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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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养护院建设原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足发挥投资效益,推动国内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原则。第二条 本建设原则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拟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根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根据。第三条 本建设原则合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原则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顾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

2、康复医院等机构有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原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国内国情出发,立足目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拟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足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顾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合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备合理、经济合用。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证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都市规划。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足运用社会公共

3、服务和其她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行,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定。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都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拟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立。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涉及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

4、的房屋建筑涉及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涉及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涉及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都市规划规定,并满足如下条件: 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运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合,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

5、项设施的功能规定,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足考虑日照规定。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涉及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规定和节省用地的原则拟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不小于30%,容积率不适宜不小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本地都市规划规定;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适宜不不小于400m2600m2。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以便管理的原则设立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6、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拟定。第十九条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 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拟定。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m2/床)用房类别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0.260.320.340.500.78生活用房17

7、.1617.1617.1617.1617.16卫生保健用房1.231.351.471.681.93康复用房0.570.630.720.841.20娱乐用房0.770.810.841.021.20社会工作用房1.481.501.541.561.62行政办公用房0.830.941.071.301.45附属用房3.573.813.974.345.19 合计25.8726.5227.1128.4030.53注:1.老年人用房、其她用房(涉及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2.建设规模局限性100张的参照100张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类型性光第五章 建筑原则 第

8、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原则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规定合理拟定,并具有逐渐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原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立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

9、设立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限度和护理级别分别设立,每室不适宜超过四人,并宜设立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平常护理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不不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不不小于240cm。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立呼喊、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

10、自然和谐,统一标记;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原则的中级装修水平。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立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规定,并设立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立排气、排水装置。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涉及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设备等。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

11、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规定设立。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都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第三十八条 寒冷、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

12、频传播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备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规定,按建设规模分类配备。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涉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备。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急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涉及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喊、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

13、备。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涉及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第四十八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功能用房项目构成类别备注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接待服务厅入住登记室健康评估室总值班室含监控室生活用房居室含卫生间沐浴间含更衣室配餐间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会见聊天厅亲情居室护理员值班室卫生保健用房诊断室化验室心电图室B超室急救室药房消毒室临终关怀室医护办公室含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工作室康复用房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娱乐用房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亲情网络室社会工作用房心理征询室社会工作室多功能厅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

14、财务室档案室文印室信息室培训室附属用房警卫室食堂含老年人厨房、职工厨房和职工餐厅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含消毒、甩干、烘干室和缝补间、室内晾晒场地等库房含被服库、器材库、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车库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含配电室、锅炉房、供氧站、电梯机房、通讯机房、空调机房等注:表达应具有。附录二 老年养护院重要名词解释 失能老年人:至少有一项平常生活自理活动(一般涉及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上下床和室内走动这六项)不能自己独立完毕的老年人。按平常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限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失能三种类型。接待服务厅:供老年人及其她人员前来征询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等待、休息,进行资料展示的处所。入住登记室

15、:为老年人办理出入院手续并提供征询的用房。健康评估室:老年人入住养护院时,对其进行初步健康检查和需求评估的用房。配餐间:供护理员为入住失能老年人分派、加热、切分食物等的用房。养护区餐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养护区内进餐和活动的处所。会见聊天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聊天休息及会见亲友的处所。亲情居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看望的亲人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的用房。物理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运动治疗、徒手治疗和仪器治疗等措施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作业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以有目的的、通过选择的作业活动为重要治疗手段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亲情网络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上网娱乐及通过网

16、络与亲人聊天的用房。心理征询室:对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心理征询和疏导的用房。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志愿者来院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服务时工作和休息的用房。培训室:对院内外护理员进行业务培训的用房。养护单元:是老年养护院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的必要设立,养护单元内应涉及老年人居室、餐厅、沐浴间、会见聊天厅、亲情网络室、心理征询室、护理员值班室、护士工作室等用房。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 项 目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生活护理设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医疗设备心电图机B超机急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康复设备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安防设备监控设备定位设备呼喊设备

17、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摄录像机交通工具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注:表达应具有。附录四 用词和用语阐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区别看待,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的用词阐明如下: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背面词采用“严禁”;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背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达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背面词采用“不适宜”;表达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她有关原则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件 老年养护院建设原则条文阐明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8、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原则的目的和意义。老年养护院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顾机构。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是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国正在经历迅速的人口老龄化。国内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与此相伴,老年人口中失能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长期照顾需求迅速扩张。中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属于社会弱势

