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当关联交易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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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关联交易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杭州盈科律所何丽凤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虽然关联交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大量存在,但我国在 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却并不丰富,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 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的具体事项则采用财政部等部 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仅在第 216条第4款作 了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具体、更详尽地了解到 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

2、式,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财政部企业会计 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该准则第三条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即:一方控制、共同 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 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提到有三个关键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控 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 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 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 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

3、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明确了关联方概念的基础上,该准则第四条还具体列举 了关联方的类型至少包含以下几种:(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 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 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

4、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 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 论是否支付或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那么,关联交易具有哪些常见的形式呢?我们可以把上述准则第八条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国证券业 协会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起来了解, 关联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无

5、形资产 和有形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或资源(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 款或权益性资金等);(七)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九)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收购兼并;(十六)出让与受让股权;(十七)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十八)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还明确了企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具有的披露义务和披露范围、 以及明确了只有在企业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

6、关联 交易是公平交易等。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整理和学习,现在我们遇 到具体案例已经能够比较清楚地对关联交易进行认定和辨别, 以及掌握了企业具有的披露义务和举证责任等。二、不当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关联交易虽然不符合市场自由竞争规则,但也有 相对公平和不公平之分,因此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不被允 许的。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在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时,公平合 理地确定价格,公平地转移风险和收取报酬。它有利于充分利 用关联方之间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 盈利能力,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领 域以及获取专项资产等等。但是,如果对关联交易不进行严格 约束,

7、就很容易演变成不公平或者说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其它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呢?目前 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1、关联方利用非公平价格和其他非公平方式在关联方之间 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同时不能公平合理地转移风险和收益 的;2、没有依法合规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的;3、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针对不当关联交易,目前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按照公司 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该条款包含了关

8、联交 易的内容,但同时又不局限于关联交易。比如股东不作为,没 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会议或者例行会议损害其它股 东合法权益的,该不作为就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形式);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法第16条、123条、124条、148条等条 款也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得不够详细,且也

9、存在许多 漏洞,导致法院在适用相关条款时,有的时候还需要进一步地 进行说明,但总的来说,结合侵权责任法第 8条等相关法 律规定,对于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另,笔者在代理相关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虽然财政部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女联方披露第12条明确规定:企业只 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 即在企业未提供充分证据情况下,推定关联交易是一种不公平 交易。但该准则作为部门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引用得 比较少,导致少数法院还会在企业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 还在判决书中表示:本院也无法确定该关联

10、公司间用于转让款 抵销的借款关系是否不真实,故难以得出该债务抵销不当的结 论。这是将举证责任推卸给了关联方以外的诉讼主体。因此, 笔者建议:我们如果代理因关联交易受损一方的,有必要把财 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条的规定明 确提出来,使该条款成为审理案件的参考标准之一。三、债权人利益保护对于债权人来说,担心或者遇到债务人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1、在一开始就要求通过抵押、质押、财产保全等方式在源 头上确保债权的实现,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情况。2、按照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11、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债权人可以针对不 当关联交易提起撤销权诉讼,并且结合上面我们讲到的规定, 要求不当交易方在交易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追究债务人拒执罪

12、。前面撤销权的行使是针对法院判决未生效前债务人转移财 产的行为,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债务人再转移财产的就要承 担刑事责任了。这里我们又要举个例子引起大家注意的是:当 同一个债务人和甲、乙都签有合同或者都欠款到期时,甲通过 起诉法院的方式获得了生效判决书,而乙没有通过这一程序。 但这个债务人却在甲的判决生效后,还把全部资产全都用于了 归还乙,那么这样也是构成拒执罪的。今天的学习到此结束,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共同学习提高。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gogo9810-ld,每天都有法律实务经验分享。本公众号已发布文章(在公众号群发历史中查看):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2、成功使再审获得改判的民间借贷案件之再审申请书3、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的思考4、如何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审查民事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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