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常见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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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营业税现行政策解析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 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内设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的认定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注:指承包经营)和第十二条(注: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

2、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1、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2、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

3、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六、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4、,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七、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1、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2007年1月1

5、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有效)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八、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规定及检查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

7、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九、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1、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

8、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有效)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十、营业税

9、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1、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

10、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有效)(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

11、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

12、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十一、几项特殊业务的营业税处理(一)建筑物拆除的营业税处理国税函2009520号: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意事项:施工企业如果有以上两项收入,该两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二)劳务承包行为的营业税处理国

13、税函2006493号: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部分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一、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1、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

14、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如果持续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一般情况下,在工程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要点: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2、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

15、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二、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1、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要点: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

16、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要点: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事项: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条例的规定不同.三、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国税函2010156号1、汇总纳税的原则性规定实

17、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项目部所得税的预交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3、总机构汇总

18、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4、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1)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19、.(2)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3)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四、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

20、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七、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

21、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八、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

22、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九、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

23、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十一、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十二、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4、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十三、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

25、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和涉税处理1、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

26、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

27、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

28、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第26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9、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

30、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十五、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1、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为了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于201

31、0年1月1日起执行。2、工会经费拨缴方式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我们

32、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字样,但引用了“拨缴”概念,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

33、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十六、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及使用(1)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

34、、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3)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A、上岗和转岗培训;B、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C、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D、专业技术人

35、员继续教育;E、特种作业人员培训;F、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G、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H、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I、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G、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K、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4)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5)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6)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

36、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7)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8)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9)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文件依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学

37、技术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2006年6月19日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十七、业务招待费

38、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十八、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

39、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3、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4、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的对比财务规定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税法规定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分 析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

40、、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税法未明确规定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

41、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

42、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职工疗养费用税法未明确规定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供暖费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职工防暑降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43、,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交通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

44、性福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税法未明确规定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需遵从财务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抚恤费抚恤

45、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职工异地安家费安家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按独生子女费税法未明确规定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探亲假路费探亲假路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根据

46、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税法未明确规定税法采取了列举法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十九、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无明确规

47、定,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8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二十、工资薪金所得的涉税处理解析(一)企业所得税规定1、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

48、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

49、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与税收1、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财务处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834号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

50、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解除劳动合同

51、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2、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税收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人所得税规定1

5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

53、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54、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4、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

55、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

56、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二十一、奖金及年终奖的税收处理(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7、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2)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58、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五)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

59、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3)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

60、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七)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28号,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十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1、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

61、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函200442号)关于“将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计发的依据”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凡涉及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均按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303(元/人

62、)、全市29917 (元/人)。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4、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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