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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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武 汉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刘 庆 华 2主 要 内 容1、 相 关 政 策 的 调 整 与 变 化2、 房 地 产 企 业 所 得 税 新 规 定3、 解 读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3 严 格 规 范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范 围( 国 税 函 2006 48号 ) 严 格 执 行 汇 总 纳 税 的 有 关 审 批 规 定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必 须 经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审 批 明 确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范 围1、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120家 大 型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 2、 国 务 院 批 准 执 行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2、 政 策 和 汇 总 纳 税 政 策 的 企 业集 团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规定 的 铁 路 运 营 、 民 航 运 输 、 邮 政 、 电 信 企 业 和 金 融 保 险 企 业( 含 证 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 ; 4、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的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5、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后 具 集 团 性 质 的 存 续 企 业 。 4非 独 立 核 算 分 支 机 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3、 有 关 规 定 , 由 核 算 地 统一 纳 税 。 对 核 算 地 发 生 争 议 的 , 分 情 况 处 理 : 总 分 机 构 均 在 一 省 范 围 内 的 , 由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明 确 纳税 申 报 所 在 地总 分 机 构 跨 省 市 的 ,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纳 税 申 报 所在 地 。 5基 本 条 件 :在 总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统 一 经 营 、 统 一 核 算 , 不 设 银行 结 算 账 户 、 不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和 账 簿 , 并 与 总 部 微 机 联 网 、实 行 统 一 规 范 管 理 的 企 业 , 其 企 业 所

4、 得 税 由 总 部 统 一 缴 纳 ,跨 区 域 机 构 不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流 企 业 的 界 定 :具 备 或 租 用 必 要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仓 储 设 施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申 请 程 序 : 由 总 部 (总 机 构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出 申 请 -经 省 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通 知 相 关 主 管 税务 机 关 执 行 申 请 时 间 及 申 请 资 料 : 纳 税 年 度 的 3月 31日 以 前 管 理

5、 和 监 督 关 于 物 流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6 270号 ) 6关 于 建 筑 安 装 企 业 异 地 施 工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地 点 问 题( 国 税 发 1995227号 )关 于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 财 税 20031号 ) 对 内 资 连 锁 企 业 省 内 跨 区 域 设 立 的 直 营 门 店 , 凡 在 总 部 领导 下 统 一 经 营 、 与 总 部 微 机 联 网 、 并 由 总 部 实 行 统 一 采 购 配 送 、统 一 核 算 、 统 一 规 范 化 管 理 ,

6、并 且 不 设 银 行 结 算 帐 户 、 不 编 制财 务 报 表 和 账 簿 的 , 由 总 部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统 一 缴 纳企 业 所 得 税 。 7 计 税 工 资 的 调 整 ( 财 税 2006126号 、 国 税 发 2006137号 两 个文 件 及 申 报 表 的 填 列 ) 现 行 内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工 资 扣 除 办 法 一 是 定 额 计 税 工 资 办 法二 是 工 效 挂 钩 计 税 工 资 办 法 三 是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办 法 四 是 工 资 据 实 扣 除 办 法调 整 内 资 企 业 计 税 工 资 扣

7、 除 标 准 的 依 据 标 准 调 整 自 2006年 7月 1日 起 , 将 企 业 工 资 支 出 的 税 前 扣 除 限额 调 整 为 人 均 每 月 1600元 工 资 支 出 的 范 围 :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 工 效 挂 钩 适 用 范 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 8 计 税 工 资 调 整 后 的 所 得 税 核 算 1、 实 际 工 资 大 于 调 整 后 计 税 工 资 。 企 业 本 年 各 月 实 际 发 放 工 资 均 大 于 调 整 后 计 税 工 资 ( 1600元 /人 ) ,

8、上 半 年 按 原 计 税 工 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在 税 前 扣 除 ; 下 半 年 按 调 整 后计 税 工 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在 税 前 扣 除 。 实 际 工 资 大 于 计 税 工 资 的 差额 调 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例 : 甲 公 司 2006年 1月 份 至 12月 份 , 每 月 实 际 工 资 12万 元 , 税 务 部 门 按800元 /人 的 工 资 每 月 计 税 工 资 6万 元 ; 下 半 年 按 1600元 /人 的 工 资 比例 标 准 核 定 的 每 月 计 税 工 资 为 10万 元 。 本 年 度 , 甲 公 司 实

