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菲特下午茶浅谈劳动者权益04月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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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珀 菲 特|下 午 茶 CONTENTS 目录 2013年 04月 03期 浅 谈 劳 动 者 权 益 方 法 篇 03期April 2013您 的 顾 问 :郑 天 娥 |Karen Call:13382173255 QQ:353266611 T 珀 菲 特 顾 问 .1.主 题 内 容 2-7.P微 语 录 分 享 9.P 推 荐 书 籍 8.P 当 今 , 现 代 管 理 用 人 手 段 不 外 乎 有 两 点 要 求 : 一 是 用 人 要 有 科 学 性, 二 是 待 人 要 人 性 化 。 一 种 管 理 用 人 手 段 是 否 适 用 于 现 在 , 也 该 由这 两 点 评 判

2、 。 就 新 中 国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而 言 , 劳 动 管 理 解 决 了 科 学 性用 人 问 题 , 如 : 定 编 、 定 员 、 定 岗 、 定 责 、 定 级 、 定 薪 和 劳 动 定 额等 , 为 管 理 用 人 奠 定 了 科 学 基 础 ; 人 事 管 理 解 决 了 人 性 化 待 人 问 题, 如 : 平 等 相 待 、 思 想 ( 文 化 ) 引 导 为 先 、 群 众 路 线 、 民 主 管 理 、关 心 帮 助 员 工 、 “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 处 事 等 , 早 于 西 方 几 十 年就 已 经 提 出 。 新 中 国 劳 动 人 事

3、管 理 与 西 方 传 统 人 事 管 理 有 本 质 的 区别 , 前 者 视 员 工 为 主 人 ,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 不 仅 是 做 事务 ) ; 后 者 视 员 工 为 工 具 , 人 事 部 门 仅 从 事 服 务 。 在 整 个 企 业 管 理体 系 中 毫 无 疑 义 , 新 中 国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比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外 延 更 宽 泛 。 其 虽 有 不 足 , 但 不 落 伍 , 绝 不 能 视 同 于 西 方 传 统 人 事 管 理 而 予 以离 弃 。 关 于 劳 动 法 涉 及 内 容 很 多 , 精 简 一 些 常

4、见 案 例 与 您 分 享 。 首卷语 小 编 : 郑 天 娥 珀 菲 特 顾 问 .2. 珀 菲 特 顾 问 .3. 1、 打 造 和 谐 高 绩 效 的 核 心 团 队 ( 生 存 之 道 )2、 合 法 、 规 范 、 执 行 硬 性 规 定 ( 三 方 博 弈 )3、 减 少 、 杜 绝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风 险 ( 管 理 底 线 ) 有 效 预 防 和 化 解 劳 动 用 工 风 险1、 静 态 : 规 章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劳 动 合 同 、 流 程 文 书2、 动 态 : 熟 悉 法 规 、 风 险 思 维 、 规 范 流 程 、 善 意 沟 通人 力 资

5、源 管 理 之 道 与 术Labour lawNew 珀 菲 特 顾 问 .4. 上 述 案 例 , 是 劳 动 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法 ( 以 下 简 称 劳 动 合 同 法 )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益 的 典 型 案 例 , 目 前 , 由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颁 布 和实 施 , 很 多 劳 动 者 的 维 权 意 识 逐 步 增 强 。 企 业 如 果 没有 实 用 的 劳 动 法 查 询 工 具 , 在 遇 到 具 体 问 题 的 时 候 找不 到 答 案 必 然 造 成 许 多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 自 2008年 颁 布

6、劳 动 合 同 法 以 来 ,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成 倍 增 长 , 对 企业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去 年 , 劳 动 纠 纷 案 件 160余 万 件 ;企 业 补 发 补 缴 涉 及 金 额 150亿 元 以 上 ; 部 分 地 区 , 企业 败 诉 率 80%以 上 。 劳 动 纠 纷 已 经 困 扰 着 越 来 越 多 的企 业 。 更 多 案 例 及 答 案 尽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 社 会 保 险法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操 应 对 策 略 与 有 效 调 岗 调薪 、 解 雇 辞 退 及 违 纪 问 题 员 工 处 理 技 巧 课 程 中 。 A公

