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转让定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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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精选】oecd转让定价指南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04-12 15:32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 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OECD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虽 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 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 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而且, 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以便确定 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

2、彻,以及是否需要修订。公平交易原则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已构成 OECD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地区)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第9条规 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 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 润,并据以征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平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 发挥作用。例如,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 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但是,公平交易原则 在应用于一些重

3、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一)可比性分析决定可比性的因素: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因 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一般来 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 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 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 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 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

4、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 该资产的预期利益。2(合同条款。在公平交易中,交易的合同条款通常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责任、风险和收益在交 易各方之间的划分。在独立企业的交易中,双方利益的不一致会确保它们相互以合 同条款制约对方,且一般仅在为了双方共同利益时,双方才会对合同条款不予执行 或加以修改。而关联企业间可能不存在这样的利益分歧,因此必须考察合同双方是 否遵守合同条款,或者各方行为是否表明合同条款仅作为表象,导致合同事实上并 没有被执行。在这些情况下,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以确定真正的交易条款。3(经济情形。即使是对于包含相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公平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不同而不同, 因此,为

5、了实现可比性,就要求独立企业与关联企业运作的市场是可比的,市场间 的差异对价格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可以进行恰当的调整。作为第一步,重要的 是,从考虑可获得替代商品或劳务出发,确认相关市场。与确定市场可比性有关的 经济情形,包括地理位置、市场大小、市场竞争程度和买卖双方的相对竞争地位、 替代商品或劳务的可获得性(及其风险)、整个市场以及(有关)特定区域内的供求水 平、消费者购买力、政府制定的市场规则的性质和范围、生产成本(包括土地、劳 动力和资本成本)、运输成本、市场经营环节(如零售或批发)、交易日期及时间 等。4(经营策略。针对转让定价的目的确定可比性时,对经营策略也必须加以考虑。另外,可能

6、还有考虑这些经营策略是否由跨国企业集团或该集团中某一独立行动的成员制定, 以及为了贯彻执行这些经营策略,集团内其他成员参与的性质和程度。经营策略也 包括市场渗透计划。企业如果想进入某一市场或扩大其市场份额,可能在短期内使 其商品定价低于同一市场其他可比商品的价格。(二)确认实际已发生的交易与互不相关的企业相比而言,关联企业能够订立更加多种多样的合同和协议, 因为关联企业间往往不存在独立企业间通常的利益冲突。的确,关联企业间可以并 经常缔结具有特殊性质的协议,这种协议在无关的企业间不会或极少出现。这可能 出于各种经济、法律或财务上的原因,依具体个案的情形而定。而且,跨国公司内 部的合同可以根据其

7、整体策略的需要,很容易地被变更、中止、延期或终止,甚至 还可以追溯性地作出这些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用公平交易原则时,就 必须确定隐藏在合同安排之后的重要实质。(三)公平交易值域的运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应用公平交易原则可以得到一个数据(如价格或利润),利用这 个数据能够最可靠地确定受控交易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但是,由于转让 定价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在很多情况下,应用一种或几种方法会产生一个数据 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数据相对同样可靠。如果受控交易的相关条件(如价格或利润) 处在公平交易值域中,就不需要做任何调整。如果受控交易的条件(如价格或利润) 处在税务机关确定的公平交易值域之

8、外,那么,纳税人应有机会提出论据表明其交 易条件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公平交易值域包含其结果。如果纳税人不能确证该事 实,税务机关就必须按公平交易值域来决定如何对受控交易的条件作出调整。可以说,值域中的任何一点都满足公平交易原则。(四)多年度数据的运用为了对受控交易的事实或情形有全面的了解,通常要对调查年度以及以前年度 的数据进行考察。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将揭示出对转让价格的确定已经产生影响 (或应该产生影响)的事实因素。(五)亏损当一个关联企业始终亏损,而跨国公司集团整体却赢利时,这个状况会引发对 转让定价问题的具体调查。跨国公司集团中的亏损企业与其集团中的赢利成员开展 业务,这个事实提醒纳税人

