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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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 录摘要1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2(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2(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3(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41.宽严相济之“宽”52.宽严相济之“严”53.宽严相济之“济”6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界定6(一)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还是基本刑事政策6(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7(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的关系8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9(一)宽严相济政策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9(二)宽严相济政策在审判程序中的体现91.简易程序的完善92.普通程序的严格化103.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设置10(三)宽严相济政策在公

2、诉制度中的体现11参考文献121摘要从2004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到现如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己走过了近十个春秋。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的作用渗透到了我国法律实践的每个角落。本文主要研究如何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的种种误区及困境,在认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之义的前提下准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梳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指导司法工作。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定位;司法实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生迎合了时

3、代的需求,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特定环境中,通过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讨论和理性反思,为了应对转型期社会的新特点及日益增长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应运而生的。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21世纪,和谐是成为人民追求的崇高目标,然而社会的变革带来了各方面、各领域的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的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关涉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构建和谐的刑事法治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具有社会关系调节器功能的宽严相济政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最大限度地救济破损的社会关系,增加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因素,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4、 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刑事政策与刑罚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2.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改革开放初期,恶性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犯罪问题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国家采取了“严打”的刑事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严打”,由于在打击上不分轻重甚至轻罪重罚,不但降低了“严打”对重罪的遏制作用,而且加剧了社会矛盾,刑事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年鉴出版社1987年版,第8861页。人们开始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探讨和理性反思,片面“严打”的刑事政策严重背离了司法宽容和尊重、保障人权的

5、理念,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刑事政策必须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理论内涵,于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时代要求逐步浮出水面。 刘甲:刑事案件三年来首次回落,载于京华时报2005年1月20日,第3版。3.转型社会对刑事政策提出的重要要求社会转型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一个全方位的由传统向现代的一个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相互排斥、碰撞,种种社会矛盾不断暴露、激化,致使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腐败犯罪、财产型犯罪增加。 吴宗宪:论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的调整,载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9期,第4页。我们要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犯罪性质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

6、件,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在惩治的同时更要注重正确、适当的引导,积极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对于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当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宽猛相济”的思想。孔子曾曰:“善哉!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继承了“宽猛相济”思想的基本精髓,它是在同违法犯罪的斗争实践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伴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确立,新中国应对犯罪的基本策略亦历经“镇压与宽大相结

7、合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而逐步演变发展成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提出了对敌对阶级分子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56年9月党的八大一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罗瑞卿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提法,并把它的具体内容概括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6-7页。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均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刑法典更是以第1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该政策,这一政策在此后

8、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自从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强调“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刑事政策开始被奉为应对犯罪的圭臬。而“严打”政策显然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之精神而未能在我国惩治犯罪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贯彻。20多年来“严打”的实践证明,重刑主义所追求的遏止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严打”的负面效应却日益凸显。因此,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宏伟目标,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在新时期发展和完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思想的指导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

9、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再次专门提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明确将之视为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2006年3月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要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贯彻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遂正式提出,要

10、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力图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前提下,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性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研字(2007) 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

11、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至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到社会各个领域的普遍认同。(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有学者认为“应当是在刑事政策整体轻缓化的前提下,实行以宽为主(针对大多数普通刑事犯罪的广泛性从宽)、以严为辅(仅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从严)、宽严相济(广泛性从宽与少数性从严的动态协调),包括立法上的宽严相济与司法上的宽严相济。” 魏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四种理论误解,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12月11日第3版。为深刻理解这一刑事政策的内涵这里分别对“宽”“严”“济”各个部分展开论述。1.宽严相济之“宽” 宽严相济之“宽”是宽大、轻缓和宽容的意思,

12、具体体现为对该轻的罪轻判,对该重的罪由于各种因素而轻判,简言之为“该轻而轻”、“该重而轻”。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实施非监禁化、非司法化、非犯罪化予以贯彻从宽处理。非监禁化指相对于监禁刑而言,可以综合考虑行为人认错态度、社会危害性,对其实行非监禁刑的处罚措施。非司法化是在犯罪情节显著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制度解决,而无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非犯罪化是对己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情节显著轻微等原因,对该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该轻而轻”是指对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刑事犯罪行为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的坚决从宽处罚,具有刑法规定的酌定

13、从宽处理情节,在综合评价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酌定从宽处理,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该重而轻”是指对于重罪案件,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自然应当从宽处罚。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于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第3版。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人的感化和教育,有利于避免行为人的社会抵触心理,最终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2.宽严相济之“严” 宽严相济之“严”指该严则严,具有严厉与严格之意,与“宽”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措施不同,“严”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强调贯彻刑罚化、犯罪化、监禁化。所谓严厉是指

14、对于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康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判处较为严重的刑罚,体现当重而重的精神。严格是指刑事司法上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要坚决从严打击,进行严格处罚,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这就是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28页。即该按照刑事犯罪处理的定要按照刑事犯罪处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就定要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严格遵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3.宽严相济之“济”宽严相济之“济”,是指宽与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具体而言“济”具有救济、协调、结合的含义:一是救济,即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以宽

15、济严指对于重罪案件应当以严为主济之以宽;以严济宽指对于轻罪案件以宽为主济之以严。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刑罚的轻重要与客观罪行、主观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三是结合,宽严的最终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依据案件详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案件办理的过程、结果、效果中实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在具体适用时,最为关键的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及“济”的具体尺度,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能出现时宽时严的现象,也不能发生严厉过苛、宽大无边的现象,必须做到宽严有度。通过上述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可以归结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

16、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有度,宽严适时。其核心则是区别对待,通过对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处遇,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界定(一)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还是基本刑事政策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当前刑事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均存在不同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从中央文件、相关司法文件等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刑事司法政策。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说明是否在刑事立法中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它在当前还只能被看做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是指导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各项刑事活动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

