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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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确立 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一、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确立,网络技术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 网络社会现实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 网络道德基本原则与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关系,1、网络技术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 网络技术的“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原则的“应该”,(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从“原则”上讲,我们可以提出网络社会中人的道德关系的最理想、最基本的原则,但网络社会又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状态,人类历史上形成的一切最高道德理想和价值并不可能仅仅因为有了网络就能实现,网络技术可以以人们的需要和价值目标为尺

2、度加以改进发展,但技术由于其自身的规律必然与人类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距离。因此,网络道德原则的确立必须建立在网络技术可以达到的发展水平之上。比如,在网络社会,人类之间之所以能够形成突破地域和文化界限的新型道德关系,就是因为网络这种新型的信息交流手段和技术,因此,我们提出“互惠”等原则作为网络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既是技术要求,因为网络的一个基本点就是要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它又是道德要求,因为只有互惠的网络交流才能达到技术所提供的最佳的交往方式,互惠就从技术层面上升到一般的道德原则要求。,(2)网络技术的“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原则的“应该”,今天,从技术上讲,人类的许多技术是“可行的”,原子

3、能技术已经“能够”制造出摧毁整个地球的炸弹,“克隆术”已经“可以”方便地“复制”出与“原人”一样的个体,但人类并不能这样做,不是因为“不能”,而是因为“不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你有利用网络做你想做的事的自由,你“可以”在网络上“横冲直撞”,但有些事,比如随便散发不负责的信息,随便闯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等,就属于不应该做的事。把技术所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道德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恰恰体现了必须确立网络道德原则的必要性。,(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从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历史过程看,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必须解决的就是各种局域网(LAN,Loca

4、l Area Network)和广域网(WAN,Wide Area Network)间的互联技术问题。只有将各种网络(包括WAN和LAN)互联起来,成为网际网(Internetwork)才能真正实现各计算机网络之间信息的自由交换和数据共享。因特网国际互联网(Internet)能够将各种LAN之间,WAN之间以及LAN和WAN联结起来,是计算机网络的网络(Network of Network)。而这一突破所依赖的是网际协议IP(Internet Protocol)和传输控制协议TC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即我们今天所熟悉的TCP/IP技术。科默指出,“除

5、非两个人讲同一种语言,否则这两人是不可能进行交流的。这一道理对于计算机同样适用两台计算机除非使用一种公用的语言,否则不可能进行通信。通信协议是两台计算机用来交换信息所使用的一种公用语言的规范的约定。协议这一术语是从外交词令中来的,在外交词令中,协议是指对外交流所遵循的规则。” 网际协议(IP)详细定义和制订了计算机通讯应该遵守的共同规则,而传输控制协议TCP则解决了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和顺序等问题。,(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我们这里不是探讨网络技术问题,而是想从中告诉人们:第一,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所有互联计算机网络在目前条件下都必须转换成IP/TCP,任何没有IP/TCP的计算

6、机都不能通过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实现信息的自由传输和转换;第二,尤其要指明的是只有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才能为人们信息交流提供新的手段,才能出现新的人类道德交往关系,也才能产生新的道德主体关系,人们在网络社会中新型的道德原则的贯彻和实行也才能有一个现实的基础。否则,即使你有公平、公正和自由交往的愿望,在计算机面前你也无法实现。 对我们研究网络道德原则而言,重要的是在网络技术中认识和体会到道德的要求和原则,把网络“协议”的技术规范引伸为“协议”本身所包含的社会内容。我们要问,为什么唯独建立在TCP/IP基础之上的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得到了令人惊奇的迅猛发展而其它联网方案没有得到普遍的采用?结论是众所周知的