9、或税务机关需要对转让定价进行审查。跨国公司集团中 的亏损企业,作为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它并未通过其活动取得与集团的利益有关的 利益,或者获得到的任何集团给予它的适当补偿。因此,解决这类转让定价问题的 一个方法是,按公平交易原则,将该亏损企业视同得到了独立企业能接受的劳务收 费。(六)政府政策的影响当一国阻止或“妨碍”一个关联企业向另一个关联企业支付一定额度的款项, 或者一个关联企业按公平交易协议向另一关联企业收取一定额度的款项时,就会产 生特别的问题。作为通行的规则,当政府干预(在法律和事实上)同样适用于关联企 业间交易和非关联企业间交易时,如果这一问题出现在关联企业之间,其在税收方 面的处理方

10、法应和针对独立企业间交易采用的方法相同。但是,当政府干预仅适用 于关联企业交易时,对此问题就没有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法。如果某关联企业在其税 务计算中要求扣除被阻止的支付,那么,另一关联方就应有相应的收入。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允许纳税人将来自于关联企业的被阻止的支付做有别于来自于独立企业 的被阻止的支付的处理。(七)刻意抵消刻意抵消是关联企业有目的包含在受控交易条款中的抵消。当一个关联企业向 集团内另一关联企业提供某种利益,该利益因作为回报从后者得到的其他利益中获 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时,就出现了刻意抵消。从税收角度来看,对刻意抵消的承认并 不会改变受控交易必须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这一基本要求。纳税人应披

11、露其与关联企 业间在两个或更多的交易中存在刻意抵消的事实,并证明(或承认它们有相关证明 文件,并进行了足够的分析以表明)在考虑了刻意抵消后,企业申报纳税时,其受 控交易条件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八)海关估计的运用 从整体上来说,许多海关管理部门把公平交易原则用作比较关联企业进口货物 价值与独立企业进口类似货物价值的原则。但是,无论税务机关还是海关官员都是在货物转让或进口这一时点确定其价值 (对税务机关而言,这一时点通常是转让合同签订时,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与转让 时点相一致)。因此,由于海关估计在(或大约在)转让发生当时确定,它有助于税 务机关评价受控交易转让价格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特别是海关官

12、员还可能掌握纳税人有关转让定价方 面的同期证明文件(如果纳税人编制了这些文件)。(九)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 事实上,公平交易原则不要求应用一种以上的方法,对这种处理方式的过分依 赖会给纳税人造成极大负担。在某些情况下,对方法的选择可能不是直截了当的, 一开始可能需要考虑几种方法,但通常会选出一种方法,能够最恰当地估算出公平 交易价格。然而,在一些疑难案例中,没有哪种方法是令人信服的,就需要采取灵 活的方式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产生的证据。在这些情况下,应结合具体个案的事实和 情形、可得到的各种证据以及所考虑的各种方法的相对可靠性,努力得到从实际角 度令有关各方满意的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结论。不可能制定出

13、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具体规则。一般来说,交易各方应该理解各种 方法都不尽精确、倾向于更高程度的可比性以及与交易更直接更紧密的关系,并在 此基础上达成一个合理的折中。传统交易方法与其他方法一、传统交易方法(Trad itio nal Transac tion Met hods)(一)与 OECD 范本第 9 条的关系(Relationship to Article 9 of OECD Model Convention)正如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一章第9条所规定的,“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 或财务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 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

14、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对第一段第9条的注释表明,“如果由于企业间存在特殊关系,其次财务账目 不能反映企业发生在该国真实的应纳税利润时,第一段授权税务当局调整该关联 企业的账务,以计算应纳税额”。所谓“真实的应纳税利润”,是指在不存在违反 公平交易原则的条件下,本应可以获得的利润。注释强调,第9条不适用于按照 “正常的公开市场交易条件(依据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交易;“只有当两个企业 设定了特别的条件时”,才需要调整账务。因此,与第9条相应的问题就是,关联 企业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中存在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或者相反,有一个或 多个“特别的条件”存在(即有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条件存在)

15、。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最直接的方法,是将这些企业 在其进行的交易中收取的价格与在独立企业间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收取的价格进行比 较。这种方法最为直接,是因为受控交易价格与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之间的任何差 异一般都可直接归因于企业间设定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可以直接用可比非受控交易 的价格替换受控交易的价格来确立公平交易条件。(二)传统交易方法的种类(Types of Tradi ti onal Transac tion Me thods)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 trolled price(CUP)me tho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法)将在受控交易中

