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08单证案例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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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外来证规定: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我公司交单后开证行指出:我信用证规定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而你方提供的商业发票并未进行正式签字,即盖以图章式的签名,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问: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为什么?答:该不符点不成立。(2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本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加押证实方法为之。(5分)本案中,用了印戳式的签字,符合惯例中签字的要求,银行应接受。(3分)2、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

2、装运。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UCP500中第39条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问:出口方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卖方这样做不合理。(2分)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不适用。(6分)本案中货物以“打”计数,不能适用5%的增减幅度。(2分)3、2007年,我某公司向加拿大客户出口一批钢材,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 about May 15th, 2007

3、”。受益人取得同年5月20日签发的提单。问: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答:可以顺利结汇。(2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中对装运日期如使用了“于或约于”或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于所述日期前后五天内装运,两端日期均包括在内。(4分)本案中规定装运日期为“约于5月15日装运”,应为5月10日到5月20日之间。因此,银行可以办理议付。(4分)4、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如下:7000PCS OF 100% COTTON SHIRTS AT USD9.60 PER PCS AS PER CONTRACT NO. 02AB120 FOB QINGDAO。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发现商业发票未注明FOB

4、QINGDAO,因此认为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而受益人认为价格术语并不是货物描述的一部分,而且其已经在提单中注明了“FREIGHT COLLECT”,表明价格术语就是FOB价,因此单证是相符的。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答:开证行拒付有理。(3分)UCP500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的描述完全一致。(3分)本案中FOB QINGDAO的文字放在了货物描述这一部分,因此应被视为货物描述的一部分,需要在商业发票上满足这个要求。由于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发票中未注明贸易术语,构成了单证不符,因此,银行有权拒绝接受。(4分)5、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

5、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凭规定单据收到了货款。货到后经该公司检验品质有问题,于是该公司急电开证行要求对第二批货物拒付。问: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不合理。(2分)因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便承担起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开证行就应付款。(4分)所以,本案中我公司不能因为货物品质有问题而要求银行拒付,只要单据符合要求,我公司就应向银行偿付有关款项,对于货物的品质问题,只能以合同为依据向卖方提出索赔。(4分)6、我国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和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

6、合同,合同规定4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3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外商在4月6日开来信用证。但由于该信用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便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作罢。问: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如此处理不妥。(2分)应吸取的教训主要有: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3分)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期前开出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分)外商未

7、按时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要求装运期作相应推迟。(2分)7、某澳商于9月30日来电收购茶叶50公吨,我公司10月1日发盘:“茶叶现货,每公吨150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10月5日复到”。对方10月3日复电:“10月1日来电接受,即开证”。由于船期合适,我公司立即装运,取得10月15日清洁装船提单,但对方一直未开证,几经催促,11月2日收到对方10月25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不得迟于11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1月30日。问: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答:可以顺利结汇(2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但该

8、单据需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4分)本案中信用证未规定出单日期不得早于信用证开立日;装运期也符合规定;只要我方在11月5日之前交单,即可顺利结汇。(4分)8、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来证,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能不能接受?为什么?答:不能接受。(2分)因为该证中两个条款都属于软条款,若接受这两个条款,则受益人完全无法控制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要求,而失去了要求开证行付款的主动权。(2分)第一个条

9、款,申请人可能不签字,或签字经开证行检验不合格;(3分)第二个条款,申请人可能不指定船只,可能不通知开证行修改,则受益人无法随同正本单据提交此项修改。(3分)9、2003年8月,香港某公司(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9月30日香港C银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3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4年1月15日。我方按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3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4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本案中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答:银行的拒付是

10、有理由的。(2分)600规定,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4分)本案中的提单签发日为2003年12月10日,而B公司于2004年1月4日才向银行议付交单,超过提单签发日后21天,在信用证上又无特殊规定,银行有理由拒付。(4分)10、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5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该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该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

11、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答:开证行的拒付是没有道理的。(2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也不得修改。(2分)另外,如开证行发出修改书,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当受益人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视为受益人已接受修改,如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不符,则说明受益人拒绝了修改。(3