7、:在于它的兼容性、全面性和传输自由性等,这些特性反映出了人们对信息交流方式所寄托的社会期望。,(1)网络道德原则实现的基础是网络技术,技术选择和技术发展包含社会意义,法国学者高兹在论述新技术革命(如信息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的社会意义时就已深刻领会到这一点。他指出,以往的技术,比如核能的利用,由于核技术自身的特点,必须实行“集中”和“中央”控制,因为核技术本身不能自由扩散,不能让任何人都具有使用核技术的能力,必须由社会的一个统一的、掌握绝对权力的机构或部门来对它的运用实行严格的中央制约,因此,从社会效果和人的自由权力看,高兹认为与核技术运用相适应必将导致一种“新的专制主义”(A New Despo

8、tism)。他引用Louis Puiseux话说道,“全核化的社会是一个充满警察的社会,我根本不喜欢它。一个建立在这种能源选择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丝毫的自我管理。”,2、网络社会现实与网络道德基本原则的关系,网络道德原则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 网络道德原则反映了人类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1)网络道德原则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首先,网络技术的现实存在和网络社会将出现的变化在许多方面已经为我们提出基本道德原则提供了基础,今后将在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关系,已经在今天的网络交往共同体中反映了出来,并将在未来全面的网络社会进一步突出。网络社会已不是科幻小说中人类的幻想,而是蕴含在今天网络技术中的一种

9、客观“趋势”,一种必然发展方向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从原子到比特的飞跃已是势不可当、无法逆转。” 这种紧迫感也许许多人还没有意识到,但当网络技术以“指数式”速度发展的时候,而我们又正处在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临界点的时候,这最后几天或最后几步的意义就非同小可。尼葛洛庞帝在谈到这一现象时不得不提醒人们注意这样一个似乎再简单不过的问题:,孩提时,你有没有解过这样一道算术题假设你工作一个月,第一天挣一分钱,此后每天挣的钱都比前一天增加一倍,最后能挣多少钱?假如你从新年的第一天起开始实施这个美妙的挣钱方案,到了1月份的最后一天,你在这一天挣的钱会超过1000万元。算术题的这一部分大多数人都还记得,

10、但大家没有认识到的是,采取这种工资结构以后,假如1月短少了3天(就好象2月的情况),那么到了月底的那一天,你只能挣到130万元。换句话说,你在整个2月的累积收入大约是260万元,远远不如有31天的1月所赚到的2100万元。也就是说,当事物呈指数增长的时候,最后3天的意义非比寻常。 他在这里给人们所提出的警醒是:在电脑和数字通信的发展上,我们正逐步接近这最后的3天! 因此,如果有人仅仅以网络社会还不是一种全面、完整的社会形态为借口来说明不必那么着急谈论什么深奥的“原则”问题时,我们想提醒人们注意的就是网络技术发展的这“最后”几天。,(1)网络道德原则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其次,网络道德原则是有某些

11、理想的成份,但这种理想是网络社会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东西。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一样,是人类对未来美好而合乎规律的预见和设想,它反映了人类在道德完善性上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是人类道德修养追求的目标,又成为推动人格完善、提高人生价值的精神动力。网络社会既然尚不是一种成熟的社会形态,这恰恰说明了需要人去建设和创造它,说明了人们在构建它时更能主动地把自己的愿望和设想有意识地渗入其中。网络道德原则为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确立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人类能够按照这样的原则去建立网络道德关系以及整个网络社会,那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更好,而不是更坏的新世界。,(2)网络道德原则反映了人类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首

12、先,网络道德原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普遍的道德本性。人之所以为人,其中自有其作为人而不是其他事物的内在本性。人作为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类”或“人类”,自然有其“类”的特征和本质。网络道德原则就是想反映人类在网络社会的普遍道德关系和要求。只要人类存在,就必然存在类的本性,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必然发生属人的道德关系。人与人可以有不同的行为关系,但作为人的“类”存在必然存在其符合类的本性的、普遍的道德要求和道德价值。当网络对于人类而言成为共同的生活环境,网络发展中最符合人性的东西自然也是网络道德原则中最基本的东西,即使网络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程度上还达不到网络道德原则所要求的状态,但人们也“应该”向这最

