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法之劳动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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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法之劳动协议的签订 劳动协议的签订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员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础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

2、前签订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协议要求的标准实施;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的,实施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第十三条 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协议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十四条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劳

3、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年的;(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协议期限的劳动协议。用人单

4、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应该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协议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酬劳;(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纳入劳动协议的其它事项。劳动协议除前款要求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约定试

5、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协议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协议要求;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劳动酬劳的,实施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相关要求。第十九条 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30天;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级工资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和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7、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还未推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

8、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前款要求的人员到和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出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负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的;(二)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对劳动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

9、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依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协议被确定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范文二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

10、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的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刻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

11、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30天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

12、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淘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的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能够淘汰人员:(一)根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的;(四)其它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的。淘汰人员时,应该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和本单位签订较长久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二)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

13、人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要求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该通知被淘汰的人员,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

14、议,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该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终止:(一)劳动协议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协议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应该续延至对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过,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要求丧失或部分丧失劳

15、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协议的终止,根据国家相关工伤保险的要求实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四)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终止劳动协议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

16、它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30天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按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劳动者要求继续推行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推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推行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已经不能继续推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方法,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域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该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相关要求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协议的文本,最少保留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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