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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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篇 总纲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设备台帐管理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的巡视点 检制度、设备验收管理制度、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设备评级管理制度、物资储 备定额管理制度、设备异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施工机具管理制度。第三条 引用标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电力企业管理标准。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 18000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 适用范围:某某水电站。第二篇 技术台帐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2、保证电站设备运行原始数据的全面、准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混乱,规范技术台帐、记录管理,特建立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现场台帐记录分类、技术台帐分类、台帐记录规定。第三条 适用范围:某某水电站。第二章 台帐分类第四条 现场台帐分类(一)设备缺陷记录(二)发电机绝缘电阻测定记录(三)电动机绝缘电阻测定记录(四)变压器绝缘电阻测定记录(五)调度命令票、设备停修申请书(六)检修维护交待记录(七)断路器分合闸记录(八)运行分析记录(九)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记录(十)接地线装拆登记记录(十一)设备油耗记录(十二)技术培训记录(十三)事故预想记录簿 (十四)避雷器放电记录 (十五)每日高频通道检查记录

3、(十六)工作票登记记录 (十七)工作票间断记录 (十八)操作登记记录 (十九)设备定期试验轮换记录 (二十)机组振动及摆度测定记录 (二十一)进出风洞记录 (二十二)钥匙工具借用登记记录 (二十三)安全工器具登记簿 (二十四)不安全情况分析记录 (二十五)电量损失记录 (二十六)负荷曲线执行表 (二十七)生产情况简报表 (二十八)机电运行日志 (二十九)值班交待记录 (三十)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记录 (三十一)设备试验(检定)原始记录 第五条 技术台帐分类(一)技术图纸资料管理台帐(二)设备、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三)专用仪器仪表管理台帐(四)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台帐(五)继电保护配置、动作管理台帐(

4、六)发电机运行管理台帐(七)变压器运行管理台帐(八)水轮机运行管理台帐(九)公用系统运行管理台帐 (十)辅助设备运行管理台帐 (十一)设备缺陷管理台帐 (十二)配电设备运行管理台帐 (十三)设备履历卡 (十四)技术监督管理台帐(十五)设备分类档案管理台帐第三章 台帐使用规定第六条 每月由水电站总工程师对现场记录进行检查、分析、汇总。第七条 水电站总工程师应经常分析、统计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填写技术台 帐。第八条 每年 1 月由水电站总工程师将上一年的现场记录进行整理、装订、 保管存档。第九条 水电站总工程师应定期对技术台帐、现场记录进行检查、指导。第十条 技术台帐主要由水电站工程师建立、维护、管

5、理;现场记录主要由 运行(维护)工程师建立、存档,运行(维护)人员记录。第十一条 各技术台帐、现场台帐记录的首页上均应注明作用、填写方法、 规范和记录维护管理人员。第三篇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第一条 设备缺陷分类(一)一类缺陷:直接影响安全发供电,对系统、设备或人身安全构成严重 的威胁。(二)二类缺陷:可继续运行,但影响设备出力或对系统、设备、人身安全 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影响文明生产。(三)三类缺陷:除一、二类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第二条 缺陷的发现及报告(一)所有人员在监视、巡视、检查设备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的设备缺陷, 应及时向厂房值班工程师反映,厂房值班工程师确认缺陷后向运行维护工程师汇 报缺陷

6、的具体内容,由运行维护工程师对设备缺陷进行分类。(二)一、二类设备缺陷应汇报水电站工程师、站长。(三)当值运行人员及时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录入电站缺陷管理系统。第三条 缺陷处理及验收(一)厂房值守人员发现缺陷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配 合维护人员搞好消缺工作,按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措施正确完备。(二)维护人员接到缺陷通知应及时处理,对需要立即处理的一类设备缺陷 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处理,二类缺陷应 24 小时内进行处理,三类缺陷可 择时处理,但72 小时内应做工作安排。(三)工作负责人对消缺质量负责,工作完成后填写检修交待记录,填 写清楚造成缺陷原因、处理结论等必要内容,