16、针对所转让的财产或服务而确定的 价格与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中针对所转让的财产或服务而确定的价 格加以比较。如果两项价格之间存在差异,就可能表明关联企业在其商业或财务关 系中设定的条件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可能需要用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来替代受控交 易的价格。根据OECD范本第一章中确立的原则,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那么,一 项非受控交易与一项受控交易即为可比(即该项非受控交易就是可比非受控交易), 可用于CUP法。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 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 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差异

17、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在有可能确定可比 非受控交易的情况下,CUP法是运用公平交易原则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相应 地,在这种情况下,CUP法比其他所有方法更可取。2(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 hod) 再销售价格法的第一步是把从关联企业购得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然后从该价格中减去适当的毛利。再销售企业用此毛利中的一部分弥补其销售和其 他经营费用,并根据企业发挥的功能(考虑到所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而获取适 当的利润。在对减去毛利后的余额按照与产品购买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关税)作 了调整后,可以将其视为关联企业间最初转让财产时的公平交易价格。在销售活动 时应用此方

18、法可能是最有效的。根据第一节所中确立的原则,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那么一项非受控交 易与一项受控交易即为可比(即该项非受控交易就是可比非受控交易),可用于再销 售价格法。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 间存在差异(如果存在的话),这种情况对公开市场上的再销售价格毛利没有实质性 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类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3(成本加成法(cos t plus met hod)成本加成法的第一步是财产(或服务)的供应方在受控交易中向有关联的购买方 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然后在该成本之上加上一个适当的成本加成 额,从而根据所发挥

19、的功能及市场情况实现适当的利润。可以将上述成本加上成本 加成额后得到的结果,视为原受控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如果在关联方之间销售半 成品,且关联方间签署了合作协议或长期购销协议,或者受控交易的目的是提供服 务,那么这种方法可能是最有用的。根据第一节中确立的原则,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那么一项非受控交易 与一项受控交易即为可比(即该项非受控交易就是可比非受控交易),可用于成本加 成法。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 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成本加成额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第二,能 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类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二、其他方法

20、(Ot her Me thods )(一)交易利润法(t ransac tio nal pro fit met hods) 交易利润法考察特定受控交易产生的利润,是指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1(利润分割法(profi t spli t met hod)当多项交易紧密关联时,不能对各交易单独进行评估。在类似情形下,独立企 业间可能会建立一种伙伴关系形式,并就利润分割的方式取得一致。因此,利润分 割法,就是通过确定独立企业间对一项或多项交易中预期获得的利润的分割,来消 除某项受控交易中设定的特殊条件对利润的影响。利润分割法,首先确认各关联企 业是从关联交易获得的有待于分割的利润,然后,以经济上

21、合理的、近似于按公平 交易原则订立的协议中可以预期和反映的利润分割方式,在关联企业间分割这些利 润。合并的利润可以是这些交易的总利润,或不易分配给任何一方的剩余利润,如 从高价值的有时是独一无二的无形资产中产生的利润。每个企业可获得的可靠的外 部市场数据来评估其价值。2(交易净利润法(t ransac tion net margin met hod)交易净利润法考察纳税人从某项受控交易(或按照OECD范本第一章的原则适宜 于合并的交易)中实现的相对于一个适当基数(如成本、销售、资产)的净利润率。 因此,交易净利润法的操作方式,类似于成本加成法和再销售价格法。这种类似, 意味着为了能可靠适用交易

22、净利润法,其运用方式必须与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成 法的运用方式相一致。尤其意味着,纳税人从某项受控交易(或按照OECD范本第一 章的原则适宜于合并的交易)中取得的净利润率,在理想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同一 纳税人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取得的净利润率来确定。如果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独立 企业在可比交易中取得的净利润率也可作为参考。这就需要对关联企业以及在后一 种情形下对独立企业进行功能分析,以确定交易是否可比,以及应怎样调整以获得 可靠的结果。3(关于交易利润法的结论(conclusions on t ransac tio nal pro fit met hod)作为确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一种