13、基本的方向努力,因为这是理想的、人性化的网络社会所不应缺少的东西。,(2)网络道德原则反映了人类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其次,网络道德原则继承了人类历史发展中优秀的道德成果。网络社会将是一种新型的的社会形态,但所谓其“新”绝不意味着和历史发展过程的脱节,它所实现的许多东西一是在历史中形成,承继了历史过程丰富的人类遗产;二是实现了人类过去想实现而未能实现的理想。网络道德原则也是这样,它是人类道德原则的“扬弃”,在其中,许多东西本来就是人类道德原则的再次提出和突现,许多东西原本就是人类道德理想中过去由于历史、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未能实现而在网络技术发展中有可能实现和贯彻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网

14、络道德原则实际是人类道德原则的“概括”和“总结”。 当然,也正因为是“网络”社会的道德原则,即使是那些过去曾经有过的人类道德原则,也会由于时代变化而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比如,道德关系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从基本内容上讲应该要求道德交往主体的人格和社会地位处于一种平等交互的关系,但在网络社会,道德关系主体本身就在发生变化,当信息成为生产方式的一种基本要素,对信息的“占有”关系也势必将形成道德主体的社会地位的变化,这一切给予“公正”这样的道德原则以不同的意义。,3、网络道德基本原则与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关系,网络伦理学理论和实践的联系环节是“网络规范体系”,它把网络伦理理论转换成网络道德实践的准则

15、和行为格式,又把人们的网络实践概括为网络道德的一条条标准和可执行的“条例”。而这个“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又是包括网络礼仪、网络规范和网络道德原则在内的完整系统,网络礼仪是基本的行为格式和标准,规范又是高一层抽象的行为准则,而网络道德原则则是抽象度最高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要求。有学者指出,“道德规范离不开道德原则,它的内容和实质被道德原则所规定,有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就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而道德原则要由道德规范来体现,道德规范总是服务于和贯彻一定的道德原则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关系,也表现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往往互换其位,一般说来,道德原则也是道德规范,反过来说,有些根本的道德规范就是道德原则。所以总的来说

16、,一定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既相联系而又相区别,它们的辩证统一便构成一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体系。” 因此网络礼仪和规范是网络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特定的道德体系中,道德规范都是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要受到道德原则的制约,因而形成一个以道德原则为核心的有机整体。”,3、网络道德基本原则与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关系,网络道德原则是网络礼仪和规范的集中概括。网络礼仪和规范随着网络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网络行为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可以有不同要求,但对整个网络社会整体而言,具体网络行为的“道德”和“非道德”标准,集中反映为符合不符合网络道德原则。网络道德原则是一个总的要求,在许多方面它可以不涉及网络具体行为,但它是整个

17、网络道德关系的根本指针。比如,在今天的网络如INTERNET中,为了表达特殊的行为,有时交互者之间不得不在信息中加入必要的表意符,如:-)、:(等,以示礼貌和发信人对某种行为准则的尊重,但当多媒体信息交互技术发展后,这种礼仪也许会变得多余,但无论在什么时候,网络道德原则却不会因此改变。只要人类通过网络进行交往,一些基本的原则就始终是各种礼仪和规范的基本要素。网络礼仪和规范的取舍,除了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化外,另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网络道德原则。,二、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全民原则 兼容原则 互惠原则 自由原则,1、全民原则,平等原则 公正原则,第一、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

18、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都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在网络社会,无论网络用户本身实际上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职务和个人爱好,不管他的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是什么,在网络上,他都应该只是一个在社会地位上“失去”或“隐去”社会差异的用户和一个在网络上拥有与别人一样的网址的“代码”。,第二、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某些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用户,你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也不要强求网络

