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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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专题培训,营业税,增值税,概述,税率和增收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目录,概述,增值税VS营业税,定义不同,计税基础不同,定义不同,(一)增值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不同,营改增,概述,税率和增收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目录,一、纳税人和

2、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承包、承租、挂靠,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 为 纳税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

3、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年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额 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为

4、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 500万元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企业,?,问题号: 258495 提交时间: 2012/11/09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问题内容: 您好!营改增文件中指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请问当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

5、需要满足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即是否只要是个体工商户无论其经营频率都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谢谢! 问题回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上述个体工商户是指不经常提供应征增值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

6、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2/11/13,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资格认定,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申请一

7、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例题,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无经营机构,有代理人,则该代理人应当扣缴的税额

8、计算如下: 应扣缴税额=106万(1+6%)*6%= 6万元,如果没有代理人?,概述,税率和增收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目录,二、应税服务,应税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不包含: 1.建筑业; 2.邮电通信业; 3.销售不动产等行业; 4.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5.铁路运输服务。,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

9、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税服务,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

10、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概述,税率和增收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目录,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

11、轨道交通、出租车。,零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文件,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财税(2011)131号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零税率与免税,区别,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零税率-进项可以抵扣;免税-进项不能抵扣。,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在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故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本质,零税率,免

12、税,概述,税率和增收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目录,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规定,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规定(2011-133),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

13、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00000/(1+4%)*(4%/2),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 方法,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14、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因退回销售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例题: 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

15、。,2012年7月份应纳税额: 111 (1+11%) 11%-1.7-3.4-5.5=0.4万元,在取得进项税额时要注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三)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四)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付款对象应能相符。 (五)不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等。,应纳税额计算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进口,购进,从农户收购,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

16、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1、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则不

17、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 4、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本办法实施之日(含)以后,从试点地区取得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运输费用扣税凭证,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18、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认证或者抵扣,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案例: 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5月2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抵扣管理规定,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税函2004128号,未规定抵扣期限的扣税凭证,涉税文件:国税发2005-61号、国税发2006-163号,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6-1

19、56号、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特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公路自开票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 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简易计税 方法,简易计税办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

20、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简易计税办法,103 (1+3%)3%=3,简易计税办法,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2年1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款,2月该笔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情况一、2月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2月应纳税=(5000-1000) 3%=120,情况二、2月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3月应纳税销售额为5000元,则 2月应纳税=(600-600) 3%=0元 3月应纳税=5000 3%-400 3%=138元,注

21、意: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则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从接收方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此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后,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对比,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

22、、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额的确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销售额扣除的规定,营改增后差额征收项目,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

23、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销售额扣除的凭证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24、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销售额扣除的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计算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计算表,减少的增值税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

25、税人差额征税案例,某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兼有仓储业务,2012年发生业务如下: 2012年12月15日,取得公路运输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其中80万元是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联运费用,当月取得联运发票60万元,公路运输扣除项目期初余额20万元。,运输业务扣除前价税合计金额=100+100*11%=111万元,运输业务本期应扣除金额=60+20=80万元,运输业务本期实际扣除金额=80万元,运输业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80-80=0万元,扣除后含税销售额=111-80=31万元,扣除后销项税额=(31/(1+11%)*11%=3.07万元,期初余额为6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不得从应

26、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期间允许扣除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抵扣:,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财会201213号,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案例,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假设该企业从事建材批发零售,自有运输车辆,也对外单独承揽运输业务。2012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2012年12月11日,取得运输服务收入(含税)5万元,其中3万元属于支付给联运企业的收入,取得凭据,应税服务扣除额“期初余额”4万元。,1、应税服务本期可扣除金额=4+3=7万元,2、应税服务本期扣除额=5万元,

27、3、应税服务含税销售额=5-5=0,4、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0/(1+3%)=0万元,增值税税控系统及维护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减免税款”专栏。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财会201213号,一般纳税人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28、贷:银行存款等 按规定抵减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

29、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

30、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四.计税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四.计税方法-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四.计税方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概述,税率和增收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目录,税收减免,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

31、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税收减免,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适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 征 点,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每次(日

32、)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概述,税率和增收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目录,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纳税、扣缴义务纳税地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

33、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期限,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一)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二)差额征税 2011-133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补缴税款2011-133号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

34、税,(四)开具发票2011-77号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征收管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收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您有问题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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