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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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8921字)第一章合同管理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3、签订书面合同范围除即时交割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4、合同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

2、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5、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第二章合同运作程序1、申请。有关生产的物资采购及维修的申请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济事务应当由经营部提出书面合同项目申请书,应写明合同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意向及思路和合同金额,报请总经理审批。2、起草。合同项目申请书经审批后,由经营部对业务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负责起草、拟定合同文本。3、审核。合同文本起草拟定好后必须及时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对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于符

3、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按合同审核规定的审核意见处理程序办理。4、签订。经总经理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5、履行。由经营部具体负责其承办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在书面合同审核签订后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毕后再签订书面合同。6、监督。由总经办、经营部、生产部、质检部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合同质量的履行。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7、归档。合同履行完毕,由办公室按本制度规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的

4、归档工作。第三章合同管理职责1、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司法办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2)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负责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监督的工作。3)审查合同,对送审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4)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6)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2、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1)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并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

5、能力、履约能力,并保存相关资料。3)经营部应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具体负责拟订合同条款或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实质性条款中业务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确保合同规范和正确。4)经营部应统筹安排合同拟签时间,必须按规定给总经理留出合同审核时间,以保证审核质量,防止出现问题合同。5)6)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原件办公室存档备案。经营部对所签合同,认真负责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保存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履约记录,发生问题及时向总经办通报。7)经营部的业务合同承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

6、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经营部应把其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等材料收回,由经营部确认后,办公室方可办理有关手续。8)负责本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3、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严格按照制度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设专人管理。2)严格按照合同审签程序执行,审查合同审核与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未经司法办审核和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符合条件的才可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3)做好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遗失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4)不得随带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已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应按合同审签程

7、序办理带章外出审批表和空白法律文书审批表审核备案,由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带章外出的使用工作。5)做好与合同有关资料的登记归档工作。6)做好合同管理工作。4、监督履行部门职责1)公司合同监督履行的部门主要由总经办、质检部、生产部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部门职责要求负责监督合同标的、质量的履行。2)监督履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3)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监督履行部门应及时派员对合同标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质量要求达到约定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合同承办部门纠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利

8、益。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总经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公司经济损失。5)做好并保存监督工作记录、履约记录及有关资料存档工作。第四章合同审签管理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2、需要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委托,并对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洽谈、签订合同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合同审签程序经司法办对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审核备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由办公室加盖公章。3、经营部将合同文本拟定好后必须送交总经理审核,未经审不得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

9、序由办公室统一编号,若拟用对方当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编号。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必要条款。合同必要条款一般包括对方单位名称,数量和要求,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7、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实现合同目的的约定标准。有样品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保管。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

10、押、留臵、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12、总经办应对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相关经营部的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履行、合同制度执行、有关合同材料归档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

11、公司领导反馈检查结果。第五章合同审签程序1、签订合同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并保留盖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2、签订合同前,经营部的合同承办人员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

12、权委托书;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3、签订合同前,经营部的合同承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4、签订合同前,经营部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5、签订合同前,由经营部的合同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合同文本起草定稿后,由总经理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统一编写合同编号,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6、需外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前(商谈拟定阶段),

13、由经营部的合同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或者确定拟用合同文本后,附带章外出审批表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统一编写合同编号(若拟用对方当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编号),由合同承办人员报送总经理审批,然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章,并派专人带章陪同合同承办人员共同外出,并做好登记工作。7、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带章外出签订合同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带章外出审批表上应当注明带章外出期限,带章外出事由、权限、交还时间等内容,并由合同承办人员与行办带章人员签字,办理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将此表备案。8、合同文本原件应不少于四份。合同承办人应将签订后的合同文本原件及时送交办公

14、室和财务备案。9、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1)名片;(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4)各类电话等通讯工具号码;(5)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第六章合同审核规定1、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2、审核内容。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1)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2)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

15、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3、经营部应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拟定合同,并对合同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经营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对合同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合同笔录,应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

16、的,通知合同承办部门报送总经理审批。5、审核意见反馈。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及有关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由合同审核承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合同审核意见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送达经营部进行纠正,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材料退回经营部。审核意见正确的,经营部应当纠正。纠正后应当及时报送合同审核部门复核。6、审核意见审批。经营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合同审核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营部应当自收到合同审核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写出不予采纳或者坚持自己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报送合同审核部门。由合同审核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经营部意见、合同审