23、方法,即是否存在影响关联企 业间利润水平的特殊条件的一种方法,传统交易方法应优先于交易利润法适用。迄 今为止的实践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应用传统交易法。然而,也有传统交易法不能单独可靠地适用或完全不能适用的情况。这种情况 只会在关于非受控交易的数据不充足,或这些数据被认为不可靠时,或由于经营状 况的性质才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只有以最后一种手段来解决。这就是建议结合传 统交易法来应用交易利润法或单独应用交易利润法。但即使是在只有最后一种手段 的情况下,如果不先考虑交易利润法的可靠性,就自动应用该方法也是不合适的。交易利润法也可以适用于下列情形,即受交易影响的关联企业和这些关联企业 所在管辖范

24、围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认为应用交易利润法是适当的。交易利润法也是 确定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个案的有效办法。(二) 非公平交易方法:全球公式分配法(anon,arms,length approach:globalformulary apportionment)1(该方法的背景及说明(background and description of method)全球公式分配法,是将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利润在合并的基础上,按预先确定 的机械性公式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中进行分配。适用全球公式分配法有三个 关键要素:确定被征税单位,即跨国公司集团的哪些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构成全球 应税实体;准确确定全球利润;

25、建立用于分配该单位全球利润的公式。这一公式很有 可能以成本、资产、工资和销售额的某种组合为基础。2(与公平交易原则的比较(comparison with the arms leng th principle)倡导全球公式分配法的人士把该法加以推广,从而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替代。他们声称,该法将提供更多的管理便利性并使纳税人得到更大的确定性。他们还认 为,全球公式分配法与经济现实更具一致性。他们提出,对跨国公司集团必须在集 团范围内或统一的基础上来考虑,以反映集团中关联企业之间各种关系的经营现 实。他们坚持认为,独立核算法对高度一体化的集团不适宜,因为很难确定每一个 关联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全部利润

26、所作出的贡献。除了以上观点以外,全球公式分配法的倡导者还主张,因为原则上集团只要为 国内税收准备一套会计账簿,全球公式分配法可以减少纳税人的守法成本。但是,OECD成员国不接受这些主张,也不认为全球公式分配法是公平交易原则 的现实替代,理由如下: 关于全球公式分配法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很难以一种既能防止双重征税又能确 保单独征税的方式实施该方法。即使一些国家愿意接受全球公式分配法,仍可能存在意见分歧,因为各国都希 望根据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占支配地位的活动或因素,在公式中强调或包括不同的因 素。由于前述原因,OECD成员国重申它们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地区)多年来使用的 公平交易原则的支持,并一致同意

27、反对将全球公式分配法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理论 替代。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一、转让定价遵从准则 税收遵从准则由各成员国根据其国内立法和管理程序制定和实行。许多国家的 国内税收遵从准则,通常包含三个要素:(1)减少不遵从的机会(如通过预提税和信 息报告);(2)为遵从提供积极的帮助;(3)对不遵从行为加以惩处。本部分探讨转让定价遵从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对其给予特别的关注,以帮助各 税务管辖国按照对纳税人和其他管辖国都公平的方式执行转让定价准则。这三个方 面是:检查准则、举证责任以及处罚措施。(一)检查准则 转让定价个案会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正常审计和检查带来特殊的挑战。转让 定价个案通常涉

28、及大量的事实,并且较难评估可比性、市场、财务或其他行业信 息。因此,许多税务机关拥有专业转让定价检查人员,转让定价检查本身花费的时 间比其他类型的检查多,并且采用独立的程序。(二)举证责任如同检查准则一样,OECD成员国对税务案件的举证规则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管 辖国的税务机关在其内部对纳税人的处理(如评估和起诉)中以及在诉讼中都负有举 证责任。在其中的一些国家,如果发现纳税人有不诚实行为,举证责任可以倒置, 允许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在其他的国家中,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在 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管辖国,税务机关一般不得针对纳税人开展没有充分法律依 据的评估。(三)处罚由于处罚仅仅是税制中

