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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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管理制度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桂财院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 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 与咨询机构,并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4年。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中的主导 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2、。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5-19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 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并设办公室主任 1人,副主任若干人。第六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考虑以专业教学系部为单位下设系部学 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并方案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 审议批准。第七条各系部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 会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第三章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产生办法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

3、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 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第九条根据学校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由上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 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讨论、调整、批准,由学校聘任。学术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广西财经学院院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会 议选举产生。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委员职

4、务自动解除,由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在任职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在学术委 员会中的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新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人选, 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批准,并由院长签发聘书 聘任。第十四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推荐,院长 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及文件发布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职责:(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

5、,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 案。(二)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校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三)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四)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五)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六)审议学校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七)评定、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八)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九)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重要工作或事 项必须通过会议

6、审议、决定。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办公室组 织。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第十九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 任签字后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纪要。学术委员会 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联署文件是指学术委员 会与学校行政等就有关问题共同作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学

7、术委员会纪要是记载学术委 员会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上述文件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 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 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西财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桂 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6186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制

8、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在科学研究 上起模范带头作用,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培养学士、硕士等具有较高水平的人才;能够 解决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能够为国家或自治区的重大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在教学水平、科学研究、梯队建设、人才培养和条件建设等方面得到迅速发展, 整体水平基本达到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第三条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制定全校重点学 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审核各重点学科具体建设方案,审核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下设重点 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归属科研处领导,负责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的建设

9、和管理制度,调整 学科建设规划,对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检查、督促、评估和验收。各重点学科成立相应的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学科建设负责人,各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建 设计划、发展规划、经费使用计划以及学科建设计划的实施。第四条 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学科方向在我区有较好的社会环境条件和发展前景,学科发展对我区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学科现有基础能保证学科在进入项目建设后五年内有可能达到区内先 进水平,力争个别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有明确的长远发展方向并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目前正在承担一批国家、省部级 科研项目。(三)有一支力量雄厚、结构合理、素质好的学术梯

10、队。(四)具有比较先进的、系统的研究条件。(五)本学科已有的科研成果比较突出。(六)同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第五条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由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重点学科评估体系组织申报并 填写有关申报表格,提交有关数据和资料,签署意见后报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该办 公室初审后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 目的数量,由学校依据评估结果调整确定,以确保建设质量。第六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同行中享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应 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11、三)学术思想活跃,比较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向,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四)在学科研究领域有开拓创新精神。(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善于发现和精心培养人才,能带领本学科学 术梯队协同工作,形成团结奋进的科研集体。(六)与国内外同行保持较广泛的联系、经常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第七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由各单位按上述条件提名,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重 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提交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后, 由学校确认。第八条鼓励不同单位的同类学科点之间搞联合共建。联合共建学科点的学科发展规 划、计划由牵头单位会同其他共建单位共同商定。第九条 各重点学科

12、建设要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 伍建设及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横向联合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重点学科要加强实 验室、资料室建设,添置先进、配套的研究设备和资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十条重点学科带头人职责:负责制订学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学术梯队 建设计划等,提交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执 行;主持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加强重点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扶持力度,培养造就一批年轻的学科带头 人和学术骨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一)有针对性地引进一些著名专家学者、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二)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的

13、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出国参加学术活动、到国内外进修或 合作研究。(三)对学术梯队中硕士以下学历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提高外 语水平的培训。(四)各重点学科要选拔学科后继带头人,制定好培养计划,在各方面创造条件使其脱 颖而出。第十二条学校在科研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门建设经费。各部门要积极协助重点学科从多 渠道筹集经费,并尽力在人员配备、课时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1. 用于本学科补充、更新发展必须的图书资料。2. 用于本学科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

14、的办公设备、实验设施等。3. 用于本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必需材料打印、复印费用。4. 用于本学科人员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属专业学术活动。(2)有被正式接受的学术论文。5. 用于为高水平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出版支付的费用。上述五项内容的经费开支必须占总经费的50%以上。6. 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高级别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 为目标的前期预研项目基金。此类经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20%。7. 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以及为增进学术交流聘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 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此类经费开支可占总经费