19、能够给你与别人不一样的待遇。一个网络用户,当你打开电脑发出一组信息时,它会被计算机系统转化为一组组“1”、“0”代码构成的比特,在通讯线路上按通讯协议送到它该去的地方,这一组组比特没有任何可以让网络系统给予特殊照顾的社会标志,计算机只识代码不认人,这也许和今天的交通道路不一样,某些挂特殊牌照的汽车可以在指定的线路上享受特殊的优先通行权,而网络系统就不一样,你驶上信息高速公路,你的信息就和别的信息一样,具有等值的比特量。,全民原则在网络社会通过多方面、多角度的表现:,首先,在网络民主政治中,全民原则表现为一种新的民主政治形式的出现。关于网络民主政治形式,现今有不同的叫法,有人称之为“交互式民主”

20、,也有人称之为“直接民主”。托夫勒夫妇就曾经关注过这种民主现象的出现,他谈到“几年前,我们有幸为一个历史性的事件,即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市政厅,在俄亥俄州的哥伦比亚市的奎北有线电视系统作主要发言。使用这一双向的通讯系统,哥伦比亚市郊的居民可以通过设备真正地参与地方计划委员会的政治会议。他们可以在家中的客厅里按一下按扭,就马上能对有关地方分区、住房编码和建造高速公路等建议,当场进行投票。他们不仅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还可以参与讨论,发表广播演说。他们甚至可以按一下按扭来告诉主持人,什么时候该讨论下一个问题了。”,托夫勒夫妇接着指出,“这仅仅是未来潜在民主的最初迹象。一个受过教育的公民可以运用今天

21、高度发达的电脑、卫星、电话、电缆、民意调查技术和其他工具,电脑网际网络和其他通讯系统,在历史上首次开始参与和自身切身有关的政治决策。” 这里有必要指出,托夫勒夫妇的政治观本身就是带有政治色彩的,即使在网络社会,民主的内容也会有其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差异,网络只是在表达民主的“形式”方面,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因此,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在政治上一是为那些在今天由于各种条件所限而失去政治发言权和机会的少数派及个人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提出一种理论说明;二是为个人直接参与政治活动(而不必象今天代议制民主通过政治代表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建设性意见。而这一切也只能在网络建设完成之后才能实现。,全民原则在网络社会通过

22、多方面、多角度的 表现:,其次,全民原则在经济上表现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当信息成为生产的重要和主要资源时,我们今天依赖有限物质资源进行生产的模式会发生重大改变,从理论上讲,信息资源是无限的,它并不会因为某些人占有或使用了某些信息而导致“资源”匮乏,一个网络用户和社会成员,只要他有一定的、正常的创造力,就会创造出新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可以不断再生。网络为个人开发创造新的资源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而使其成为社会财富的生产者,个人的创造性活动在网络社会越发表现出个性和自由和对社会生产进步的推动作用。如果说网络经济和生产活动会出现分散化和个人化的特点,而这也正是个人可以全面、主动参与经济和生产的表现,经济活

23、动越来越大众化、全民化。因此,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只是生产方式变革的一个对既定事实的注解。,全民原则在网络社会通过多方面、多角度的 表现:,再者,全民原则在文化上表现为多元文化共存的新景象。网络把不 同文化和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统括成一个全球文化体系,在其中,任何一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文化理念,也可以方便地了解、接受别的文化模式,今天的主流文化当然会继续存在并发挥其强大的影响力,但非主流的、少数民族的、甚至个人的文化形成也会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产生今天由于信息传媒条件所限而发挥不了的作用。这种文化的全民性是双向的,作为网络个体,他可以方便地参与整个网络文化建设,任何人从理论上讲都可以是网络文化的直接

24、创造者,另外他也可以了解他想了解的任何一种网络文化。,全民原则,上面谈了这么多全民原则的表现,但并不是说这就是网络社会会自然而然形成的。作为原则,它表达了理想的网络状态;作为要求,它应该是人们网络建设中积极努力的方向。而且,提出全民原则也不是说现实网络社会构建中不存在与全民原则相抵的障碍。比如,全民原则要求一切人都有参与网络交往的权利,而在现实中,经济条件所限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一个人今天连温饱问题都没解决,更何谈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买一套能加入网络的起码的计算机通讯设备。我们认为,既然今天的现实中已经存在造成网络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的诸多因素,而如果把这些因素带入网络社会,那网络社会的合理性就

