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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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主要内容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61号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 2009 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 第 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 第 11号 ) ( 一 )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1、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

2、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40号公告重要变化:搬迁期间企业发生的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 一 )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2、 2013年 第 11号 公 告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

3、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40号公告土地置换问题: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其他资产置换未做规定( 一 )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2、 2013年 第 11号 公 告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1)政策执行时间:2012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完成搬迁清算的按118号文件2012

4、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按11号公告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按40号公告( 一 )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3、 需 要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2)税务处理: 宽 紧 118号文: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

5、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号公告: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40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一 )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3、 需 要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搬迁计算起止年度问题:为了减少执法风险,同时兼顾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证明其是在规定时

6、间拆迁的前提下,按实际开始搬迁年度次年起进行判定五年时间。 对实际搬迁时间跨度超过五年的,在提供政府相关证明的前提下,根据搬迁进度分步计算搬迁所得,且在适用政策上应根据不同搬迁时期适用相应政策。 ( 一 )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4、 118号 文 件 相 关 口 径 掌 握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1)按苏地税规20131号履行相关要求: 备案类: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 自行申报类:递延收入: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增加政策性搬迁收入支出明细表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

7、算损益表 ( 一 )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5、 工 作 要 求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2 40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年 第 57号 ) 明 确 跨 地 区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年 度 纳

8、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年 第 44号 ) 关 于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预 【 2012】 453号 )(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1、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重新明确适用范围(铁路,信达、长江) 调整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所属区间(上年度)明确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预缴 对“三因素”的调整(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 明确总分机构均参与汇缴分配 明确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 修订若干预算科目(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申 报 1、 汇 总 纳 税 新 老 办 法 对

9、 比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公告第4条、第23条,国税函2009221号 基本定义: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 何时判定:非常规动作,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所得税分配表 如何判定: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 1、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判 定 :(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申 报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例外规定: 法律依据:公告第16条 情形描述: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10、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主要考虑: 1)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较少或新设立,分支机构贡献较少(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申 报 1、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判 定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例外规定:关于挂靠企业(独立纳税人)问题 法律依据:公告第24条,国税函2009221号 如何判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如何实现:承诺书形式 身份转换限制: 1.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

11、构的,该分支机构可重新判定身份(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申 报 1、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判 定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法律依据:公告第6、10、11条 计算分配主体:总机构 补退税主体: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 退税: 1)方式:退税或抵缴下年 2)确定:所属税务机关分别确定 3)审计报告:不需要分支机构都出具审计报告(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申 报2、 关 于 汇 算 清 缴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分支机构报送资料: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

12、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统一格式,不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申 报2、 关 于 汇 算 清 缴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一是对现有大集中系统中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维护,确保系统内总分机构各项登记信息准确无误;二是对所有企业所得税地税征管的总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内未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 三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34行次的填写内容,应包含总机构汇缴分

13、摊给省外分支机构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 (行次: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四是各总机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申报表(A类)进行汇缴申报;各分支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进行汇缴申报。各地应督促辖区内分支机构尽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并将预汇缴企 业所得税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交总机构保存,以便核对。 ( 二 )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申 报3、 工 作 要 求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013年7月15 ( 三 ) 企 业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1、

14、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一 是 五 个 条 件 同 时 符 合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现 的 确 认 时 间 : 以应付时间确认收入或扣除 扣除标准: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三 是 投 资 赎 回 的 处 理 :

15、企业债务重组( 三 ) 企 业 混 合 性 投 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2、 注 意 点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 四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国税发2008116号扣除规定: 1、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16、。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

17、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 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 四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财税201370号增加内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18、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 四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 五 )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所

19、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如果是密不可分,则可以计入)( 五 )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

20、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五 )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六 ) 商 业 零 售 企 业 存 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1、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一 是 适 用 范 围 :商业零售企业 二 是 正 常 损 失 与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界 定 :正常损失: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 。申报方式:清单申报,附报损失情

21、况分析报告 非正常损失: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 。申报方式:专项申报 三 是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 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六 ) 商 业 零 售 企 业 存 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2、 注 意 点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苏地税规201113号( 七 ) 企 业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1、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七 ) 企 业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2、 注 意 点 : *税 前 扣