9、现 利 润 总额 为 100万 元 ,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3%, 已 交 所 得 税 25万 元 。 12月 31日 , 计 算 并 结 转 所 得 税 费 用 。 本 年 利 润 总 额 =100( 万 元 ) 本 年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2 12-( 6 6+10 6) =48( 万 元 ) 本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00+48=148( 万 元 ) 本 年 应 交 所 得 税 =148 33%=48.84( 万 元 ) 本 年 应 补 交 所 得 税 =48.84 25=23.84( 万 元 ) 9 实 际 工 资 大 于 原 计 税 工 资

10、 且 小 于 调 整 后 计 税 工 资 当 企 业 实 际 工 资 大 于 原 计 税 工 资 ( 按 800元 /人 计 算 ) ,且 小 于 调 整 后 计 税 工 资 ( 按 1600元 /人 计 算 ) 时 , 上 半 年 工资 费 用 扣 除 方 法 “ 按 政 策 调 整 前 的 扣 除 标 准 执 行 , 超 过 规定 扣 除 标 准 的 部 分 , 不 得 结 转 到 今 年 后 6个 月 扣 除 ” , 下 半年 工 资 费 用 扣 除 方 法 按 政 策 调 整 后 的 扣 除 标 准 执 行 。实 际 工 资 小 于 原 计 税 工 资 按 照 我 国 税 法 规 定

11、, 每 月 企 业 计 税 工 资 均 大 于 实 际 工资 费 用 时 , 采 用 据 实 扣 除 原 则 在 税 前 扣 除 , 不 存 在 调 整 应纳 税 所 得 额 问 题 。 10年 度 申 报 问 题 国 税 函 2006137号 文 件 规 定 : 年 度 申 报 时 , 工资 薪 金 和 工 会 经 费 等 三 项 经 费 明 细 表 统 一 后 按 计 税工 资 政 策 调 整 前 的 计 税 工 资 标 准 进 行 填 报 ( 即 800元 ) , 2006年 7-12月 提 高 税 前 扣 除 标 准 后 的 差 额 在 年度 申 报 表 附 表 五 纳 税 调 整 减

12、 少 项 目 明 细 表 第 17项下 填 报 。 从 2007年 起 , 正 常 填 报 。 11 技 术 开 发 费 的 扣 除 及 加 计 扣 除 的 调 整 ( 财 税 200688号 ) 执 行 范 围 的 变 化 : 对 财 务 核 算 制 度 健 全 、 实 行 查 账 征 税 的 内 外 资 企 业 、 科研 机 构 、 大 专 院 校 等 ( 原 为 盈 利 的 工 业 企 业 ) 技 术 开 发 费 扣 除 规 定 的 变 化 : 研 究 开 发 新 产 品 、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所 发 生的 技 术 开 发 费 , 按 规 定 予 以 税 前 扣 除 。 在 按

13、 规 定 实 行 100%扣 除 基 础 上 ,允 许 再 按 当 年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50%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 企 业 年 度 实际 发 生 的 技 术 开 发 费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部 分 , 可 在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税 所 得 额 中 结 转 抵 扣 , 抵 扣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 原 规 定 不 得 结 转 ,并 取 消 10%增 长 比 例 ) 技 术 开 发 费 的 界 定 注 意 的 问 题 : 一 是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加 计 扣 除 条 件 的 技 术 开 发

14、 费 应 统 一 在 “ 管 理 费 用 ”科 目 中 进 行 归 集 , 不 能 随 意 归 集 到 “ 生 产 成 本 ” 、 “ 制 造 费 用 ” 等 科 目 中 , 否 则 会 发 生 重 复 扣 除 的 问 题 和 税 务 机 关 不 予 认 可 的 风 险 ; 二 是 内 资 企 业 研 究 机 构 的 人 员 工 资 , 作 为 技 术 开 发 费 计 入 “ 管 理 费 用 ”是 可 以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的 , 但 在 年 终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仍 要 按 计 税 工 资予 以 纳 税 调 整 。 12 提 高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扣 除

15、 标 准 ( 财 税 200688号 ) 对 企 业 当 年 提 取 并 实 际 使 用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在 不 超 过计 税 工 资 总 额 2.5%以 内 的 部 分 , 可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注 意 : 要 适 用 这 一 规 定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当 年 提 取 和 当 年 使用 这 两 个 条 件 , 如 果 只 提 取 而 未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 仍 然 就只 能 按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1.5%计 算 扣 除 。 13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新 规 定 加 速 折 旧 的 问 题 ( 财 税 200688号 ) 企