15、的15-20%。8. 重点建设学科业务主管部门对内、对外组织协调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此类经费开支 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各重点建设学科应按照上述要求计划使用经费,不得突破相关比例。(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制订年度使用计划,并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签 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批程序为:学科带头人申请,3000元以下由科 研处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四)评估期间,学校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暂停使用。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每年年底前要写出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 计划,经所在单位签署意

16、见后报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共建的学科由有关学科点 提供书面总结材料,送牵头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第十五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建设管理模式。每两年 由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学术委员对各重点学科建设成效进行一次中期评估 (具体评估细则另定)。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重点学科的评估情况,对评估结果不合 格者,报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格。同时进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 评选工作,学校依据评估、评选结果,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广西财经学院 重点

17、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学校“营造良好氛围,精炼研究方向,凝聚研究队伍,建设科研平台, 提升综合科研实力”的战略部署,为培育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地方特色的研究方向,取得一 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使我校部分研究方向能在国内相应的 学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逐步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学校决定实施广西财经学院科研 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计划(下称重大项目)。第二条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我校相关学科围绕国家和广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 自身发展的重点

18、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重大项目同时鼓励针对学科发展中的关键 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的新生长点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结合国家重点支持的研 究领域,确定具有特色和发展前景的研究方向。第三条 重大项目课题指南,由学校依据广西财经学院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突 破方向,本着整合学校学科资源,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原则 提出,并向全校发布。第四条 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形成若干个能够体现我校科学发展水平和综合科研实 力,年龄及学缘结构合理,并在国内相关的学科领域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团队;建设成一 批水平较高、能够承担国家科学技术研究任务、国家社会科学研究任务的科研平台

19、和基地, 并瞄准国家科研目标,积极参加国家科研课题的竞争,力争在学校建设的初期实现承担国家 科研项目的新突破新跨越。第五条 重大项目,由学校预算经费予以资助。每批资助若干项,自然科学每项资助金额10-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每项资助金额5-10万元。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申请重大项目要围绕学校确定的课题指南进行申报,同时注重学科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组建稳定的科研队伍为目的,开展重点科学研究。第七条 申请重大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技术先进、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 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在近期内取得重大研 究成果。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

20、员应具备实施重大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和环境。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 力,能组织、整合全校的学科优势力量进行项目申请与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近五年内应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并按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在近五年内取得的 研究成果中,为第一或第二作者且在学校认定三级刊物以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专著一 部,或发明专利1项。第三章项目评审与下达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评议。项目审批程序:各系部初审、 同行专家评议、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重大项目采用校外

21、同行通讯评议与学术委员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 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作为会议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审议项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确定项目排名顺序。第十三条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和项目排名顺序,每学科领域选取不超过2项项 目,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第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者下达项目批准资助通知书的同时,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将反 馈专家的评议意见。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与学校签订资助项目合同。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年限:自然科学2-4年,社会科学2-3年。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 中旬须填报广

22、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十七条科研处负责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负责组织对 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及年度考核。对未配合科研处检查、抽查、年度 考核,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 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并于次年3月30日前补报、纠正,经科 研处审核后解除停拨。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按进度分期划拨。研究期间凡依托项目研究获得国家级基金项目立 项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即给予全额拨付。第十九条重大项目经费的管理主要参照广西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外单位协作承担

23、重大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不得超出重大项目资助经费的20%。并在申报项目时需对协作费做出具体说明和在项目结题时要附上对合作成果作出 分析的总结材料。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中,确实因公离校半 年以上的,需要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须指定临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保 证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科研处审批。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批准延期 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十三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

24、力、违反重大项目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 难于完成的项目,科研处应及时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止、撤销的项目,收回项目经费余额。同时停止项目负责人下一批申请重大建设项目的资 格。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广 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总结,并按下列要求提交结题材料:(一)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类项目1. 实质性审查生效的国家发明专利文件材料,或取得国家软件登记证书(不少于1项) 和本项目科研成果的省级鉴定证书等全部技术材料。2. 形成产品的技术转让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合同书,协议书等】对国内,

25、特别是广西 的特色行业、支柱产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形成产品的技术转让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合同 书,协议书等)。3. 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1项)材料。(二)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应提交在学校认定的三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或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 不少于3篇,或专著1部(不含编著)。(三)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应提交在学校认定的三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系列论文不少于6篇,或专著不少 于1部(不含编著)。上述研究成果,均应署名以“广西财经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中文论文标注是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字样;发表的英文论文标注“Guangxi University