29、多个管理和程序性方面之一,不考虑税制的其他方面就 断言某项处罚是否公正是困难的。但是OECD成员国认为,不考虑某国家现行税制 的其他方面,仍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当纳税人少申报一定金额是因为诚实的过 错而不是由于疏忽或故意避税时,仅因此而作出数额较大的“非过失性”处罚就过 于严厉。第二,如果纳税人作出合理诚信的努力,根据公平交易原则设定其与关联 方交易的条件,对这样的纳税人施以较重处罚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因为纳税人未 能考虑其不能够获得的资料,或纳税人由于不能获得相关资料而未采用某一转让定 价方法,这时对该纳税人作出转让定价处罚是不合适的。鼓励税务机关在实施其处 罚规定时考虑这些看法。二、相互

30、协商程序和相应调整: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和第25条(一)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是一个很好的方法,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程序进行磋商,以解决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应用方面出现的争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对该程序进行了 描述和规定,可用它来消除由于转让定价调整而产生的双重征税。第 25 条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一般可适用的三个场合。第一个场合包括“不符 合协定规定的征税”的情形。在这些场合中,相互协商程序通常由纳税人发起。另 外两个场合不一定牵涉到纳税人,这在第三节中谈到。这两个场合涉及“解释或实 施本协定”的问题,以及对协定未作规定的情形消除双重征税。对范本第 25 条注 释的第九节阐明,第

31、 25条意在由主管当局用来解决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征税问 题,这些问题是在根据协定第 9 条第一节和第二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产生的。(二)相应调整为了消除转让定价个案中的双重征税,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第 9 条第二节中所描 述的情况,从而相应地调整申请。相应调整在实践中可以作为相互协商程序的一部 分进行,能够减少或者消除当一国税务机关对涉及第二个管辖国的关联企业运用公平交易原则 而调增某公司应纳税利润(即作出初次调整)时产生的双重征税现象。在这种情况 下,相应调整是由第二个国家的税务机关调低该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因此,利润 在这两个国家间的分配与初次调整相一致,没有产生双重征税。第9 条第二节特别

32、推荐主管当局在必要时相互磋商,以确定相应调整。这表明 第 25 条的相互协商程序可以用来考虑相应调整申请。根据第 9 条第二节,缔约国 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利用修订后的相关价格重新计算关联企业 在该国的应税利润;二是维持原计算结果不变,对关联企业在该国已缴税款予以抵 免,抵免部分对应于调整国,应修订对关联企业因转让价格而多征的税款。OECD 成员国大多采用第一种方法。三、二次调整初次转让定价调整不仅引起相应调整,从税收角度看,初次转让定价调整及其 相应的调整还改变了跨国公司集团应税利润的分配。但是,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 实:调整所针对的超额利润与如果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受控交易

33、本应产生的利润 不一致。为了使实际利润分配与转让定价初次调整保持一致,一些提议进行转让定 价调整的国家,会根据其国内立法,主张采用一个推定交易(二次交易),初次调整 产生的超额利润被视作转变为另一种形式,并相应征税。二次交易通常表现为推定 股息、推定股权投资,或推定贷款。对二次交易征税引发了第二次转让定价调整 (二次调整)。因此,二次调整可以防止避税。对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 9 条第二节的注释指出,第 9 条并不论及二次调整, 因此,它既不禁止也不要求税务机关进行二次调整。从比较宽泛的意义上来说,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目的可以表述为,在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许多

34、国家不进行二次调整或者是出于实际操作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国内 法不允许它们这么做。一些国家拒绝对其他国家的二次调整给予税收抵免,而且实 际上,第9 条并没有要求它们这样做。四、同期税务检查(一)定义和背景OECD关于进行同期税务检查协议范本(简称“OECD协议范本”)的A部分 对同期税务简称作出了定义。根据这个协议,同期税务简称是指“两方或多方在其 各自领土上就某一个(或多个)纳税人的涉税事务同时展开独立调查的安排。对该纳 税人,他们拥有共同或相关利益。调查的目的是交换其通过调查获得的相关信 息”。这种形式的相互协助不是要取代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同期税务检查的结果, 任何情报交换继续通过主管当局进