16、 业 用 于 研 究 开 发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 单 位 价 值 在 30万 元 以 下 的 , 可 一次 或 分 次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其 中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标准 的 应 单 独 管 理 , 不 再 提 取 折 旧 。 ( 原 规 定 10万 元 以 下 ) 企 业 用 于 研 究 开 发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 单 位 价 值 在 30万 元 以 上 的 , 允 许其 采 取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年 数 总 和 法 实 行 加 速 折 旧 , 具 体 折 旧 方 法 一 经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17、 更 。 ( 原 规 定 10万 元 以 下 ) 注 意 : 仪 器 和 设 备 是 指 2006年 1月 1日 以 后 企 业 新 购 进 的 用 于 研 究 开发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工 作 量 法 折 旧 的 问 题 ( 国 税 函 2006 452号 ) 工 作 量 法 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量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额 的 一 种 方 法 , 与 年 限 平 均 法 同 属 直 线 折 旧 法 。 14 调 整 服 装 生 产 企 业 广 告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标 准 ( 国 税 发 2006107号 )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 服 装 生

18、产 企 业 每 一 纳 税年 度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 可 在 销 售 (营 业 )收 入 8%的 比 例 内 据 实 扣 除 , ” 超 过 比 例 部 分 的 广告 费 支 出 可 无 限 期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15 支 付 学 生 实 习 报 酬 的 扣 除 问 题 ( 财 税 2006107号 )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 凡 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高等 院 校 签 订 三 年 以 上 期 限 合 作 协 议 的 企 业 , 支 付给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报 酬 , 准 予 在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税

19、 前 扣 除 。 16 捐 赠 的 新 规 定 通 过 中 国 金 融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等 10家 单 位 的 捐 赠 ( 财 税200673号 )向 艾 滋 病 防 治 事 业 的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 财 税 200684号 ) 通 过 中 国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的 捐 赠 ( 财 税 200668号 ) 通 过 中 国 老 龄 事 业 发 展 基 金 会 等 8家 单 位 的 捐 赠 ( 财 税200666号 ) 通 过 中 国 国 际 问 题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基 金 会 的 捐 赠 ( 国 税 函2006447号 ) 通 过 香 江 社 会

20、救 助 基 金 会 的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 国 税 函2006324号 ) 通 过 中 国 经 济 改 革 研 究 基 金 会 的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 国 税 函2006326号 ) 通 过 中 国 华 侨 经 济 文 化 基 金 会 等 4家 单 位 的 捐 赠 ( 财 税2006164号 ) 17 调 整 完 善 现 行 福 利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涉 及 3个 文 件 :1.国 税 发 2006112号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现 行 福 利 企 业 税收 优 惠 政 策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2.财 税 2006111号 财 政 部 、

2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完 善 现 行 福 利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3.财 税 2006135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调 整 现 行 福 利 企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18 从 2006年 10月 1日 起 将 在 辽 宁 省 、 上 海 市 、 浙 江 省 、湖 北 省 、 广 东 省 、 重 庆 市 、 陕 西 省 试 点 享 受 政 策 的 福 利 企 业 范 围 :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企 业 认 定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

22、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9残 疾 人 员 :是 指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 1至 8级 ) 的 盲 、 聋 、哑 、 肢 体 残 疾 和 智 力 残 疾 人 员 ( 五 类 ) 。 新 文 件 规 定 残 疾 人 员 的 比 例 是

23、 占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总 数的 25 以 上 , 以 前 文 件 是 “ 四 残 ” 人 员 占 企 业 生 产 人员 的 35 以 上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成 本 加 计 扣 除 办 法 。 企 业 可 以 按 照支 付 残 疾 人 员 实 际 工 资 的 2倍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申 请 程 序年 度 申 报 : 按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额 计 算 的 加 计 扣 除的 部 分 , 换 算 为 减 免 税 额 , 填 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申 报 表 附 表 七 免 税 所 得 及 减 免 税 明 细 表 第 43行中 2

24、0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新 规 定 (财 税 2006 88号 )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内 新 创 办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两 年 内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免税 期 满 后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享 受 新 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投 产 年 度 起 两 年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内 资 企 业 , 应 继 续 执 行 原 优 惠 政策 至 期 满 , 不 再 享 受 自 获

25、 利 年 度 起 两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惠 政 策 。 21 明 确 新 办 企 业 的 标 准 ( 财 税 2006 1号 、 国 税 发 2006 103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税 或 免 税 的 新 办 企 业 标 准 : 一 是 须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新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二 是 新 办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出 资 人 ( 股 东 或 其 他 权 益 投 资 方 ) 实 际 出 资 中 存货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26、 、 不 准 备 持 有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和 长 期 投 资 等 非货 币 性 资 产 的 累 计 出 资 额 占 新 办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5 。 注 意 : 新 办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金 为 企 业 在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的 实 收 资 本 或 股 本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存 货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准 备 持 有 到 期 的 债 券投 资 和 长 期 投 资 。 新 办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人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出 资 的 , 经 有 资