7、如有整定值或技术更改应注明更改 内容,包括更改的原理简图,并在规定时间内绘制正式图纸存档。(四)厂房值班工程师指定人员对消缺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在缺陷管理系 统中注销缺陷,按规定汇报有关人员。(五)需要停机、停电的设备缺陷尽量安排在夜间或节假日消缺,减少非计 划停运次数;一时难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则列入月度计划;并对所发生的设备缺陷 进行分析,提高消缺质量,杜绝重复缺陷发生。(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时将不能消除的原因上报电站站长及安全管理工 程师。(七)消缺后若需观察的缺陷,观察时间不能超过 3 天。第四条 辅助生产设备的缺陷处理(一)辅助生产设备在此指运行人员不负责运行监视、运行调度的设备、设

8、施,包括通信设备(非厂房内)、水情测报系统、水工建筑物、水工观测设备等。(二)辅助生产设备的缺陷处理一般不用办理工作票,但可能与运行设备发 生相互影响的缺陷处理应办理工作票。第五条 缺陷分析(一)维护人员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水电站总工应组织分析缺陷原因,制 定处理方案。上报水电站站长(二)水电站每月月初将上月的缺陷分析统计表上报水电站站长。(三)水电站总工应每月统计全厂设备缺陷和消缺率,负责组织召开设备缺 陷分析会,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四篇 设备点检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点检制度是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了能够高效优质的进 行设备点检,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点检制度适用于某某水电站

9、。第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某某水电站。第二章 点检制度第四条 水电站点检基本规定(一)水电站点检工作由维护人员完成;(二)点检次数为每天一次,运行工程师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以上点检;(三)点检内容严格按照水电站点检标准书执行;(四)点检实行签到制度,点检人员严格按照点检路线进行点检;第五条 在以下情况要加强点检次数(一)检修、技改、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投运的设备;(二)主设备状态改变前、后;(三)设备带缺陷运行及缺陷近期有发展时;(四)系统受到冲击或遇气温骤变、恶劣气候、事故跳闸和运行中设备有可 疑现象时;(五)设备过负荷运行及负荷有显著增加时;(六)法定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时

10、;(七)水电站指定的重点监视的设备,运行维护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增加点检 次数的其它情况。第六条 点检时,注意有无热、漏、振、卡、松、磨、断、裂情况的发生, 如有异常及时分析处理。发现管辖范围环境和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缺陷 处理。第七条 巡检时发现设备异常状态立即汇报值班负责人,必须时可先做 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应急处理后再汇报。第八条 点检过程中,凡装有直通电话的地方,均应用电话向中控室通 报本人所处的位置。如遇紧急情况,则中断点检回中控室处理紧急事务。第九条 点检过程中若遇紧急情况,则立即中断点检回中控室待命。第十条 点检完毕后要将点检结果作详细记录 (点检时间,设备工况 ), 并及时向相关人

11、员汇报。第十一条 点检记录应至少保管三个月。第十二条 点检标准书编写小组应根据设备更新情况及时更新设备点 检标准。第五篇 设备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设备维护、改造、小修、大修后能够正常长期的运行,要 加强对设备投运的验收的避免在设备投入运行后存在缺陷和不安全因素,保 证机组的长期稳定运行。第二条 为保证验收时有序、严格地进行,对设备维护、改造、小修、大 修的验收有严格的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要签字存档。第三条 为保证验收后设备的长期运行,避免在验收过程出现人为误差, 对设备验收后发生质量问题要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结束时要对检修设备,存在的问题,设备参 数,技术要

12、求等要作详尽的交待 ,运行维护工程师审查签字。第二章 验收前的准备第五条 重要设备的技改、大修工作结束前五天由实施单位向水电站提 出书面申请,水电站、九寨沟水电开发公司依据规程和任务书进行预验收, 预 验收整改项目由检修单位负责整改。第六条 设备维护、改造、小修、大修工作完毕前一天运行维护工程师必 须安排写好验收标准并通过团队活动讨论和演练。第三章 验收要求第七条 工作负责人确认工作完毕,整理工作现场后安排工作人员离开 工作现场,向运行工程师提出工作结束的要求; 运行工程师向运行维护工程师 汇报。第八条 运行维护工程师根据验收设备的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验收。(一)辅助设备的验收可安排运行工程师或

