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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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1996年4月29日京政办发1996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

2、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工作;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六条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分级负责。第七条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市人事局可委托有关部门代理。

3、第三章录用计划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确定。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区、县人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在当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

4、数和拟增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办法。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根据空缺职位的特点及社会上人才资源的情况,采取公开竞争性考试或者有限竞争性的形式进行。公开竞争性考试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有限竞争性考试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短缺的职位,或者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第十五条考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第四章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六条公开竞争性考试在报名前要向社会发布通告。通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考的单位、职位、专业、名额;(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所需的资格条件;(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必须提交的证件

5、;(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有限竞争性考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报名,也可以采取差额的办法推荐。第十八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北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市人事局规定;(五)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七)具备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考试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

6、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核发准考证。第五章考试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通过考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其他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第二十一条笔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的内容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的内容由市人事局确定或者批准。第二十二条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用人部门

7、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笔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确定合格分数线并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一定比例推荐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应以适当形式公布。第二十四条面试在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面试考官团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的测评要素和测评方式,分别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特点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者简化考试程序:(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四)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特殊情况的

8、适用范围和测评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第六章体检和考核第二十七条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由人事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全面考核,并组织体检。第二十八条由用人部门依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格检查标准在人事部门指定医院组织体检。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格检查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考核工作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负责对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要通过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第七章录用第三十条在考试考核和体检的基础上,由用人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的北

9、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考试考核和体检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第三十一条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其原单位应及时予以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者仲裁。第三十二条按本办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凭市人事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办理录用手续。第三十三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察。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本人应提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应签署考核意见,对合格者,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对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市人事局审批。第三十五条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

10、务员,应按排列基层工作一至两年。第三十六条凡考试合格,但因名额指标限制而未被录取的人员,保留其候选资格一年。对具有候选资格的未被录取人员,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可以优先向需补充国家公务员的用人部门推荐;用人部门在面试、体检、考核后,择优录用。第八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第三十八条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监督机制。要组织临时监督委员会或者聘请特邀监督员,对录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必须坚持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职位公开

11、、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而负有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行政处分的处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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