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费不可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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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 人,应办理哪些手续?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4号)第三条规定:凡是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 纳税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 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的同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 税申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纳税人的纳 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 增值税。对于己经完
2、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 于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 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税务 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土地 使用权的登记及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M9号)第 一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3、、设备租赁费。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二、问: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 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 2004 938号)规定: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 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的规定。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 发生纳税义务滩以在每次转让后川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 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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