25、大可怀疑。因此,提出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就需要人们在建设网络社会尽最大努力克服这些障碍,尤其政府在网络政策的制订中,应充分考虑那些今天没有能力参与网络的社会成员的需要。今天的社会尚需要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贫困阶层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网络社会的基本生存已离不开网络,就需要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这种满足最基本需要的条件。,尼葛洛庞帝就谈到数字化生存时代需要有社会福利比特、少数民族比特和残疾人比特等等,来满足社会上那些没有足够能力来支付获取信息的人的需要,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提出的网络社会道德的全民原则的要求。我们认为网络社会应该有社会福利通讯线路、社会福利计算机系统和社会福利信用点,甚至社会福利网络

26、,以保障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参与网络,成为平等的网络社会成员,网络社会不应该把某些人排除在网络之外。,全民原则,此外,提出全民原则作为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律令的“逻辑”和“应该”,另一方面,这也是网络发展本身的客观要求和内在合理性。因为,首先,全民原则是网络社会的基本要求。网络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网络全面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理想的网络状态应该包括社会各个部门和社会阶层,如果网络只是一部分人的信息交往工具而另一部分人游离于网络之外,这样的网络就是不完整和不健全的,与网络信息交流的“无论何时、何地、何事”都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的目标相距甚远。只有社会成员都参与到网络体系中,任何一个网络

27、用户和成员都能利用网络与所想交往的人进行交往,这才是真正的网络社会时代。其次,网络技术为全民原则提供了可能性。如今,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日益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成员的需要,比如,网络计算机(NP)能够使个人用户终端所需的设备越来越少,价格越来越便宜,NP能够使用户充分利用网络服务器所提供的信息、软件资源和技术帮助,理想的NP甚至不需要用户的计算机配置硬盘、内存等设备,只要有一个显示器、一个键盘和鼠标等基本设备就行,这样能够让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加入网络。因此,网络技术为全民原则提供了技术基础。,2、兼容原则,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

28、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往障碍。,网络兼容问题的提出直接起源于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中,花了很大篇幅谈“计算机行业的前车之鉴”,从中我们看到,在计算机行业过去20年的发展过程中,那些大大小小的公司之所以纷纷失败,关键的问题在于其制造的计算机设备和设计的软件没有解决兼容问题,而微软公司异军突起、一枝独秀的“秘密”也正在于它尽力解决了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问题。在早期计算机设计上,人们为了保住自己的计算机市场,往往故意和别的公司的

29、计算机不兼容,“因为生产厂商的目标是要使那些在一个公司的计算机上投入血本的用户想要转换到一台新牌子的计算机上工作的时候,感到沮丧而又花费昂贵。一旦用户使用上一台计算机,他或她就只好逆来顺受地接受该计算机制造厂商所提供的一切。因为改变软件虽然可以做到,但却是困难重重。” 盖茨成功的地方是他看到了这一症结,所以他们设计的程序语言如BASIC语言力争适用于每一台机器,结果“每一个个人计算机生产厂商都来我们这里取得了使用程序语言的许可证。尽管两个公司的计算机硬件不相同,然而两个公司的计算机都能运用微软公司的BASIC语言,这就意味着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兼容的。这种兼容性成了人们购买计算机及其配件的一个重

30、要部分。”,网络的兼容问题其他众多社会伦理问题的内涵,第一、网络技术兼容原则中的道德伦理意义。不管计算机、软件公司解决兼容问题的最初行为动力是什么,但造成的实际效果是网络用户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在网络上从事自己的社会活动,越是兼容的系统,越保证了网络行为主体活动的自由度和交往的方便性、快捷性,能够增强网络主体间的联系和相互理解。例如,今天的计算机用户如果用了Windows系统,他不仅可以利用这个系统上网,发电子函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使用其他多种文字、程序系统,进行设计、计算、写作等活动。兼容问题的解决事实上也解决了人们网络行为所要解决和克服的障碍,兼容技术就成了道德行