13、值班员验收。(二)重要的设备验收必须由运行维护工程师进行验收。(三)改造、小修、大修后的设备验收必须由水电站总工程师和运行维护工 程师一起参与验收。第九条 检修交待要求(一)工作负责人要将检修设备的检修内容、存在的问题、技术要求、运行 注意事项作详尽交待。(二)填写时要字迹工整,按规定格式书写;在内容上应包括:检修处理过 程、技术变更及图纸设备变更、检修的结论等;技术变更及参数变更涉及到技术 图纸变更的要有简图。(三)运行维护工程师对检修交待作详细审查后签字,并安排适当人员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 工作负责人要求结束工作票的前期准备(一)工作负责人认真清扫整理工作现场,所有工器具全部收拾

14、完毕,现场 清洁。(二)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班人员全部撤离。(三)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工程师提出工作完毕申请。(四)设备的技改、小修、大修工作结束前两天由检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水电站、九寨沟水电开发公司依据规程和任务书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发现的整改 项目由检修单位负责整改。第十一条 运行工程师并向运行维护工程师汇报。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工程师的工作安排。(一)安排验收人员。(二)组织验收。(三)验收组或验收人根据验收标准单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果。(四)验收组或验收人验收发现不合格,安排工作负责人整改。第十三条 工作负责人重新处理完毕。第十四条 工作负责人向运行维护工程师提出工作结束要求。第十五条 运行

15、维护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工作负责人作详细的检修交待。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工程师审查检修交待并签字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安排人员办理工作结束手续。第五章 验收标准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设备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第二十条 验收标准单要编写完整并由运行维护工程师审查,在团队活 动中讨论演练。第二十一条验收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后存档,以便查询。 第六篇 可靠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 析、预测体系,提高水电站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第二条 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 分析水电站电力设备、水轮发电机组

16、的可靠性,研究和制订出本单位电力设备、 水轮发电机组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第三条 根据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与 发展的新形势对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要求, 在遵守水电站实际的基础上, 制定本 制度,适用于某某水电站。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水电站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第五条 组建水电站可靠性管理小组,小组组长由水电站主管生产的水电 站站长指定,小组长负责可靠性管理的全面工作, 小组成员由水电站人员组成, 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第六条 水电站可靠性管理小组组长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按

17、九寨沟水电开发公司对 可靠性管理的要求,组织制定适合于水电站实际的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建立健全水电站可靠性管理体系,每月采集各水电站的发电、供 电和输变电等可靠性数据,建立水电站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 据、整理并上报水电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三)检查、监督、指导可靠性管理方面的工作,确保可靠性管理信息的可 执行性,保证水电站顺利开展可靠性有关工作。(四)定期组织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协助水电站做好 水电站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五)推行电力可靠性的目标管理,制定执行水电站可靠性考核指标,并把

18、可靠性指标评价结果,作为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六)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 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七)组织有关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不断提高水电站可靠 性管理水平。(八)每月组织一次水电站的可靠性分析、评价会,全面评价运行管理、检 修质量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并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目标。(九)水电站的工作总结时,应汇报水电站的可靠性分析结果。第七条 水电站可靠性管理小组各成员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按九寨沟水电开发公司对 可靠性管理的要求,执行适合于水电站实

19、际的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接受 有关领导部门的监督。(二)可靠性管理小组成员可靠性管理方面按受可靠性管理小组长监督、检 查、评价及指导,进行水电站可靠性管理日常工作。(三)根据可靠性管理小组制定出的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统计可靠 性数据,计算、分析水电站可靠性指标,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水电站汇报,确保数 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四)积极完成小组长分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黑河电站的设备可靠性分 析,全面分析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通过设备可靠性 提高的整改建议可实施性分析,参与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 实施;(五)积极参与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正确填写