26、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ey Program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字样。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对研究方向、研究群体、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和环境等促进 作用进行总结分析。第二十六条上述结题材料装订成册报科研处审核,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科研处发 出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建立科研档案归档。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广西财经学 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办法(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桂财院发2006188号2006年12月20日为加强和

27、完善科研工作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励我校教职员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 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一、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进行科研工作量核算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应是以学校名义申请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 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并在科研处备案的横向项目;合作项目须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并扣除外单位承担部分工作量后予以计算。(一)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并由本校组织教职工申请获得立项的科研项 目,即由本校教职工承担的列入国家、省(区)、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厅、教育 厅等政府有关部门各类计划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

28、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到位经费附加工作量1. 基本工作量计算(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指国家“973”项目,“攀登”项目,国家科学基金重大项 目,国家重大攻关项目等),每项计3000分。(2)国家级一般项目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子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每项计1500 分。(3)省部级一般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子项目,每项计300分。(4)省部级一般项目子项目,每项计80分。(5)厅级项目,每项计60分。(6)学校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每项计300分;学校A级、B级和C级项目,每项 分别计60分、40分和20分。2. 到位经费附加分计算(以转入学校账户的经费为准不包括院级项目经费)(1)自然科学项目经

29、费工作量以每1千元计6分。(2)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工作量以每1千元计10分。(二)横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本校教职工受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委托或合作所从事的除纵 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以外的项目。横向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按转入学校账户的科研经费计算,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 别计每千元计8分和12分。(三)国际协作、国外民间组织资助的课题,可以按横向项目标准计算。(四)凡参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经科研处认定后,其基本工作量按横向 项目科研工作量计算。凡我校教职工主持的纵横向课题,有外单位参与的,其工作量计算按 扣除转出金额后计算。(五)以学校为单位申请获得的多

30、人合作项目,项目组成员工作量按下列标准计算(第 七人以后不计):项目总人 数23456排序12123123412345123456所占 比例6040602515602012860151186601210864(六)纵横向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再行计算。属重大项目且工作量较大者, 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科研处批准,可计算阶段性工作量。二、科研成果工作量计算(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算办法所有刊物发表的成果,必须是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其他形式的文章不算作科研成果。1. 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 篇计2000分。2. 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

31、等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每篇计500分;在二级学术 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200分;在三级学术刊物(未列入一级和二级学术刊物的所有中文 核心期刊,以及除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外的非地方性报纸)上发表, 每篇计50分;在四级学术刊物(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和省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5 分;发表上述各级别刊物增刊的论文,以同档次的刊物计分折半。3. 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 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每篇加计200分;学术论文被ISSHP (人文 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R (科学评论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

32、)、C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MR (数学评论)、PA(物 理文摘)、CA (化学文摘)、BA (生物学文摘)等收录或收摘,每篇加计100分。以上收录 或收摘应有权威部门的证明材料。4. 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录每篇加计200分;被新华文摘部分收录或目 录索引,每篇分别加计80和10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次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 录,每篇加计40分;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加计30分;其他期刊全文转 摘的,每篇加计20分。5. 多人合作的学术论文,其科研工作量的分配比例与项目同。(二)撰写和编写学术著作的工作量计算1.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

33、著,每万字计15分;正式出版的编著,每万字计10分;教材分 国家部委规划教材、一般教材,每万字分别计10和6分;正式出版的古籍整理成果、译著、 工具书,每万字计5分。2. 编著、教材成果科研工作量原则由第一主编自主分配,或按完成工作量计算。三、专利、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工作量计算(一)国家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每项分别计300分、150 分、80分和50分。(二)科技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是指以学校为单位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评审 的,并由科研处认定的各类科研成果。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国家科技 部省、部厅、局国际首创1000600国际领先800400国际先进500300国内首