31、为手段。,第二、网络兼容原则中经济因素也包含道德意义。计算机硬件的兼容可以使用户在现有的设备不至于因计算机技术发展而很快变成一堆过时的零件,软件兼容也可以使用户很方便地把自己的软件版本升级为功能更强、更新的版本,省去了用户的大量经济投入。软件间的兼容可以使网络用户利用尽可能少的系统软件就可以实现信息交换和格式转换。这些的确是经济方面的考虑,但实际社会效果是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网络社会,而不会使网络仅仅成为“网络贵族”的特权和专利品。如果一家计算机公司和软件设计商真的是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兼容问题,以尽量减少用户的经济投入,这样的行为从道德上评价自然是可取的。,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其他社会层面的意义:,

32、其一,兼容原则要求网络主体间行为方式的相互认同。网络用户由于各自社会生活环境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行为方式,使得他们在彼此交往时会具有自身的特点。日常生活中的直接交往,会由于交往主体间的空间关系等因素而在一定程度上校正彼此的差异,而要实现交往,道德行为主体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某些行为方式而求得对方的认同和接受,或彼此间共同认同某种方式作为交往的标准和规范。在网络上,交往主体身份特征淡化,彼此间行为方式的交互作用受到网络所提供的技术手段的限制,因此不可避免地使得网络行为主体往往按自己的行为方式来理解对方,从自己的行为标准出发来实施网络行为,这样自然会造成网络道德主体间行为的冲突。因此兼容原则要求,网络用

33、户在参与网络社会时,所采取的行为要么被对方所接受,要么彼此间遵守共同的规范而放弃某些别人不接受或共同规范不认同的行为方式,求得行为方式的“兼容”。此外,兼容原则还要求整个网络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一致,既然网络是一个新型社会形态和共同体,就应该确立一致的道德标准,即某些网络行为在某些具体网络运作中是道德的,在其他网络运作中也同样“应该”是道德的。,如电子函件电子邮件传送中的一些规范和礼仪,在电子公告牌中也应该适用,不然的话,由于网络功能从多,交往行为跨文化、跨地区、跨民族,如果大家都以自己的行为道德标准来确立网络准则,就会使人们在实施网络行为时感到无所适从。网络涉及面越大,人们却越感到行为障碍越

34、多,越感到交流困难和“行动”不便。诚然,今天的网络的确存在着“路段”规则,你在不同的网络系统中或运用网络的不同功能会要求你遵守不同的规范,但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在理想的网络社会中应该消除。这里不是说网络主体必须放弃自己的行为特征和民族特点,而是说整个网络要有一套基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你即使以你所特有的行为方式参与网络活动,一是要被对方认同,二是要符合网络共同道德原则。,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其他社会层面的意义:,其二,兼容原则要求网络交往语言的可理解性。这里的语言一是指计算机系统语言,一是指人们表述自己思想的“日常”语言。今天的网络交流存在着许多“语言”障碍,你用某种操作系统发出的信息,常常不被其

35、他系统认可,某种系统只认某种特定的语言格式和符号。因此,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应该使用“兼容”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它允许使用不同语言的人实现信息交换,并能够把不同系统的语言格式转换成一致的、或交流主体间能够理解和转换的格式。这个原则要求可能主要针对网络系统的设计者和网络服务商。但对个人用户而言,你要尽量为对方和整个网络考虑,在进行交流时,尽量使用或把自己的语言格式转换成共同的标准。,今天的网络冲突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语言冲突。这种冲突我们已经在第五章“网络社会与文化道德观的冲突”中作了较详细的阐述。这里我们想强调指出,尽管人类文化本身的发展使这种冲突不可避免,而且这种冲突事实上也是和理想网络社会形态是矛

