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3保险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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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原则”课堂案例魏丽 一、保险利益原则 o某甲有一建筑物,几年前出租给某乙,租约有效期20年,并约定将来按照此建筑物原有租入时的完好状态还给甲,租定后,为了适应业务需要,某乙花费数十万元加以改造。请分析双方对此建筑物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 o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2、? 一、保险利益原则 o王某,2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禁止与限制 o新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

3、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公和王某之间非父子关系,因此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无效。 “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禁止与限制”的备注o新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体现了立法的道德价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本身很容易遭受危险。为他们投死亡保险,可能会有人故意制造使他们死亡的保险事故来赚取保险金。因此,立法者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4、金的保险。但鉴于过去的保险实践中存在父母为赚取保险金故意杀害未成年投保子女的情形,为此,新保险法第33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不允许父母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投保巨额保险,以减少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中国保监会当前就此规定的保险金限额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市为10万元,全国其他各地为5万元。 o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最大诚信原则 o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

5、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单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二、最大诚信原则 o 1998年,江苏省某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线路发生故障

6、起火燃烧,造成车身大部损毁。保险公司在处理这起车辆损失险赔案时,以车辆“自燃”属免责条款而拒赔。车主以“保险公司签单时并没有解释自燃含义”为由上诉到法院。n注:自燃的定义采用列举式,包括以下四项: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自燃范畴。 二、最大诚信原则 o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

7、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该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自己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最大诚信原则 o 2008年3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

8、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 o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某。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

9、及法律后果。这说明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o房东和承租人以各自对房屋所拥有的保险利益分别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在承租期内发生火灾,是不是两人都应得到赔付呢? 三、损失补偿原则o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

10、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损失补偿原则o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

11、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损失补偿原则o分析: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

12、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三、损失补偿原则o 2000年10月16日,Y保险公司承保自德国汉堡运往中国上海的装饰纸。投保人为B公司,收货人是W进口公司,保险条款为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于2000年10月6日装船,Z货运公司签发了以Z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H轮”。该批货

13、物于2000年11月6日到达上海港,2000年11月16日收货人W进口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2000年11月1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2000年11月23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A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实际损失为13521美元。Y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了赔偿,并从W进口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所以,Y保险公司据此向Z货运公司主张权利,请求赔偿其损失。 三、损失补偿原则o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1、Y保险公司与B公司的海

14、上货物运输保险公司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2、Y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其权益转让书,取得了涉案货物的代位求偿权;3、被告Z货运公司在此案中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4、货损的价值应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A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Z货运公司赔偿原告W进口公司货物损失金额13521美元。 三、损失补偿原则分析:o 本案涉及保险人如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益问题,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15、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o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限;(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16、三、损失补偿原则分析(续):o在本案中,Z货运公司承运涉案货物,应为承运人。本案中的提单为Z货运公司的格式提单,按航运业惯例通过该提单可以识别的唯一承运人为Z货运公司。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未尽谨慎管货义务,对涉案货物发生货损应承担责任,收货人W进口公司对Z货运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o保险人Y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应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赔偿。W进口公司收到了Y保险公司的赔偿款;Y保险公司从W进口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因此本案中保险人Y保险公司完成了保险赔偿并取得了收货人的代位求偿权已转让书,其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享有了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损害赔偿权。 三、损失补偿原则o张群为某机械厂的

17、职工,2000年5月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五万元同年7月其单位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为其全体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张群因车祸被撞死亡,且肇事司机被判定负全责。张群的家人准备向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公司公司各索赔二万元和五万元,同时又根据车祸肇事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向司机(责任人)进行追偿, 请问可以吗?为什么? 三、损失补偿原则o 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

18、(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四、近因原则o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

19、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人货车(后经交警裁定:人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

2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 保险。请分析此案中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 四、近因原则o甲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疾病属于除外责任),在保险期间的某晚甲被一骑车人撞倒跌入路边水渠内,次日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最后因高烧合并严重肺炎而死亡。甲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案应该为(

21、)。A. 王某死亡的近因为肺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B. 王某死亡的近因为被撞,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C. 肺炎属于新介入原因,与被撞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D. 王某死亡与被撞和肺炎均有关,保险人只给付50%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的注意事项o一、审查资格。要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要选择经国家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分业经营规则,财险公司只能经营财险,寿险公司只能经营寿险,两者不能兼营,因此财险只能向财险公司投保,寿险只能向寿险公司投保;要审查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和资质,以免上当受骗。保险专业性非常强,各个险种名目繁多,投保人如没

22、有保险代理人的帮助很难弄清各个保险产品的特点和具体内容,而且许多保险合同条款术语晦涩难懂,往往只有通过诚信、勤勉的高素质代理人的帮助才能迎刃而解,代理人素质低为拉保险业务,容易发生误导,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o二、防止“如实告知”陷阱。如上所说,目前大多数保险纠纷拒赔案是因“如实告知”引起。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提醒的是,很多投保人口头告知了,但代理人说可不填,结果事后也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 投保人在投保时的注意事项(续)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重点看以下内容:o 1、看保险责任。这是投保人最关心的问题,买一份保险,要看能提供什么样的保

23、障,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令你满意。赔偿范围会在“保险责任”中列明,比如寿险中,投保人投保后会有一个观察期,如3个月或半年内生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投保人应当注意这些约定。o 2、看免责事项,即责任免除。要明确什么情况、事项是不提供保障的。这里列明的都是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如故意行为、先天性病症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两年内自杀也不能获赔。o 3、看保险金的申请。要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获得理赔,这里要注意条款上是否有规定期限,比方某保险公司会要求买住院险的投保人在住院二周之内提出申请,否则利益受影响,这一条就被很多投保人忽略,而最终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o四、不重复

24、投保。在财险中,根据保险原理,投保人不能获得超过标的价值的赔款,同一标的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由各承保公司将保险金额相加,计算出每家承保公司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偿。o五、亲自签名。不要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o六、不拖欠保费。支付保费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不支付保费,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分期付费,则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应支付首期保费,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费,如果未按时交费,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仍有效;宽限期满仍未交费的,保险将自动失效,若出事保险公司可不赔。 作业题o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甲、乙、丙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请按照重复保险的三种分摊方式分别计算三家保险公司各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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