20、可靠性记录。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第八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执行以下标准。(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二)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 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第四章 可靠性数据统计及信息管理第九条 水电站的发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厂用电系统等影响 发电可靠性的数据均为月报统计数据。第十条 水电站可靠性小组,每月 1 日前将上月有关数据汇总填表,并 进行分析评价后,由小组长上报水电站。经水电站审核评价后,分季度呈报九 寨水电开发公司审阅。数据的采集与统计等,在遵守可靠性管理有关标准外, 均应以业主要求为最终标准,并达到最终共识性。第十一条 组

21、建水电站可靠性管理小组,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 由水电站筹划,可靠性管理小组长负责,小组成员应按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 定认真执行。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应及时跟踪分析,在事故 定性后及时将详细的分析材料以书面方式呈报电站站长。第十三条 可靠性数据、信息的统计和传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客观 如实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水平。第十四条 水电站可靠性信息由水电站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电站站长 的监督。以上报业主并经业主认可的数据为准。第七篇 设备评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设备评级工作是掌握和分析设备技术状况,加强设备管理,有 计划地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

22、设备评级工作,对设备进行全 面检查,分析和鉴定,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真正把设备用好、修好、管好。使设 备经常保持在无缺陷情况下运行。保证安全,经济生产。第二条 设备评级是技术管理方面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每个设备应结 合职责分工落实到人头,设备专责人应经常了解管辖,职责设备的技术状况, 不断进行维护和检修,并结合安全大检查大小修、更新改造及各项季节性工作 及时对设备进行鉴定和评级,并提出设备升级方案,力争消灭三类设备,减少 二类设备,提高一类设备。第二章 设备完好率的计算方法及要求第三条 设备完好率=完好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第四条 要求:主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一类率达95%;辅助设

23、备完好率 达95%。第五条 主设备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其余的均为辅助设备。第三章 设备评级时间及范围第六条 设备评级时间:每年评级一次。第七条 设备评级范围。全厂所有主辅助在用设备均参加评级 (包括闸 首)。第九条 正在检修的设备,按检修前的状况评级。第十条 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可不参加评级。第十一条 设备大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有明显变化时应重新评级。第四章 设备评级办法第十三条 由设备管辖部门工程师会同设备分管人按照设备评级标准要 求进行设备评级,经水电站站长签字后并汇总。第十四条 设备评级后,设备管辖部门应提出消除三类设备的技术措施 和计划。第四章 设备评级办法第十五条 设备评级分为一

24、、二、三类,其中一、二类设备为完好设备。第十六条 一类评级的主要条件(一)能持续达到铭牌出力。(二)设备没有重大缺陷,部件完整齐全,能保证安全可靠运行。(三)各项运行指标、参数达到设计或有关规定,设备运行记录、技术资料 齐全正确。(四)信号、保护装置及主要的指示仪表完整良好,动作正常指示正确。(五)主要自动控制装置经常投入运行。(六)设备及周围环境清洁,消除“三漏”,标示、编号醒目。第十七条 二类设备是基本完好的设备, 虽有一般性缺陷,但仍能安全、 满出力运行,效率和可靠性也能保持一般水平。第十八条 三类设备是有重大缺陷的设备,不能保证安全出力,出力降 低,效率差或“三漏”严重。第十九条 设备

25、评级要综合衡量,以设备各单元总的技术状况为准。如 一个单元内的重要设备元件同时有一、 二类者,应为二类同时有二、 三类者, 应评为三类。第八篇 储备定额管理制度第一条 储备定额管理是保证在设备发生缺陷、 故障或事故时,能够及时 修复设备的重要环节,应按备品配件的种类、重要程度、易损坏程度、损坏影 响大小、占有资金大小、供应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对其进行分类。第二条 事故备品备件、大修轮换性配件储备定额由水电站编制、由电 厂物资部门(领导)审批。第三条 储备定额经审批后由九寨沟水电开发公司执行。第四条 重要的备品配件应由水电站、设备责任单位共同验收。第五条 对设备改造涉及的备品配件储备定额的变动由设