27、质 的 会计 (审 计 、 税 务 )事 务 所 进 行 评 估 的 , 以 评 估 后 的 价 值 作 为 出 资 金 额 ; 未经 评 估 的 , 由 纳 税 人 提 供 同 类 资 产 或 类 似 资 产 当 日 或 最 近 月 份 的 市 场 价 格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 22 明 确 新 办 企 业 的 标 准 ( 财 税 2006 1号 、 国 税 发 2006 103号 )注 意 : 新 办 企 业 在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税 或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期间 , 从 权 益 性 投 资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累 计 购 置 的 非 货

28、 币 性 资 产 超过 注 册 资 金 25 的 , 将 不 再 享 受 相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政 策优 惠 。 现 有 企 业 新 设 立 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论 其货 币 投 资 占 了 多 大 比 例 , 均 不 得 作 为 新 办 企 业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 做 如 下 处 理 :一 是 对 新 办 企 业 利 用 转 让 定 价 等 方 法 从 关 联 企 业 转 移 来 的 利润 , 则 明 确 不 准 其 享 受 新 办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二 是

29、 如 果 新 企业 的 业 务 和 关 键 人 员 是 从 现 有 企 业 转 移 而 来 的 , 则 其 全 部 所得 均 不 得 享 受 新 办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23 明 确 新 办 企 业 的 标 准 ( 财 税 2006 1号 、 国 税 发 2006 103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税 或 免 税 的 新 办 企 业 标 准 : 一 是 须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新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二 是 新 办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出 资 人

30、 ( 股 东 或 其 他 权 益 投 资 方 ) 实 际 出 资 中 存货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不 准 备 持 有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和 长 期 投 资 等 非货 币 性 资 产 的 累 计 出 资 额 占 新 办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5 。 执 行 时 间 :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前 已 成 立 的 企 业 , 按 原 规 定 可 以 享 受 企 业所 得 税 定 期 减 税 、 免 税 的 , 可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到 期 。 征 管 范 围 :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31、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商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的 企 业 , 不 符 合 新 办 企 业 认 定 标 准 的 , 按 照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权 益 性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比 例 ( 包 括 货 币 投 资 和 非 货 币 投 资 , 下 同 ) 确 定 征 管 范 围 归 属 。 24 明 确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退 税 问 题 (国 税 函 2006249号 ) 退 税 额 不 超 过 纳 税 年 度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对 其 已 征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 超 出 部 分 , 由代 开 货 物 运 输 发 票 的

32、地 方 税 务 局 办 理 退 税 事项 。 对 实 行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 因代 开 货 物 运 输 发 票 而 缴 纳 的 税 款 , 主 管 税 务机 关 不 予 退 税 。 25 安 置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重 大 调 整(财 税 2005 186号 、 国 税 发 2006 8号 ) 具 体 政 策 : 1、 对 商 贸 企 业 、 服 务 型 企 业 、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 在新 增 加 的 岗 位

33、 中 , 当 年 新 招 用 持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人 员 , 与 其签 订 1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按 实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我 市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4000元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通 过 主 辅 分 离 和 辅 业 改 制 分 流 安 置本 企 业 富 余 人 员 兴 办 的 经 济 实 体 , 3年 内 免

34、征 企 业 所 得 税 26 安 置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重 大 调 整(财 税 2005 186号 、 国 税 发 2006 8号 )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 1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 2 国 有 企 业关 闭 破 产 需 要 安 置 的 人 员 ; 3 国 有 企 业 所 办 集 体 企 业 (即厂 办 大 集 体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 4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且 失 业 1年 以 上 的 城 镇 其 他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 执 行 期 限 :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35、。 政 策 衔 接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2008年 底 之 前 执 行 未 到 期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年 期 满 为 止 。 此 前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通 知 为 准 。 如 果 企 业 既 适 用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又 适 用 其 他 扶 持 就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 企 业 可 选 择 适 用 最 优 惠的 政 策 , 但 不 能 累 加 执 行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27延 长 生 产 和 装 配 伤 残 人 员 专 门 用 品 企 业 的 所 得税 优 惠 执 行 期 限 ( 财 税 2006