19、群体,对她们的照顾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托家庭和社区服务已不能使她们得到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因此,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注重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机构建设。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将爱心护理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种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全面加强人口和筹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摸索和实行爱心护理工程”。初,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再次强调:“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立项,争取有实质性进展”。 为了合理拟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养

20、护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有关建设原则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原则的编制和实行,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失能老年人服务。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原则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拟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足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原则编制的规定和程序,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步兼顾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别,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原则是老年养护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原则。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

21、建设原则的合用范畴。由于国内的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养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的需求,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加以新建或在既有基本上改建、扩建,故本原则作此规定。为统一各地对老年养护院基本设施建设的结识,本原则从重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老年养护院的定义。考虑到不同类型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她福利机构有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原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水平以及机构养老

22、需求等方面的差别,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拟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第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指引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规定。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顾机构,老年养护院是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从国内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拟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规定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备合理、经济合用。第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规定。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证政府的资金投入;其建

23、设用地也应纳入本地都市规划。第七条 本条明的确施本建设原则的基本规定。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顾是一项系统工程,波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足运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量与其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特别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足运用既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倡导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反复建设。同步,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原则对此也作了强调。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与现行其她有关原则、定额的关系。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拟定根据及其控制

24、幅度。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拟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都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原则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备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1. 国内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渐由老式的救济型福利(重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本原则在进行政府投资的都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的人群是都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记录局数据显示,城乡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国内城乡人口的60%。

25、可按这一比例估算国内都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目的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她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 年国家记录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都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国内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顾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都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状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都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

26、作用,根据有关文献精神及实际调研状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国内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立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1000 =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0.60.0690.51000 =20.7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都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别,容许在此原则上上下浮动10%,故本原则提出政府投资的都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国内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足调研论证是合适合理的。第十

27、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设施才干开展各项服务。为充足发挥资源配备的规模效应,本原则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同步,从保证服务质量和以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立。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备的规定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拟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本原则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立的床位,不涉及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立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重要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平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

28、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平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有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立的实际状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涉及: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立重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征询、等待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平常生活照顾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立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

29、老年人约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合,满足其在平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立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看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有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状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有提供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本建设原则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备。老年人康复用房应涉及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备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合”。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协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

30、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措施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涉及阅览室、书画室等。合适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单感和心理障碍,增进她们的身心健康,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而提出的。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涉及社会工作室、心理征询室和多功能厅。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社会工作人员。这就规定设立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征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厅的设

31、立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步也可觉得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合。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立的场地。为有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她们进行合适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立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规定。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规定和合用指标。老年养护院的建筑用地内容是根据老年养护院实际工作需求提

32、出的。为控制用地指标,本原则参照城乡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拟定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老年养护院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场地的面积,是根据对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实际所需用地面积的测算,并参照实际调研数据拟定的。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规定。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独立成区,是为了以便服务,同步保证老年人可以安静有序地生活。分设养护单元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互动互信,并利于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分类服务。参照目前国内医院一种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对老年养护院一种养护单元宜设立的床位数作

33、出规定。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拟定措施。第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出规定。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规定,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新建老年养护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水平拟定的。规定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用房面积所占比例,是为保证老年人的用房需要,避免盲目扩大行政办公等用房面积。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本建设原则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文献的规定,参照有关建设原则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500床、400床、3

34、00床、200床、100床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相加得出五类老年养护院的房屋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如下:附表1 入住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接待服务厅0.100.120.120.180.30入住登记室0.040.050.060.080.12健康评估室0.070.090.080.120.18总值班室0.050.060.080.120.18合计0.260.320.340.500.78附表2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

35、床居室11.411.411.411.411.4沐浴间1.381.381.381.381.38配餐间0.480.480.480.480.48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0.740.740.740.740.74会见聊天厅0.740.740.740.740.74亲情居室1.381.381.381.381.38护理员值班室1.041.041.041.041.04合计17.1617.1617.1617.1617.16附表3 卫生保健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诊断室0.050.060.080.120.24, 化验室0.040.050.06