26、备责任单位及 时修正。第九篇 设备异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设备异动指:凡为提高设备工作效率、 改善运行及检修条件、保 证安全等原因而对设备本身结构或系统结构所作的变动, 包括设备的修理、更 新、改造、停运、迁移、报废等。第二章 设备异动管理第二条 设备异动前期工作(一)水电站应经常分析设备的各种基础数据, 对缺陷明显增多或运行状 态差的设备应加强监视,并及时提出设备的大、小修、试验、技术改造项目申 请。(二)水电站有责任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异动所需的所有技术 资料。第三条 设备异动管理 根据设备异动的具体情况,按检修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进行各 项工作。第四条 设备异动后(一)

27、设备在投运后应及时与设备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按检修管理 制度或合同执行。(二)在移交前出现的设备缺陷由检修单位负责处理, 在设备质量承包期 内对因工作质量引起的设备缺陷或其它技术问题, 经水电站认定后,由检修单 位负责进行处理或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对设备变动涉及图纸资料的变动按技术管理制度执行。 对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异动前后应由电站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迁移、改造、 报废)申请,具体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相关人员应及时更新固定资 产管理台帐及设备管理台帐。第十篇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 和设备的安全,根据G

28、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结合电站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起重机械包括:(一)大型起重机械:指各类桥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 动葫芦、电梯及5T以上手动葫芦、升降机、卷扬机、电梯等。(二)小型起重机械:指5T及以下手动葫芦、卷扬机、升降机、千斤顶等(三)起重机械附属部件:指起重作业用的绳卡、卸扣、吊环、专用吊具、 专用钢丝绳、自做的钢丝绳等。第二章起重机械的管理第三条 所有起重机械必须取得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 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水电站站长、总工程师应同时负责起重机械的管

29、理。第五条 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IC卡)的起重机械作业人 员,才能进行起重机械的操作、安装、维修、检查。第六条 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认可,并取得“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才能从事起 重机械的安装、修理。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的申办事宜,由水电 站协助电站负责进行。第八条 水电站对所有起重机械的使用操作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及 运行日志。(一)起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 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起重设备

30、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起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起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九条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管理(一)起重作业及维护保养人员应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并参加上级专业部 门及本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按水电站培训管理制度进行。(三)经过起重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IC卡) 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才能进行起重机械的操作、安装、维修、检查。(四)水电站应对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四)水电站应经常组织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进行相关规程制度的学习。第十条 起重机械作业时必须执行如下规程:(一)G

31、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二)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三)JB/T9008.4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四)JB/T900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五)JB/T1306电动单梁起重机(六)JB/T2603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七)JB/T900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八)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九)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三章 起重机械的修理、检查、检验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及检查责任划分:(一)电站闸首各类门式起重机械由水工运行维护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日常 维护及检查。电动葫芦的维护消缺由水电站维护人员负责。(二)电站厂房各类门式起重机械由厂房运行维护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32、日常 维护及检查。电动葫芦的维护消缺由水电站维护人员负责。(三)开关站各类门式起重机械由开关站运行维护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日常 维护及检查。电动葫芦的维护消缺由水电站维护人员负责。(四)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及年度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由电站聘请 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大、小修(一)起重机械的大、小修检修周期、检修标准参见检修规程。(二)对大、小修的管理参见检修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分年度检查和使用前检查。(一)年度检查由起重机械的由电站组织聘请有资质人员进行。(二)检查范围:本单位所辖所有起重机械及其附属部件。(三)检查标准参见检修规程。(四)需将检查情况编制检查报

33、告送水电站审核。(五)起重作业用的绳卡、卡环、吊环、专用吊具、专用钢丝绳、自做的钢 丝绳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更换,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十四条 使用前检查 使用人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前应进行下列例行检查:(一)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二)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三)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四)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五)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六)有无妨碍正常操作的设备缺陷。第十五条 在年度检查、使用前检查中,发现起重机械的缺陷,水电站应及 时处理解决。在水电站无法解决的妨碍正常作业的设备缺陷、隐患,应及时汇报

34、电站站长、由电站制定整改措施。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用的绳卡、卡环、吊环、专用吊具、专用钢丝绳、自做 的钢丝绳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更换,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一)起重机械设备须定期报请当地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 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三)安全监督检验的有关事宜,由水电站协助电站进行。第四章 重要起吊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重要起吊是指:吊运被吊设备的重要部件,如发电机转 子、顶盖,220kV (llOkV)主变压器、开关、互感器、导管等;被吊物重量达到

