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题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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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 简答论述1.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答: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答: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

2、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答:国际性、统一性、自治性、公正性。(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4.大陆法系的特点答: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

3、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5.大陆法的渊源答:1、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 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 2、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6.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答: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区别。两者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表现在以下

4、八个方面:1.传播方式不同 2.法律渊源不同 3.变革速度不同 4.法官的作用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 6.法律程序不同 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 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 。7.中国法律的渊源答: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等。 (一)制定法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 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判例法 8.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答:(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一种

5、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9.合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意识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0.构成要约的条件答:(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1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答:(1)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

6、去法律效力;(3)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12.构成承诺的条件答:(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1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答:(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2)引起的原因不同

7、。可撤销合主同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6)申请确认

8、无效有无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1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对于因为错误而签订的合同,它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规定:中国法中没有错误的概念,而是误解,产生误解的后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能构成合同无效,其他情况的错误,可以请求撤销。德国法,产生错误时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况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和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错误。英国法,分为单方面错误和共同错

9、误,单方面错误,按一般原则是合同有效。但是,如果相当方知道对方认识上发生了错误,但将错就错订约,合同无效或撤消。再者,如果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诱使的结果,则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自知无知而依然行事的愚昧行为/判断上发生错误等,原则不能撤消合同。美国法,和英国大同小异。二、欺诈的法律后果,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消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三、胁迫的法律后果,受胁迫情形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意思表示的效果。1、中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无效;2、法国法,胁迫导致合同的相对无效;3、德国法,因被不法胁迫而做出意

10、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但必须在自胁迫终止之时一年内提出。4、英美法,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被胁迫方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胁迫表现为人身方面时,合同不成立。四、显示公平的后果1、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2、德国法和法国法,规定显失公平时合同无效3、英国法规定,已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条件不公平为由不执行,当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接济。4、美国法中,当显失公平时可以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15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答: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3、历史解释原则4、符合合同目

11、的原则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16违约的接济方法主要有哪些?答:接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侵害一方的补偿方法。违约的接济方法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和定金。17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

12、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18不同国家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答:(1)法国 在实践中,必须满足其条件:A:相对方有过错;B:而且行为性质严重(指相对方未履行其基本义务)。 (2)德国 A,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经催告后转化的不履行);B,部分不履行;C,延迟履行; (3)英国 违反要件才能解除合同; (4)美国 重大违约才能解除合同; (5)中国法 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9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它

13、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约定情形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9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接济方法答: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接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损害赔偿不能弥补损失以及不使用其他相抵触的救济方法情况下)2 交付替代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提出交付替代物必须在告知卖方货物与合同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3修补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之处稍加修改即可符合合同要求;若该要求对卖方具有不合

14、理性,买方不得使用这一救济方法)4给予宽限期(针对延迟交货,卖方不能因卖方不按时交货而撤销合同,但是延迟交货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交货,则可撤销合同,)5卖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未撤销合同,卖方承担补救费用,不能给买方造成不便或延迟)6撤销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交货)7要求减价(买方愿意收取货物不愿撤销合同,不采用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方法)(按减低价金按交货时实际货物的价值与同时间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比例计算)8卖方部分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买方只能对短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补交货物、退货、减价及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9卖方提前交货的救济方法(买方可以

15、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等到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临到时再次向买方提交货物,则买方须收取这批货物。)10溢交货物的救济方法(买方至少必须收取合同规定数量,而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对溢交部分1拒收全部溢交货物;收取全部溢交货物;就溢交部分,买方可以任意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11请求损害赔偿 (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它20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接济方法答:(一) 实际履行合同 (二)给予宽限期(三)撤销合同(四)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五)请求损害赔偿(六)要求支付利息21.论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答: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16、,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也就是说在货物的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的瑕疵。上述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未作出规定,卖方也应承担。 品质担保:卖方应对他交付的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即应保证他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2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

17、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但企业只是以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23.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答:(1)合伙人数不同: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

18、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竞业禁止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是否允许合伙人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19、外。 (7)对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要求不同: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4. 合伙企业的利弊?答: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

20、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 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25.公

21、司的法律特征?答:(一) 营利性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 2、公司必须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社团性 指公司应为人的集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三)法人性 1、依法设立 2、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答:1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2 两种公司股东都只有有限责任,但是对公司负责的方式不同 3 就股东权利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原则安人计算,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上是按股计算 4 从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有封闭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有开放性质 5从募集工具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采取内部认

22、购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股票和债券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6 发行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分离,股份有限公司则相反。27.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答:公司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1)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体现着资本信用。它们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又能为公司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2)两者都是有价证券的形式,都属于流通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转让,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其流通价格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银行利率的影响。同属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3)其所代表的公司债务和公司资本,都属于公司资本的范围。(4)股票的收益率

23、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见得一致。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不同点1、两者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两者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

24、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3、两者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投资。股票通常是不能偿还的,一旦投资人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投资,或称永久投资。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4、两者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5、两者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

25、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有盈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而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28.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答:在大陆法国家,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的文件构成的。其内容根据重要的程度分为两类:是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范围与资本总额等。缺少此种条款,公司章程无效,公司不得成立。是相对必须记载事项,指其他法律不禁止的事项。 还有任意记载事项

26、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由以下两个文件组成:(1)组织大纲(2)内部细则2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答:1.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2.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主要表现在:(1)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2)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3)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4)出资证明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交易。(5)正因为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也不能上市交易,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