35、行,在这些情报交换中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二)同期税务检查的法律基础同期税务检查属于根据OECD协议范本第26条作出的情报交换规定的范围。第26 条规定,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应开展以情报交换为形式的合作,这些情报,是 实施协定的规定或者实施涉及与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的规定所必需的。第26 条及其注释并未将协助的可能性限制在注释中提到的三种情报交换方法(即专项交 换、自动交换和主动交换)上。(三)同期税务检查和转让定价一旦选定个案开展同期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人员通常将进行面谈,为同期税务 检查制订计划及加以协调,并且密切注意同期税务检查的最新进展。特别是在复杂 的转让定价个案中,相关税务检查人员举

36、行的会议也可以让纳税人参加,以对事实 性问题加以澄清。同期税务检查是确定某些情况下关联企业正确的应纳税额的有效 手段。同期税务检查的一个目标就是促进对转让定价规则的遵从。对税务机关来说, 要获得诸如在两个或多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关联企业间进行的受控交易的转让定 价条件方面的必要信息,并确定其事实和情形是有困难的。特别在纳税人不予合作 或者不按时提供必要的信息时,难度更大。同期税务检查过程,可以帮助税务机关 更加快捷、更加有效并更加经济地确定这些事实。同期税务检查过程也能尽早发现 潜在的转让定价争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与纳税人的诉讼。五、安全港(一)安全港的定义和概念我们可以假定,纳税人在其中遵

37、循一套简单的规则,由此,转让定价会自动被 一国税务机关接受。这样将减轻应用公平交易原则过程中的困难。这些规定通常被 称为“安全港”或“避风港”。就其正式意义而言,安全港在税收范畴内是一项法 律规定,用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它免除其由税法另行规定 的义务,而代之以特例性、通常比较简单的义务。就转让定价的具体情况来说,安 全港在管理方面的要求可以形式多样,从全面免除特定纳税人遵守一国转让定价法 律和规章的义务,到要求其遵守各种程序性规则的义务,并以遵守这些规则作为满 足安全港要求的条件。根据纳税人受控交易的情况,安全港的应用有两种形式:一是把某些交易排除 在适用转让定价规定的范围

38、以外(具体可以通过设立最低标准);二是将适用于受控 交易的规定简化。(二)支持使用安全港的因素 安全港的使用有如下基本目的:简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为受控交易确定符合 公平交易原则的条件时的遵从行为;向某一类纳税人保证,受控交易中支付或收取 的价格,税务机关将予以接受,无须进一步审核;免除税务机关对这些纳税人的转 让定价进行进一步检查和审计的任务。1.简化遵从安全港使纳税人免予遵守有关规定,从而大大减轻纳税人的遵从义务。作为一 个缓和机制,安全港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在没有相匹配的或可比的公平交易 价格时更是如此。根据安全港规定,纳税人可以预先了解到为了满足安全港的要 求,公司的价格和利润率必

39、须满足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仅仅需要采用一个简化了 的方法,主要对获利能力的衡量。这样,纳税人无须再寻找可比对象,从而省下原 本用来确定转让价格的时间和资源。2(确定性安全港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具有确定性,即税务机关将接受纳税人的转让价格。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把握不会受到针对其转让价格的审计或再评估。3(简化管理安全港将会在管理上给税务机关带来一定的方便。一旦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符 合安全港的条件,只需要对这些纳税人在其受控交易的转让价格或结果方面进行最 低限度的检查。六、预约定价安排(一)预约定价安排概念和定义预约定价安排(APA)是指受控交易发生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如方法、可比 对象及其适当调

40、整、未来事件的临界假设),以此决定一段期间内,这些交易的转 让定价问题的协议。一般由纳税人正式启动APA,需要由纳税人、一个或多个关联 企业、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进行谈判。APA旨在对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传统管理、 司法及条约机制进行补充。在传统机制失效或难以适用时,APA可能很有帮助。关联企业间的合作是APA磋商成功的关键。一般来说,关联企业通过企业向相 关税务机关提交案情并与其协商、提供必要信息、就转让定价问题达成协议,从而 被允许参与APA过程。从关联企业的角度来说,这种参与的能力可以看成是APA胜 过常规相互协商程序之处。在APA过程结束时,税务机关应当向其管辖权域内的关 联企业确认,只要