22、除 凭 证 管 理 应 遵 循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原 则 。真 实 性 是 指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反 映 的 支 出 确 属 已 经 发 生 。 真 实 性 是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理 的 首 要 原 则 。合 法 性 是 指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的 来 源 、 形 式 等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有 效 性 是 指 凭 证 能 充 分 反 映 企 业 发 生 的 支 出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取 得 的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 不 得 单 独 用 以 税 前 扣 除 ,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23、 、支 付 单 据 等 其 他 凭 证 , 以 证 明 其 支 出 的 真 实 、 合 法 。* 企 业 当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 费 用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取 得 该 成 本 、 费用 的 有 效 凭 证 , 企 业 在 预 缴 季 度 所 得 税 时 , 可 暂 按 账 面 发 生 金 额 进 行 核 算 ; 但在 汇 算 清 缴 时 , 应 补 充 提 供 该 成 本 、 费 用 的 有 效 凭 证 。* 汇 缴 结 束 后 ,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企 业 应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合 法 凭 证 的 , 应 要 求 企 业 限期 改 正

24、 。 企 业 无 法 取 得 合 法 凭 证 , 但 有 确 凿 证 据 证 明 业 务 支 出 真 实 且 取 得 收 入 方 相 关 收入 已 入 账 的 , 可 予 以 税 前 扣 除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八 )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申 报 管 理1、 涉 及 相 关 文 件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八 )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申 报 管 理2、 注 意 点 :损 失 类 型 :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 是 指 企 业 在 实 际 处 置 、 转 让 上 述 资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损 失 ; 法 定 资

25、产 损 失 , 企 业 虽 未 实 际 处 置 、 转 让 上 述 资 产 , 但 符 合 通 知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计 算 确 认 的 损 失管 理 方 式 : 审 批 改 为 自 行 申 报申 报 类 型 : 清 单 申 报 、 专 项 申 报清 单 申 报 与 专 项 申 报 在 管 理 上 的 区 别 : 申 报 表 不 同 、 附 报 资 料 不 同 、 后 续 管 理 不同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八 )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申 报 管 理3、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与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在 税 前 扣 除 上 的 区 别 : 企 业 实 际 资

26、产 损 失 ; 应 当 在 其 实 际 发 生 且 会 计 上 已 作 损 失 处 理 的 年 度 申 报 扣 除 。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 应 当 在 企 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证 据 资 料 证 明 该 项 资 产 已 符 合法 定 资 产 损 失 确 认 条 件 , 且 会 计 上 已 作 损 失 处 理 的 年 度 申 报 扣 除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八 )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申 报 管 理4、 清 单 申 报 范 围 :*企 业 在 正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 按 照 公 允 价 格 销 售 、 转 让 、 变 卖 非 货 币 资

27、 产 的 损 失 ;*企 业 各 项 存 货 发 生 的 正 常 损 耗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的 损 失 ;*企 业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死 亡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企 业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 通 过 各 种 交 易 场 所 、 市 场 等 买 卖 债 券 、 股 票 、 期 货 、基 金 以 及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等 发 生 的 损 失 。5、 专 项 申 报 范 围 :上 述 范 围 以 外 的 资 产 损 失 , 应 以

28、 专 项 申 报 的 方 式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扣 除 。 企 业 无 法准 确 判 别 是 否 属 于 清 单 申 报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 可 以 采 取 专 项 申 报 的 形 式 申 报 扣 除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八 )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申 报 管 理5、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总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 除 应 按 专 项 申 报 和 清 单 申 报 的 有 关 规定 , 各 自 向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外 , 各 分 支 机 构 同 时 还 应 上

29、报 总 机 构 ; *总 机 构 对 各 分 支 机 构 上 报 的 资 产 损 失 , 除 税 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以 清 单 申报 的 形 式 向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申 报 ; *总 机 构 将 跨 地 区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资 产 捆 绑 打 包 转 让 所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 由 总 机构 向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专 项 申 报 。 一、2013年新政策讲解( 八 )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申 报 管 理6、 以 前 年 度 未 能 在 当 年 税 前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处 理申 报 方 式 :