7、司 的 “ 代 价 “ 未 预 知 的 损 失 ?2006年 11月 1日 , 陈 某 到 A公 司 担 任 副 经 理 一 职 , 双 方签 订 了 为 期 10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陈 某 在 A公 司 正 常 工 作 至2010年 3月 17日 。 2010年 4月 7日 , A以 陈 某 不 遵 守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 , 违 背 双 方 合 同 要 求 , 影 响 了 公 司 的 正 常 工作 , 给 公 司 造 成 了 很 大 的 损 失 , 影 响 极 坏 为 由 , 与 陈 某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于 2010年 6月 12日 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8、证明 书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送 达 陈 某 。 2010年 5月 25日 , 陈某 向 朝 阳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申 诉 , 要 求 A公 司支 付 生 活 费 、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仲 裁 委 经 过 审 理 , 裁决 支 持 了 陈 某 的 申 诉 请 求 , A公 司 不 服 , 诉 至 法 院 。 A公 司 为 证 明 陈 某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向 法 院 提 交了 证 人 证 言 。 陈 某 对 此 不 予 认 可 , 认 为 证 人 未 出 庭 作 证 ,其 证 言 不 能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9、法 院 认 为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9条 规 定 : 劳 动 者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A公 司 主 张 陈 某 侵 占 A公 司 财 产 、 不 遵 守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提 交 证 人 证 言 、 电 话 记 录 予 以 证 明 。 最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55条规 定 , 证 人 应 当 出 庭 作 证 , 接 受 当 事 人 的 质 询 。 A公 司未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 故 对 其 提 交 的 证 人

10、证 言 , 不 予 采信 。 A公 司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陈 某 严 重 违 反 单 位 的 规 章制 度 , 且 A公 司 系 在 陈 某 申 请 仲 裁 后 向 陈 某 送 达 的 解 除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 故 A公 司 做 出 与 陈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决 定 理 由 不 当 , 应 予 撤 销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原 劳 动 合 同 。A公 司 无 正 当 理 由 与 陈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陈 某 要 求 A公司 按 同 时 期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70%支 付 生 活 费 , 理 由 正 当 。 最 终 , 法

11、院 判 决 : A公 司 与 陈 某 继 续 履 行 双 方 于2006年 11月 1日 签 订 的 合 同 ; A公 司 支 付 陈 某 2010年 3月 17日 至 判 决 之 日 的 生 活 费 7084元 。 关 于 合 同 签 订 ( 案 例 1) 珀 菲 特 顾 问 .5. 王 某 系 浙 江 省 湖 州 某 印 染 有 限 公 司 污 水 站 工 作 负 责 人 。 2000年 12月 23日 , 王 某 与 他 人 抬 浓 硫 酸 去净 化 池 途 中 , 发 生 硫 酸 桶 柄 断 裂 , 由 于 现 场 只 有 一 套 防 护 面 具 , 所 以 王 某 没 有 戴 防 护

12、 面 具 , 浓 硫酸 溅 到 他 的 脸 面 部 , 致 使 王 某 面 颈 部 受 伤 。王 某 受 伤 后 , 与 公 司 就 其 是 否 为 工 伤 及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等 发 生 争 议 , 2001年 3月 16日 向 湖 州 市 劳 动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仲 裁 审 理 过 程 中 , 因 公 司 对 王 某 是 否 为 工 伤 发 生 争 议 ,即 于 同 年 5月 18日 委 托 湖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依 法 对 王 某 是 否 为 工 伤 进 行 确 认 , 该 局 于 2001年12月

13、5日 作 出 湖 劳 工 伤 (2001)68号 关 于 王 某 受 伤 情 况 的 认 定 , 认 定 王 某 为 工 伤 。印 染 公 司 不 服 该 工 伤 认 定 , 因 此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诉 称 , 王 某 身 为 负 责 人 , 对 污 水 站 硫 酸 操 作 的 安全 规 程 十 分 清 楚 。 但 事 发 当 日 , 王 某 擅 自 让 污 水 站 另 一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张 善 华 休 息 , 自 己 随 意 到 另外 车 间 叫 来 没 有 经 过 污 水 站 安 全 培 训 过 的 工 人 与 他 一 起 抬 硫 酸 , 且 故 意 违 反 安 全