41、纳税人遵守协议条款,就不会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二)制约APA的法律及行政规定方面的可能办法尽管OECD协议范本第25条并未明确提到APA协议,如果APA涉及协定方主管 当局,则应根据该条款,在相互协商程序范围内对该APA加以考虑。第25条第三 节规定,主管当局应当努力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中出现的困难或 疑问。尽管注释第三十二节表明,该节涉及的事项是关于某类纳税人的共性难题, 但它也特别提到,会出现与具体个案相关的问题。在不少情况下,APA源自于对某 类纳税人适用转让定价时出现了疑问和困难。第25条第三节还指出,主管当局可 以针对协定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进行协商以消除双重征税。因

42、为双边APA的目标之 一就是要避免双重征税,所以双边APA应属于该规定的范围。即使协定规定要进行 转让定价调整,它也未明确如OECD协议范本第9条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以外的具 体方法和程序。因此,可以认为APA系由OECD协议范本第25条第三节授权,因为 协定并未另行明确规定受APA制约的个案。第26条关于情报交换的规定亦有利于 APA,因为它规定主管当局应以情报交换的发生开展合作。证明文件一、关于证明文件规章和程序的指导原则(Guidance onDocumentation Rules and Procedures)每一纳税人都应努力为税收目的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依据当时能合理得到的信 息,确定

43、转让定价。因此,纳税人一般在定价之前,就应考虑其转让定价从税收角 度看是否合适。纳税人考虑其转让定价在税收方面是否合适的过程,受制于和制约具有类似复 杂性和重要性的经营决策的评估过程相同的谨慎经营管理原则。这些原则能够要求 纳税人备妥或指明能够证明纳税人作出努力以遵从公平交易原则的书面材料,包括 转让定价基于的信息、考虑的因素和选择的方法。在考虑转让定价在税收方面是否合适时,纳税人有必要遵守谨慎经营管理原 则,备妥或指明一些书面资料(包括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证明文件),这些材料在不作 税收方面的考虑时,可能是不必备妥或指明的。税务机关在要求提供这类证明文件 时,应该极其谨慎,在对这些证明文件的需求

44、为编制或取得这些证明文件而给纳税 人造成的成本和管理负担之间作出平衡。纳税人须认识到,尽管对证明文件要求有种种限制,但即使是在可得到的信息 不够完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要就转让定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作出决定。因 此,纳税人应该考虑到,保存足够多的记录且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能够提高其 转让定价方法的说服力。无论是个案本身相对直接或是复杂,这种做法都是可取 的。但是个案越是复杂且不同寻常,证明文件就越重要。二、对有效实施转让定价审计有用的信息(Useful Information forEffective Transfer Pricing Audits)与具体转让定价调查相关的信息,取 决于该

45、个案的事实与情形。因此,不可能笼统地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合理 地提出要求范围和性质,以及纳税人能予以提供的信息的准确范围和性质。但是, 转让定价调查所依赖的有关纳税人、关联企业、交易性质及其定价基础方面的信息 有一定的共性。以下内容,对具体情形下可能有关的信息进行了概括。其意在表明这类信息对一般性的个案调查有所帮助,但需要强调的是,以下所述信息不能被看 成是最低遵从要求。同理,它也不是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全部列举。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所做的分析,一般要求以下方面的信息:受控交易涉及的关 联企业、待处理的交易、发挥的功能、从事相似交易或经营的独立企业的信息等。 需处理的受控交易的其他信息

46、也有可能有相关性。对纳税人有影响的一般商业或行业状况也可能与此有关。相关信息可能包括对 以下各项进行解释的信息:目前经营环境及其变化的预测;预测的变故如何影响纳税 人所在的行业、市场规模、竞争状态、制度框架、技术进步和外汇兑换市场。关于所发挥功能(考虑使用的财产及承担的风险)的信息,可能有助于为适用公 平交易原则而进行的功能分析。这些功能包括生产、装配、采购及材料管理、营 销、批发、存货控制、保修管理、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运输及仓储活动、出借及 支付条件、培训和人事管理。功能分析中考虑的可能承担的风险,包括成本、价格或存货变化风险、与研发 成功或失败相关的风险、包括外汇汇率及利率变动在内的财务