17、核部门意见及处理意见和理由一并制作合同审核意见报告,报请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然后提请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示。7、审核意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反馈至经营部,经营部和合同审核部门应当按审批意见执行。8、经营部未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直接向分管领导申请复议协调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写出不予采纳和坚持自己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报请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然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示,送交合同审核部门执行。9、任何影响合同订立的指示和表示都应当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并提请法定代表人签批意见后,方可送交合同审核部门执行。10、审核重大

18、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11、审核期限。经营部应及时将拟定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拟定、审核、签订时间,不得耽误审核时间。严禁在本部门拟定合同时间安排很充足,而报送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时间紧迫的情况出现,以保证审核质量,防止问题合同出现。合同审核部门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应急合同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12、应急合同应当由公司分管领导直接安排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合同审核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13、经营部的合同承办人员未按规定给合同审核部门预留审核时间,耽误审核期限不

19、能保证审核质量的,除给予罚款外,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将向经营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14、合同签订后,经营部应当及时将一份合同文本原件分别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存档备案和财务部门作为收付款物的依据。15、档案管理。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16、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第七章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1、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2)合同的履行应当在书面合同审核签订后方

20、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毕后再签订书面合同。先签订,后履行,能使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双方权利义务和约定履行合同及承担责任,避免法律风险。特殊情况应经司法办审核备案,报请法定代表人批准。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4)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5)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

21、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6)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

22、损失。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总经办报告。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第八章合同纠纷处理1、合同纠纷管理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司法办参加仲裁或诉讼。4)合

23、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通报总经办。经营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2)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3)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4)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5)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

24、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6)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第九章合同资料管理1、档案资料内容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2)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

25、资料的复印件;(7)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9)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10)标的验收记录;(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3)办公室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司法办主任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臵、销毁、遗失。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4397字)为规范分公司合同

26、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管理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组织各类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负责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职责项目部负责宣传、落实有关法

27、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学习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配合项目部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负责项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编写索赔报告;项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报告。二、合同的评审与签定1、合同的签订条件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

28、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2、合同内容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示范文件的由项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买卖、租赁合同)必须

29、明确填写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总额或暂估价,不能只约定单价,不确定数量,对供货数量无法一次确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签订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

30、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项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审,附合同会审表交成本核算科组织分公司各科室进行评审,评审后分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评审签定。项目经理和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并按实际需要确定签定合同的总份数。4、劳务(专业)等分包合同的签订合同洽谈前,工程管理科、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

31、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成本核算科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项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标文件进行劳务(专业)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由项目部与分包方起草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并初步评审分包合同。项目部初评后报成本核算科进行合同评审,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各科室、项目部在合同经过商谈、评审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定后(重大劳务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定),成本核算科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5

32、、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相关科室、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项目部初评后报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发往对方单位盖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对方修改盖章后的合同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6、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与财务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项目部及合同对方。三、合同的履行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关领导处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应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

33、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分公司领导。情况如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一)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四、合同的变更、解除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2、公司任何人员不

34、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经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相同。3、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因终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终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终止都必须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4、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

35、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五、合同的日常管理1、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项目的合同管理。2、合同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关合同管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3、成本核算科负责对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项目部应当在公司检查前开展合同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检查时与对口的合同管理人员一对一进行。主要检查内容:(一)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建档情况;(二)合同的学习、交底、履行等控制情况;(三)合同执行中有隐含的履行风险、纠纷情况等;(四)成本核算科

36、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评审不规范、不及时,使合同文本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罚,所有评审相关人员300元/次。项目部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初步评审或评审不认真出现重大漏洞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次,相关评审科室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100元/次。5、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三)凡出现以上两条分公司不予付款,责任由主办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负责。6、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

37、诈骗;(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确认;(三)遗失重要证据;(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五)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项目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成本核算科。9、出现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情况,由成本核算科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815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

38、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

39、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

40、、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

41、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

42、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

44、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

45、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

46、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

47、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

48、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

49、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

50、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四)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

51、点是:(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

52、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

53、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

54、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55、(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货款的承付、

56、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

57、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

58、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三)遗失重要证据;(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

59、,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3638字)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

60、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_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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