14、操 作 规 程 而 致 其面 部 受 伤 , 所 以 王 某 对 后 果 的 造 成 具 有 全 部 的 过 错 责 任 。 属 于 浙 江 省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第 9条 第 5项 中 有 关 “ 蓄 意 违 章 ” 的 规 定 , 不 应 认 定 为 工 伤 。 且 被 告 湖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作 出 的 工 伤 认 定 已 超 出 了 法 定 期 限 。 故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撤 销 被 告 湖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作 出 的 湖劳 工 伤 (2001)68号 关 于 王 某 受 伤 情 况 的 认 定 。 被

15、 告 湖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辩 称 , 王 某 在 从 事 本 单 位 日 常 生 产 工 作 中 负 伤 致 残 , 虽 有 违 章行 为 , 但 不 属 于 浙 江 省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 蓄 意 违 章 ” , 应 依 法 应 认定 为 工 伤 。 关 于 工 伤 认 定 ( 案 例 2) 珀 菲 特 顾 问 .6.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王 某 在 本 单 位 生 产 工 作 的时 间 和 工 作 区 域 内 , 从 事 本 单 位 日 常 生 产 工作 而 受 伤 , 虽 其 在 工 作 中 未

16、戴 防 护 面 具 , 违章 操 作 , 但 尚 不 构 成 “ 蓄 意 违 章 ” 。 湖 州 市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作 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 接 受 湖 州 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委 员 会 的 委 托 , 依 法 作 出 王 某 为 工 伤 之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充 分 ,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 被 告虽 在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程 序 上 尚 存 不 足 , 即 未能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 但 尚 不 足于 影 响 该 工 伤 认 定 的 合 法 性 。

17、据 此 判 决 : 维 持 湖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于 2001年 12月 5日 作 出 的 湖 劳 工 伤 (2001)68号 关 于 王 某 为 工伤 的 认 定 决 定 。 珀 菲 特 顾 问 .7. 本 案 提 示 了 以 下 法 律 要 点 :工 作 场 所 、 工 作 时 间 、 因 工 作 原 因 是 工 伤 认 定 的 三 要素 ; 员 工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违 反 生 产 安 全 规 定 造 成 人 身 伤害 , 并 不 是 法 定 排 除 工 伤 认 定 的 原 因 , 因 此 仍 然 应 认定 为 工 伤 。本 案 中 , 王 某 虽 然 违 反

18、 安 全 规 定 而 受 伤 , 但 并 非 “ 蓄意 违 章 ” 的 自 残 行 为 , 因 此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其 为工 伤 是 合 法 正 确 的 , 法 院 判 决 也 支 持 了 劳 动 保 障 部 门的 行 政 决 定 。员 工 违 反 生 产 安 全 规 定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 还 能 认 定 为 工伤 吗 ? 是 的 , 条 件 是 符 合 工 伤 认 定 条 件 且 不 属 于 工 伤 保 险条 例 中 关 于 排 除 工 伤 认 定 情 形 。 虽 然 员 工 自 己 违 反生 产 安 全 规 定 而 造 成 伤 害 , 但 是 在 工 作 中

19、、 工 作 时 间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才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 仍 然 应 认 定 为 工 伤 。参 考 法 规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14条 、 第 15条 、 第 16条 。 珀 菲 特 顾 问 .8. 书 籍 推 荐 随 着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 如 何 构 建 和 谐 的 劳 资 关 系 成 为企 业 必 须 面 对 的 课 题 。 王 桦 宇 编 著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务 操 作 与 案例 精 解 (增 订 3版 ) 结 合 多 年 为 各 类 企 业 服 务 的 经 验 积 累 , 有 针 对性 地 对 许 多 具 体 实 务

20、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浅 出 的 阐 述 , 无 论 是 对 于 用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 都 有 很 好 的 参 考 意 义 。 劳 动 法 是 HR进 阶 中 重 要 一 环 , 这 是 一 个 知 识 型 的 工 作 , 接 触这 一 模 块 之 后 才 发 觉 自 己 还 很 不 专 业 。 下 面 本 书 籍 都 是 劳 动 法 律法 规 的 相 关 , 希 望 HR能 够 根 据 自 己 所 需 , 闲 时 一 看 , 而 且 这 些 书都 是 不 错 的 工 具 书 哦 。另 外 有 一 门 课 程 也 值 得 推 荐 : 劳 动 合 同 法 、 社 会 保 险