36、0.09不单设心电图室0.020.030.040.06不单设B超室0.020.03不单设不单设不单设急救室0.100.120.160.180.24药房0.050.060.060.090.15消毒室0.030.040.050.080.12临终关怀室0.140.180.200.240.32医生办公室0.160.160.200.200.24护士工作室0.620.620.620.620.62合计1.231.351.471.681.93附表4 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物理治疗室0.430.450.480.540.84作业治疗室0

37、.140.180.240.300.36合计0.570.630.720.841.20附表5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阅览室0.100.120.120.180.24书画室0.07 0.090.080.120.24棋牌室0.120.120.160.240.24亲情网络室0.480.480.480.480.48合计0.770.810.841.021.20附表6 社会工作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心理征询室0.480.480.480.480.48社会工作室0.

38、10 0.120.160.180.24多功能厅0.900.900.900.900.90合计1.481.501.541.561.62附表7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办公室0.34 0.340.40 0.40 0.40会议室0.14 0.15 0.18 0.18 0.24接待室0.070.090.080.12不单设财务室0.03 0.04 0.05 0.08 0.15档案室0.04 0.05 0.05 0.080.18 文印室0.03 0.04 0.05 0.08 不单设信息室0.04 0.05 0.06 0.09 0

39、.12培训室0.14 0.18 0.20 0.27 0.36合计0.83 0.94 1.07 1.301.45附表8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 (m2/床)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指标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警卫室0.03 0.04 0.05 0.08 0.12食堂1.21 1.211.211.211.21职工浴室0.25 0.25 0.250.250.25理发室0.05 0.06 0.06 0.090.15洗衣房0.58 0.65 0.760.90 1.20库房0.67 0.72 0.72 0.72 0.78车库0.10 0.12 0.16 0.24 0.48公共卫生间0.39 0

40、.40 0.40 0.43 0.46设备用房0.290.360.360.420.54合计3.573.813.97 4.34 5.19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立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是为了鼓励老人自己进餐和集体进餐,同步也可以作为老年人平常活动和交流的场合。按养护单元80%的老年人到餐厅就餐,经测算人均使用面积为0.93 m2,高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每个就餐人员使用面积指标为0.85 m2的规定,这是由于部分失能老人坐轮椅就餐所需面积较大。按养护单元50张床位数计算,则老年养护院养护区餐厅的床均使用面积指标为0.74 m2/床。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是根据对目前新建工程老年人

41、用房的调研数据和养护单元的平面布置图测算得出。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原则等有关原则的规定和对实际用房面积的测算,拟定老年养护院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5。第五章 建筑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考虑到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原则规定在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并便于扩建改造。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的有关建筑原则和规范。老年养护院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并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原则强调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等方

42、面的设计原则、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构造及抗震强度提出规定。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限度较高,并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耐火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的规定。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设立的规定。为以便对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和管理,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根据不同失能限度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护理需求进行设立。根据调研,轻度失能老年人

43、适合住2人间,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则适合住多人间,便于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护,但一间也不适宜超过四人。同步,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阳台可觉得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规定。养护院内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她物品的寄存设施,同步对卫生间地面提出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考虑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轮椅和推床的特殊规定,参照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建设原则的有关规定,本原则对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

44、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规定。为满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规定,并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内呼喊、供氧系统的配备以及射灯、隐私帘的安装提出规定。这也是既有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内外装修的规定。强调老年养护院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立统一标记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养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洗衣房的设立规定。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立提出规定,同步为理解决雨、雪天气时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要设立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三条 本条

45、对部分生活有特殊规定的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规定。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出老年养护院建设的重要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规定。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给排水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热水供应及有关设施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规定。第四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规定。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配备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

46、本装备的重要项目及其分类。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生活护理设备的基本项目。配备护理床和气垫床是为了以便部分失能老年人进食、便溺,减少长期卧床而引起的褥疮发生等。此外还需配备送餐用的电加热保温餐车以及协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专用沐浴设备。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备的医疗设备是从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及其工作特点出发,并根据实际调研状况拟定的。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安防设备的基本项目。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交通工具的基本项目。本建设原则仅列入老年养护院所必需的两种专用业务车辆。老年人接送车重要用于接受老年人入院,送老年人去医院就诊等方面;物品采购车重要用于老年养护院生活等用品的采购和其她后勤保障用途。第四十八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列出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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