34、创500300200国内领先300200100(三)第一完成人是本单位且多人合作的专利、鉴定或评审成果,其科研工作量分配比 例与项目同;与外单位合作,第一完成人是外单位并且只列外单位名而未列广西财经学院名 的不计工作量。四、学术活动工作量计算学术报告按学校和系部级分类,分别每场计40分和10分。学术报告应事先报科研处审 批,并有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五、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工作量计算经过学校评定上报的科研项目申请书工作量计算:国家级项目申请书每项计40分;省 级项目申请书每项计20分。对内容相同的申请书申报不同级别的项目,以该最高级别项目 申请书为准来计算工作量。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工作量,按科研项

35、目工作量计算,不再计算 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工作量。工作量给予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六、几点说明(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科研成果发表时作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原则上 要求作者单位必须署本校.(二)本办法计算全校各类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为岗位业绩津贴评定、年度考核、评选 先进以及教师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三)学校实行科研管理校系两级管理,每年年终由教职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和科研秘 书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科研成果、项目和证书等原件或有关资料的原件进行认定,对成果的 级别进行鉴别和工作量计量,并在指定时间到科研处复核。(四)为健全教职工的科研档案,按学校档案处理的有关要求,学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 原件或复

36、印件必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当年尚未得到原件进行科研工作量登记的论文、著作等,可以 在次年计算科研工作量。(六)单位工作量津贴根据当年学校办学效益而定。(七)专职科研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及津贴计算办法另行制订。七、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工 作量计算办法(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6189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 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校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 才和学科带头人

37、的成长,提高我校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校科研奖励主要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奖励的最后核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我校的科研成果,或者我校教职工接受委托研究项目的成果,符合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为了鼓励跨校或跨单位的联合科研活动,对于合作成果, 广西财经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按相应奖项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为60% (有协作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一)重大科研成果类;(二)重大科研立项类;(三)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四)获奖项目的再奖励类;(五)其他。第五条重大

38、科研成果类奖励办法要求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一)学术论文类奖励办法1. 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 篇奖励50000元。2. 被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被SCI(科学引文 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每篇奖励10000元;学术论文被ISSHP (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R (科学评论 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C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 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MR (数学评论)、PA (

39、物理文摘)、CA (化学文摘)、BA (生物 学文摘)等收摘或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3. 在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3000元;被新 华文摘要点摘录的,每篇奖励1000元。4. 在我校核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二)著作类奖励办法1. 由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财经出版社等八家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2. 公开出版的编著,由上述所列出版单位出版的,每部奖励2000元。3. 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由上述所列出版单位出版的,每部奖励3000元。4. 主

40、编国家规划教材,每部奖励2000元。第六条重大科研立项类奖励办法我校教职工在受奖年度内,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或重大横向课题者,按以下标 准给予奖励;(一)获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50000元;获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20000元。(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20000元。(三)获国家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0000元。(四)获广西科学基金和广西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0元。(五)获省部级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3000元。(六)获横向课题研究项目,按所获经费总额的2%给予奖励。横向项目以经费转入学 校财务处,并到科研处立项备案为准,否则不予奖励。纵向项目如有配套资

41、金要求者,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学校提出按项目下达单位文件的内容 申请配套资金或申请给予奖励。第七条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指知识产权属广西财经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 计专利、开发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等成果。(一)第一发明人为本校教职工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 发明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5000元。2. 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3000元。3. 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2000元。4. 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奖励500元。(二)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应用科技产品和技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 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20000元。2. 被评

42、为省、部级重点新产品奖10000元。3. 实现转化的应用性新技术,并为学校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除按学校的有关规 定分成之外,学校按上交利润数的5%给予再奖励。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再奖励办法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 国优秀社科项目成果奖、四年一度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省部级(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 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等),学校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著作/ 项目教材论文/调 研报告著作/ 项目教材论文/调 研报告著作/ 项目教材论文/

43、调 研报告国家级2000010000800015000800060001000050004000省部级6000300020004000200010001000800500第九条 其他(一)科技鉴定奖。署名广西财经学院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组织鉴定的,具有明 确的鉴定结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 鉴定结论为国际领先的,奖励20000元。2. 鉴定结论为国际先进的奖励16000元。3. 鉴定为国内领先的,奖励6000元。(二)科研中介奖。学校对受奖年度内,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贡献的集体或个 人给予奖励:1. 为学校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按捐赠值的10%作为奖励。2. 为学校科研与地方经济建