35、起重机械的额定荷重;厂房主要盘柜;其他的重要起吊。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重要起吊,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细致的检 查,确认无误,方能起吊。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在进行发电机转子、主变压器及其它危险性大的重要 起吊时,应汇报水电站站长、水电站总工程师。水电站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进行 技术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水电站运行维护工程师 必须在现场指挥协调。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其他重要起吊,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安全专责工程 师需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现场施工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现场 指挥协调。第二十二条 由于现场条件限制的特殊环境,不能完全符合安全要求的起 吊作业,需制定

36、可行的辅助安全措施,并经水电站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汽车起重机在llOkV、220kV开关站内及架空线路附近起吊作 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按110kV、220kV开关站及架 空线路附近起吊作业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施工单位负责人、水电站站长或水 电站总工程师应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十一篇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压力容器包括(一)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 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2. 5MPd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液体的固定式

37、容器和移动式容器。(二)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 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OMPd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 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第二条 适用范围:水电站管辖范围内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的所有在用压力容器。具体指:氧气、乙炔瓶;厂房内高低压储气 罐及压油装置压油罐。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管理第三条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由四川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或锅检 站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周期定期进行检验、安全状况评定和办 理注册登记,或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第四条 水电站负责协助电站向省电力公司锅监委

38、和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 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和报告。并根据压 力容器检验评定报告和结论,提出监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条件,按规定到安全 监察机构办理监控使用手续。第五条 进行压力容器焊接的人员,必须按照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 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第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水电站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 以及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 氧气、乙炔瓶的管理:(一)由电站负责日常管理;(二)水电站负责氧气、乙炔容器的安全监督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知识教育;第八条 厂房内压力容器管理(一)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应具备设计图纸、压力容器的强度计算书、产品 质量证明书(包括

39、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压力试验报告等)以及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二)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九条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一)相应的设备台帐;(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三)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第十条 压力容器应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载明下列项目:压力容器的类 别、名称、产品编号、设计压力MPa)、最高允许工作压力(MPa)、净重(kg)、 制造厂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等。第十一条 运行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遇有下列异 常现

40、象之一者,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运行维护工程师汇 报。(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 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六)过量充装;(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九)其它异常情况。第十二条 水电站应协助电站对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 技术审查。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上报电站。更新设备管理台帐。第十二篇

41、计量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水电站管辖范围内所有电测量指示仪表、 仪器、监测 装置,非电量仪表、压力、温度、流量,各种长度量具、衡器,以及各种测量 用传感器、变送器等各类计量器具。第二条 计量器具按其用途分以下几类:(一)生产过程用计量器具:指安装于生产设备(设施)上监测生产设备(设 施)运行的各种计量器具。(二)标准计量器具:指作为量值传递用的标准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即 厂内一级标准。(三)工具类计量器具:指用于试验、调试、检测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试验 仪器、仪表、设备及检修过程使用的度量衡具等。第二章 生产过程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三条 电站厂房、开关站、及闸首在线运行指示仪

42、表、变送器、电能表 等生产过程用计量器具的检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 检定周期按电测、热 工计量装置检验规程执行。水电站负责日常维护。第四条 新安装或维护更换的生产过程使用计量器具,安装前应按规程 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运。第五条 各种生产过程用计量器具应满足其现场使用条件,例如温度、 湿度,周围有无有害气体等。第六条 生产过程用计量器具作为生产设备的附属设备,由生产设备的 责任单位负责其台帐建立、巡检、消缺等管理工作。第三章 标准计量器具、工具类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 标准计量器具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班组专人管理,保证其量值 传递的准确性。第八条 标准计量器具,按规定强制送上级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后

43、方可进 行量值传递。第九条 工具类计量器具的发放 (一)水电站的常用仪表计量器具,如兆欧表、钳型电流表、各种度量量具、 衡器,原则上发放到生产现场,由当班班组保管使用。(二)工具类仪器仪表发放至班组或个人,由班组或个人保管使用。 第十条 水电站是计量器具的责任单位,负责其保管、保养及检验的相关 事宜,并应建立设备台帐。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保管与使用: (一)各种计量器具存放、搬运应满足其要求条件,例如防潮、防尘、防震 等。(二)精密贵重的仪器仪表及标准计量器具设备由维护工程师保管使用,并 定期检查维护。(三)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必须熟悉其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四)一般器具的借出和归还,须履行工器具

