39、费 。 其 公 式 为 : 进 口 关 税 税 额 =CIF价 格 关 税 税 率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3 六 、 进 口 索 赔 进 口 商 常 常 因 为 货 物 的 品 质 、 数 量 、 包 装 等 不 符合 合 同 的 规 定 , 而 需 向 有 关 方 面 提 出 索 赔 。 根 据 造成 损 失 原 因 的 不 同 , 进 口 索 赔 的 对 象 主 要 有 三 个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4 ( 一 ) 向 卖 方 索 赔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者 , 均 可 向 卖 方 索 赔 : 原 装 数 量 不 足 ;货 物

40、 的 品 质 、 规 格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 包 装 不 良 致 使 货物 受 损 ; 未 按 期 交 货 或 拒 不 交 货 等 。 向 卖 方 索 赔 的 依据 主 要 有 : 合 同 、 公 证 报 告 、 检 验 证 书 、 破 损 证 明 、提 单 、 装 箱 单 、 发 票 、 银 行 通 知 等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进 口 索 赔 必 须 在 一 定 时 限 内 提 出 ,方 可 有 效 ; 如 果 提 出 索 赔 要 求 时 已 超 过 了 索 赔 时 限 ,则 索 赔 方 就 算 自 动 放 弃 要 求 索 赔 的 权 利 。 根 据 联 合国 国 际

41、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 买 方 必 须 在发 现 或 理 应 发 现 不 符 情 况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通 知 卖 方 ,否 则 就 丧 失 索 赔 的 权 利 ; 但 无 论 如 何 , 最 长 的 索 赔 时效 为 买 方 收 到 货 物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年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5 ( 二 ) 向 轮 船 公 司 索 赔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者 , 均 可 向 轮 船 公 司 索 赔 : 原 装 数量 少 于 提 单 所 载 数 量 ; 提 单 是 清 洁 提 单 , 而 货 物 有残 缺 情

42、况 , 且 属 于 船 方 过 失 所 致 ; 货 物 所 受 的 损 失 ,根 据 租 船 合 约 有 关 条 款 应 由 船 方 负 责 等 等 。 向 承 运人 索 赔 的 依 据 主 要 有 : 公 证 报 告 、 破 损 证 明 或 相 关机 构 会 签 证 明 、 提 货 单 或 提 单 或 运 输 合 同 、 商 业 发票 、 商 检 证 书 、 承 运 人 要 求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等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6 关 于 索 赔 时 效 , 根 据 海 牙 规 则 的 规 定 , 托 运人 或 收 货 人 在 收 取 货 物 时 , 如

43、果 发 现 货 物 灭 失 或 损坏 应 在 提 货 日 起 3天 之 内 , 向 运 输 公 司 提 出 索 赔 的书 面 通 知 。 如 果 在 提 货 时 , 双 方 已 对 货 物 进 行 了 联合 检 验 , 托 运 人 或 收 货 人 就 无 须 再 发 出 上 述 索 赔 通知 , 有 关 索 赔 依 据 可 事 后 补 送 。 如 果 货 主 的 索 赔 未被 受 理 , 则 诉 讼 的 时 效 为 货 物 交 付 之 日 起 算 1年 之内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7 ( 三 )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者 , 均 可

44、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 由 于自 然 灾 害 、 意 外 事 故 或 运 输 中 其 他 事 故 的 发 生 致 使货 物 受 损 , 并 且 属 于 承 保 险 别 范 围 以 内 的 ; 凡 轮 船公 司 不 予 赔 偿 、 金 额 不 足 抵 补 损 失 的 部 分 , 并 且 属于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的 依 据 主 要 有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正 本 、 提 单 正 本 、 托 运 人 开 立 的发 票 、 装 箱 单 、 重 量 证 明 书 、 公 证 报 告 、 船 公 司 签发 的 事 故 证 明 或 破 损 证 明 书 、 磅 码 单 、 修 理 费 用 及其 估 价 单 、 海 难 报 告 等 。 第 十 一 章 进 出 口 合 同 的 履 行 38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关 于 海 洋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条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被 保 险 人 发 现 保 险 货 物 受 损 后 , 应立 即 通 知 当 地 的 理 赔 、 检 验 代 理 人 进 行 检 验 。 中 国人 民 保 险 公 司 规 定 的 索 赔 时 效 为 2年 , 即 从 被 保 险货 物 在 最 后 卸 载 港 全 部 卸 离 海 轮 后 起 算 , 最 多 不 超过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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