21、法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操 应 对 策 略 与 有 效 调 岗 调 薪 、 解 雇 辞 退 及 违纪 问 题 员 工 处 理 技 巧 。课 程 好 评 率 : 96%书 籍 推 荐 指 数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务 操 作 与 案 例 精 解 珀 菲 特 顾 问 .9. 微 语 录 分 享 【 呼 吁 : 把 感 性 热 情 融 入 理 性 轨 道 】1、 不 要 盲 目 去 灾 区 添 堵 ;2、 不 信 谣 传 谣 添 乱 ;3、 尽量 克 制 私 人 需 求 对 公 共 信 息 通 道 和 公 共 道 路 占 用 , 保 障 救 援 需 要 ;4、 媒 体 报 道 应

22、从 宣 传 转向 服 务 , 视 线 从 热 点 转 向 盲 点 。 灾 难 令 人 伤 痛 , 也 促 人 成 熟 , 理 性 必 胜 !【 为 什 么 你 最 后 哪 都 没 去 】18岁 读 大 学 , 问 你 理 想 是 什 么 , 你 说 环 游 世 界 ;22岁 读 完 大 学 ,你 说 找 了 工 作 以 后 再 去 ;26岁 工 作 稳 定 , 你 说 买 了 房 以 后 再 说 ;30岁 有 车 有 房 , 你 说 等 结 婚了 再 带 老 婆 一 起 去 ;35岁 有 了 小 孩 , 你 说 小 孩 大 一 点 再 去 ;40岁 孩 子 大 了 , 你 说 养 好 了 老

23、人再 去 , 最 后 , 你 哪 也 没 有 去 。【 人 生 箴 言 】1、 逆 境 使 人 成 熟 , 绝 境 使 人 醒 悟 。2、 麦 穗 越 成 熟 越 懂 得 弯 腰 , 人 越 懂 得 弯 腰才 会 越 成 熟 。3、 不 要 把 别 人 对 自 己 的 放 弃 , 变 成 自 己 对 自 己 的 放 弃 。4、 人 生 的 日 子 都 是 越过 越 少 , 剩 下 的 日 子 都 是 越 来 越 重 要 。5、 所 谓 顺 其 自 然 , 并 非 代 表 你 可 以 不 努 力 , 而 是 努 力 之 后 你 有 勇 气 接 受 一 切 的 成 败 。【 两 种 人 】 敬 佩

24、 两 种 人 : 年 轻 时 陪 男 人 过 苦 日 子 的 女 人 , 年 长 时 陪 原 配 过 好 日 子 的 男 人 。 提 防 两 种 人 : 认 为 所 有 人 都 是 笨 蛋 的 聪 明 人 , 认 为 所 有 人 都 是 聪 明 人 的 笨 蛋 。 珍 视 两种 人 : 一 个 只 知 流 泪 的 人 为 你 流 了 血 , 一 个 只 懂 流 血 的 人 为 你 流 了 泪 。 远 离 两 种 人 : 遇到 好 事 就 伸 手 的 人 , 碰 到 难 处 就 躲 闪 的 人 。 珀 菲 特 小 郑 http:/ 珀 菲 特 顾 问 .10.The end 珀 菲 特 05-0

25、6月 课 程 表 , 4月 23日 出 , 欢 迎 您 的 在 线 下 载 : http:/ 百 度 : 珀 菲 特 企 业 培 训 -人 人 小 站( 可 浏 览 2013年 下 午 茶 ) 本 期 主 题 课 程 推 荐 :如 何 构 建 标 准 化 的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系 统 06月 22-23深 圳 06月 29-30上 海 12月 07-08深 圳 12月 14-15上 海 劳 动 合 同 法 、 社 会 保 险 法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操 应 对 策 略 与 有 效 调 岗 调 薪 、 解 雇 辞 退 及 违 纪 问 题 员工 处 理 技 巧 05月 04-05东 莞 05月 10-11上 海 05月 17-18广 州 05月 24-25北 京 06月 01-02成 都 06月 07-08深 圳 06月 21-22上 海 06月 28-29广 州 07月 05-06北 京 07月 12-13深 圳 07月 24-25大 连 07月 27-28佛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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