44、借用手续,精密器具一般不得 外借,特殊情况应得到水电站站长批准。第四章 标准计量器具、工具类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二条 所有标准计量器具、工具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检定合格 后方可使用。(一)所有标准计量器具,每年定期按上级计量检定机构下达的送检计划送 检。(二)所有电测、热工工具计量类计量器具,原则上由有资质的计量专业单 位检定。(三)不经常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工具类计量器具,经水电站站长批准, 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第十三条 维护工程师应统计需外送检定的计量器具。报水电站审核, 经批准后送检。第十三篇 施工机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施工机具主要指检修、作业用的,可独立发挥作用 的

45、机器、工器具,如:电动工器具,风动工器具,液压工器具等。在此不包括 起重机械、机床、车床及计量监测设备。第二条 施工机具的分类:(一)大型施工机具: 价值 2000 元以上的构成固定资产的大型施工机具, 包括电焊机、空压机、移动式电动机、水泵、滤油机、切割机、搅拌机、钢筋切 断机、弯管机、剪草机、切管套丝机、绝缘伸缩梯、电烘箱等。(二)小型施工机具:指价值 2000 元以下、未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电剪刀、磨光机、砂轮机、风镐、吸尘器、电暖器、射钉 枪、绕线机等。第二章 大型施工机具管理第三条 大型施工机具的购置由水电站申请购置。第四条 施工机具到货验收由水电站完成。第

46、五条 施工机具的发放按照谁申请谁领取的原则。由领取人办理领取 手续,并建立施工机具的设备台帐。第七条 施工机具的调拨必须由水电站统一进行。施工机具调拨时其配 件、厂家资料、设备台帐等应随施工机具移动。第八条 水电站统一建立施工机具的设备管理台帐,包括型号、购置日 期、附属配件、厂家资料、检修履历、购置、调拨记录、借用记录等。统一保 管施工机具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第九条 施工机具的借用(一)施工机具的借用、归还必须登记,特殊、贵重的施工机具的借用应得 到水电站站长批准。(二)施工机具借出时借用人应检查施工机具状况,借出手续要详细记录借 用机具的型号、规格、附件和完备情况等;归还时由当班

47、值长检查工、器具是否 完好、清洁,若有损坏应记录,并上报水电站。(三)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施工机具。借出者应对未归还施工机具进 行追查,督促借用人归还,发生遗失现象应及时上报水电站。第十条 保管(一)维护工程师应负责妥善保管库存施工机具,定置摆放,注意防尘、防 潮、通风,严禁堆压及受潮。(二)借出的施工机具由经办人负责其保管责任。第十一条 在使用施工机具前,使用者必须对施工机具的结构、 性能、技 术规范、操作要求等有足够的了解, 操作前应阅读使用说明书。使用者应同时 遵守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机具发生故障,由水电站安排进行修理,或者送外修理。 第十三条 施工机具发生异常损坏,

48、不能修复,或修复资金过高,应书面 上报水电站,必要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四条 对于施工机具的大、中修周期、质量的要求,按厂家使用说明 由水电站组织进行,修理完成后,由水电站安排对施工机具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由施工机具的质量问题造成施工质量的下降,其责任由施工单 位承担。第十六条 属固定资产的施工机具的报废、报损由水电站执行。第三章 小型施工机具管理第十七条 小型施工机具的购置申请程序,按生产物资(备品配件)管 理制度执行。第十八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如电钻、磨光机等,实行集中管理,执行 GB 37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九条 在使用施工机具前,使用者必须对施工机具的结构、 性能、技 术规范、操作要求等有足够的了解。使用者应同时遵守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第二十条 施工机具发生故障,由水电站安排进行修理,或者送外修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机具发生异常损坏, 不能修复,应书面上报水电站,必 要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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