36、 148号 )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 对 符 合条 件 的 生 产 和 装 配 伤 残 人 员 专 门 用 品 的 企 业 ,可 在 年 度 终 了 两 个 月 内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税 手 续 。 28 延 长 家 禽 行 业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财 税 2006 113号 ) 对 家 禽 养 殖 ( 包 括 种 禽 养 殖 ) 、 加 工 和 冷藏 冷 冻 企 业 进 行 家 禽 养 殖 ( 包 括 种 禽 养 殖 ) 、加 工 和 冷 藏 冷 冻 所 取 得 的 所 得 免 征 2006年 度 企业 所 得 税 。

37、 29延 长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有 关 税收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 财 税 2006109号 ) 为 继 续 支 持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机 关 后 勤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为 机 关 内 部提 供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在 2006年年 底 之 前 暂 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营 业 税 、 城 市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30 动 漫 产 品

38、 可 享 受 软 件 业 税 收 优 惠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自 主 开 发 、 生 产 的 动漫 产 品 , 可 申 请 享 受 国 家 现 行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发 展 的 有 关 增值 税 、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软 件 业 优 惠 政 策 : 我 国 境 内 新 办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自 开 始 获 利 年 度 起 ,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的重 点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39、 , 如 当 年 未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的 , 减 按 10%的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31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新 规 定 ( 财 税 200631号 ) 九 个 变 化1、 对 预 售 收 入 的 预 计 营 业 利 润 率 作 了 适 当 调 整 2、 规 定 了 开 发 产 品 的 完 工 标 准 3、 对 开 发 产 品 计 税 成 本 标 准 作 了 原 则 规 定 4、 规 定 了 成 本 费 用 项 目 核 算 和 税 前 扣 除 原 则 5、 对 新 办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 业 务 宣 传 费 和

40、业务 招 待 费 税 前 扣 除 作 出 了 新 规 定 6、 对 转 借 款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有 了 新 规 定 7、 增 加 了 防 止 资 本 弱 化 和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8、 对 新 办 房 地 产 企 业 减 免 税 作 了 限 制 9、 对 房 地 产 企 业 税 收 征 管 方 式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32 解 读 湖 北 省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试行 ) ( 鄂 国 税 函 2006 264号 ) 纳 税 人 的 规 定 : 凡 具 备 纳 税 人 资 格 的 开 发 企 业

41、 ( 包 括 总 机构 、 分 支 机 构 和 开 发 项 目 ) , 由 开 发 经 营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机 关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的 规 定 : 对 开 发 企 业 原 则 上 采 取 查 帐 征 收 的 方 式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但 不 得 事 前 核 定 其 应 纳 税 额 。 必 须 是 符合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35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才 可按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注 意 :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计 税 依 据 明 显 偏 低 ,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42、 的 。 33 如 何 核 定 :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可 有 权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顺 序 核 定 其应 纳 税 额 , 应 税 所 得 率 一 律 为 20 : 在 开 发 企 业 只 能 准 确 核 算 收 入 总 额 , 不 能 准 确 核 算 成 本费 用 支 出 或 只 能 准 确 核 算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 不 能 准 确 核 算 收入 总 额 时 ,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按 应 税 所 得 率 计 算 核 定 应 纳 税 额 。 在 收 入 总 额 和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均 不 能 正 确 核 算 , 难 以 查 实时 ,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可

43、 以 按 房 地 局 测 绘 大 队 的 测 量 ( 丈 量 )报 告 中 所 载 总 建 筑 面 积 乘 以 房 产 部 门 公 布 的 开 发 项 目 成 交均 价 或 经 营 规 模 相 近 开 发 项 目 的 成 交 均 价 计 算 收 入 总 额 ,并 按 应 税 所 得 率 计 算 核 定 应 纳 税 额 。 按 其 他 合 理 方 法 核 定 。 34申 报 的 规 定 : 按 年 计 算 , 分 月 预 缴 。 月 度 终 了 后 十 五 日内 申 报 预 缴 ; 年 度 终 了 后 四 个 月 内 汇 算 清 缴 , 多 退 少 补 。 资 料 报 送 : 资 料 在 取 得

44、 后 , 复 印 件 随 当 月 申 报 表 一 同 报 送 ( 14种 ) 每 月 随 同 申 报 表 一 同 报 送 的 资 料 包 括 : 产 品 销 售 明 细表 年 度 申 报 时 应 附 报 其 他 资 料 : 开 发 企 业 须 出 具 有 关 机构 对 本 年 度 完 工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毛 利 额 与 预 售 收 入 毛利 额 之 间 差 异 调 整 情 况 的 税 务 鉴 定 报 告 以 及 审 计 部 门 出具 的 已 完 工 开 发 项 目 工 程 决 算 报 告 ; 房 地 产 业 务 开 发 统计 表 。 35未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预 售 收