36、盾的,但我们不能对此听之任之,应该积极克服这种冲突。因此,兼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在设计消除这种冲突的思路。它意味着,首先,网络系统的建立要以行为主体无障碍交流和交互为目的,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应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有意识地设计不兼容的网络系统;其次,网络主体的素质也要适应新社会而自觉提高。要了解多种文化和系统语言,这不仅能使自己更好理解别人的网络语言,了解更多信息,也能够利用自己较高的文化素质为其他人和社会服务。,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其他社会层面的意义:,其三,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一个网络社会,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造成与别人交流

37、的困难,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人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和能力。因此,这里我们再次看到,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社会问题。,今天,为了保证一切人在公共场所都能自由无障碍地通行,必须修建特殊通道以保障行为有困难的特殊人群也能参与社会,其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道德关怀。网络社会也应该这样,必须保障一切人可以在网络上自由行动而不会遇到人为设置的障碍。兼容,便明确的就是一种道德要求。 兼容原则是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它所隐含的道

38、德原则中,事实上包容了许多人类所一直崇尚和追求的行为准则。它体现了,第一,宽容原则。它要求网络主体在道德观念上要有一种胸襟开阔、容纳百川的气势,不以一己之见排斥他人的观点,不把自己的行为方式当作唯一合理的标准,与其他网络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善于和一切网络主体、甚至与自己对立的行为主体进行交往,虚心接受和容纳网络社会一切文化优秀成果;第二,开放原则。兼容实际上就是一种开放。一个系统,如果成为封闭的状态,就会走向瓦解。网络构成的系统,正是为人类形成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输体系,如果技术、社会、文化等因素会再次造成系统(总系统和子系统)的封闭和隔绝,网络就起不到它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网络行为主体应该把

39、兼容作为一种道德命令,与网络系统本身的要求相适应,作开放网络的自觉维护者。,3、互惠原则,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他(她)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你从网络和网络交往对方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网络行为主体提出几条建设性的意见和要求:,其一,在网络交往中不对行为对方提出任何附加的、不合理的要求。“互惠”既是双方的义务,也靠双方的自觉,如果一方强求

40、对方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补偿”,则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而作为享受某种利益的一方,则必须提高自己的网络互惠意识,主动为给自己提供利益和帮助的另一方,以及整个网络共同体做些什么,实现自觉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互动和互利。 其二,自觉为自己所享受的服务付出相同的劳动。比如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弥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你就应该如数付出所需费用,试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则是不道德的行为。今天,在网络运行中,这种行为随处可见:随便使用和下载别人的文件和软件,或者把有版权申明的软件随处发布在网上让别人任意作用等等。这些都是和互惠原则相悖的不道德行为。,其三,尽量把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对方和网络

41、社会。有些网络成员初看起来似乎也在给别人做出“贡献”,可实际上他们给网络贡献的是一些信息垃圾,甚至是对网络共同体有害的东西。因此,互惠原则本身要求网络行为主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有网络的“全球意识”和“生态意识”,你要对你所散布的信息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总之,互惠要求的是互利互帮,而不是互害互损。,4、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网络社会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是符合人类本性的要求,第一、自由原则是网络社会的基本原则,网络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在于它为人类行为提供了充分施展各种能力的空间,人们会感到在网络上有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如果说二十世纪初人们认为“上帝死了”,可以干什么都成,在网络社会,人

42、们会认为有了网络,真正是干什么都成,因为通过网络,他可以给世界各地的人发E-mail,参加自己感兴趣的讨论组,任意在电子公告牌上发表自己的论文而不必担心今天所谓的“出版”、“发表”等问题,随时调阅网上图书馆和资料库的东西,如果高兴的话,随时打开电脑就可以去白宫或巴黎的艺术博物馆去“漫游”一番。我们尤其应该注意的是,网络主体的这种自由,不仅仅是网络提供给人们优越条件,更主要的是网络存在本身也需要这种自由,网络发展史明确地告诉人们,从几台互联的计算机发展到今天“一网打尽全世界”的网络世界,正是网络本身具有的这种特别自由状态,如果没有自由交往的特点,今天网络的绝大部分功能都不会得以正常发挥,网络本身