44、设或区域发展牵线搭桥,并为学校创造明显的学术或社会 经济效益者、按达成合作项目经费的5%另行奖励。3. 为学校科研与国际合作牵线搭桥,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并为学校创造明显的发展机遇, 学校奖励1000元。(三)科技人才奖。学校对受奖年度内,入选为如下科技名人,奖励5000元:1. 进入国家级科研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2. 获国家级科研荣誉称号的人员。3. 进入国家科研主管部门项目或奖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4. 兼任国内外重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为学校科研发展带来机遇和效益的 人员。5. 进入国家级核心刊物编委的人员。(四)学校对受奖年度内科研成绩优异以及科研管理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评选科

45、研 积极分子以及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发给证书和一定的奖金。有关评选标准,由科研处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评选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再行下达。第十条 学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项目 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第十一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第十二条 科研奖励申报和评审程序(一)每年申报和评审时间为12月份,奖励时间为次年初的科研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科研处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广西财经学院科 技成果奖励申报表。(三)申报表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A4纸复印件,经系部、处初审,报科研 处审核。(四)科研处

46、按本办法拟出奖励方案,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经学校领导批准,向 全校公示,无异议的,学校颁发奖金。第十三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科研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 回奖金,学校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广西财经学 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6190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管理,优化、整合科研资源,构建高水平 科研平台,根据

47、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科研机构,旨在汇集我校优秀教研人员,形成学术梯队,发挥学科优势, 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增强学校科研 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第三条 鼓励校内跨学科、跨部门组建科研机构,鼓励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校 外其他科研机构横向联合,在我校成立科研机构。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与申报审批程序第四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类为专职科研机构;第二类为非专职科 研机构。第五条由学校根据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 成立的独立研究机构为专职科研机构。第六条非专职科研机构是指各系部以学科或专业为基础

48、而成立的研究中心、研究所或 其他研究机构。非专职科研机构的人员由各系部的学术骨干构成。第七条 专职和非专职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我校科研发展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研究方向。(二)有自己的研究特色和明确的研究方向。(三)有影响较大的学术带头人和较强的研究实力,学术梯队和人员配置合理。(四)有相关的研究任务,有能力承担各级各类研究课题。(五)有科研经费来源和从事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设备、资料及其他物质条件。第八条 以“广西财经学院”冠名的非专职科研机构的申报审批程序是:(一)申报单位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设立非专职科研机构的申请,申请书应详细按上述 五个基本条件逐一说明理由。同时写明拟

49、建研究机构的名称、内部机构设置、中长期科研规 划及建设目标,以及与科研机构设立相关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广 西财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成立所申报的科研机构。(三)获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报科研处备案。非专职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均不设行政级 别。(四)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对外通称为“广西财经学院XXX研究所(中心)”。(五)以系部冠名的科研机构,可由各系部参照上述申报条件自行批准设立,但须报学 校科研处备案。第三章科研机构管理第九条学校科研处对科研机构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通过定期评估实现优胜劣汰,在 动态管理中提高其科研水

50、平。第十条各科研机构每年年初提出该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年末提交工作总结,报学校科 研处备案。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机构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争取项目、拓宽科研经费来源 渠道。同时,其各类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在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维护学校及其机构声誉。第十三条科研处负责组织全校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按照科研机构设置的条件 和年度研究工作计划,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第十四条 科研处每两年组织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 研经费、科研成果、学术队伍、学术会议、学术影响等方面。评估

51、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 合格三个等级。第十五条评估工作采取科研机构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科研机构应认 真填写广西财经学院科研机构评估表。专家组经实地考察后,对科研机构的各项工作情 况进行评分,作出定性评价。第十六条科研处代表学校公布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在经费和办公 场所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要求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后仍 达不到要求的科研机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撤销。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广西财经学院科研机 构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596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桂财院发20061

52、91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条广西财经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在广西财经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工 作者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是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 会员。本会简称“广西财院社科联”。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 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 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

53、。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 和要求,发挥学校党政领导与学术界的桥梁纽带作用。(二)促进我校理论研究和社会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三)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咨询和普及工作。(四)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促进社会科 学工作者的团结。(五)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和 发展。(六)组织我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七)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广西的三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制定我校 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重点社会科学课