45、入 预 计 利 润 的 确 认在 其 未 完 工 前 采 取 预 售 方 式 销 售 的 , 其 预 售 收 入 先 按 预 计计 税 毛 利 率 按 月 计 算 出 当 期 毛 利 额 , 扣 除 相 关 的 期 间 费 用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后 再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企 业 可 以 按税 法 规 定 先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待开 发 产 品 结 算 计 税 成 本 后 再 行 调 整 。 预 计 计 税 毛 利 率 :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预 售 收 入 的 计 税 毛 利 率 不 得 低

46、 于 3%。 非 经 济 适 用 房 开 发 项 目 预 计 计 税 毛 利 率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开 发 项 目 位 于 武 汉 市 城 区 和 郊 区 的 , 不 得 低 于 20 。 开 发项 目 位 于 其 他 地 及 地 级 市 城 区 及 郊 区 的 , 不 得 低 于 15%。开 发 项 目 位 于 其 他 地 区 的 , 不 得 低 于 10 。 36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后 对 原 预 售 收 入 预 计 利 润 的 处 理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后 , 开 发 企 业 应 根 据 收 入 的 性 质和 销 售 方 式 , 按 照 收 入 确 认 的 原 则

47、, 合 理 地 将 预 售收 入 确 认 为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 同 时 按 规 定 结 转 其 对 应的 计 税 成 本 , 计 算 出 该 项 开 发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的毛 利 额 。 该 项 开 发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毛 利 额 与 其 预售 收 入 毛 利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完 工 年 度 的 应 纳 税所 得 额 申 报 缴 纳 税 款 。 37开 发 产 品 完 工 的 标 准 竣 工 证 明 已 报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开 发 产 品 ( 成 本对 象 ) , 取 得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 证

48、明 ) 即 可 认 定 为 开 发产 品 完 工 ; 注 意 : 项 目 竣 工 后 , 开 发 企 业 向 各 职 能 部 门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 验 收 合 格 后 向 开 发 办 进 行 综 合 备 案 。 已 开 始 投 入 使 用 的 开 发 产 品 ( 成 本 对 象 ) ; 注 意 : 实际 上 在 商 品 房 预 售 过 程 中 , 开 发 企 业 为 履 行 合 同 , 往 往在 房 屋 尚 未 竣 工 就 交 付 使 用 。 已 取 得 了 初 始 产 权 证 明 的 开 发 产 品 ( 成 本 对 象 )注 意 :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分 为 初 始 登

49、 记 、 转 移 登 记 、 变 更 登记 和 注 销 登 记 , 初 始 登 记 是 指 新 建 的 房 屋 , 申 请 人 应 当在 房 屋 竣 工 后 的 3个 月 内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初 始 登 记 。 38开 发 产 品 的 销 售 收 入 的 范 围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范 围 为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过 程中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现 金 、 现 金 等 价 物 及 其 他经 济 利 益 。 开 发 企 业 代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和 企 业 收 取 的 各 种基 金 、 费 用 和 附 加 等 , 凡 纳 入 开 发 产

50、 品 价 内 或 由 开发 企 业 开 具 发 票 的 , 应 按 规 定 全 部 确 认 为 销 售 收 入 ; 凡 未 纳 入 开 发 产 品 价 内 并 由 开 发 企 业 之 外 的 其他 收 取 部 门 、 单 位 开 具 发 票 的 , 可 作 为 代 收 代 缴 款项 进 行 管 理 。 39开 发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采 取 一 次 性 全 额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 应 于 实 际 收 讫 价 款 或 取 得索 取 价 款 凭 据 ( 权 利 ) 之 日 ,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采 取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51、 品 的 , 应 按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款和 付 款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付 款 方 提 前 付 款 的 , 在 实 际 付 款 日 确 认 收 入的 实 现 。 采 取 银 行 按 揭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 应 按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款确 定 收 入 额 , 其 首 付 款 应 于 实 际 收 到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余 款 在 银 行 按揭 贷 款 办 理 转 账 之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采 取 委 托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 开 发 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

52、 先 出 租 再 出 售 的 , 凡 将 开 发 产 品 转 作 固 定 资 产 的( 注 意 :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 其 租 赁 期 间 取 得 的 价 款 应 按 租 金 确 认 收 入 的实 现 , 出 售 时 再 按 销 售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凡 未 将 开 发 产 品 转 作固 定 资 产 的 ( 注 意 : 不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 其 租 赁 期 间 取 得 的 价 款 应 按 租金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出 售 时 再 按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40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税 务

