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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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四平市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客观公正地发现和纠正窗口部门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业务中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吉林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规范性管理意见、吉林省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监察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各级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审批行为等行政审批服务现场进行音视频监控;掌握相对人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全过程进行电子评价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和所辖县(市)、区政务大厅及与市政务大厅联网的分厅(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监察、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3、,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完成本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及管理; (二)建立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组织系统推广使用; (三)接受省纪检监察机关管理,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四)负责对市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施监控,对违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五)负责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互通互联和数据对接,对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监督和指导; (六)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网上审批事项的投诉; (七)承办、交办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八)总结、宣传和推广各级政务大厅及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监察工

4、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网上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规范操作,对异常报警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二)接受市监察局电子监察监督及指导,完成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督办的任务,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域内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配合市监察局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三)承办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电子监察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批准、办结、评价等流程实施情况; (二)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审批、提供公共服

5、务的情况; (三)服务窗口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四)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情况; (五)四平市政务网站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投诉情况。 第八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监督。通过采集电子政务办理的数据信息,对窗口工作人员实施的电子政务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二)采取“四个一”监督办法。 1. 每天查询一次行政审批相关数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预警提示; 2.每星期统计一次视频监控录像数据,对窗口部门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向相关部门下发提示单; 3. 每两星期统计一次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次数较多列前三名的,约谈相关窗口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4

6、.每天检查一次电子评价器使用情况。 (三)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电话投诉、直访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电子政务实施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四)在审批申请人中对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和期限办理或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及时纠正并予以整改。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监控室电

7、子监察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务大厅电子监察总监控室调阅、拷贝音视频影像资料暂行规定,为办事群众和大厅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方便,防止外泄党和政府秘密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音视频影像资料,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保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现场音视频影像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不公开电子政务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 (二)未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三)未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不予许可决定书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

8、事项不予受理和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受理和许可的; (五)违法违规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的; (七)已纳入审批系统的审批项目未录入审批系统的; (八)使用遮挡或找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相互顶岗等不当方法规避电子监察的; (九)审批办件不使用评价器,工作人员自己按评价器或他人代按评价器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领导责任。 (一)擅自增设前置条件、审批环节,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范围的; (二)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 (三)不按规定时限

9、反馈结果,超时限审批的; (四)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软环境办备案,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审批内容不录入或不实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体外循环”逃避监察的;录入审批系统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需提供材料、审批结果、缴费金额、办理时限等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监察的; (六)本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被告诫两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对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降职; (八)责令辞职; (九)给予党政纪处分。 上述各项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布发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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