43、甚至都会消亡。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网络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也就没有网络。,第二、自由原则是符合人类本性的要求,人的本性是社会性并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自由作为人的基本需要之一本身表明了,(1)社会发展对人类本性的促进作用;(2)人类对自己行为自觉认识的程度。社会发展为人性自由自由提供了条件,当人类拿起第一块石头作为工具就表现了人作为自然界自由主体而跨出了第一步,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给人们更多的摆脱自然制约的自由。网络又为人类拓展了行为自由的维度。自由,作为人类的基本要求和理想,正是在这种社会发展中形成,并成为人类自觉的需要,自由也就成了人类本性的要求,它凝聚了人类史自身的价值,人类发展便

44、成为不断追求新的自由的历史,同时也是人类本性不断接近自由状态的历史。当数字、网络不仅仅是工具,而成为人类生存状态时,它所提供给人类行为的自由方式更成为人类生存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因此,自由的生存要网络才能实现,自由是网络社会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当然,我们看到,当我们说网络为人类行为增加了更多的自由度,自由是网络社会基本道德原则时,事实上在自由问题的理论探讨上我们丝毫没有进展多少,依然遇到通常在研究自由问题时所遇到的困惑。因为在实际的网络社会生活实践中,“道德”与“自由”往往不完全一致,有时两者之间会产生冲突和对立,因为有人认为,既然“自由”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任何时候对行为的限

45、制就是不自由,而众多道德“规范”和“标准”事实上就是在给行为加以制约,因此,有“道德”就不可能有“自由”。 另一种情况是,自由的行为往往也可能是不道德的,比如,我可以任意自由地给人发邮件,而网络提供了这种自由,但这样做却可能妨碍了别人正常的生活。再如,按自由的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但并不是任何意见和观点所产生的影响都是正面的。因为有人认为,在网络上自由发布裸体和性行为照片是个人自由,你看不看那是你的自由,这里似乎没有什么“道德”“不道德”问题,但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恰恰涉及道德问题,因为你所发布的信息会对其他行为主体如青少年产生影响,尤其在网络上,道德标准的跨地域和跨文化,形成道德观念

46、对同一种行为(尽管你可以认为是自由的行为)判断的差异,就存在“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别。总之,“道德”与“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人们必须对网络“自由”概念进行认真分析。,必须处理好的三个关系:,其一,网络行为的自由度与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的关系。人们的网络行为自由必须在网络道德规范的范围内实现,一种网络行为,其行为主体能不能自由实行,只有看它是不是符合网络规范。比如,发E-mail是行为自由,但通过E-mail妨碍社会正常运行,这种E-mail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种“自由”就必须加以控制。对那些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发布者尽管有发布它们的“自由”,但社会也有对其制约的“自由”,自由必须以

47、整个网络社会利益为准则。 其二,个人网络行为自由与他人网络自由的关系。这里,个人网络行为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和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唱歌就其抽象地去理解不存在道德问题,但别人休息时你在集体宿舍大声歌唱,这种行为就有“道德”意义。同样,网络行为在许多方面是自由而且道德的,但你与另一个行为主体发生关系时,你就得对你的“自由”方式加以必要的调控,个人网络行为自由并不是无条件地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表现出来并加以保护,必须考虑交往主体间的具体关系和活动场景。,其三,网络行为自由与道德意识的关系。只有那些具有自主道德意识的行为才被认为是自由的,如果一个网络用户能够按照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行事,尽管表面上看他不得不放弃一些行为能力和方式,看起来受到了限制,但他的行为能够被认定是自由的。作为行为主体,也不应该把规范看成是对自由的约束,在必然中认识必然才是自觉的、真正的自由。因此,网络行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与行为者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自觉认识程度有关。越是清楚认识网络道德存在的意义,行为就越自由。,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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