17、确定位,应当从该政策所起作用的范围分析。基本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在犯罪控制系统中,基本刑事政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指导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等刑事法治的各个环节,担负着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总体功能。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的认定、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以及诉讼程序各环节的司法活动都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它还对于犯罪圈的划定、刑罚结构及强度的确定以及诉讼程序的规定等刑事立法活动和刑罚执行及犯罪防范等活动也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有关中央文件、政法机关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强调“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是针对刑事司法而言的,重

18、在突出和强调当前刑事司法中必须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不能因为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就否定其在刑事立法、刑事执行中的指导性地位。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被理解和确定为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关于二者的关系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概括起来有以下不同观点有观点:有的认为二者是并存的,虽然有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依然存在,而且仍然是基本刑事政策;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间属于一脉相承,前者并非一种新的刑事政策;而另有学者则认为,两者之间形似而神不似

19、,前者是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是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提出的一项新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所提出的一项新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虽然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髓,但同时也根据新时期的社会背景作了创造性的发展,两者在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关注重点等方面均存有差异。 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第1期。相比较而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更强调和侧重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而且也更加强调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之间的“相济”,即协调运作。它是我们处在新

20、的时代,面对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就刑事法治如何维护社会良好运行状态所作的新思考、提出的新理念,因此也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它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髓的同时也根据新时期的社会背景作了创造性的发展。(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的关系“严打”,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我国在上世纪80 年代初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方针,是中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诸方面

21、,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失为一种现实有效的措施。但是,“严打”毕竟是在特殊时期针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采用的特殊手段,不能过高地估计其实际效能,更不能期望通过“严打”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事实上, 我国持久长期的“严打”斗争已经对常态法治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 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理论和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并将“严打”政策完全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下位概念,即将“严打”等同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轻”与“重”、“宽”与“严”的协调,比我国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为准确,比

22、西方国家近年来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更为科学。 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10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含义丰富,包含了严密法网、严厉惩治、严肃执法之意,因而与单纯的“严打”有着较大的区别。“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的表现,它虽然是一项具体刑事政策,但并不是独立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外的,更不是与之对立的。在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率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刑事犯罪的处理,“严打”的方针应该逐步演变和过渡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式提出以来,在遏制严峻的犯罪态势,切

23、实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罚执行活动,有力地打击和威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从证据制度、审判制度以及公诉制度等几个方面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一)宽严相济政策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是最能体现宽严相济政策辩证关系的,证据制度可以说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立法对证据内涵、证据种类、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从严”要求,正是刑事法宽和性、谦抑性的体现和要求,真正做到了严中有宽。新刑诉法第48条将“证据”的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种类也作了适度的改变与扩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

24、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三种证据种类。这些改变要求司法机关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要从严把握,做好证据的质证工作,遵循控辩式庭审模式,加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新刑诉法第49条对证明责任的承担做了清楚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新刑诉法第53条将“证据确实、充分”细化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上述立法规定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上对控方的从严要求,而对于辩方而言,体现出“宽”的一面。(二)宽严相济政策在审判

25、程序中的体现在审判程序中,宽严相济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易程序的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取消三年徒刑期限要求,死刑和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正反两方面规定),如新刑诉法第208条除了坚持原有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款之外,增加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和“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两项内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发现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防止不当从宽时,及时转化为普通程序,这种较为灵活的程序设置,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了条件。这种变化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

26、的一面,主要体现在范围的广度和程序的灵活性上。而同时对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这体现了“宽中有严”的动态平衡。 2.普通程序的严格化 “严格性,是要求程序的展开,严格按照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实现严格执法的要求,以有效维护程序法制,保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程序需要”。 龙宗智:宽严相济政策相关问题新探,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8期。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第187条、192条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第193条规定,将“量刑”与“定罪”作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一并加以规定,提升了量刑在法庭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使被告人的量刑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第54条

27、至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上这些对普通程序的严格性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严”的方面。 3.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设置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奉行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主张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慎用刑罚,即使必须适用刑罚,也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张远煌:从未成年人的新特点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7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辩护权的保障、强制措施的采用、讯问和审判的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和情形以及未成年

28、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保密等问题均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侧重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宽缓方面,或者说应当以适用宽缓刑事政策为基调,这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所特有的生理和心理规律,也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但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犯罪的暴力性、组织化、预谋性及破坏性加强,我们也要做到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实现“宽中有严”。(三)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制度中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阶段的体现主要集中于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程序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弥补了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点,通过考察期的设定,既合理实现了检察机关起诉的自由裁

29、量权,又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找到了合理的契合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的灵活性与监督执行的严格性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的宽严协调。在刑事和解的犯罪中,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一定合法合理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和被害人自愿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检察机关综合考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自愿和解的刑事案件可以建议从宽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的“从宽”的一面。总之,刑事政策科学化,是

30、公共政策科学化的一部分,是民主与法治在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应当尊重犯罪人的本性,在宽和、克制、容忍的理念下对于犯罪人进行人性化的处遇矫正同时,宽和也不是美好法治蓝图上的纸上谈兵,更不是彪炳政绩工程上的锦上添花,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都需要改变以往严惩犯罪的重刑思想,从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的角度出发,在刑罚适用适当的前提下运用多种刑罚处遇手段对于犯罪进行综合的处理。参考文献1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其贯彻的基本问题J,人民检察,2009年第9期。2陈光中:再谈刑事诉讼法修改J,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期。3姜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化研究J,理论导刊,2011年第1期。4储槐植、赵介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J,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5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第1期。6龙宗智.:宽严相济政策相关问题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第8期。7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J,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8刘仁文: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J,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9胡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10秘玲: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法制与社会,2007第10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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