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泵站安全鉴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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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和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受水利部委托,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排发展中心”)负责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第三条通过泵站安全鉴定,定量定性地反映泵站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为泵站更新改造提供基础

2、数据和科学依据,确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更新改造的水平和效益。第四条安全鉴定范围为已列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的大型排涝泵站。第五条大型排涝泵站安全状况分四类,分类指标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执行。第二章基本程序和组织第六条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包括以下四个程序。1、灌排发展中心按本工作导则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报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审查,报水利部确定;2、泵站管理单位或泵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泵站状况调查分析,委托水利部确定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完成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工作,委托满足本工作导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单位完成工程复核计算

3、分析工作,提出泵站状况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和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将安全鉴定资料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档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泵站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专家审查泵站状况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通过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将审定的安全鉴定资料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报水利部;4、灌排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反馈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核定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及复核意见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水利部备案。第七条灌排发展中心的职责1、成立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委员会;2、制定泵

4、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3、对申报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审查,并对确定后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4、负责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如开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协调会,协调有关事宜;5、按本工作导则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要求,组织6、安全鉴定复核过程中,对有疑问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质询,或进行现场重点检查和复测。7、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泵站的安全鉴定人员、泵站管理人员、泵站现场安全检测人员和泵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人员进行泵站安全鉴定培训。第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成立泵站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2、负责本省泵站

5、更新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3、按本工作导则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要求,组织召开泵站安全鉴定审查会;4、根据复核意见负责组织对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修改,并印发。第九条泵站管理单位或泵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按本工作导则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要求,组织本站的安全鉴定工作;2、制定本站安全鉴定工作计划,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3、组织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单位进行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工作;4、向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5、完成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和泵站安全鉴定工

6、作总结,起草6、筹措泵站安全鉴定经费;7、其他相关职责。第十条现场安全检测单位的职责1、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在鉴定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合同之前,将拟承担的现场安全检测的泵站名称、检测内容等情况报灌排发展中心核准;2、负责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工作,按有关标准对泵站安全状况进行评价,提交泵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3、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水工建筑物及设备、金属结构的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4、按泵站安全鉴定审查会的审查意见和安全鉴定复核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泵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5、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一条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单位的职责1、根据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和泵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收集相关

7、资料,完成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工作;2、按有关标准对泵站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交泵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3、按泵站安全鉴定会的审查意见和安全鉴定复核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泵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4、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二条拟列入下年度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计划的泵站,应在当年汛期结束前完成泵站安全检测工作,以便充分反映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状况。第三章现场安全检测单位的确定与管理第十三条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单位的基本条件:1、应具有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认证合格证书;2、应具备与泵站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3、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泵站工程及

8、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的泵站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专业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本专业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结果评价,了解相同和相近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4、单位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应在15人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应有8人及以上,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应有一半及以上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的检验检测标准和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对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执业)证书。5、近三年应有三项大(2)型及以上的泵站现场检测的业绩;6、近三年无泵站现场检测方面的不良记录。第十四条检测单位向灌

9、排发展中心提交申请书、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另行规定);灌排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报水利部确定。第十五条经确定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单一、不能独立完成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工作的,应与泵站其他相关专业的检测单位联合进行泵站现场安全检测,以确保检测质量。其联合的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认证合格证书,并报水利部核准。联合进行的泵站现场安全检测业务由经确定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经确定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现场安全检测单

10、位实行动态管理。灌排发展中心每年组织专家对确认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评估,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淘汰,重新选择确认检测单位补充。1、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的;2、不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要求开展泵站现场安全检测的;3、承接泵站现场安全检测业务超其资质规定的检测范围的;或未与本工作导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检测单位联合开展检测业务的;4、泵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不按统一格式编制,且又不按限期改正的;6、发生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第十七条泵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工作应根据建筑物的等级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第四章安全鉴定工作成果第十八条泵站安全鉴定应包括以下方面:1、应重

11、点审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等成果中所列数据资料的来源与可靠性;检测和复核方法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认证其分析评价是否准确合理。2、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各项安全分析评价内容,应根据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三项成果的审查结果,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规定内容逐项填写。3、根据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等级类别,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各项安全分析评价内容基础上,分别评定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泵站的安全类别做出最后评价,提出泵站安全鉴定结论,

12、并提出大修、加固、更新改造或报废重建的结论性意见。第十九条泵站安全鉴定复核应包括以下方面:1、复核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单位的资质;2、复核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等安全鉴定资料的格式;3、复核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的全面性、深度和广度,定量定性分析的准确性;4、复核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各项安全分析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等;5、根据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等级类别,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各项安全分析评价内容基础上,复核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提出的泵站安全鉴定结论和建议意见的合理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未经水利部确定的检测单位所从事的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的现场安全检测结果,不予认可。本工作导则颁布之日前已完成的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必须经水利部确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工作导则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泵站安全鉴定或对泵站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列入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导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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