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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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 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 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 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 址意见书。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

2、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 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 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 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

3、报国务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 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说明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申请各类建设项目选址都必须符合城 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二、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位编制规划方案报审。规划方案审定后持项目前期准备计划(用地计划) 等项目批文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 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建设单位到蚌埠市行政服务

4、中心规划局窗口和各分局申报建设项 目,材料不全,窗口和分局谢绝受理。五、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如由填写不实引发的一切矛盾纠纷, 由建设单位负责。六、涉及审批内容调整的须另附原批准文件和说明调整理由的报告,重 大调整须附相应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 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 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 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5、 书。二、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六,以下同 )持有关材料到规 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 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 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 通知申请人补 正材料后重新申报。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

6、,符合选址 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 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 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 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4、勘测定界图三份

7、(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10、土地合同复印件;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 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 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 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 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 以及废水

8、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 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 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项目选址需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市 政府审批,需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举行听证会的项目, 所需时间以及需 要报送市规划局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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