53、处 理 开 发 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 转 作 固 定 资 产 或 用 于 捐 赠 、 赞 助 、 职 工 福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等 行 为 , 应 视 同 销 售 , 于 开 发 产品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转 移 , 或 于 实 际 取 得 利 益 权 利 时 确 认 收 入 ( 或 利润 ) 的 实 现 。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的 收 入 确 认 时 限 : 按 本 企 业 近 期 或 本 年 度 最 近月 份 同 类 开

54、 发 产 品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注 意 : 凡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时销 售 价 格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销 售 价 格 表 的 ,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可 要 求 开 发 企业 说 明 情 况 , 如 不 能 说 明 情 况 或 理 由 不 充 分 的 , 一 律 应 按 最 近 一 期销 售 价 格 予 以 调 整 收 入 。 由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参 照 当 地 同 类 开 发 产 品市 场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 按 开 发 产 品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确 定 。 开 发 产 品 的成 本 利 润 率 不 得 低 于 15%,由 主 管

55、国 税 机 关 确 定 。 41代 建 工 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税 务 处 理 开 发 企 业 代 建 工 程 和 提 供 劳 务 不 超 过 12个 月 的 , 可 按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款 结 算 日 或 在 合 同 完 工 之 日 确 认 收 入 的实 现 ;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 可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按 季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开 发 企 业 在 代 建 工 程 、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节 省 的 材 料 、下 脚 料 、 报 废 工 程 或 产 品 的 残 料 等 , 如 按 合 同 规 定 留归 开 发 企 业 所

56、 有 的 , 应 于 实 际 取 得 时 按 市 场 公 平 成 交价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42 土 地 使 用 权 投 资 开 发 项 目 的 税 务 处 理企 业 、 单 位 以 换 取 开 发 产 品 为 目 的 ,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投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目 的 。 企 业 、 单 位 以 股 权 的 形 式 ,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投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合 作 建 造 开 发 产 品 的 税 务 处 理 项 目 未 成 立 独 立 法 人 公 司 , 凡 开 发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 向 投 资 各 方分 配 开 发 产 品

57、 的 , 开 发 企 业 在 首 次 分 配 开 发 产 品 时 , 如 该 项 目 已 经 结算 计 税 成 本 , 其 应 分 配 给 投 资 方 开 发 产 品 的 计 税 成 本 与 其 投 资 额 之 间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如 未 结 算 计 税 成 本 , 则 将 投 资 方 的 投资 额 视 同 预 售 收 入 进 行 相 关 的 税 务 处 理 。 凡 开 发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 分 配 项 目 利 润 的 , 开 发 企 业 应 将 该 项 目形 成 的 营 业 利 润 额 并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统 一 申 报

58、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得 在 税 前 分 配 该 项 目 的 利 润 。 43结 算 开 发 产 品 计 税 成 本 的 处 理 开 发 产 品 建 造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 当 期 实 际 发生 的 , 应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原 则 计 入 成 本 对 象 ; 当 期 尚 未发 生 但 应 由 当 期 负 担 的 , 除 税 收 规 定 可 以 计 入 当 期 成 本对 象 的 外 , 一 律 不 得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对 象 。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前 发 生 的 直 接 成 本 、 间 接 成 本 和 共 同成 本 , 应 按 配

59、比 原 则 将 其 分 配 至 各 成 本 对 象 。 其 中 , 直接 成 本 和 能 够 分 清 成 本 负 担 对 象 的 间 接 成 本 , 直 接 计 入成 本 对 象 中 ; 共 同 成 本 以 及 因 多 个 项 目 同 时 开 发 或 先 后滚 动 开 发 而 不 能 分 清 负 担 对 象 的 间 接 成 本 , 应 按 占 地 投影 法 、 建 筑 面 积 法 或 概 算 法 等 方 法 计 算 分 配 。 44 占 地 投 影 法 : 指 按 已 动 工 开 发 成 本 对 象 占 地 投 影 面 积 占 开发 用 地 总 投 影 面 积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0、地 价 、 拆 迁 费 、 广 告费 等 应 当 按 照 本 方 法 计 算 比 例 后 予 以 分 摊 。计 算 公 式 : 某 一 成 本 对 象 应 分 配 的 成 本 =该 成 本 对 象 占 地面 积 全 部 成 本 对 象 占 地 总 面 积 应 分 配 的 开 发 成 本 对 于 分 期 开 发 的 , 首 先 按 本 期 全 部 成 本 对 象 占 地 面 积占 开 发 用 地 总 积 面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然 后 再 按 某 一 成 本 对象 占 地 面 积 占 期 内 全 部 成 本 对 象 占 地 总 积 面 的 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建 筑 面 积 法