12、分)本案中,我方的单据与原证一致,说明我方未接受修改,原证仍然有效。(3分)11、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上受益人漏了签字盖章。A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了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到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价处理才收回货款。问:本案中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答:我方处理不妥当。(2分)首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我方第一次提交的发票未签署,并不构成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13、4分)其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必须于信用证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单据。我方补寄的发票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银行可以拒绝付款。(4分)12、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 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14、答:不能顺利结汇。(2分)UCP6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4分)我方5月因故未能出运,这一期以及6月份的一期信用证均告失效,不能顺利结汇。(4分)13、一信用证注明“总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货物为布匹,大约5000码,每码1美元。”出口商出口数量为5500码,是否可以顺利交单议付?答:600-30,数量前有“约”的字样,则该数量可有10%的增减。但本例中信用证的金额已注明不超过5000美元,所以最多可装5000码,最少可装4500码。且该约数只限于其限定的项目。14、一

15、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10000包,受益人仅装运9997包,因为有3包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项下提单中注明数量为9997包。问单证是否相符?答:会构成不符点。600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计,不适用5%的增减幅度。本案数量以包计,不适用5%的增减,且不允许分批装运同,必须按规定数量装运。15、我国对日按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也是SHIPMENT DURING MARCH/APRIL 2010,除此以外对装运无其他要求。但我国企业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数量较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2到3次装运

16、。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联系进口商申请修改信用证上的装运条款?答:不需要。600-31:信用证未注明禁止分批装运,即可以分批装运。本案.16、某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电器100箱,从中国港口运至曼谷,集装箱运输。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发货人抬头,背书给K.T.银行,通知买方。”该出口公司审证后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单到国外却被开证行拒付。理由为:1.信用证要求的是清洁已装船的海运提单,提交的却是联合运输提单;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根据你们提单上的记载,货物经转运到曼

17、谷港,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理?答:开证行拒付无理。600-20:提单,不论其名称如何,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符合该条,银行就可以接受。只要其他内容符合要求,即使冠以“联合运输提单”的名称,银行仍应视为提单。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动的提单。本案.17、A公司是一家棉花出口公司,使用A公司原始信纸的同一文件格式缮制装箱单、重量单及经认证的重量单。B银行为议付行。A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凭全套单据向B银行申请议付时,B银行声称有以下不符点:(1)即使重量单实际上是正本的,也必须加盖正本章;(2)尽管

18、信用证没有要求经过签字的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还是应该在单据指定位置签字。理由是:既然单据上留有签字的位置,这份单据就应该签字。而A公司仅在要求提交经过证实的重量单时才在这一位置上签字。请问:以上不符点是否成立?答:不成立。(1)600-17:a.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b.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c.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穿孔或盖章;或者.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本案.

19、(2)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根据600的规定予以签署。否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单据无须签字。另外,单据上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一方框或空格必须有签字。例如,在运输单据如航空运单或铁路运输单据中经常会有一处标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类似用语,但银行并不要求在该处有签字。如果单据表面要求签字才能生效,则必须签字。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混淆,当信用证未明确要求单据须加具签字时,单据不应含有签字栏目。本案18、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A行(议付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将单据提交给A行

20、。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于是通知受益人由于明显的不符点,他们不能议付。由于不符点无法改正,受益人要求A行在保留/赔偿担保下议付。A行同意在保留权利下议付,并寄单给I行,告知I行:由于单据中存在轻微的不符点,他们已在保留下议付。在收到A行寄来单据的第九个工作日,I行电传A行,电文如下:“关于我行跟单信用证号777,你方寄来的单据,由于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不一致,因此,我们不接受如此提交的并由你行在保留/赔偿担保项下议付的单据。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请指示。”请问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妥当?答:不妥当。I行有权拒绝支付在保留权利项下的议付,但是600规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必须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做出兑付或拒付的决定。本案中I行未能按照600要求的5个工作日的时限办理。因而,使得开证行在该信用证项下最终必须付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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