54、题的攻关,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为学校领导决策服务。(八)认真完成广西区社科联和学校党政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四条凡社会科学方面的各种学会、研究会、协会在我校的会员,凡在本校工作,具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过填写广西财经学院 社科联会员登记表,报广西财院社科联备案,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校级学会(术)组 织为本会团体会员,校内学生组织中的相应学会、协会,经自愿申请,学校社科联批准,可 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参加本会各种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2. 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

55、正当的权益。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 优秀的科研成果或先进学会工作者,可获得本会奖励。6. 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活动,可获得本会的必要帮助。7. 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二)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 积极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3.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4. 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和推荐科研成果。第六条学校社科联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为:(一)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五)讨论和通过其

56、他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第七条 社科联委员会是社科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学校社科联委员会设主 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和委员若干名。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会由会员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主 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织本会工作机构处理。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经委员会批准,允许通过适 当的民主程序予以变更。第八条经费来源:上级社科联拨款、学校行政拨款、举办各种社科活动的收入、团体 和个人捐赠。经费收入、预算、决算均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

57、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批准权属于本校社科联代表大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第十条 本章程如与自治区社科联有关规定不符,则按自治区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财经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6192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营造优良学术环境,不断提 高学校的学术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 家争鸣,的方针。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

58、当有利于增进校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师生之间 的学术交流,有利于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 促进学术繁荣。第二章学术活动的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一)学校组织举办和各单位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全区性学术会 议和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二)学校组织举办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以下通称学术报告会)和各单位主办的 各类学术报告会。(三)学校组织举办的各种思想政治教育与形势政策报告会。(四)我校教师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五)各种形式的学术沙龙等。第五条学校学术活动分为两类,即学校级学术活动和系

59、部级学术活动。学校级学术活 动由党委宣传部或科研处主办,相关部门协办;系部级学术活动由系部主办。第三章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学术活动实行学校与系部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组织举办的思想政治教育 与形势政策报告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其他学术活动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第七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2月底以前,各系部应将下年度举办 的学术活动计划等材料按对口管理部门分别报送党委宣传部或科研处。党委宣传部或科研处 对系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校学术 活动计划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临时举办的学术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向党委宣传部或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

60、第八条学术会议的申请与审批(一)由学校名义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区性学术会议,凡是有相对应学科的,由 相关学科、研究基地或部门负责承办,科研处负责协调工作;没有对应学科的,会议由科研 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二)以学科、研究基地或其他部门名义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全区性学术会议, 承办部门须提交书面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科研处对该学术会议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等应进行考察和论证,报学校批准。第九条学术报告会的申请与审批(一)学术报告会是将重大、重要学术成果等进行全校性宣传的会议,报告的内容应当 是各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或者在学术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二)学术报告会的报告人

61、应是在该学科、该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 平的权威专家,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当层次的专家学者担任。(三)学校级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系部级学术报告会由各单位 填写广西财经学院学术活动申请表,报科研处审批。(四)学校级思想政治教育与形势政策报告会由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五)邀请校外人员而举办的报告会必须事先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 举办。属宣传部审核范围的,由科研处转宣传部审核。第十条教师参加校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的申请与审批(一)参加校外举办的国际、国内和区内学术会议,须向所在单位、研究基地、学科负 责人提交书面申请、

62、参会论文或论文入选通知,经批准同意后参会,同时报送科研处备案。(二)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由学校批准。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或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以及学校教师参加校外的各类学术 活动,各承办单位或参与的个人须有学术活动的情况报告,撰写简报或会议综述,由科研处 进行编印、上网及存档。第十二条 学术沙龙的管理(一)成立学术沙龙须将组织章程、活动内容、活动计划等书面提交科研处备案。(二)学术沙龙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价。第四章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拨款以及单位和个人其他经费。学校拨 款主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学校学术活动经费,每年列入预算,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分配; 另一部分为下拨至各系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等。第十四条各类学术活动的经费来源(一)学校重大学术活动的经费纳入年度专项预算。(二)由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由科研处提出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批,从学校 学术活动经费列支。(三)由学科、研究基地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的经费,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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