30、 专 项 申 报 扣 除 。分 类 扣 除 规 定 : 属 于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 准 予 追 补 至 该 项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扣 除 , 其 追 补确 认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属 于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 应 在 申 报 年 度 扣 除 。7、 因 追 补 造 成 多 缴 税 款 的 处 理多 缴 税 款 处 理 : 企 业 因 以 前 年 度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未 在 税 前 扣 除 而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税 款 , 可 在 追 补 确 认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款 中 予 以 抵 扣 , 不 足 抵 扣 的

31、, 向 以 后年 度 递 延 抵 扣 。形 成 亏 损 处 理 : 企 业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扣 除 追 补 确 认 的 损 失 后 出 现 亏 损 的 ,应 先 调 整 资 产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的 亏 损 额 , 再 按 弥 补 亏 损 的 原 则 计 算 以 后 年 度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并 按 前 款 办 法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提 醒 : 1、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专 项 申 报 2、 亏 损 形 成 或 变 动 的 到 管 理 员 处 进 行 台 帐 维 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一)地下产权车库成本分摊问题 房地

32、产开发项目中带有地下产权车库的,对于取得土地价款为地面价不包括地下部分价款的情况下,在计算项目成本分摊上,地下产权车库不参与分摊土地成本,而以车位面积参与建筑成本分摊;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二)企业员工在大学食堂搭伙,企业按季度统一与大学食堂结算职工的伙食费,相关支出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33、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承担的职工伙食费,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三)企业2009年购买的电子设备在账务和企业所得税上均按照6年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最低为3年。若企业今年就将电子设备报废,是否可以按照清单申报方式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指符合企业

34、所得税法规定的会计上的折旧年限。该企业的电子设备按6年计提折旧,因提前报废电子设备产生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四)企业2011年购买房产时未缴纳契税,会计核算及所得税上计提时,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不含契税,2012年10月份企业领取房产证时缴纳了契税。会计核算上从契税缴纳当月调增了固定资产原值,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补计提2011年的折旧额?补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追补到2011年度计算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

35、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不需补计提2011年的折旧额,从2012年10月份开始调增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依法计提折旧。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五)企业车辆到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将发票的客户名称开为加油车辆的车牌号,此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凭证使用?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

36、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因此,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汽油费支出,可以凭借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由于加油费的发票抬头只有车牌号,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六)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9月份开始装修,10月底装修完成投入使用,发票12月份收到,应当从哪个月开始摊销?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37、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此装修费应当从房产装修完成投入使用的次月即11月份开始摊销。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七)某企业在退休工资以外,还向本单位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补贴, 此项生活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

38、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退休职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企业发放给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八)南京建筑企业在安徽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按照开票收入的万分之六缴纳的水利基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按照安徽当地政府规

39、定依法缴纳的水利基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九)某省直属企业举办职工健美操比赛,支付给健身教练的培训费,是否可以凭健身馆开具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举办职工健美操比赛的支出,包括支付给健身教练的培训费,应当计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十)某商业企业通过拍卖方式购置了一处办公用房,支付给拍卖行的手续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

40、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支付给拍卖行的手续费,不超过房产成交价格的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十一)企业之间发生车辆租赁行为,车辆租赁合同上约定除了车辆租金外,汽车发生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凭发票到承租方企业报销,汽车租赁

41、发票上仅为租金。承租方承担的汽车保险费、车船税等是否可以在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之间发生车辆租赁行为,承租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十二)2010年企业向南京市安徽商会支付了一笔会费,由于经办人疏忽,企业2011年6月份才取得商会开具的财政收据,现在能否将此笔会费支出追溯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

42、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若企业是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安徽商会交纳的会费,可以追溯在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十三)企业购买的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

43、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公众责任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的财产保险,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税收常见问题梳理 (十四)企业因为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收取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加息开具了“融资顾问费”的发票。该部分融资顾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的融资顾问费,需要企业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等资料并对 “融资顾问费”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提供发票,无法证明其行为真实性,不得作为融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更 多 财 税 会 计 实 务 、 最 新 资 讯 ,欢 迎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账 号 【 taxwen】直 接 扫 描 右 边 二 维 码 即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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