27、息资料就无须向社会公开。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而言,有各种不同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的可塑性,适应了现实经济生活开办各种规模不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需要。4.设立程序简单有了责任公司基本上实行准则登记制,除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政府均给予注册,而没有繁琐的审查批准程序。5.组织设置灵活因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需要选择。(1)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2)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3)监事会是任意机构。6.股东参加管理30.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

28、条件答:(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3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答: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则不受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范围答: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29、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30、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答: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 5、追加出资义务;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3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利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

31、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35.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利答:(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32、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6.票据法有哪些基本特征?答:强制性而非任意性技术性而非理论性私法兼具公法性国内法兼具国际性实体法兼具程序性37票据关系有哪些基本特征?答: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票据关系的内容是以金钱为内容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关系

33、具有多重性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38.试述非票据关系答:票据法上规定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有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汇票回单签发关系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的持有人间的原本返还关系利益偿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39.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支付功能 不同点:(1)本票是约定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

34、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6)

35、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7)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8)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40.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与“对票据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对票据的权利,是物权,即票据所有权。有票据所有权当然有票据权利,但两种权利的性质,还是要区别开的。这种区分,不仅在理论上有必

36、要,在实务上同样有价值。例如,在继承关系中,票据上的权利人未在票据上背书即死亡,其继承人无论以法定继承方式还是遗嘱继承方式继承票据,如仅以票据文义而言,继承人无从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但若证明自己因继承取得票据,对票据有所有权,便可依票据法第十一条,享有票据权利。 41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

37、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两者的区别在于:不同的票据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其票据行为也不同,如汇票涉及三种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具备上述全部票据行为。本票由于出票人即付款人,故无需承兑。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一般无需保证和承兑,只有出票和背书两种行为。42.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发生的前提。票据关

38、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43.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背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承兑。即汇票的付款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

39、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44.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5.简述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关系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既有密切联系,有又本质区别。主要相同点:(1)都属票据法上规定的或者与票据法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关系。(2)都发生在票据当事人之

40、间。主要不同点:(1)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2)权利内容不同,一为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金额;另一为票据作为物或者权利财产的返还者或者交换利益的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的赔偿。(3)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一为以持有票据未依据;另一为一其他原因为依据(4)两者均适用的法律规则以及相关原理明显不同。46.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主要情形有哪些?答:票据权利因一定情形仅使部分债务人不再承担票据任务时,为相对消灭。主要情形有:(1)清偿追索后还存在再追索权的情形;(2)票据保全手续欠缺;(3)除权判决;(4)因他人善意取得。47试述

41、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答: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是指票据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的二重权利性质。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票据关系辅助人等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在权利先例顺序上应先予行使,所以为每重请求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实现支付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有关费用的权利,由于一般应在支付请求权之后才能行使,所以为第二重请示权。追赶索权和支付请示权的内容表明票据权利是一种具有二重性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以支付请示权,保障票据流通的正常结束,以追赶索权补救票据流通结束后不能实现支付请求权的利益损失。48.票据记载事项有哪几种? 答:(1)票

42、据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进行各种票据行为时应该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2)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允许票据行为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一经记载于票据上,可以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3)不得不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一经记载,将使票据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为不得记载事项,或称有害记载事项(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依据票据法规定,记载和不记载于票据上均不影响票据或者票据行为在事项,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亦称无害记载事项。(5)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记载,但其实际再不影响票据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而其本身也应视为无记载或

43、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为补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也称无益记载事项。49.论述票据变造的票据责任效力答:票据责任效力:票据变造如果对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并能显示痕迹的,票据应无效。票据变造如果不能显示痕迹的,或者是对可以更改事项的变造,其票据责任效力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50票据变造对票据效力有何影响?答:票据变造对票据本身的效力影响应当分两种情形来考察:(1)对票据不可更改的事项的变造。如果票据变造在外观上显露了经一般注意即可发现的痕迹,则该变造如同更改票据的不可更改事项,

44、将导致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变造在外观上难以辨认其变造痕迹,则应当依据其外观来判断票据效力,所变造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我国票据法有关变造效力的规定。(2)对其他事项的变造,除了签章和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51.禁止转让背书票据与禁止转让票据有何不同?答: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律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45、字样的商业汇票,银行不能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和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第54条作了类似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52.论述追索权行使的要件。答:1、形式要件。汇票追索权的行使一般要求具备三项形式要件:第一,持票人必须依有效的票据进行提示。无论提示承兑还是提示付款必须依有效票据进行,才能发生提示效力,在被拒绝时方可发生追索权。第二,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提示。即持票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

46、或提示付款期间为提示。第三,取得有关证明。2、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期前追索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情况时,产生期前追索权。在实践中,承兑人死亡、逃匿情形,通常应发生在汇票已经承兑,但汇票到期日尚未到之时;而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情形,通常发生于汇票尚未承兑之时。三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不获付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拒绝支付;二是客观无法实现支付或提示,如在进行提示付款时,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53.票据当事人有哪些? 答: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

47、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54.汇票承兑的原则有哪些?答: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

48、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55.票据背书转让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答:票据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二、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三、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56.我国票据

49、法对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法律适用有何法律规定?答:(1)票据权力行使和保全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主采付款地主义,并采单项列举方式; (2)其主要规则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使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时票人请求保证人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57.如何理解出票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答:(1)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并具有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的性质。 (2)出票的效力表现为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3)汇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来说,表现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继承但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58.我国汇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答: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字样,支付文句,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59.票据抗辨在票据制度中的意义是什么?答:(1)票据抗辨的实质是对票据权利的一种合理制约。 (2)票据抗辨制度的确立,使票据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公平地抱哦张票据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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