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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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不得擅自终止招标18号令第24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可以延期开标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关于监督管理部门南昌市财政局、江西省财政厅、财政部基于对项目和甲级代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均由可能对本项目做出处理。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

2、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61号令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关于行政法律责任可能涉及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暂停

3、资格三至六个月,甚至取消资格。还有可能被记录违法信息并被公告。61号令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18号令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4、(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19号令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20号令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

5、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有第(一)项、第(二)项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6、的罚款;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二)违反规定发布取消、变更或者撤销公告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民事法律责任18号令76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标项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撤回或者取消公告,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潜在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返还;投标人既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又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文件,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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