47、风险、出借及支付条件 风险、生产责任风险、与财产或设备所有权有关的经营风险。转自:法律门附加公文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关于进一步加快精 准扶贫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 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 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 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 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总体要求:贫困村农村居民

48、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5 个百 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 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 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年度任务:2015,2017 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 人,贫困发生率降至 3% 以下。二、精准识别(一)核准对象。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再一次进行核实,逐 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 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 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

49、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 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象不符合政策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 识别精准。(二)分类扶持。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 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 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第三类 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优先扶持黄 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挂图作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乡里将根据各 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

50、表标注清楚,挂图作 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三、精准施策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 扎实推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 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 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 村庄建设规划。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 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 基本公共服务。到2015 年完成 2个贫困村 25 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

51、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 25 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 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 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 2017 底 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 “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二)推进产业扶贫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 殖业,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为贫困 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种苗。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 50 户

52、以 上,到2020 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一一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 贫产业。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 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等。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 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 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 施,5 年内全覆盖;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 展的高效产

53、业;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 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 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 偿金,由合作商业银行按 1:8 放贷;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 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 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贫困 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广泛推 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 2

54、,3 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 富。(三)推进搬迁扶贫,(正确引导。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 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2(整合资源。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 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 施。3(扶持政策叠加。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 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 力量“一对一”帮扶;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

55、持政策外,迁出地的土 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 康能致富。(四)落实智力扶贫政策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 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小学 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 受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支持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 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 标准。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

56、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 人每年增加500 元;择优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 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 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 除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 补助 8000 元;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 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 2000 元的补助;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

57、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 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 1000元培训补助;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 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 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 20分录取;从 2016 年起,县里将切出 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 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五)推进劳务扶贫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 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积极帮扶有劳

58、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 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六)推进保障扶贫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 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 受基本养老金保障。,(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政策倾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 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 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七)推进社会扶贫 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

59、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 “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 结对帮扶活动。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 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四、精准帮扶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 “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突出抓好“七个到 村到户”:(一)产业到村到户。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 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二)项目到村到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 目,找准脱贫

60、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贫困村要 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三)柚苗到村到户。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 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 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四)资金到村到户。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 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 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 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

61、作力度。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导、一个 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 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 3 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 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济“造血功能”,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要达到 2000 元以上。通过三年扶贫攻坚,使全乡所有黄卡户、红卡户真正脱贫,对蓝卡 户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六)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加强扶贫信息监测工作,及时更新扶贫对象统计监测 系统的数据信息,每年都要对

62、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变动状况、干部帮扶、项目帮 扶、资金帮扶、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对象 统计监测系统。按照“贫困在库,脱贫出库”的原则,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销 号,对有特殊情况返贫的登记入库,做到贫困户有进有出。对扶贫项目的安排及实 施、扶贫资金使用、贫困户得到扶持等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 群众监督。(七)土坯房改造到村到户。凡居住在危旧房或土坯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 内必须全面实施危旧房、土坯房改造,严格按照省定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 补贴到户。五、保障措施(一)落实工作责任。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实现扶贫攻坚的责 任主体

63、,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和措施。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扶贫攻坚的 第一责任人,乡党政班子成员、各村书记主任是扶贫攻坚的具体责任人。各村要广 泛宣传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决心和措施。(二)加强队伍建设。乡组建扶贫工作站,由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同时安排4名 有工作经验的干部集中办公,切实解决基层扶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三)夯实基层组织。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贫困村的领导班子,尤 其要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 用。着力解决贫困村“无址办事”和“无钱办事”的问题,20

64、15 年实现贫困村村 级组织都有活动场所的目标;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到 2018 年底贫困村全面消除 “空壳村”。(四)加大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严格把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本着“渠道 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扶贫资金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 运行。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凡涉及扶贫和移民资金的项目,一要严格按规定采取 相应招投标形式,确定建设队伍;二要将所有与扶贫资金有关的施工合同必须列入 廉政承诺条款;三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必须签订廉政责任状。(五)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将扶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村书记、主任个 人年度考核及述职的重要内容;二加强工作督查,每个月对各乡村的扶贫攻坚工作 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一要作为扶贫攻坚工作考核依据;二要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 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 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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