61、 : 指 按 已 动 工 开 发 成 本 对 象 建 筑 面 积 占 开 发 用地 总 建 筑 积 面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前 期 费 用 、 公 共 设 施 配 套费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等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本 方 法 予 以 分 摊 。计 算 公 式 : 某 一 成 本 对 象 应 分 配 的 成 本 =该 成 本 对 象 建 筑面 积 全 部 成 本 对 象 建 筑 面 积 应 分 配 的 开 发 成 本 。 45概 算 法 : 按 期 内 某 一 成 本 对 象 概 算 收 入 ( 成 本 ) 总 价 占 期内 全 部 成 本 对 象 概 算 收 入 (

62、 成 本 ) 总 价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本 方 法 仅 适 用 于 一 次 性 开 发 或 同 一 期 内 的 成 本 分 配 。不 能 分 清 负 担 对 象 的 间 接 成 本 , 应 按 照 各 成 本 对 象 概 算 予以 计 算 分 配 , 再 将 其 分 入 各 成 本 对 象 。计 算 公 式 : 某 一 成 本 对 象 应 分 配 的 成 本 =该 成 本 对 象 概 算 期 内 全 部 成 本 对 象 概 算 应 分 配 的 开 发 成 本 。注 意 : 对 于 共 同 成 本 分 摊 一 般 应 采 用 上 述 三 种 方 法 , 企 业采 取 特 殊 分 配

63、 方 法 或 对 于 特 定 项 目 不 按 上 述 方 法 分 配 的 ,需 在 申 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实际 情 况 对 其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 46直 接 成 本 包 括 建 筑 成 本 、 销 售 收 入 提 成 、 规 费 等 项 目公 司 形 象 广 告 及 不 能 分 清 负 担 对 象 的 间 接 成 本 , 应 按照 各 项 目 工 程 概 算 予 以 计 算 分 配 , 再 将 其 分 入 各 成 本对 象 。计 入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的 费 用 必 须 是 真 实 发 生 的 , 除 税 收另

64、有 规 定 外 , 各 项 预 提 ( 或 应 付 ) 费 用 不 得 计 入 开 发产 品 成 本 。 47可 售 面 积 单 位 工 程 成 本 和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的 计 税 成 本 计算可 售 面 积 单 位 工 程 成 本 =成 本 对 象 总 成 本 总 可 售 面积已 销 开 发 产 品 的 计 税 成 本 =已 实 现 销 售 的 可 售 面 积 可 售 面 积 单 位 工 程 成 本 48应 计 入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中 的 费 用包 括 前 期 工 程 费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土 地 征 用 及 拆 迁 费 、 建

65、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开 发 间 接 费 用 等 ,应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额 按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分 摊 : 属 于 成 本 对 象 完 工 前 发 生 的 , 应 按 计 税 成 本 结 算 的 规定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计 入 成 本 对 象 。 属 于 成 本 对 象 完 工 后 发 生 的 , 应 按 计 税 成 本 结 算 的 规定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首 先 在 已 完 工 成 本 对 象 和 未 完 工 成本 对 象 之 间 进 行 分 摊 , 然 后 再 将 应 由 已 完 工 成 本 对 象 负担 的 部 分 , 在 已 销

66、开 发 产 品 和 未 销 开 发 产 品 之 间 进 行 分摊 49 应 付 费 用开 发 企 业 发 生 的 各 项 应 付 费 用 , 可 以 凭 合 法 凭 证 计 入 开 发 产品 计 税 成 本 或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其 预 提 费 用 除 税 收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注 意 : 在 开 发 企 业 实 务 中 , 企 业 拖 欠 工 程 款 、 拆 迁 补 偿 费 、银 行 利 息 、 广 告 费 、 土 地 出 让 金 等 现 象 非 常 普 遍 。 如 何 处 理 ,此 次 文 件 将 此 问 题 进 行 明 确 , 强 调 内 资 企 业 必 须 凭 借 合 法 凭证 才 能 进 入 成 本 或 者 直 接 作 为 期 间 费 用 。注 意 : 合 法 凭 证 是 指 填 制 内 容 、 方 式 符 合 有 关 税 收 法 规 、 财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原 始 凭 证 , 包 括 套 印 税 务 机 关 发 票 监 制 章的 发 票 以 及 经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不 套 印 发 票 监 制 章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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